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义务扫除
2019-10-26

第一节 居民扫除

建国初期,政府不向居民收卫生费。1952年3月,青岛市各界群众为反美帝国主义在朝鲜发动菌战,并把细菌战扩大到中国,掀起了爱国卫生运动,居民和单位都自动清扫门前街道。同年6月,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了《青岛市清扫街道办法》。至1958年,城区街道洁的基本格局形成。城区主要干道和沿街居稀少无人清扫的道路由环卫专业人员清扫。其余街道及所有人行边道均由当街的居民和单位负责清扫。临街房屋于一户一主者,即由该户自扫门前街道;有两户以上者以各户房舍交接处划界分工扫街;各大院临街房,由各住户共同负责,轮流清道。机关、团体、驻军、工商企业按《青岛市清扫街道办法》中有关规定办理。各区政府的卫生江苏小组具体组织每日清扫保洁工作。

居民义务扫除都在每天早晨完成,每日至少扫1次,并随时保持各自责任区的卫生。扫除的垃圾放入公共垃圾箱内,或直接倒在环卫工人摇铃收集的垃圾车上。

20世纪50年代,青岛市区居民义务扫街取得很大成功。1952年,市北区荏平路被评为全国卫生模范街。70年代街道闲散人员差减少,双职工家庭增多。根据居民建议,有些街道居民委员会便在居民中集资招收无业市民扫街,出资者不再履行扫街义务。扫街人员的月工资25~30元。

1974年,青岛市卫生局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在台东区利津路街道办事处试点,成立了一支20余人的民办街道保洁队,其成员多数为家庭妇女、退休工人等。该街道办事处在其管区居民中集资供应民办保洁队的工具、工资开支,民办保洁队承包全管区扫街的任务。街道办事处与民办保洁队员签订合同。保洁队员不属国家、集体的正式职工,完不成任务可随时辞退。随后,市区53个街道办事处相继建立了各自的民办保洁队。居民交纳卫生费供给民办保洁队。

80年代,市区有路名的街道619条,民办保洁队员约1400人,负责清扫约占70%的街道,实行全日制工作,每天上下午两次出勤。1985年,青岛市政府规定,民办保洁队队员的工资每人每月40元。居民按户交纳卫生费,每月不超过0.5元。单位按规模、性质之不同交纳卫生费,其标都高于居交纳的标准。

第二节 门前三包

1986年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区和县属城镇的机关、团体等,开始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签订“门前三包任务书”,并在任务书中明确的责任区内承担“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具体内容是:(一)包卫生。制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教授、乱乱写乱画等行为;监督制止运输车辆沿途撒漏污染环境及影响卫生的杂教授等;负责清扫地面、清除污物,使临待阳台整洁,保持责任区内整齐清洁。(二)包秩序。监督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管理与保护卫生、交通、绿化等公共设施;制止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堆杂物、乱建棚厦以及打架斗殴、贩卖淫秽书报等影响市容环境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三)包绿化。按要求绿化任务,并管护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制止毁坏、攀折花草树木的行为。

实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接受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所在区市容监察中队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确定“门前三包”责任人,配备“门前三包”监督员。监督员佩带监察证履行监督职责。在没有单位“三包”的地段,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户和居民大院实行“门前三包”。环卫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保洁队履行检查监督工作,对违反者按市政府垢有关规定处罚。

青岛市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委员会和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工作。对实行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好的单位处以罚款,并对责任者处以5~10元的罚款,限期落实承包责任制。

《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公布后,当年7月,在青岛市区25条主要干道首先实行,即:中山路、兰山路、太平路、莱阳路、南海路、文登路、胶州路、热河路、辽宁路、新疆路、冠县路、华阳路、威海路、延安路、台东一路、台东三路、内蒙古路、人民路、温州路、杭州路、小白干路、山东路、四流南路、四流中路、金华路。8月以后,其他街道也相继落实了“门前三包”责任制。

洒水车为路面降温洗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