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劳动力管理
城镇社会劳动力①资源和安置 青岛解放前,城镇劳动力资源未进行完整的统计,劳动就业处于无政府状态。
青岛解放后,党和政府合理开发和统筹安排城镇社会劳动力,对城镇社会劳动力资源进行调查统计,结合发展生产采取各种措施,广开就业门路,解决城市失业问题。1949~1958年,中共青岛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委员会)面对解放前遗留下来的严重失业问题,从减少失业和扩大就业两个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对遗留下来的公教人员和官僚资本主义企业的职工实行“包下来”的政策,给他们以工作和生活出路,并组织私营工商业者和工商企业职工互相协助,维持生产,减少失业;对失业工人、失业知识分子和要求就业人员进行全面登记,根据生产需要多渠道地介绍和安置就业;对无技术的青年进行专业训练,提高其政治、文化水平和职业技术素质,创造就业条件;对有一定技术或有一定劳动能力一时不能安置职业的,组织起来搞生产自救或组织以工代赈;对年老体弱无就业条件而生活又困难的,给予定期或临时救济,使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至1958年,全市共安置了243284人。其中,解放后新增劳动力97197人。安置渠道是:一、介绍职业。由劳动部门直接介绍和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的企业和部门自招后到劳动部门备案的共93994人。二、技术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各种训练班和委托工厂代训等方式共培训了五金、机械、纺织、印染、橡胶工人和汽车司机、会计、统计员、卫生员、炊事员、理发员、保育员等共10182人,培训后一般达到三级工以上水平,绝大部分安置了职业。三、组织生产自救。由劳动部门在资金和业务方面进行帮助,组建了梭管加工厂、制火柴杆厂和皮鞋生产组等自救基地,安置415人就业。四、组织回乡生产。对就业条件差而在农村有生产条件的人员,资助一部分路费和生产资金,组织回乡生产560人。五、组织青年学生上山下乡。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了2304人到农村参加农业劳动。六、市人民委员会人事处从社会招收干部3500人。七、市教育局从社会招收教职员7604人,除分配在青岛市各中、小学校外,其余分配到外地和农村。八、安置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毕业生9322人。九、市运输公司组织招收7870人为社会运输工人。十、市商业局安排小商贩418人(原系流摊浮贩),组织成立合作商店和合作组。十一、民政部门组织各种生产组(厂)安置9000人(系烈军属和贫苦市民)。十二、市供销社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社安置9073人。十三、手工业管理部门吸收12000名社会无业人员为合作社社员。十四、青岛市组织参加以工代赈的人员保持15400人左右。十五、1958年,根据“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和生产需要,除组织社会劳动力2.8万余人到工厂企业做临时工外,还组织招收了学徒工14254人。十六、组织6000余人的运输队参加运输工作。十七、组织5871人的建筑工人队伍,参加基本建设工作,7500余人做临时工和参加劳务输出。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安置就业,使解放初期严重失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①城镇社会劳动力:包括城镇户口中男16~55周岁,女16~45周岁有劳动能力而无工作、无收入的待业人员。
由于“大跃进”的影响,1958年,全市动员社会闲散人员参加社会劳动,因城镇劳动力不足,开始大量招用农民工,使全市纺织、机械、建筑等九大部门增加了12.6万人,其中5万人来自农村。1959年初,根据中共中央、中共山东省委指示,青岛市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部门的劳动组织进行整顿,精减非生产人员,制止私招乱用人员现象。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青岛市成立精减职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始大规模地精减职工和压缩城市人口。因此,青岛市社会闲散劳动力猛增,加上每年有相当数量新成长的劳动力需要安置,给就业工作带来很大压力。1962年,青岛市共有闲散劳动力29496人;1963年7月,为35762人;1964年3月,达46811人(比1952年全面劳动就业登记数40817人还多5994人)。按性别分:男性12537人,女性34274人。按年龄分:16~25岁的23828人,26~55岁(男性)和26~45岁(女性)的22983人。按人员成份分为: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17743人,精减辞退人员5584人,复、退军人53人,自动离职人员2923人,被开除清洗人员245人,劳改劳教释放人员450人,其他闲散人员19813人。
1961~1965年,在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直接领导下,各级劳动部门对大量社会闲散劳动力采取了积极措施进行安置。安置的主要去向是:一、就业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二、根据“统筹兼顾、城乡并举,以上山下乡为主”的方针,动员上山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动员的主要对象是知识青年和全家无固定职业或有条件回乡的。1961、1962年全市动员参加农业生产的3374人,1964年动员上山下乡6015人。三、支援边疆建设。1961、1962年去内蒙古190人,去东北469人。四、通过社会服务队、劳动后备讲习所、街道服务站“三条线”,组织管理社会劳动力,并安置他们从事各种临时性工作。1961年10月,经市人委批准成立社会服务队,建队初有队员1573人,1962年底扩大到4442人,1963年2月总数达12000多人。劳动后备讲习所于1965年上半年开始试办,至年底,全市成立劳动后备讲习所46个,共培训社会青年10678人;街道服务站则将闲散的半辅助劳动力组织起来,从事街道生产,为工厂企业和市政建设提供加工性生产,或为群众生活提供服务性的劳动。
