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单位现金管理
195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成立现金管理部,对国营企事业单位、市级机关、群众团体和大、中学校以及省、市合作社实行现金管理,集中在现金管理部开户。年末,受管单位327户,公营存款比年初增加3.8倍,转帐支付比重由4月份的11.71%提高为14%。
1958年,受“大跃进”的影响,管理大撒手,资金大敞口,放松了现金管理工作。一些企业单位的现金收入不按规定送存银行,不少单位的采购人员带大量现金到处抢购物资。1960年9月,中共中央责成银行要加强现金管理,对破坏现金管理制度、擅自保存限额以外现金的,应给予纪律制裁。1962年3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制止了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现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银行放松管理,青岛市绝大部分单位出现了库存超限额、现金使用无限制、现金归行不及时的情况;有的单位坐支销货款或套取现金支付计划外工资;有的带大量现金外出盲目采购,不仅影响了货币正常流通,助长某些不正之风,甚至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开了方便之门。 1977年11月,为整顿和加强现金管理,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对所辖各基层行处充实了管理人员,设置了“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专柜”,加强了现金支付的审查,并对重点单位试编现金收支计划,进行现金收付监督。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的改革,根据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库存现金限额、现金使用、异地采购等适当调整;对连续违反现金管理的,停止现金支付以至封闭帐户;对弄虚作假、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不合理或违纪活动的,银行按套取坐支额处以10%罚款。
1988年9月,针对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明显的通货膨胀,国务院再次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据此制定和发布了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了现金管理。从1988年开始,每年组织两次现金管理大检查,对严重违反条例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使放松现金管理工作的状况得到纠正。
第二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8年因“大跃进”、“共产风”等“左”的错误影响,国民经济比例严重失调,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粮食销售突破计划,国家财政出现赤字,银行货币发行过多。为了控制劳动工资,1959年财政部、劳动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出了《关于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自1960年起,对国营、合营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试行工资基金管理,在工作的进行中以劳动部门为主,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配合,掌握“普遍试行,掌握重点,由粗到细,逐步提高”的精神进行试管。银行的具体任务是:根据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监督支付,事后进行统计,反映计划执行情况。1962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下达《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几点意见》,提出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和总行联合下达的工资基金指标,应按年、分季、分月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不准突破。同年8月,全国分行长会议决定,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企业单位,自9月1日起均应在银行开立“工资基金专户”,银行在该户余额内按照规定监督支付。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自1962年由“粗管”实行“细管”后,至年末受管单位已有1157个。
1972年6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各级财政、银行和劳动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这项工作。1973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劳动局制定《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基金应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单位领取工资使用“工资支取凭证”,银行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监督支付。鉴于在工资管理中由于劳动工资计划的核批上下脱节、劳动力的使用与工资支付脱节而造成控制不严、监督无力的情况,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和青岛市劳动局根据上级规定,参照外省经验,规定自1976年起,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独立核算单位都要核定工资基数,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银行和劳动部门据此监督单位工资支付和劳动力的使用,通过核定工资基数和建立工资基金管理簿,把管钱建立在管人的基础上,收到了一定效果。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和山东省劳动局肯定了青岛市的做法,对原《山东省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在青岛召开全省工作会议进行贯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的指示,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基数管理改为计划管理,各单位在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先存后用,银行在专户存款数额内监督支付,超过存款数额时不予支付。
1985年5月,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的通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对青岛市29个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工资支出中的违反国家有关政策、逃避银行监督的行为进行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了处理。1987年以后,随着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工资基金监督范围缩小。与此同时,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各行业务交叉,单位多头开户,在此背景下,银行工资基金监督与管理工作逐渐淡化。
第三节 信贷资金管理
统存统贷 人民银行总行于1950年试编业务收支计划,标志着信贷资金开始进入计划管理阶段。1952年,对信贷计划的编审、指标管理、执行检查做了具体规定,初步建立了新中国的信贷管理体制。1953年起,为了适应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要求,银行信贷计划加强了计划管理和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存款统一由人民银行总行安排使用,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分别项目层层下达指标掌握使用;存款、贷款两条线,互不联系,分别掌握。
