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以前,青岛市没有劳资纠纷调处机构,劳资矛盾异常尖锐,工人大都采取罢工斗争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仅1925年全市就发生工人罢工16起。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开始注意劳资纠纷的调处,由社会局主管,建立了专门机构。此后,社会局牵头相继成立了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了《青岛市劳资争议法实施细则》。此时期,市区工商业比较发达,从业者众,劳资纠纷较多。劳资纠纷案件的数量仅次于上海、南京,列全国六大城市第三位。1929年8月至1937年6月,全市共调处劳资纠纷案件393起。
这一时期,劳资争议通过仲裁处理极少,大多数经过调解得到解决。但也有一些劳资纠纷案件的调处,不能为工人所接受而导致罢工。1930年3月3日,大英烟厂2000余名工人因减发工资罢工,提出全厂工友每人每日增资2角,女工月增资20%,不准随意解雇工人,以前解雇的工人一律复工等七项要求。市社会局召集劳资双方进行调解,并单方做出决定:一、不许开除工人;二、准予酌加工资;三、停工期间发给工人生活费;四、限期复工。工人对此不满,拒绝复工。市政府以工人不听“劝说”为由。出动军警镇压,工人被枪杀1人,打伤3人,开除61人。罢工失败,工人被迫复工。
青岛市调处劳资纠纷案件情况表
表53 (1929年8月至193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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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别 |
案 数 |
厂商国别 |
关系厂 数(个) |
关系职 工数(人) |
纠纷原因 |
载明有争议日数的案件 |
调处结果 |
载明有调处机关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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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8~10月 |
29 |
中国 日本 英国 |
14 11 4 |
21139 |
工资待遇8起,工时1起,解雇12起,厂规1起,开工竣工3起,工会2起,其他2起 |
4起,总争议日数156天,平均39天 |
工人多数胜利 |
社会局主持调处25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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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12月 |
98 |
中国 日本 英国 美国 德国 俄国 中日合资 中美合资 英美合资 |
13 65 10 3 3 1 1 1 1 |
23881 |
团体协约6起,工资17起,工时3起,雇用解雇32起,待遇5起,工作制度5起,开工复工2起,同情争议1起,工会1起,其他26起 |
92起,总争议日数895天,平均9.7天 |
调解多数成功,工人部分实现要求 |
社会局主持调处84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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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12月 |
64 |
中国 日本 英国 美国 |
14 48 1 1 |
41944 |
团体协约2起,工资11起,雇用解雇26起,待遇4起,厂规4起,工作制度5起,工会1起,其他11起 |
62起,总争议日数326天,平均5.3天 |
工人部分胜利 |
社会局主持调处48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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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1~12月 |
51 |
中国 日本 英国 美国 中日合资 |
25 19 3 2 2 |
7925 |
雇用36起,工薪待遇12起,其他3起 |
35起,10天以内20起,11~50天13起,51~100天1起,100天以上1起 |
劳方要求全部接受12起,部分接受13起,不承认4起,资方要求全部接受4起,部分接受2起 |
经社会局及调解委员会调解34起,仲裁委员会仲裁1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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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3年1~12月 |
41 |
中国 日本 英国美国 |
36 1 2 2 |
10人以下27起,10~100人11起,100人以上3起 |
劳动协议5起,工资11起,雇用解雇12起,待遇2起,厂规2起,工作制度3起,歇业暂时停业3起,其他3起 |
38起,2天以内3起,2~10天21起,11~50天14起 |
劳方要求全部接受12起,不承认2起,资方要求全部接受1起,部分接受5起,无形停顿或结果不明2起 |
经社会局及调解委员会调解的4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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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12月 |
36 |
中国 日本 英国 德国 中日合资 |
28 2 4 1 1 |
10人以下21起,l0~100人11起,100人以上4起 |
工资10起,雇用解雇16起,待遇2起,工作制度1起,歇业暂时停业2起,其他5起 |
2天以内2起,2~10天8起,11~50天2起,尚在调处中的6起 |
劳方要求全部接受10起,部分接受3起,资方要求全部接受1起,部分接受4起,不承认4起,其他6起 |
全部由社会局及调解委员会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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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1~12月 |
