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结算管理
2019-10-26

第一节 转帐结算

建国初期,公私经济成分并存,国家银行非现金结算完全采用旧银行的一些传统结算方式。1950年10月,政务院颁布《货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各单位在本埠、埠际之间一切交易往来,除规定使用现金范围外,必须通过该单位开户银行划拨清算;在结算方式上,有“结算收支凭证”、“转帐支票”、“专用支票”和“汇兑结算”等。1953年,青岛市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8种结算方式;属于同城结算的有支票结算、保付支票结算、计划结算和托收无承付结算等4种;异地结算有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和信用证结算3种;还有托收承付结算,同城和异地都能使用。1955年取消保付支票结算,增加了付款委托结算。1956年6月,将试行的8种结算方式重新修订,同城结算为托收无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及限额支票5种结算方式;异地结算为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帐户及汇兑4种结算方式,为人民银行的结算工作打下基础,逐步成为国民经济活动的结算中心。通过结算,把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往来联系起来。1966年,青岛铁路、交通、银行等部门组成联运办公室,实行长短途物资运输“一条龙”包运负责制,银行就站办理结算,方便了企业,加速了资金周转。

“文化大革命”中,认为现行结算制度是“制度挂帅”、“繁琐哲学”,不适应国民经济形势的发展,根据“为政治服务、为生产服务、为人民服务、面向工农兵”的要求,将现行的支票、付款委托书、委托收款、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等5种同城结算方式,合并简化为支票和委托收、付款两种结算方式;由于结算方式的简化,结算管理的放松,造成拒付支票多和交易纠纷多。1973年执行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的《同城和县内结算试行办法》,同城结算有支票、委托付款、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等4种结算方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1986年8月恢复了保付支票、限额支票、电话汇款和汇票结算,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采取一系列措施,保证汇路畅通。为了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引导商业信用票据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组织专业银行积极向广大企业单位宣传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印发宣传材料6000多份,并在全市开办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使全市的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有了较快的发展。至年末,青岛市各专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97笔,金额4455万元;贴现193笔,金额5903万元。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办理再贴现64笔,金额2253万元。

1988年,人民银行总行在无锡召开了银行结算改革会议。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颁布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并于1989年4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施。为做好青岛市《银行结算办法》的实施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做了大量的宣传和准备工作。一是制定了《关于银行结算改革的实施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市政府于1989年3月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的《关于银行结算改革实施意见的报告》,并在全市实施;二是大力开展对外宣传,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全面宣传结算改革的意义、新结算办法的特点及做法等等;三是开展了大量培训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进行自身培训的同时,协助各专业银行举办企业单位的财务、供销经办人员、科长和专业银行会计、计划、信贷、储蓄经办人员、科长培训班,培训面达到90%以上;四是结合《银行结算办法》的贯彻实施,及时召开专业银行会计处长联席会议,解决全市结算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制定了《贯彻新结算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解决了县以下机构签发和兑付跨系统汇票问题、劳务款项支票结算起点过高问题,制定了《城市信用社代签人民银行汇票的补充规定》,解决了城市信用社签发银行汇票问题等。

1989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在全市进行了结算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制定颁发了《加强票据交换纪律的规定》,明确了票据交换纪律,统一了退票理由范围,实行了退票审查制度,规定了违纪处罚条例,建立了违纪投诉和人民银行仲裁处罚制度。该规定自1989年7月10日实施后,取得了良好效果,延压、拒付、无理退票以及无理拒绝客户和银行正常结算业务的违纪行为大为减少。退票量由日均350余笔减少到日均140余笔,基本恢复到正常退票范围。自1989年10月31日起至年底,共受理投诉12起,均进行了调查处理,执行经济处罚456元,整顿了票据交换秩序,维护了银行结算信誉。

1990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继续加大整顿结算秩序的力度,在全市金融系统进行了结算纪律大检查。这次结算纪律大检查历时3个多月,人民银行在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各城市信用社全面自查和复查的基础上,对全市35个金融机构进行了重点抽查,共查出违章违纪问题769笔(次),涉及金额2836万元,对查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经过近两年的结算秩序治理整顿,初步理顺了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的关系,加强了会计部门管理结算业务的职能地位,许多行、处建立了退票审核等会计主管复审制度,使全市的结算秩序恢复到良好状态。

第二节 票据交换

1932年外商银行在中国、交通两行青岛分行开户往来后,无形中两行开始成为青岛中外银行票据交换的枢纽。1942年5月,中国联合准备银行成立票据交换所,开始办理青岛银钱业的票据交换业务,参加者有11家银行,每天的票据交换达500张左右。到1944年,伪币贬值,支票使用泛滥,参加交换的银行、钱庄也增加为23家,每日票据交换张数竟达到1万张左右。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后,银钱业停业者日多,票据交换即行停止。1946年9月,中央银行青岛分行开始成立票据交换课,参加交换的行庄23家,4个月交换票据总张数61563张,总金额3512亿元,总差额102亿元。1947年参加交换的行庄增加为33家,仅下半年交换票据张数就有497913张,金额89368亿元。1948年交换票据张数149万张,上半年金额70513亿元,下半年41775万元(金元券)。

