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和环卫规章包括地方政府颁发垢规范性文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呈准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德国侵占青岛后的第二年便开始颁布环卫规章,制订严厉的处罚规则,对中国人违章处罚尤为苛刻。1922年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所定规章承袭了德日侵占的管理办法,取消了违章体罚的有关内容。建国后,长期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所定规章主要是对群众经验垢与规范,靠群众自觉遵守,辅之以批评教育,很少处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环卫管理进入依法治理时期,所定规章既有义务性规范,又有强制性规范。1990年1月8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是青岛市第一部立法程序完备的市容环卫法规。
第一节 市容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期间,于1898年7月12日颁发洁净街道规章,不准市民在街上堆放杂土及污秽等物,“倘有违反即行杖责”并罚洋多至10元。1901年8月6日规定,在青岛及大鲍岛区还严禁行驶噪音大力的独轮车,否则没收车辆及其运载物。
1923年10月6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在《清洁办法》中规定,凡私有空地须由该地主将草芥割净、扫除,不得堆积。1930年12月29日颁布了《青岛市公安局取缔公共场所吐痰简则》。1934年8月10日,青岛市公安局规定,各海水浴场的沐浴者,不论男女离开浴场范围,必须身着常服或衣之上加着外衣,否则罚款5~15元。1948年5月5日,青岛市警察局下达各分局《办理卫生案件表》。
1960年7月12日颁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禁止力车在中山路、太平路等主要街道上通行。在指定通行的街道上,兽力车必须具备粪兜、粪桶,不得丢撒畜粪。行人不许随地吐痰及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等。1977年6月15日,青岛市公安局、城建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布告:严禁各种车辆抛撒污物污染街道,违者由交通民警或卫生管理人员扣留车辆,并责令驾驶员清除污染;严禁在街道及公共场所积存建筑废土和营业垃圾,违者由城建部门罚收马路占用费。
1980年3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颁发《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定的处理办法》,首次强化市容管理并规定:标语牌、画廊、橱窗、商店门面和其他设施要经常维修整理,保持整洁;广告、宣传品要张贴在公共布告栏内,严禁在沿街建筑物、电线杆和墙上乱写、乱贴,违者责令其清洗干净,逾期不清洗,处1~10元罚款;不准在朝街阳台上晾晒、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东酉,对违者人人有权批评和监督;城区不准饲养家禽家畜,不准出售幼禽幼畜,经教育不改的予以没收,并处以1~5元罚款;出售蔬菜、瓜果、冰糕等的摊和流动车,要备有盛废弃物的容器,随时打扫周围,保持整洁;出售冰糕要先剥下包装纸,拒不报执行者,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罚款1~5元。1981年8月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规定》要求:城区的街道、广场必须经常保持完好、畅通,任何单位和居民都不得擅自占用。所有摊点必须领有许可证,在指定地点经营。社队及农户自产的农副产品一律在指的农贸市场出售。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者,必须向城建局办理手续,经公安局会签同意后由城建局核发执照,并按规定交费。批准占路的施工作业场地必须设置护栏档板;堆放物要做到沙成堆、石成垛、砖成方;预制构件要摆放整齐、保证安全;建筑废土必须及时清除,不得积存。违者对单位负责人或责任者罚款5~30元。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通告》要求:在城区施工不准超越批准范围占用场地,在闹市区的工地要日夜施工,严格按批准时间竣工。对超占施工场地和逾期不竣工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菜店、果品店占用人行道必须经过批准,并悬挂批准执照,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乱放,做到商品上架、菜棚整齐,保持环境整洁。对超占面积者,每平方米一昼夜罚款0.3元;对严重污染环境,经教育不改的,对直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罚款1~10元。1985年7月1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一要三不准”的通告,其内容是:行人、车辆要各行其道;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和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杂物;不准乱设摊点、无照营业、擅自移动和扩大经营地点、擅自改变经营项目。对违反“一要三不准”者,该通告分别定出罚款、没收物资、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各种建筑物和设施应整洁、美观,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定期进行整修粉刷。对严重影响市容瞻的,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
第二节 环卫设施管理
1900年12月22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厕所管理章程,要求市内每处房屋均设立足够应用的厕所,按日清除粪便,内外洒扫洁净。青岛、大鲍岛两地不准挖地坑式厕所,要用铁桶或木桶大小便。违者罚洋多至100元或监押1月之久。1908年5月26日公布了倒弃垃圾的管理规章,规定城区有人居住的地方都应设置盛脏之容器,还规定容器要用洋铁做成,要有装盖,能移动。有临街大门并能进出车辆的院内,可以设置固定容器。
