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机构管理
国内金融机构管理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4年10月,青岛市金融机构的管理主要由各金融机构的上级机关负责。1984年10月以后, 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对青岛市的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实行监督管理。
1985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青岛市各银行、保险公司机构设置情况进行普查,对各基层单位的营业地区、业务量、人员配备等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对经过审查符合金融机构管理要求的各银行县以下基层处、所、社报经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同意,在年底前全部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1986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批准成立各种金融机构69处,其中新成立储蓄所60处。在批准设置新的金融机构的同时,对有的银行不经批准擅自设立储蓄所的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并会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556个金融机构进行了全面普查。4月1日,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决定将县以下金融机构的审批权下放到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为此,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县以下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各银行、保险公司设立县以下机构的条件、程序做了规定。至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560家,其中分行5家、储蓄所155家。
1987年,为保证新成立的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检查了市内3家城市信用社和3家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城市信用社资金管理办法》。针对在金融系统出现的“机构热”现象,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金融机构设置(撤并)管理补充意见》,进一步强化机构设置的计划管理,对未列入计划的机构一律不予受理,以制止不讲经济效益、盲目争设机构的现象。对专业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10家储蓄所作出了停业检查的处罚。同时,根据青岛市经济的发展,本着合理布局的精神,对申请增设的金融机构进行了认真核查,年内批准设立分支机构115家,受理撤销机构申请2处,同意撤销1处。到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597家,其中分行6家、储蓄所188家。
1988年,按照“合理布局,讲求效益,方便存取”的原则,要求各金融机构年初提报机构设置计划,避免了机构设置上的盲目性,杜绝了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机构对外营业现象的发生。对有的专业银行擅自成立的融资性租赁公司进行了取缔。同时,根据需要批准成立了各种金融机构232处。对工商银行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股份制试点工作,审查、修改组织章程,查验了扩股资本金及增资扩股协议书,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成为青岛市第一家股份制金融企业。至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901家,其中分行7家、储蓄所420家。1989年,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对全市金融机构的审批确定了三项原则,即对专业银行新设综合性机构一律不批;工、建、中行在农村乡镇设立储蓄机构一律不批;专业银行在市区和县城设立储蓄机构从严掌握。根据这三条原则,对各专业银行申报的201个机构设置计划,经审查批准了40个,同时要求新建机构在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业,三个月未开业的机构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从而初步刹住了乱设机构的状况。同时,根据加强管理的要求,对1989年以前全市各行设立的454处储蓄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查,对未按规定时间开业的10个金融机构予以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储蓄机构吸收的1.3亿元非居民储蓄性存款进行了清理。对全市3个城市信用社逐个进行了检查、整顿和验收,进一步强化了城市信用社会计核算、财务费用、劳动工资等管理制度。至年末,青岛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954家,其中分行7家、储蓄所449家。
1990年,金融机构的设置按照从严掌握、巩固提高的原则加强了管理,工、建、中三行在县以下乡镇不增设新的机构,农行在市区不增设新的机构;对银企联办、合办储蓄机构一律不批;对综合性机构除个别确属业务发展需要外,原则上不再增设。在此基础上,对各行提报的85处新增机构只批准了19处。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进行了整顿,对批准日期超过三个月未开业的8处金融机构吊销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开业一年以上,业务发展迟缓和停滞的3处储蓄机构予以撤并,对4处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改变隶属管理关系的金融机构全部予以撤销,所经办的业务按政策规定归位。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了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和城市信用社的工作,撤销了3家金融性及非金融性公司。至年末,青岛市共有金融机构952家,其中分行7家、储蓄所468家。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的交往日益增多。青岛作为国家批准的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城市之一,从1985年开始陆续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了管理。
1985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支持青岛市外向型经济发展,完善金融体系,开始积极稳妥地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年内日兴证券株式会社青岛代表处、日本山口银行青岛代表处相继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设立。两个代表处主要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业务。在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工作中,坚持“一手抓引进,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当年及时发现并纠正了日兴证券株式会社青岛代表处错用名称的行为。
1986年,按照“积极引进,支持发展”的方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转报了日本协和银行设立青岛代表处的申请,并得到总行的批准。至年末,青岛市外资金融机构已达3家。
