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货币市场
2019-10-31

第一节 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借贷双方按照市场利率进行调剂,期限一般1~2天,手续简便,融通及时。1942年开始在青岛商业银行和钱庄之间广泛通用。 1946年,中央银行青岛分行曾拆给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农民银行青岛分行和中央信托局青岛分局35亿元,占该行同期放款总额的32.5%。 

建国后,由于银行的信贷资金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资金分配采用行政手段,银行间不能相互拆借资金,难以利用资金运用中的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调剂资金。1985年以后,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拆借资金,调剂余缺。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开放和发展同业拆借市场。1986年12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创办了青岛资金中心市场,当天拆借成交3.2亿元,利率为5.4~5.7%,期限最短2天、最长60天。此后逐渐形成网络,到1988年末,该市场与全国108家融资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并与其中71家发生了拆借往来。1989年青岛市资金中心市场撤并,银行之间拆借往来随之取消。

第二节 票据贴现

20年代,青岛的日资银行开始办理贴现业务,后来成为青岛各银行的一种放款方式。1936~1938年,上海银行青岛分行贴现放款一般占放款总余额的30~42%。另外,中央银行青岛分行还对商业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并通过提高或降低再贴现利率,运用利率杠杆影响商业银行收回或放出资金的数量,控制市场信用。

建国初期,青岛市的合营、私营银行贴现放款占放款总余额的10%左右。1953年以后,停办票据贴现。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促进资金的横向流通,引导商业信用票据化、规范化,又重新恢复了票据贴现业务。1984年12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决定从 1985年4月起在全国开展此项业务。1986年,人民银行总行又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进一步推动票据贴现市场的发展。1986年,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试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自10月至年末,共办理承兑97笔、4455万元,贴现193笔、5903万元,占贷款余额的2.7%。同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办再贴现业务。其中,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申请再贴现64笔、2454万元。1987~1989年,青岛市票据贴现业务发展较慢。至1989年末,银行贴现贷款余额只占全部贷款余额的0.28%;再贴现余额占再贷款余额的0.18%。1990年,为促进青岛市票据贴现业务的开展,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将人民银行总行分配的调剂规模和再贴现资金配套使用,再贴现利率也比再贷款利率水平有一定的下浮,从而推动了青岛市银行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开展。当年,银行票据承兑和贴现贷款余额分别比1989年增长59%和3.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