“文化大革命”时期,在生产关系上,不适当地强调“大”和“公”,强调集体经济向国营经济过渡,对个体经济实行割“资本主义尾巴”。在劳动制度上,所有城镇社会劳动力统由国家包揽,即“统包统配”,基本上是走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安置的路子,加上劳动计划和整个国民经济计划脱节、教育制度与劳动制度脱节等种种原因,造成一方面年年有大批人员待业,等着国家分配;另一方面,却有大量的生产和服务行业无人去做。企事业单位基本停止了社会招工。1970~1972年,企业需要劳动力,又从农村招工。同时,每年采取行政手段,动员大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造成城乡劳动力不合理的对流。1972年,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的社会招工均需经省劳动部门批准,招收对象只限于: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下乡两年以上的知识青年、符合就业条件的烈士子女、因工死亡职工的子女及搬迁支援“三线”和远离城市新建企业的职工子女。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根据中共中央指示,随着国民经济调整和生产的发展,青岛市对下乡知识青年,给予妥善安置,大批在农村插队和支边的知识青年按政策回城安排工作。1979年,全市待业青年达104951人,待业率高达15%。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的指示,青岛市采取多种方式安置就业:一、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工。1979年以来青岛市积极安排国家招工计划。对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了退体;对已退休补差的人员进行了清退;对全市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农村的计划用工,分期分批清退。1979~1986年,通过社会招工补充自然减员和清退计划外用工,在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招收安置待业人员214107人。二、发动全民单位办集体企业安置本单位职工的子女。三、组织起来就业。除街道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兴办各种小集体企业安置本管区和本单位的待业人员外,主要是通过兴办劳动服务公司,把待业青年组织起来,开辟生产服务门路。1981年,青岛市各县、区和街道劳动服务公司普遍兴办各种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安置待业青年就业。1982年开始,部分工厂企业、机关团体、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也积极创造条件,相继兴办劳动服务公司,安置本单位职工的待业子女。1983年8月,市劳动局规定:参加城镇集体经济组织的青年均予办理从业手续,从批准参加劳动服务公司之日起计算工龄。为巩固和发展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市劳动局于1984年、1985年相继发文规定:在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可给予办理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合同制工人手续。同时,1983年、1986年两次召开劳动服务公司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先进,交流经验。到1986年底,全市共有各类劳动服务公司199个,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457个。其中,有工业企业67个,商业企业134个,饮食业29个,修理服务业73个,运输业22个,建筑安装业54个,其他行业企业78个。1979~1986年,累计安置待业青年48100人次。四、自谋职业。1979年以来,青岛市人民政府对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采取鼓励和积极支持的政策,为他们出具待业证明,帮助协调各方面关系,解决实际困难。1979~1986年,全市有3186名待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
1979~1986年,青岛市共安置了249555人就业。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安置123363人,占安置总数的49.4%;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安置90744人,占安置总数的36.4%;各种小集体所有制单位安置22318人,占安置总数的8.9%;自谋职业3186人,占安置总数的1.3%;各种临时用工9944人,占安置总数的4%。
青岛市劳动就业安置情况表
表1 (1979~1986年)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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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年别 |