1958年9月,遵照国务院《关于改进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规定》,试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信贷管理办法,除中央财政存款和中央企业存款仍由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外,其余存、贷款全部下放地方管理,特别是对农业贷款计划下放由人民公社安排,银行只管差额。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资金失控而造成信用膨胀和通货膨胀。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后,对此进行了纠正。1962年通过贯彻《银行六条》,把货币的发行权集中于中央,实行银行业务的垂直领导。1963年2月,人民银行总行颁发《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了统一安排、综合平衡的原则,实行高度集中和分口、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信贷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主管部门和银行“双线”管理。在这一期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和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
差额包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在计划工作中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扩大了地方和企业自主权。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对信贷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将过去的“统存统贷”改为“差额包干”,1981年正式实行。除中央财政存款和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分配管理的专项贷款外,其余全部实行信贷差额控制。在这个范围内,多吸收的存款或多收回的贷款可以相互调剂,各个银行间可以相互拆借。该办法扩大了各级银行的自主权,调动了各级银行组织资金和管好、用好资金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支持了经济的发展。青岛市各家银行认真执行了人民银行总行的这项规定,存贷款业务较1981年以前均有一定发展。
实贷实存 1985年,国家银行信贷资金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统一计划”即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划分资金”即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核给各专业银行,作为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实贷实存”即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办法。“相互融通”即允许资金的横向流通,搞活资金,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靠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初步改变了长期以来几家银行同吃一口“大锅饭”的局面,对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调节社会总需求,实现信贷资金管理由直接控制向间接控制转变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信贷资金使用效益。这一办法实施后,1986~1990年又进行了一些改进和完善。从1985年开始,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青岛市各家银行贯彻执行了“实贷实存”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调动了各家银行筹集和运用资金的积极性,这一时期是青岛市存贷款增长较快的时期。
再贷款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对人民银行贷款的原则、对象、条件、种类等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总行的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加强了对专业银行再贷款的发放和管理。要求专业银行需要人民银行贷款时,必须先申报,说明理由,人民银行先审后批,全年共发放贷款27.7亿元,收回18亿元,年末余额9.7亿元,占各专业银行贷款增加额的45%。1988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形势的变化,充分运用再贷款灵活调控信贷总量,上半年对再贷款从严掌握,收回了部分对专业银行的短期贷款。下半年资金需求进入旺季后,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加强再贷款管理的要求,对超规模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一律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到期、逾期贷款,确保青岛市贷款总量控制在规模以内。同时为了发挥县级人民银行的调控作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重点强化了分层次管理,从总行核批的再贷款限额内拿出1.9亿元由县级人民银行管理。全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专业银行累计发放贷款36.22亿元,基础货币运用率由1987年的2.58次提高为4.15次。1989年,根据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的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再贷款坚持了“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和“不包专业银行资金供应”的原则,积极进行资金调度,重点放在适时调节,年内共向专业银行累计发放再贷款27.2亿元,收回21.7亿元。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对再贷款“上半年收支两条线,下半年最高限额控制”的要求,如期完成了总行下达的上半年收贷3亿元的任务。同时根据青岛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合理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调控专业银行资金运用,年内共向专业银行发放再贷款73.3亿元,收回65.6亿元,比上年多贷款46亿元,多收回43.9亿元。同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再贴现业务也有了较快发展,全年发放再贴现1.94亿元,比上年增长3.3倍。年末再贴现余额10516万元,相当于年初余额的41倍。
规模管理 实贷实存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实施后,调动了各专业银行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的积极性。但由于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一度出现了全国性的银行信用膨胀过快,经济发展过热。为了使信贷资金增长与经济增长相适应,1988年起,人民银行总行加强了对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管理,要求年初下达的贷款规模不得突破,同时要求各分行要强化监控。根据总行有关要求,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加强了对青岛市各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监控。1988年贷款规模管理采取的主要措施是要求各专业银行将信贷规模层层落实到基层行处,同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实行市、县两级控制、监督。进入第四季度,根据人民银行总行部署,对信贷规模实行“双线控制、按月考核”的办法,要求各专业银行做出贷款分月进度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由于加强了规模管理,全年青岛市贷款实际增加17.5亿元,控制在上级行核批的20.7亿元规模内。1989年,根据“治理、整顿”的需要,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一方面加强对各专业银行信贷规模执行情况的监测控制,一方面要求各专业银行加强与各自总行的联系,争取多一些规模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全年青岛市信贷规模为22.7亿元,实际新增贷款22亿元,新增贷款占贷款规模的比重由上年的84.54%提高到96.9%。1990年,人民银行总行决定在信贷资金上实行总量控制的方针,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了完成总量控制的任务,对全市固定资产贷款及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等8个方面实行监测,有效地控制了全市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至年末,全市新增贷款36.1亿元,控制在总行下达的37.9亿元规模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