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港务监督
2019-10-14

青岛港务监督,建国前基本上属港务局的海务部门经理。建国初由港务局的港务或航政部门经理。1950年青岛区航务局航政处设有航务科、港务科、船舶科,管理一切港湾行政、引水、信号、港湾工作船舶、船员、船舶验丈以及航业管理等。1952年5月施行《本、外国轮船进出口管理暂行办法》后,港务监督工作步入正规。1953年4月1日青岛港宣布昼夜开放。1953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港务监督成立,属港务局建制。1987年,港务监督从港务局划出,成为交通部所属独立单位。

第一节 海区监督

青岛港海域由港务监督监管,港务监督划定船舶进出青岛港的航线、引航站位置、检疫锚地以及其他锚地位置、禁止抛锚和拖锚水域,以保证海区安全和正常航行秩序。海区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一、监视和掌握所辖水域中船舶的动态,水上水下工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的安全技术状况;二、管理港口岸线的使用,核定航道、港池、码头泊位的水深,并监督使用情况和助航标志状况;三、注意和掌握气象变化情况,组织指挥破冰、防台和海难救助救生;四、管理沉船沉物的打捞、强制清除碍航物体,监督、整顿、维护水上交通秩序,发布所辖海区的航海通告、航行警告;五、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六、向国内外船舶提供有关航海图书资料等。

建国后,为了保证监督的实效,港务监督配备有专用船舶,分2班在海区内巡逻、监督。随着对外开放和通贸国家的增加,来港船舶日多,监管业务也得以发展。仅1979年和1980年两年就改正海图610665张。

第二节 船舶监管

凡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船舶,均属监管范围。具体内容包括监管船舶执行中国及青岛港的有关法令和规定,对船舶核发国籍证书,审批进出口申请,并实施进出口联合检查;对航行国外港口的中国船舶办理进出口签证;对船舶的安全、救生、消防各种设备、船员配备、安全装载、适航状况进行技术监督检查;监督船舶进出口航行和正确使用信号、通讯,以及在锚地、码头停泊的安全情况等。

对在港内的进出口船舶要核批和检查有关修理事项,对船舶的明火作业进行监督。船舶监管有关船舶海事方面包括轮船、驳船、帆船的全损、损伤和货损,船舶的触礁或搁浅、沉没或失踪、砰撞、失火、触损或浪损、遭遇风军或漏水,机件或重要属具损失有碍航行安全,遇劫或遭袭,发现航道变异,船员、旅客死伤或其他事变等。

建国后,青岛港对外籍船舶采取强制引水制,对国轮则以船方志愿为原则。由于进出港口船舶的增加,引领和移泊船舶艘次也相应增加。50年代初,年引领、移泊数在1000艘次左右,60年代增加到2000艘次左右,70年代增加到3000艘次左右,80年代增加到4000艘次左右。

第三节 船员监管

船员监管主要是监督外国籍船舶和中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的人员配备,签发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身份证件,对船员和技术船员进行考试,签发船员职务证书;对组织考试进行命题、评卷、核发船员适任证书,审查申考人员的资历和体格检查,监督指导船员培训及单项专业训练,签发合格证书,以及调查处理船员违章案件。在1960年至1962年的3年中,共发现和处理各类案件310余次。在考试和签证方面,仅1985年就组织船员考试668人,船员单项考试1248人,签发海员证书1887本,船员考试发证395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边防检查站,对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的船员,制定了《船员登陆遵守事项》,内容包括:必须遵守中国政府一切法令;登陆时间由日出至24时;上下船时,必须出示证件,听从检查;登陆活动的范围只限于本市市区内(设有标志的旅行区域除外);如需在陆地住宿、住院或到外地旅行,在登陆进须向边防检查站值勤人员报告。青岛海关亦颁布了《船长、船员注意事项》等,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禁止携入和携出国境;船员以外币、金银兑换人民币的兑换单要妥善保存,以备海关核查;携带物品上下船时,要报经海关许可,携带下船的物品禁止出售;经海关加封的处所,不得擅自启封;如船舶载有未列入舱单的货物或包件,船长应在办理船舶进口手续时向海关申报等。

第四节 防污、危险货物监管

防污和危险品监管的内容有:

一、对船舶防污文书的检查,油类作业防污染的现场监督,审批船舶压载水、洗舱水和残留物的排放,所辖海区修船、造船、拆船厂点的船舶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和指挥海上油类污染的清除,以及船舶垃圾的回收与处理工作。自1971年6月开始办出胜利油田原油以来,由于原油运输的大幅度增加,造成海域一定数量的油污事故。70年代末到1985年,港务监督每年调查处理油类污染事故在20起左右。

二、审核签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进出口的申报,审批船舶装运出口危险货物配载舱图,现场监督检查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及船舶的监装、监卸,并签发危险货物物监装合格证书。从1980年到1985年,共监装、监卸危险货物船舶近400艘次。

第五节 助航标志管理

青岛港务局监管的导标有19处,港外4处,港内15处;监管的浮标有20个,全设置在港内,其编号为1~3号、6~12号、20~28号浮标和中砂礁灯船。对以上助航标志施以监管,使其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并掌握助航标志设施的变异、失常情况,及时维护,使其标位准确,颜色鲜明,灯光视距符合规定,闪光周期稳定,以保障国内外船舶进出青岛港的航行安全,同时对损坏助航标志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的决定,青岛港务局已将黄岛油码头及附近航道的10座航标于1985年5月27日18时零分起,正式移交给天津航道局青岛航标区施行管理。这10座航标为:黄岛油码头前引导灯桩、黄岛油码头后引导灯桩、燃供油码头灯桩、青岛港5号浮标、青岛港21~26号灯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