附录十 青岛海关管理国际航行船舶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暂行办法
2019-10-21

青岛海关管理国际航行船舶 服务人员携带自用物品暂行办法

 (1952年10月6日)

一、进口:

1.船员登陆作短时之逗留,其携带物品以其淳留时间内必需物品而无贩卖性质者为限,如:

(l)香烟:五十支装一听或二十支装两包,每人每日以不超过五十支及已开听拆包者为限。

(2)手表:一只,以自用为限。

(3)钢笔:一支或钢笔、铅笔一套,均限于自用。关于手表及钢笔,应于船舶抵港时,由船员填写由海关发给之《国际航行船舶服务人员自用表笔证明卡片》,经海关核验、登记、编号并海关加盖海关印信后,交船员随身携带,以备海关工作八员检查。如所携表笔与证明卡片不符,或没有证明卡片者,以走私论处。

2.其他非必需之物品、禁止进口物品、不拟兑换之外一律不准携带。

3.船员有家属在青者,准予携带下列零星家庭用品登惟须于船舶抵埠时先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方得携带上岸,但仅以一次为限,并应照章完税:

(1)布料一段

(2)洗衣肥皂一条至三条

(3)厨房用具铝制锅等一、二件

(4)糖果一磅

(5)白糖二市斤

(6)鞋类一双

(7)线袜一双

(8)儿童玩具二件

(9)家用药品(数量及种类经海关认为合理者)

不在以上范围内之家庭用品,如船员须携带登陆,应于船舶抵埠时向海关申述理由,经海关审查后认为合理且属必需者,可酌情予以照章完税放行。

二、出口

l.船员自用食品之补充,仍按船用伙食管理办法之规定,准予照章集体采购,办理手续,核准放行。

2.为了照顾船员家用,避免藉口家用而过多携带食用品,以至影响管理,每一船员购买食用品,不得超过人民币伍万元。

3船员携带确系自用而非出口牟利之非食用品(日用品、摆饰、手工艺品等)之限制:

(1)准许出口物品 以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2)特许出口物品 一般不准携带出口,惟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得酌情予以批准,但以不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为限。

(3)禁止出口物品 不准携带出口。

4.船员欲购买应用物品出口时,除零星食用品其价值在一万元以下或应用物品其价格在二万元以下者外,应于事先由海员工会统一填具申请单,向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方得购买,其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1)海员工会服务处根据船员的需要,于购买前填具《国际航行船舶服务人员购买自用物品申请单》一式两份,向海关(船舶股)办理统一申请手续,一份经海关批准签章后发给海员工会,一份留关存查。

(2)海员工会服务处依据海关批准的申请单代船员统一购买,或由船员自己购买后交海员工会一次运进码头,经海关值勤工作人员与批准的申请单核对无讹后,准予携带上船。批准物品运船后,申请单由海关收回以免再用。必要时海关得查验发票核对价格。

关于执行上项暂行办法的几点说明:

l.本办法的主要精神是一方面,在合情合理的条件下,照顾到船员的适当需要,另一方面,结合着国家对外贸易政策,防止因船员随意携带进出口物品而影响对外贸易管制。

2.对禁止出口物品,一律禁止携带出口。对特许出口物品,在原则上不准携带出口,但为了照顾船员的实际需要(如生油、生米、粉丝、皮鞋、皮箱等特许出口物品),仍规定了限额,以便适当掌握。

3.在非食用品项目中,某些物品价格较昂贵,可能超过五十万元,为了照顾船员的实际需要,如超过限额不逾百分之二十者,得由海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如超过限额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而为船员必须购买者,由海关征取外管局的意见办理之。

4.对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船员,应加强阶级观念,不分国籍,一律看待。因为船员不论是属于资本主义或苏新国籍,同为工人阶级,在管理上应一视同仁。因此,在本办法中本规定两种管理办法。但从查禁走私的观点上来看,却具有不同的条件,这种条件仅可作为内部掌握及执行检查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