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船舶联检
2019-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青岛港对船舶进出口的管理检查以及有关法令和制度,既不健全又混乱,检查中手续繁杂重叠,漏洞较多。建国后,进出口船舶检查的有关规章和程序逐步完善。1950年11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进出口船舶船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1955年5月11日,交通部、外贸部、卫生部、公安军司令部联合颁布了《联合检查程序》。1957年5月11日,交通部、总参、外贸部、卫生部联合颁发了《联合检查程序与注意事项》。1961年11月23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外贸部、卫生部、公安部制订的《进出口船舶联合检查通则》公布实施。1979年3月21日,青岛港执行由交通部、外贸部、公安部、卫生部重新修订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根据具体实际制定颁发了《青岛港外籍轮船进出口联合检查工作程序》。

第一节 联检组织

建国初期,青岛港对进出口船舶进行的联合检查,多由公安局、海关等部门分管。管理粗疏,手续繁杂。1950年7月交通部颁发《本、外国轮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10月起,中外轮船在500吨级以上者入港权由海军决定,并禁止夜间航行、划定海禁区。11月成立了联合检查委员会。

1952年8月,联合检查工作始由港务局监督处直接掌握,并派员参加联检。自从确立以港务局为中心的对外轮的联合检查规定后,参加联检单位依照各自业务范围,对进出口联检一次办清,消除了过去联检工作头绪纷乱、步调参差的现象,联检所需要的时间也逐步缩短。建国初期外轮进口联检时间需要3小时,出口联检也需要1小时,甚至有超过者。80年代外轮进出口联检只需要半小时左右。1986年,参加联检的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卫生检疫所4个单位。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青岛分公司也派翻译和业务人员参加。联检工作由港务监督任联检组组长,负责组织外轮联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节 联检内容

中外海员对联合检查的手续繁琐、时间长、检查人员多等,反应强烈。1979年颁发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联合检查进行程序与注意事项》则删繁就简,规定联合检查内容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卫生检疫所人员负责询问船员健康及船舶卫生情况,查验有关检疫证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负责对船舶、货物、船员和旅客行李、物品实施检查,以及对有关报表的审核;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连防检查站负责对船舶及船员、旅客的护照证件、行李物品等实施边防检查;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务监督除组织联检单位进行检查外,还同时负责对船舶的有关文书进行检查,并了解船舶航行安全等事项。  

随着国民经济和港口运输的发展,青岛港船舶联检数量明显增加。50年代平均每年联检500艘左右,80年代每年联检数增加到1000艘左右。

第三节 联检实施

港务监督根据外轮代理公司的船舶到港和离港时间的申报,通知边防检查站、海关、卫生检疫所。各参加联合检查的单位接到申报通知后,派定检查人员,准时到指定码头集合登船,或乘拖轮到锚地进行联合检查。

联检时间。船舶进口联检的时间,一般在日出后至日落前时间内实施。如有必要或船方请求,也可在其他时间进行。船舶出口联检的时间,由外轮代理公司与船方商定,并提前2小时告知港务监督,以使港务监督通知各检查单位准时进行联检。

联检地点。一般要求进口船舶在检疫锚地实施联检。对来自非疫区或没有疫情的船舶,经卫生检疫所同意,联检也可在码头或港池内进行。对来自疫区或有疫情的船舶,卫生检疫人员先登船进行卫生处理后,其他单位再登船联检。

联检程序。参加联检的单位登船后,由外轮代理公司登船人员统一向船方收取联检单位所要求船方填报的报表、清单(如船员名单、护照、登陆证、持枪证、货物清单、船舶用品清单、船员用品清单,以及船方提供给港务监督的有关文件等),把它们分发给边防检查站、海关、卫生检疫所、港务监督。联检具体程序为,首先由港务监督向船长宣布联检开始。卫生检疫所、边防检查站、海关和港务监督根据联检内容,各自进行检查。港务监督在联检时对船上的武器、弹药予以查封,向船方宣布发报机不谁在港内使用。

对外国籍船舶,除海关关长或边防检查站站长批准的重点船外,联检时不集体船员,而由船方统一交验证件和清单;对船员、旅客房间及货舱、机舱也不再进行检查。

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不实施联检检查,但进口船舶的卫生检疫仍在检疫锚地进行。  

对航行中国港口间的外国籍船舶,原则上不进行联合检查。船舶进港后,联检单位酌情集中或分别办理必要的手续。

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食品检疫等部门,都属检查单位,但不参加联检。对进口船舶,视业务需要,可与联检单位一起登船,待联检工作结束后,再办理部门检查业务。各联检单位办完全部手续后,由港务监督向船长宣布联检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