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山东省的外汇收支呈逐年增长趋势, 在外汇收入(包括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中,主要是贸易外汇收入,约占全部外汇收入的95%,非贸易外汇收入仅占5%。
第一节 贸易外汇
清末民初,青岛口岸对外贸易多为外商洋行经营,外商不仅有本国的金融机构,而且多是自备船舶、自建仓库、自办保险、自办包装、自营转运,外汇交易几乎全被外商银行包揽。1920~1930年期间,青岛经营国外汇兑业务的外资银行有汇丰、麦加利、正金、朝鲜、德华、信济等银行;华资银行有中央、中国、交通、大陆、上海商业等银行。此外还有日本金票期货交易,行情升降为日商操纵。1929~1936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受南京国民政府的指派,开办青岛地区有关国际结算业务,主要经手进出口押汇、购入期票、外币兑换等。
日本第二次侵占期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被日伪政府接管并控制。抗日战争胜利后,进出口贸易呈活跃态势,出口商原掌握的物资纷纷装运出国。后因国民党发动内战,货源缺乏,物价狂涨,出口逐渐减少,只有进口商尚可维持。1946年,进口货物以日用品、化学原料及汽油、煤油、柴油等为主,进口额310余万美元,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结汇的计220余万美元,占80%以上;出口以发网、花生、花生油、猪鬃、粉丝为主,出口额370余万美元,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结汇的计270余万美元,占75%。
1947年进口结汇160余万美元,由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结汇140万美元,占85%以上。青岛港禁止外国船出入,出口量大减。1948年上半年,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外汇政策的限制及运销区域的缩小,国外物资输入日渐减少,进口押汇为166.2万美元,出口押汇为109.3万美元。至青岛解放前夕,出口押汇几乎全部停顿。
青岛解放后,山东省的对外贸易以港澳地区为主,主要出口物资是粮油食品。允许商人在具备保证的条件下,先出后进,于货到后结算。为了便利商人收付外汇,解决不同币种进出口套换,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经青岛市军管会金融部批准,指定上海、金城、新华、汇丰等银行青岛分行办理进出口外汇的收付事宜,所收外汇必须移存或兑予中国银行。同时开立易货贸易外汇连锁专户,初步调动了进出口贸易经营者的积极性,进出口商由原来的十几家发展到100余家。1949年6~10月,进口额达1300万美元,出口额达1100万美元。1949年12月,根据《华东区对外贸易及外汇管理办法》,贸易方式逐步由易货贸易转向结汇方式,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贯彻全国金融会议“扶持出口、奖出限入、积累外汇资金”的方针,对出口推行打包放款,承做出口押汇,进一步调动了出口商的经营积极性。另外,国外联行陆续接受了国内的领导,恢复了与国内的联系,为贸易结算工作提供了方便,这对确立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在外汇业务中的领导地位和逐步建立正常的国际贸易结算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50年,全国进出口会议提出了大进大出的对外贸易方针,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放了进口贷款,放宽了贷款的折扣、期限及押品条件,准许进口商分批开证、分批结汇,外汇牌价逐步转低,以增加进口利润;在出口方面,除了积极推广出口押汇以外,对远期出口的业务,实行预结外汇的办法,消除因汇价下跌而遭受损失的顾虑,保护了出口商的正当利益。
1950年12月美国对中国实行物资禁运、资金冻结,给进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困难。为保证对外贸易正常进行,1951年5月,青岛外管局公布了先进后出的易货贸易办法 出口坚持预收货款,进口坚持货到付款,以保证资金和物资的安全。为保证有进必有出,交换不落空,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于5月份成立了外汇交易所,为进口商和出口商牵头、串联以及调剂外汇额度,使山东省的对外贸易在美国严密封锁下得以正常进行。
早在1950年11月美国尚未宣布“冻结”和“禁运”前,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就立即行动,开始了抢救工作。在进口方面,首先组织将国营公司的部分美元购买证撤销或换用其他货币,保全了大部分资金;在出口方面,采取措施,阻止出运,对已运出的物资,千方百计保证资金安全;在进口贸易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后,为了使国外出口商乐于接受,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出面担保,1951年经该行担保的业务金额达260万美元。为了克服运输上的困难,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一方面鼓励商人开辟对欧洲以及印度、锡兰等地的直接贸易,以减少对香港的依赖;一方面介绍商人利用中波航线,以保证运输的安全。另外,在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和深圳办事处的协助下,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于1951年12月成立了国际贸易部,协助缓解在华南地区办理陆路运输、保险、报关、提货等某些困难。