1987~1990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转报了更换首席代表、延长驻在期限的报告,皆获总行批准。与此同时,对代表处地址的变更进行了检查、审批。
第二节 稽核检查
1984年10月人民银行与工商银行分设后,专门成立了稽核部门,旨在对金融机构实行金融监管,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1985~1990年,根据不同时期的金融工作中心,围绕贯彻实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以现场稽核为主要手段,逐步对青岛市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情况开展了稽核检查。1986年年初,对市区三个专业银行基层行处1985年财务收支及利润上交情况进行了专项稽核;年中由山东省人民银行统一组织,会同其他地市行一起对青岛市工商银行沧口区办事处进行了全面稽核;年末,对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胶南县支行1986年1~10月的业务、出纳、会计、财务和资金等五个方面进行了稽核。这些稽核促进了金融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的正确贯彻。
1987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积极运用稽核手段,从金融政策上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年内通过开展现场稽核,共查出有问题贷款4387万元,责成有关银行进行了纠正。
1988年,根据金融工作“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方针要求,对青岛市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有重点地进行了稽核监督。先后投入244人次、1081个工作日,对青岛市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社进行了全面稽核。同时,还开展了15次专项稽核,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意见。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综合运用各项管理职能和手段,全面整顿金融秩序。以稽核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各支行对全市储蓄、信贷、现金、结算、票据交换、信托委托业务、利率、外汇等方面开展了大面积不同程度的检查和抽查。同时,从统一思想认识、完善约束机制入手,先后召开了全市银行行长联席会和全市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各金融机构自查自纠,人民银行有重点地进行抽查。通过稽核检查,查处了转移人民银行财政性资金和公款私存储蓄等问题,督促专业银行全部按规定进行了归位,对转移的财政性资金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要求专业银行限期划缴人民银行,有效地制止了公款私存和乱拉乱挖人民银行资金的问题。
1990年,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要求,以“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调整信贷结构,整顿金融秩序”为重点,开展了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各项稽核。全年共投入2967个工作日,稽核金融机构51个(次),追收利息及没收非法所得64.5万元。全年稽核的主要项目有:一是对工商银行青岛市四方区办事处进行了全面稽核;二是对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的21个基层营业所进行了全面稽核;三是根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通知的精神,组织51名稽核人员组成若干稽核小组,分别对36个县以上金融机构的清算业务进行了专项稽核;四是对1989年稽核过的项目进行了后续稽核,巩固了稽核成果。同时,为了提高稽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在年初举办了有22名稽核人员参加的首期业务培训班,较系统地学习了稽核理论,为进一步做好稽核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三节 保险市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84年,由于保险业务发展不快,且保险机构不多,因而对保险市场的管理职能不够完善。1985年以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除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之外,社会上众多机构也开办了保险业务。由于这些业务开办的不规范,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1989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和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电话会议精神,青岛市成立了市县两级清理整顿保险市场办公室,对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和开办的保险业务进行清理。在青岛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的直接参与下,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会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对青岛市各县(市、区)保险市场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发现有6个县(市、区)未经批准开办了保险业务,累计保险费收入570万元。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区别情况给予处理:(一)民政部门开办的保险业务,按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新的业务和试点不再扩大;(二)卫生防疫站开办的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应将儿童计划免疫与保偿区别开来,免疫继续由防疫站办理,保偿由人民保险公司委托防疫站代办;(三)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属于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的由劳动部门办理,县以下集体企业的移交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四)经济联合担保互助会试办贷款风险担保业务立即停办,清理债权债务。通过清理整顿保险市场,恢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逐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管理,将其机构设置、新开办的业务、保险费率的调整等纳入了金融管理的范畴。1989年7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保险公司拟采取银行定期存单与保险单合一的做法予以了制止。
第四节 社会集资管理