待业人数 |
安 置 人 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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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全民单位安置 |
县以上集体 单位安置 |
县以下集体 单位安置 |
临时工 |
自谋职业 | ||
|
1979 |
104951 |
67951 |
30143 |
31308 |
6500 |
||
|
1980 |
61382 |
50882 |
20023 |
28361 |
486 |
2000 |
12 |
|
1981 |
39224 |
33252 |
19597 |
9458 |
1105 |
2065 |
27 |
|
1982 |
21882 |
19448 |
10653 |
3167 |
4402 |
1138 |
88 |
|
1983 |
19189 |
13542 |
6288 |
2080 |
3123 |
1717 |
334 |
|
1984 |
22692 |
16083 |
10090 |
3178 |
1821 |
924 |
70 |
|
1985 |
37417 |
26404 |
14008 |
8215 |
2244 |
740 |
1197 |
|
1986 |
39986 |
22993 |
12561 |
4977 |
2637 |
1360 |
1458 |
|
总计 |
|
249555 |
123363 |
90744 |
22318 |
9944 |
3186 |
组织管理 青岛解放后,为了解决失业问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劳动介绍所组织通则》和《失业技术员工登记介绍法》规定,青岛市于1950年5月2日成立了市劳动介绍所。设所长2人,下设登记股与介绍股,分别负责失业职工的登记、统计以及了解各方面需要劳动力的情况,办理登记、介绍职业和审查工厂企业与职工拟定的劳动契约草案等事宜。在办理登记时,首先登记失业技术人员,其次登记失业的产业工人,最后登记其他一般失业工人。
为了减轻失业工人生活困难,帮助其通过转业训练创造就业条件,1950年11月根据政务院《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以及劳动部《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了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下设失业工人救济处。救济处分秘书、救济、登记、辅导、工赈五个科,工作人员63人,救济失业工人以以工代赈为主,同时采取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帮助回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等办法。登记和救济范围,原则上以原在国营、私营工商业与码头运输事业中工作的工人和职员以及从事文化、艺术、教育事业的工作人员,解放后失业又无其他收入者为限。1951年1月,把抗日战争胜利后失业的职工和知识分子也列入登记、救济和安置的范围。
1952年8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1952年9月成立青岛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全面开展劳动就业登记工作。市劳动就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市的登记处),领导一个近400人的登记工作大队。区设登记处,由区长任处长,市派到区的工作队负责干部为副处长,区民政、劳动、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部门派干部参加;登记处辖一个工作中队。派出所成立登记委员会,由派出所、工作队干部及群众推选的代表约15人组成,下设登记工作分队。登记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及分队的正、副队长均由派出所所长及工作队的主要干部分别担任,各户籍段设登记小组。失业人员登记的范围,按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规定:一、凡原在公私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业、手工作坊及机关、团体、学校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工人、职员以及无固定雇主的建筑工人、搬运工人,于失业后尚无固定职业者。二、凡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人,其行业已经衰落无法找到工作者。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失业知识分子及尚无职业的旧军官、旧官吏生活困难,要求就业者。四、凡已停工歇业的独立生产者,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及小工商业主确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要求就业从事雇用劳动者。五、生活困难,要求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
青岛市劳动就业委员会除按《登记办法》登记外,又补充六种情况列入登记范围:一、失业青年、无业青年及家庭知识妇女中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生活困难,要求登记就业者。二、各种宗教信徒,生活困难要求登记就业者。三、城市复员军人,机关、学校、企业、团体编余人员,未有妥善安置,生活困难要求登记就业者。四、解放后在机关、学校、企业、部队、团体,因犯错误而被开除.已知悔悟,生活困难要求登记就业者。五、原从事迷信职业,被取缔或被淘汰,生活无法维持,要求转业从事雇用劳动者。六、有一定专门技术和特长,又为国家建设所需要,要求工作者。