美国对中国实行封锁禁运后,中国的对外贸易转向了苏联和东欧、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1951年山东省对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出口额占总额的57.6%,进口额占总额的41.9%。此后,进出口贸易逐年增加,中国银行青岛分行与这些国家的往来和国际结算业务也随之不断扩大。到1956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在国外的代理行与往来银行发展到271家,来汇达1100多笔。到1958年,共有国外代理和往来银行354家,遍及60个国家。
1960年,中苏关系恶化,山东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挫折。1961年出口额由1957年的11000万美元下降为4700万美元,对外出口逐步转向第三世界和欧洲市场。1963~1965年,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外贸收购和出口再次回升到5.2亿元人民币和1.2亿美元,超过1957年水平。“文化大革命”期间,进出口贸易徘徊不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山东对外贸易和外汇往来业务发展较快。
1983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已与世界149个国家和地区有外汇往来业务,有代理关系的国外银行1161家,往来机构3151个。1985年,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共做出口押汇525万美元,利息收入1.8万美元。1987年,出口押汇有了更快的进展,全年共做出口押汇业务3298笔,共计近亿美元,业务额为1986年的13倍。
为适应青岛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1988年6月,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成立了专门负责青岛地区外贸外汇业务的营业部。1989年6月,该部升格为中国银行黄海分行。到1990年末,该行与世界4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外汇业务往来,有代理关系的国外银行605家,同中行海外19个分支机构建立了业务往来。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87年开始,青岛的其他几家银行经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批准,陆续成立了经营外汇业务的国外业务部。至1990年末,青岛市有代理关系的国外银行3465家,往来机构8674个。
第二节 非贸易外汇
非贸易外汇收入主要是侨汇收入、旅游收入、海运收入和服务收入,以及银行、保险、交通等部门经营国外业务获取的外汇收入。根据“服务侨胞、便利侨汇”的宗旨,从1957年开始,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就配备专职干部,加强对山东省侨汇工作的管理。1958年起,先后成立了“山东省华侨投资公司”、“山东省华侨投资宣募委员会”。1958~1967年,吸收外汇人民币192万元,兴办了昌邑县畜牧厂,烟台、牟平绣花厂等。同时,为争取大额侨汇,在山东省内还开办了“建筑侨汇”、“华侨储蓄存款”和“华侨委托代管业务”。在烟台、青岛建设了“华侨新村”、“华侨公寓”以及若干别墅式建筑,共吸收外汇人民币150万元。1957年开始对华侨办理外币代保管委托业务,受到华侨欢迎,年平均余额在170万美元左右。此外,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的关怀,青岛、烟台、济南等地举办了“侨生和侨眷小额贷款”,接济侨汇临时不足或侨汇中断、生活困难的归侨和侨眷。1979~1985年,全省侨汇收入平均每年递增25%,超过全省非贸易外汇的增长速度。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烟台两市的港务服务和旅游业务蓬勃发展。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在抓好侨汇工作的同时,重视港口供应、旅游、对外承包、海运、铁路、邮电等方面的非贸易收入;1985年旅游收入比1981年增长1.3倍。1989年以后,随着青岛市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化,非贸易外汇有了较大发展。当年,仅青岛黄海分行就为国家多增非贸易外汇收入289万美元,比1988年增长38%。
1986~1990年,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收入达1184万美元。其中港口供应和服务收入占70%左右,其次为侨汇收入和旅游收入。
非贸易外汇支出的主要项目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业务支出,以及政府和私人的用汇。1984年以来增长较快,主要是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青岛市对外经济往来扩大,出国考察人员增多,非贸易外汇支出亦随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