建国初期,青岛市曾成立票据清算所,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的统一组织下,全市银行定时、定点集中在票据交换所交换票据,轧算差额。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银行业务日益扩大,1952年平均日交换2280笔,金额160余万元,分别比1950年增长5.1倍和2.6倍。

1955年3月,改革会计核算,取消了票据清算所,同城行、处之间代收、代付票据虽仍定时、定点进行交换,但纳入“同城行处往来”核算。

1986年,随着票据结算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增加,在不同行处开户引起的同城票据交换日益增多,为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将同城票据交换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几次召开各专业银行会议,研究成立青岛市票据交换所的有关事宜。为做好票据交换工作,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专门举办了培训班,为专业银行培训了交换员,并结合具体情况补充修订了全市票据交换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经过充分的准备,青岛市票据交换所于1986年9月22日正式成立,采取“票据集中交换,资金统一清算,差额当次轧清,欠款随时归还”的做法,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参加交换的行处达25个,每天2次交换,日均提出票据11748笔,金额16453万元,加速专业银行资金清算2天。与此同时,市属各县(区)内交换所也纷纷成立。到年底,青岛市辖内共成立交换所8个,日均提出票据13468笔,金额18055万元,当天抵用率为64.8%。1987年在同城票据交换得到稳健发展的基础上,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始进行区域性票据交换的探讨,对胶州、即墨、黄岛等县区进行了包括业务量、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调查论证,制定了《区域性票据交换办法和跨县转帐支票结算业务有关规定》,首批吸收了胶州、即墨和潍坊市的高密县进行试点。同时在与此相应的范围内开办了跨县转帐支票结算业务,随即使黄岛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利地参加了市区大交换。由于开展了区域性票据交换,使交换单位由27个增至50个,日均交换票据1.6万张,清算资金2亿多元。其中,市区与胶州、即墨、高密、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之间,每天通过票据交换当场清算的资金达1100万元,若按平均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3天计算,每天可节约资金占用3300万元。各县也相继不断扩大自身的票据交换范围,如黄岛区,将辖属13个金融机构全部纳入了区内交换。

1988年4月1日,青岛市金融系统正式开始使用微机进行票据交换的资金清算。利用微机清算资金后,劳动效率大为提高,票据交换的资金清算人员由原来的22人减少到4人。1989年11月16日,辖属最远的平度县(距市区100多公里)纳入全市票据大交换。至此,青岛市辖属7个县(市、区)全部进入区域性清算体系,最终形成了青岛地区的区域性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中心。1989年,全市各县之间有1499万元资金提前3天得到清算,每年节约在途资金占用数亿元。这项成果,被评为青岛市财贸系统现代化管理成果二等奖。

第三节 帐户管理

1952年,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和《货币管理办法》中规定,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和合作社,必须在国家银行开立帐户,款项不得存入私营行庄。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政务院的要求,加强了对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和合作社的帐户管理工作,这些单位的资金往来均通过国家银行办理。1963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要求会计人员要严守国家计划,加强资金管理,监督资金使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帐户进行非法活动,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1966年4月15日,国家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工商管理局下达《关于在市场管理中加强配合协作,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问题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市场上反对资本主义势力的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密切配合,未经登记的工商企业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工商企业和街道、社队企业等集体单位,今后在银行开立帐户,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发现有骗取开户、出租帐户等违法行为,银行应立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青岛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了这一规定。

1976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帐户管理,严格结算监督,防止利用银行帐户搞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全市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青岛市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在使用上基本合理,符合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有的工商企业在银行开立两个帐户;有的单位在银行开立了一些不应开的专户;有的机关预算单位,除开立预算拨款帐户,还按款项性质开立许多专款专用帐户;有的单位已撤销,而在银行仍保留帐户。针对这些问题,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对工商企业开户规定,凡在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必须是独立核算单位;一个独立核算的工业单位只开立一个结算存款帐户,其中对国营工业单位可另开一个专用基金存款户;商业批发单位只开立一个存贷合一的往来户,商业零售单位只开一个存款帐户;企业的职能部门(科室)不得在银行单独开户。对机关团体开户规定,属于财政预算单位,由财政机关或上级机关以划拨资金方式拨入的行政费用,可开立一个预算内存款帐户,其他各项款项可只开一个其他存款户;属于报帐单位或以收抵支的差额补助单位,只开一个存款帐户;机关团体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只开一个结算存款户。通过加强帐户管理和柜面监督,全年制止空头支票2848起,金额264万元;查出租借帐户35起,金额16万元。1977年11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青岛市4881个帐户进行清查。通过“三查、三看”(查单位名称、地址,弄清隶属关系,落实主管部门,看是否符合独立核算条件;查单位经济性质,落实所有制成份,看科目使用是否正确;查单位产供销情况,掌握资金活动主要渠道,看在结算和帐户使用上有无问题),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租出借帐户,代办结算;二是不择手段套取现金,用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三是超经营范围,乱搞协作。在清查的基础上,全市保留帐户4322户,占清查总数的91.28%;撤并358户,占7.6%;调整科目54户,占1.14%;取缔1户。在帐户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信贷、结算、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规定,不准开发空头支票,不准租借帐户。