41 |
中国 日本 英国 |
35 5 1 |
10人以下28起,11~100人8起,101~l000人5起 |
工资11起,雇用解雇19起,待遇3起,工作制度1起,歇业1起,其他6起 |
41起,10天以内11起,11~100人28起。尚在调处中的2起 |
劳方要求全部接受9起,部分接受14起,资方要求全部接受1起,部分接受12起,不承认3起,其他2起 |
全部由社会局及调解委员会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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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1~6月 |
15 |
中国 日本 |
13 2 |
3604人 |
工资4起,工时1起,雇用解雇6起,其他4起 |
15起,10天以内10起,11~100天4起,100天以上1起 |
劳方要求全部接受4起,部分接受3起,资方要求全部接受2起,部分接受2起,尚在调处的2起 |
社会局及调解委员会调解13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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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6月 |
18 |
中国 日本 美国 英国 |
14 2 1 1 |
5113人 |
工资8起,工时2起,雇用解雇6起,其他2起 |
18起,10天以内11起,11~100天5起,100天以上2起 |
劳方要求全部接受6起,部分接受5起,不承认2起,资方要求全部接受4起,部分接受2起,不承认1起,正在调解1起 |
社会局及调解委员会调解16起 |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政治较前期更加黑暗,物价暴涨,工人生活艰难,劳资纠纷由于得不到解决,往往引发罢工斗争。1941年秋,铃木丝厂工人罢工。1943年春,“丰田式”铁工厂工人罢工。1946年11月,全市印刷工人大罢工。1947年9月,青岛橡胶厂工人大罢工。1948年1月14日,冀鲁针厂工人因厂方随意解雇30余名工人举行罢工,提出保护工人福利、解雇工人复工等四项要求,厂方置之不理,厂工会遂组织120余名工人到市社会局请愿,市社会局下令停止该厂工会活动,解散工会组织,并出动军警镇压,罢工失败。
青岛解放初期,劳资关系极不正常,劳资争议较多。资方由于对政府政策不了解,怀疑顾虑,经营消极,变卖原料,转移资金的现象比较普遍。还有的准备停业,大量解雇工人。另一方面,工人政治地位提高,要求改变不合理的制度,提高待遇,呼声亦较强烈。谦祥益商店甚至发生斗资分店的过激行为,缺乏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1949年10月,通过在私营企业开展签订集体合同,劳资关系在全市各主要行业中初步纳入轨道。资方对党和政府的政策有了了解。到年底,共受理劳资争议案件128起,争议原因以解雇较多,其次是工资、分红、清算旧帐等。经调解结案89件,经教育达成和解撤回的12件。
1950年3月,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召开,明确了处理劳资关系的主要原则是“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工商业团体等代表成立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调解无效的劳资争议进行仲裁。私营工商业中劳资关系以协商与契约的方式来调控,至1950年5月,全市已订立集体合同或临时协议42个。其中,行业集体合同17个,厂、店集体合同18个,临时协议7个。大多数工厂、商店都有了规约。全市共建立劳资协商会议39个。其中,行业协商会议14个,厂、店协商会议25个。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劳资双方,基本上都遵守执行合同。对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争议,一般也能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通过劳资协商会议加以解决,劳资协商会议解决不了的,市劳动局及时给予调解。1950年初,18家私营木材企业因产品销路不畅停工,资方拒发工人应得的停工工资,劳方派代表与资方同业工会谈判,要求资方发放1/2~1/3的停工工资,资方则提出只发1/5的停工工资,劳方遂于4月下旬申请市劳动局依法调解。本着劳资两利原则,市劳动局召集双方代表,提出了调解意见,双方同意接受。6月6日,劳资双方通过劳资协商会议,达成停工期间资方发给工人2/5的停工工资的协议,争议案得到要善解决。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劳动法令颁布后,劳资双方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得以确定。随着工商业生产形势的好转,资方经营情绪的稳定,工人思想觉悟和生产热情的提高,集体合同和各种契约的增多,劳资协商会议的广泛建立,劳资关系趋于正常,劳资争议案件较解放初期明显减少。1952年“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运动开始后,劳资关系再度紧张。不少厂、店相继歇业,失业工人大量增加,全市失业工人达11173人,劳资争议多半因此而发生。“五反”运动结束后,部分工厂、商店陆续恢复生产、经营。由于社会经济改组,部分资本家特别是中等以下的土厂、商店和手工业作坊的业主对工人抱有成见,打击报复。有的不承认“五反”中工人的要求,拖欠工资;有的借口困难,停工歇业,解雇工人。个别的厂、店劳资矛盾激化,发生工潮事件。对此,市劳动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劳资两利”政策,会同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教育疏导工作,通过劳资协商会议等方式,较好地缓解了劳资矛盾,劳资关系逐渐恢复正常。1953年,共受理劳资争议案件754起,处理结案698件,结案率为92.57%。1954年后,市劳动部门的工作重点以调整劳资关系和救济失业工人为主,转向综合管理劳动就业、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1955年,共受理劳资争议案件663件,涉及职工2263人。其中,私营企业解雇案370件,占1/2强。全部或基本结案597件,处结率90.05%。1956年,全市私营工商业实行了全行业公私合营,调处劳资关系的工作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