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海关监管
2019-10-13

1861年烟台设东海关后,青岛主要港口从1865年起陆续设立分关或分卡。1899年,清政府正式在青岛设胶海关,并先后在青岛小港、沧口、女姑口、塔埠头、红石崖、灵山卫、金家口(金口)等处设胶海关分关、分卡,海关制度日趋完善,在港口管理中的地位亦日显重要。1949年6月,人民政府接收了胶海关,1950年2月更名为青岛海关。青岛海关对青岛港口的管理包括进出口船舶监管和进出口货物监管。

第一节 进出口船舶监管

东海关设立后,青岛地区设分关分卡,船舶、贸易货物及税事等均由东海关监管。胶海关设立后,始分民船监管和轮船监管。

民船监管。凡有民船进青岛口,须在青岛前栈桥码头前抛锚理船,由海关查验并交付号旗一面,插于桅杆之上,该船即可进入胶州湾。出口进亦需办理相应手续。同时,一些港口设有分关分卡,进出诸港的民船,均由所在港关卡负责监管。

轮船监管是胶海关的主要监管工作。轮船进出青岛港,须在前海栈桥(即海关码头)前抛锚,等候海关人员登轮理船,办理必需的进出口手续。1904年3月6日,青岛大港一号码头北岸5个泊位建成开放,栈桥逐渐演变成供水、检疫、理船码头。轮船监管逐渐转至大港。

1949年6月以后,轮船监管特别划出国际航行船舶监管,即进出青岛港的外国籍船舶、中国远洋船舶以及地方海运局航行于国际航线的船舶监管。

国际航行船舶进港停泊的地点,由青岛港根据海关合议规定预先指定。如船舶移泊,亦要征得海关同意。1990年,航行船舶停靠的码头和泊位有一号码头1~8泊位,二号码头9~15泊位,三号码头21泊位,四号码头25泊位,六号码头35和36泊位、40~42泊位,八号码头42~52泊位,九号码头56~59泊位以及黄岛油码头东西泊位。

国际航行船舶的监管,建国以来从实际出发,对申报程序、单证以及检查等,都从方便船方和货主出发作了简化。特别是在监管方式上,更趋合理和科学。50年代初采用专人专船的监管方式,每条船有1~2人专门负责。与青岛港当时夜间不作业相适应,海关监管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1955年,变专人专船为包船小组责任制。包船小组成员全部在码头现场监管,并使实际监管和单证、查私等工作结合起来,统一办理。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船舶,实行一律检查、重点控制、昼夜监管。70年代采取定人定船,一定到底的方式,四班轮流昼夜在码头船边执勤监管。80年代,开始实行公开巡视,并分别情况,只对重点船派专人监管。

第二节 进出口货物监管

胶海关设关后,进出青岛港的船舶迅速增加,但民船运输仍占重要地位(1900年轮船进出胶州湾为400艘次,民船为4695艘次)。因此,在货物监管中重要的货物查验,分为民船查验和轮船查验。又因青岛港开放为自由港,在1905年建立无税区制度前后,对货物的查验也有不同。

民船货物查验。在实行无税区制度前,民船货物进青岛港,均在前海抛锚,等候海关派员查验。民船货物出口,则于装船前,在装船港口验货场查难,由海关总长派员核准放行。无税区制度建立后,进出青岛港民船货物,查验地点由海关验货场改至青岛小港民船验货场。青岛地区的主要港口虽均设有胶海关分关分卡,但其监管权限却有不同。胶州湾内的青岛小港、女姑口、沧口、红石崖、塔埠头诸港,虽负责对进出货物的监管,但需在总关办理进口和出口结关手续。而胶州湾外的灵山卫、沙子口诸港民船进出口不经总关,直接在两分卡完税和办理结关手续。

轮船货物查验。轮船不进入无税区的,在海关码头胶抛锚理船,等候查验货物。进入无税区的货物,除免验货物如军用物资外,均卸落在青岛大港一号、二号码头计7座堆栈内,各堆栈派驻海关验货员,以便就地查验货物。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查验基本相同,要求单、货相符,诸项手续齐备。出口货物运入无税区在堆栈堆存,不需海关监管,装运出口前,除牲畜、盐、山东煤等免验货外,均需依章接受查验。

建国初,货物查验的办法有所改变。一、不再拘泥于抽验5~10%的旧规,给予查验部门以主动权、决定权,并建立复验制度,实行有重点的普遍查验。二、分别对象采取不同查验的办法。如对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对国内的国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均采用不同的方法。

1956年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后,青岛海关对公私合营单位和国营单位的进出口货物采取同样的监管方法,简化和手续。后来还发展为进出口申报、验货、征税、统计配套成龙,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科学、现代化的监管。

80年代,青岛海关对货物的监管,采取一般查验与重点查验相结合、外形查验与开拆包装查验相结合的方法,进出口货物的抽验率均在5%以下,重点在于防走私漏税,违章违法。进出口货物的查验地点,一般在码头仓库。但遇特殊情况,经货主申请,也派员到货主仓库或工程现场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