1985年,国家在宏观上采取了“紧缩银根”的调控措施。为解决资金不足的矛盾,社会上各种集资活动纷纷活跃起来。为了加强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于年初在有关银行的配合下,对青岛市147个集资单位的集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做了报告。青岛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批转了这一报告,明确规定:“凡以发行股票或债券形式集资的,必须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批准;股息和分红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向全市发出了《关于已发行股票、债券的单位向人民银行补办登记备案的通知》,要求凡是已经以发行股票、债券或记帐等形式集资的,必须在8月底前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领取申请书,进行登记备案。至8月末,全市共有150多个单位办理了登记手续,金额达1700多万元。为了加强对青岛市集资的管理,在上级行未颁布管理办法之前,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企业股票、债券管理实施意见》,由青岛市人民政府于6月27日向全市批转执行。至年末,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共受理全市申请集资单位290个,金额3697万元,经审查批准264个单位可以集资,金额3105万元。在新批的集资单位中用于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的占65.7%。1986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山东省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对青岛市集资单位组织了两次检查,重点检查了集资的数额、用途以及红息的分配。通过检查,对部分集资单位超批准计划集资、任意变更集资用途和超发集资利息等问题进行了纠正。特别是针对部分单位以集资付息为名发放奖金的问题,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全部集资单位发出了《关于重申不准滥发集资利息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集资付息必须按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批准的利率执行,凡是不按规定超发利息的,限期向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写出检查报告并立即纠正。在对集资单位进行检查的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青岛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对集资用途进行了引导,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和第三产业。1986年审批的92个集资单位1651万元集资额中,82%用于上述产业。
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青岛市企业股票债券的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提出具体贯彻意见,要求社会集资须受计划规模的控制和按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对社会集资采取股票、债券两种形式,国营企业发债券,集体企业发股票,债券的利息和红利一律从税后列支,股票、债券式样须经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同意。11月,对全市到期债券进行了清理,共向300多家企业发出通知,清理到期债券636万元。1988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股票、债券管理工作中,坚持股票、债券发行必须实行规范化管理,发行申请报告、章程及有关资料必须齐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企业股票、债券式样须经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同意,并到指定印刷厂印刷;企业债券到期还本付息,须凭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审查答复意见书,到专业银行提取现金,凡未有人民银行批准文件的,专业银行不得支付现金。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针对青岛市社会集资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制定了《青岛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地方法规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债券管理的通知》下发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班子对全市企业内部集资情况进行清理,要求有关企业将清理情况填制“企业集资清查表”,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通过清查,全市共有1743户企业进行了内部集资,金额达2.5亿元。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1990年,在1989年清查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合理的,予以补办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政策或违反政策超出集资范围的,根据企业资金实际状况,给予立即清退或限期清退的处理。经过清理清查,青岛市乱集资现象得到控制。
第五节 证券市场管理
青岛市证券市场管理始于1988年。1988年2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颁发了《青岛市有价证券转让暂行规定》,对交易机构的确定、上市证券的种类、交易方式、条件、买卖证券价格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先后批准3家金融信托公司和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开办有价证券转让业务,转让的证券有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同年6月,青岛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城市之一后,青岛市成立了开放国库券转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具体负责转让试点工作。为此,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有价证券转让交易管理的通告》,并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财政局等密切配合,保证了转让工作的顺利进行。首批批准12处金融机构为办理国库券转让交易点,并由市区向各县(市)区逐步延伸。随着有价证券转让市场的建立和开放,特别是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后,社会上出现一些倒买倒卖国库券的非法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取缔黑市交易活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与青岛市工商局、公安局一起,组织了4次打击黑市活动,查获倒卖国库券者10余人次,没收倒卖国库券近4000元和现金3000多元。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本着积极稳妥发展证券转让业务的精神,在管理上采取了有效措施:一是改变证券转让价格管理方式,由过去人民银行直接制定、调整证券买卖价格改为人民银行确定各类证券转让最高年收益率,各证券转让机构在此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行确定调整买卖价格;二是适时增加上市转让的证券种类,扩大交易量,年内相继增加1982~1984年国库券、1987~1989年国库券和保值公债的上市转让;三是恢复和增设证券代办机构,在4家兼营证券转让业务机构的基础上,相继在市、区增设26处证券转让业务代办机构,抑制黑市交易;四是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证券转让业务的宣传,定期通过新闻媒介公布证券交易行情。这些措施的实施,促进了青岛市证券转让业务的发展。至年末,全市各类证券交易总额达1.7亿元,为1989年的2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