1924年6月18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制定《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服细则》,对各厕所内安设之粪桶,规定由承办卫生事务者购备、安设,如有损坏应即修补或更换。道路两旁的雨水斗内不得将扫除的脏物弃置或填塞,违者将酌情处罚。1923年10月6日,胶澳商埠警察厅公布的《清洁办法》规定:厕所、垃圾容器及污水管道等,若有损坏及不完善之应速为修理,下水道泄水口要及时清除杂物。1930年12月29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取缔公共场所吐痰简则》中规定:公共场所应多设痰盂,每间屋至少设痰盂1个,如果区间广大者,应每4平方米设1个。1931年1月23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捕治蚊蝇办法》规定:粪桶及垃圾桶均须有盖,垃圾场应经常消毒。1946年3月29日,青岛市警察局69号训令、18号布告规定:公共厕所和公共垃圾箱应由当地警察分派驻所会同保甲组织实注意看管,不可任其损失,严禁堵塞公共厕所的下水道。1946年4月4日公布的《青岛市警察管理私有各里院清洁简则》规定,业主或代理人应按各里院的大小设置有盖垃圾箱若干只,其垃圾每日由清洁工运除,垃圾箱如有损坏应由业主或代理人随时自行修缮。
1950年12月30日,青岛市建设局公布的《青岛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清运粪便的车箱木桶应一律加盖以免泄气;不准盛载过量,以免溢流。如有粪具破损、渗漏,应立即停止使用,修理完整,否则予以扣留。1960年7月12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发布《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旱厕所都要有严密的化粪池及其防蝇设备,有专人负责。经常保持清洁。凡有条件接下水道的厕所应一律接通。无下水道地区的居民要设带盖的污水渗井或污水罐,不得乱倒污水,也不准向路旁雨水斗内倾倒。下水道如有堵塞,干线由所在区建局疏通,院内由用户疏通。1975年5月17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共厕所、垃圾箱、废物箱等公共卫生设施要严加保护,破坏者要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1980年3月25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规划、城建、房产、卫生部门要共同研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设、改建、维修好公共厕所和马路废物箱。环境卫生部门要设专人管理,经常清扫、洗刷,保持清洁。公园、体育场、影剧院、商店、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要根据需要分别由各主管单位设置公共厕所、废物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设专人清扫洗刷管理。建筑、人防工地临时厕所必须有坑、有墙、有盖、有门,并设专人管理、清扫,使之不漏水、不生蛆,保持整洁。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要求:市区已设活动垃圾箱(桶)处,院内、路旁原有的各种固定垃圾箱一律停止使用。公共厕所由环卫部门修建、保洁和管理。居民大院的厕所,属于公房的由房管部门修建;属于单位产权的由单位修建;属于私房居民区,由环卫部门修建。这些厕所都由所在街道居民保洁。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专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了一章的条款,其中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定点旧城改造和新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要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节 垃圾管理
1908年5月26日,产澳总督在其垃圾管理规章中,规定城区内务须洁净,不得倒弃一切脏物。在未修下水道的地方,只准由专办拉粪的人运除垃圾,两项清运费每月共收1.35元;在有下水道、无拉粪人的地方,房地主可用自己人或委托有巡捕局执照的车行运除垃圾。垃圾车必须封闭启运,不准撒漏。垃圾只准卸在巡捕局指定场所。倘有违背者罚洋多至25元,无力付款监押一周。同时,制定了歧视中国人的条款。
1924年6月18日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服务规则》规定:扫除区域内除私有土地、院落及房屋等应有房主或占用人自行扫除外,各处均归承办卫生事务所的雇佣夫役扫除。凡在扫除区域内各官署及各居民户所设垃圾池内之秽物,应由承办卫生事务所的度按日拉运,不得积储。1930年12月29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垃圾清除简则》规定:本市公共场所及各杂院已备有公共垃圾箱的附近各商店及住户应将垃圾随时倾入箱内;各商店、住户屋内垃圾不得沿街抛弃;各商店、住户门口须保持清洁,如有垃圾应随时扫除。1935年8月31日公布的《青岛市征收卫生费规则》要求:凡市区内新筑房屋竣工,或旧有房屋不论使用与否,应一律由房主按照下列规定报请财政局征收卫生费。店铺平房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6厘;住宅平房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4.6厘;工场及仓库每平方公尺每月纳费洋1.6厘。1946年8月12日,青岛市社会局、警察局、卫生局联合发布的《青岛市保持平民院清洁暂行办法》规定:凡各院每日产生的垃圾,均须由各保长轮派各户出工,自行清除运至土场。住户营业垃圾如饼铺的炉灰、菜贩的烂菜等均须住户立即自行运除。在举行清洁运动各平民院打扫集中的垃圾,均由清洁队备车运除。
1960年7月12日公布的《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室内、庭院实行每日清扫和卫生值日制;街道实行分片包干清扫负责制。除环境卫生队清扫地区外,其余均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划片包干每日清扫。各单位和街道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队清除;工业生产垃圾、商店营业垃圾、建筑废土等,应由其产生单位妥善处理,不得积压和乱倒,影响环境卫生。公园、体育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汽车站、火车站、马车场、大中小港码头作业区等处的垃圾,均由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设专人负责自行清理,保持经常清洁。1975年5月17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通知》要求:从6月1日起全市清除垃圾改为夜间作业,天明以前清除干净。单位、居民一律在晚7~9点(冬季6~8点)向垃圾集中点倾倒垃圾,其他时间必须倒在垃圾箱内。
