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下半年,青岛市开始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由交通银行青岛支行办理。主要是对国营工业、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和公用事业及时供应建设资金,以不误工程用款。在拨款监督中,采取先宽后严、先拨付后监督的办法。1954年10月建行青岛支行成立后,接办了青岛市基建拨款任务。至1958年前,青岛市的基建投资拨款安排比较落实,资金使用合理,投资效果明显。1957年完成投资额5686万元,新增固定资产5477万元,交付使用率占96.32%。
1958~1960年,受“大跃进”的影响,追求高指标,使投资规模膨胀,基建支出失去控制,损失浪费严重。3年共投资基建款42636万元,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为79%,其中1960年只有69.9%。1963~1965年投资基建款虽只有16381万元,但固定资产使用率却达97.8%。“文化大革命”以后,建设银行与人民银行合并,基建程序和预决算制度失去约束力,造成了“投资大敞口,拨款大撒手,花钱吃大锅饭”的混乱局面。1966~1970年,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下降为64.3%。1972年建行青岛支行恢复并继续行使基建拨款职能后,积极向上级行和市领导提供重要情况和决策数据,使全市新增固定资产使用率迅速提高,当年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达到83.3%。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青岛市基本建设规模的扩大,建设银行自1980年改拨款为贷款,1981年又增加了利用存款发放贷款的形式,使当年贷款余额增为694万元。1985年并入“中央基建贷款”项内,年末贷款余额为8839万元。1989年后,建行青岛分行执行国家建行新的基建贷款办法,主要抓了青岛市在建的大中型重点项目的贷款投资,推动了工程建设的发展。1990年,全市基本建设贷款余额达5亿余元,是1985年的5倍。
第一节 施工企业贷款
1952年11月开始,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对青岛国营和私营施工企业按工程价值的40~50%拨付施工备料款。后又改为按工程价值的30%拨付,其资金不足时,以短期贷款解决。预付款拨出后,逐步在拨付工程进度款中扣回。1958年,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和建工局的联合通知,对地方建筑企业材料资金,统一由省财政厅按25%拨付。1959年,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又改为预拨款制度。1976年开始,对施工企业统一核定材料资金,按30%贷款。1985年,青岛市施工企业贷款余额为1.37亿元。1985年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施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建行贷款解决。1990年,全市施工企业贷款数为2.93亿元,比1985年增长1.15倍。
第二节 基建投资性贷款
建国以后至1979年,基本建设投资都是实行无偿使用,工程完工后核销的办法。1979年8月,建设银行根据《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通知》,对有还款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谁借谁还,有偿使用。自1980年起,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在8个单位进行拨款改贷款的试点,其中黄岛电厂新建12.5万千瓦机组两台,总投资15696万元,1977年3月开工,资金来源初为拨款,后改为贷款,累计11400万元。1981年竣工,1985年还清贷款,累计完成投资额15491万元,新增固定资产14178万元,增加发电能力25万千瓦,对缓解青岛市供电紧张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青岛海运局贷款购置9800吨货轮一艘,当年交付使用。1981年,青岛啤酒厂挖潜改造工程开工,1985年竣工,共贷款6482万元,累计完成投资额6457万元,新增固定资产5976万元,新增生产能力为年产啤酒5.4万吨,配套项目生产能力为啤酒瓶2万吨、纸箱432万套、商标7542万套。
1985年起,对国家预算内和地方机动财力安排的基建投资,不论有无还款能力,是新开工还是续建项目,一律实行贷款。银行根据不同行业情况,规定不同的还款条件,对工程提前竣工,按概算所列利息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贷款单位;延误工期而多付的利息,由建设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盈亏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统筹统还。1985年末,全市拨改贷扩大到153项,累计发放贷款82600万元,年末余额33280万元,占基本建设拨款年末余额的43.8%。
从1989年起,国家建立了基本建设基金制度,分为国家部门基建基金和国家六大投资公司的委托贷款,但原来的“拨改贷”科目没有同时取消。这样,中央级的基建投资性贷款就分为三个部分。至1990年末,三项贷款合计余额为11.67亿元。
第三节 更新改造措施贷款
1964年6月,青岛市财政局贯彻国家经委指示,拨出部分基金,委托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试办“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重点解决投资少、收效快、经济效益显著、投资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1965年交由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办理,俗称“市财政小贷”。通过对95个企业、257个项目发放贷款965万元,当年有176个项目完工投产,实现利润781万元,收回贷款430万元,基本上实现了投资省、时间短、收效快的要求。
1965年以后,又增加了部管、省财政“小贷”数种以及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简称“出口工贷”)、轻工贷款、地方建材贷款等。其中1978~1979年共计贷放“出口工贷”2828万元,完成土建面积8.3万平方米,调拨和自制设备1850台,年增加产值5632万元,税利2075万元,当年收回贷款669万元,年增加外贸收购额1112万元。1985年,上述贷款并入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开办的更改措施贷款中。到1985年末,贷款余额5481万元,比1965年和1978年分别增长9.4倍和2.1倍。1978~1985年末,累计新增产值6.99亿元,税利1.8亿元。
1988年10月,国家财政部制定了《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设有“专用借款”科目,“专用借款更新改造贷款”。据此,建设银行为与人民银行统一口径,将原来的更新改造措施贷款更名为“技术改造贷款”。至1990年末,技改贷款余额为2亿多元。
第四节 长期住宅贷款和商品房贷款
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于1956年在青岛市纺织系统部分单位举办“长期住宅贷款”,按建房总造价的50%掌握发放,其余由职工个人自筹和企业工会垫借,5年内分月归还。1956~1957年共贷给7个企业1207户、41万元,1959年全部还清。
1981年,建行与青岛市第一住宅建筑公司联合组建“商品房经营办公室”,第一批商品房7个楼座、2.4万平方米,当年建成4个楼座,全部预售出去。1982年,累计商品房施工面积7.8万平方米,年底竣工3.5万平方米,累计贷款160万元,收回98万元。1984年,与青岛市房产局第一住宅建筑公司联合成立“振业商品房经营公司”,当年开工9万平方米,到1985年竣工1.2万平方米。同年还与青岛市城建综合开发公司合作进行商品房建设,第一批联建23栋,共5.07万平方米,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负责预收定金和发放临时周转贷款,年末拨出资金500万元,开工3.3万平方米。
1986~1990年,为进一步促进青岛市商品房建设,共发放贷款97723万元。至1990年末,贷款余额为29335万元,比1985年增长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