1980年,为了适应集体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帐户管理的通知》,青岛市放宽了对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开户条件,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有一定资金者,准予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凭以结算营业收支。1982年,根据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部署,对青岛市9473个工商企业、机关团体、部队、个体工商业帐户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对了5214户的开户申请,调阅了1984户企业的营业执照,对737个重点帐户检查了使用情况,发现出租帐户、超营业范围等问题,对其中33个问题比较严重的帐户分别反映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做了处理。有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的被停业整顿,有的被处以罚款,有的做了检查。按照帐户管理的规定,取缔了14个无照或严重违法帐户,撤并了24个非独立核算或应并转帐户。1983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了支持和促进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在开立帐户上适当放宽了政策,对凡是持有承包营业执照的各种承包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无营业执照而有承包证件(或合同)的,准许其在分支机构开立帐户,至年末共开立个体存贷款户435户。

1984年,根据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的放开搞活的要求,银行进一步放宽开立帐户的条件,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照(包括外地执照和临时执照)、具有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均可开立帐户。对一些外地乡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的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只要能出具一定的证明,也予以通融立户。至年末,仅市内五区就开立帐户1191个,其中个体工商户294个。

1985~1986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机构逐步增多,在金融业务交叉竞争中部分银行不适当地放松了开户条件,以此来争揽客户。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由于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时间不长,对加强帐户管理有所放松。1987年,为了促进金融业务交叉竞争规范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加强了开立帐户的管理工作,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企业,一个企业虽然可以在多家银行开户,但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其工资提取、现金支付、贷款使用等接受基本结算户银行的监督,在其他银行只能开立一般存款户,不得支付现金。这一规定对各银行以放松帐户管理为条件拉客户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1988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青岛市金融业务交叉竞争的实际,于2月份制定颁发了《青岛市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管理暂行规定》,对开立帐户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结算户。企业为了开展业务,融通资金,可以在其他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不受银行专业分工的限制。通过确立基本结算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来明确银行的管理、监督职责,在此基础上实行银行选择企业、企业选择银行的双向选择。企业要求转移管理关系,接受银行要会同原企业开户银行办理有关管理、统计资料等档案的移交手续,原开户银行不得设置障碍。这一《暂行规定》出台后,各家银行进行了统一布置,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1989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了帐户管理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规定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一)对具备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单位,可以选定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对单位的工资、奖金、现金、流动资金等监管,均由基本帐户银行负责,持《营业执照》的单位,因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在就近的一家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帐户,该户原则上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其工资、奖金及现金支出,由原主管部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负责管理;(二)自8月1日起,凡在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帐户的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后,持“银行开户卡”开立帐户;(三)对8月1日前已在金融机构开立属于凭“银行开户卡”开立的基本结算户,各金融机构按银行帐户管理规定进行认真清理,凡一个单位在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的,要与单位协商认定一家金融机构为基本帐户,在此基础上将全部实有基本帐户,由单位填制“银行开户卡”,经盖章齐全后,以县、区为单位,集中送交人民银行审批。至年末,市区共批准新设基本帐户110户,受理各行报送的待批“银行开户卡”4736户,县辖“银行开户卡”的核对工作基本结束,撤销了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帐户。通过清理整顿帐户,有效地控制和纠正了单位多头开立基本帐户、多头提取现金的问题。

1990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清理整顿帐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结合青岛市的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帐户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金融机构对企业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管理意见》和《关于金融机构对持〈营业执照〉企业开设帐户的管理规定》,明确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国家赋予银行各项管理监督职能由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负责,企业主要资金活动应通过基本帐户开户行反映。企业因资金需求可在另家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该帐户不得支取现金(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除外),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及利息之和,贷款还清后帐户应立即撤销。为了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建立了企业开立基本帐户审批制度,明确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企业开立基本帐户,必须凭人民银行核批的“银行开户卡”予以开立。与此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企业开立基本帐户实行了计算机管理,对各银行提报的“银行开户卡”进行核对,对涉及250个企业507个多头开立的帐户进行了协调和认定,至年末共批准6675户“银行开户卡”。为了加强帐户管理,人民银行总行于5月下发了(90)94、97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顿帐户和结算纪律大检查。根据文件要求,8月6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召开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会计处长、城市信用社负责人会议,布置开展帐户大检查工作。9月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在各家银行自查复查的基础上,对15处综合性机构进行了抽查,占应查面的30%。对抽查中发现自查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个别行社给予了罚款处理,并在全市金融系统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