1981年5月4日公布的《青岛市城建局通告》规定:限定全市8处垃圾场收集各种垃圾。各种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管理。需要废土废渣等各种垃圾的单位要向环卫部门申请安排供应;近郊农业社用城市生产垃圾作肥料,要向环卫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书。凡不按指定地点乱倒垃圾的单位,责令将其所倒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并罚款每汽车100~500元,每拖车50~250元,每地排车10~50元。对乱倒垃圾的居民,责令就地清扫干净,经教育不改的处以0.5~6元的罚款。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环卫单位清运垃圾,因主管原因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要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扣发有关人员当月卫生岗位补贴的奖金。1981年12月1日,青岛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的《团岛垃圾场地管理办法》要求:垃圾场由垃圾管理所负责管理、平整。进入垃圾场地的各种车辆必须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将垃圾卸往指定地点,并按量交付管理、平整费,每汽车、拖车0.5元,每三轮车、地排车0.1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净沙、净石进城,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改变民用燃料结构,有计划地组织净菜进城,搞好废品回收利用,减少垃圾产生量。
第四节 粪便管理
1908年5月26日德国胶澳总督颁布倒粪规章:凡未修下水道之地皮,所有粪便一律由官派专办倒粪人运除,居民要用官家马桶,每桶月收卫生费洋0.8元。不经批准擅自掏粪的人,罚洋多至25元或监押一周之久,如果是中国人还要施以笞责,这3项单罚兼罚皆可。
1924年6月公布的《胶澳商埠警察厅包商承办卫生事务暂行办法》规定,运粪便夫役及车辆服务时间:4月1日至10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6时下班;11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每日早2时上班7时下班。1936年12月17日公布的《青岛市公安局处理全市肥料暂行办法》规定,清洁队肥料运销处处理肥料事项:运除全市各处肥料;收买拣拾零星粪便;管理摊晒及运销肥料;稽查窃取及私运肥料。1946年11月7日,青岛市警察局3652号训令:粪车必须在夜晚按指定路线运行,在上午8时后绝对禁止通行。
1950年12月30日公布的《青岛市建设局处理粪便暂行办法》,准许以清除粪便为业的工人直接运销赖以生活之小本商人或直接消费之农户继续承运粪便,不许自己不清运转手倒包从中谋利者承办粪业。如果包商或承办人员操纵工人臻清粪业务停顿,妨碍公共卫生,或对抗税收者,以破坏政府法令论。建设局同时公布的《青岛市清除粪便人员守则》规定:凡城市居民厕所及公共厕所设有下水道的不许掏运粪便,未通下水道的厕所包括小便池,每天应清除干净,不得遗留粪便。清粪人员应接受清洁队领导,并佩带袖章以资识别。要在限定时间内按规定路线作业。只许在西镇无线电台以北及东镇太平村东岭两处存晒粪便。不准将粪车停放于交通要道或靠近住宅处休息。清粪人员因病、事不能出工,应委托他人代工,不致间断清粪工作。凡公私厕所及小便池有隔日不清、粪便溺满者,工具不修沿途撒漏乾,向居民勒索报酬者,将粪便晒放市街者,将酌情罚款或取消清粪资格。1956年8月6日发布的《青岛市人民委员会通告》规定:城区粪便全部由市环境卫生队(前清洁队)清除管理,所有私人经营粪便者应停止营业为便利近郊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用粪肥,环境卫生队将划给一定地区、规定卫生条件,由其直接清运,并由环境卫生队统一领导,粪便运往指定地点,经密封发酵处理后使用。1961年11月7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粪便垃圾管理办法》,重申城市粪便由环境卫生队统一管理,统一安排供应粪肥,不得乱挖粪便、乱设粪场,不得以粪便乱搞协作或以粪易物。1968年2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各县社、队来青岛积肥者必须由各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事先提出申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指定积肥场地,发给积肥证明。各铁路、公路、水上运输部门承运粪干、垃圾肥、土杂肥时,一律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证明方向可办理托运。各单位和驻军植树造林或从事农业生产需要肥料时,经环境卫生管理处批准,可自行清除一部分粪便,但必须密封发酵后使用。对内外勾结盗卖粪便、私设粪场的投机倒把分子,要立即取缔,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惩处。
1981年5月1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粪便管理的通告》规定,对在市区乱挖粪便私自积肥不听劝阻者,要没收粪肥和工具设备,并罚款5~30元。近郊社队不得在主要交通干道两侧附近设积粪点,不得使用鲜肥,屡教不改的,要没收粪肥或处以罚款。1984年6月1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规定:严格控制蚊蝇孳生。发现孳生蛆蛹、孑孓的,每一年罚直接责任者或单位领导人5~20元。1990年3月1日实施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内的粪便要经过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买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肥,否则对买卖双方分别按每吨5元处以罚款。厕所、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古力)冒溢,在接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通知后,两日内不清运,不疏通的,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