劳动就业全面登记自1952年10月开始,到1953年3月结束,共登记40817人。其中,失业登记28619人,求职登记 12198人。老弱残疾无就业条件者占5.14%;就业条件较差难以长期就业者占48.41%;就业条件较好适合生产需要者仅占46.45%。总的情况是有长期就业条件者少,无长期就业条件者多;在有长期就业条件者中,又是女的多,男的少(男的只占25.65%)。对这些人的安置,一度存在单纯的就业调配观点,盲目进行介绍。1953年开始逐步克服这种现象,对不同情况的待业人员采取不同的安置方法。对老弱残疾已失去劳动条件的,动员其注销就业登记,生活困难的给予救济或转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救济;对就业条件较差者,着重鼓励其自行就业或自谋生活出路,生活困难者吸收其参加以工代赈、生产自救或适当给予救济,在生产需要时,调配干临时工或介绍长期职业;对有就业条件者,除鼓励其自行就业外,根据生产需要,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年进行技术训练,并按照先失业人员后求职人员,先生活困难后生活不困难的原则,分批介绍就业。
1953年4月,只对经政府批准解雇的新失业职工中有就业条件的进行就业登记,登记后除鼓励其自行就业外,由政府根据生产需要及其本身条件,逐渐介绍就业;没有就业条件的,结合解雇进行适当处理,生活困难者,只作救济登记;其他人员均不作就业登记,只是根据生产需要进行调配,生产需要什么就调什么,不用不调,实行政府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同时,为了安置城市失业与无业人员就业,严格控制农民进城,对流入城市的农民,坚决动员还乡,不予介绍职业。对已就业的农民,在审批备案手续时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检查与处理乱招乱雇,禁止公私营企业自行到农村招人。
1954年4月,根据山东省劳动厅指示,撤销劳动就业委员会和劳动就业办公室。由劳动介绍所全面掌握劳动力调剂、调配、训练以及雇用和解雇等事宜。并增添人员,具体掌握救济基金征收、生产自救和生活救济等工作。建筑业劳动力调配所仍单独设立。全市劳动就业干部根据中央规定按失业登记人员1‰~2‰的标准配备,市劳动调配机构对各区发生直接业务关系,负责对市需调劳动力的调配,掌握介绍与批准长期就业和掌握介绍大批临时工。区掌握介绍零散建筑工人及一般临时工,区属范围内救济基金征收与发放救济,组织生产自救等工作,并按手续及时向市劳动调配部门报告。随着城市失业问题的解决,市劳动介绍所、建筑业劳动调配所等机构也随之撤销,社会劳动力由市劳动局调配科管理和调配。
1958年,由于“大跃进”,工业、基本建设等急需大批劳力,从而扩大招工,职工队伍猛增,大大超越了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1959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指示,精减职工、整顿劳动组织,并严格控制招工。大量社会新成长劳动力得不到安置,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1962年12月,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报告》,要求各地恢复劳动力介绍所。1964年3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决定:一、成立青岛市劳动力调配所,作为专管城市社会闲散劳动力的工作机构,明确了各区人民委员会劳动科的主要任务就是负责闲散劳动力的管理工作。二、明确规定了劳动力调配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一)通过调查登记,切实掌握闲散劳动力的具体情况,并且根据实际可能,分别把他们组织起来,以便于分配使用或作其他安置;(二)根据用人单位的需要,即使介绍和调配劳动力,监督用人单位和工人双方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或协议;(三)对闲散劳动力进行日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必要的短期技术、业务训练,以逐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就业条件。三、增加编制。市劳动局编制增加6人,各区人委劳动科编制各增加1人。1964年,颁布《青岛市对于城市需要就业劳动力的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草案),规定了需要就业劳动力的范围,逐步建立起“三表”、“一卡”(即登记表、政治审查表、体格检查表和基本情况活页卡)制度,实行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三级管理制度,把社会需要就业的劳动力组织起来,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
“文化大革命”时期,调配和安置工作很不正常。70年代末,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城镇就业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要成立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待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介绍就业”的精神,1979年8月成立了青岛市劳动服务公司,综合管理全市社会劳动力,对内称市劳动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实行一个机构两个牌子。同年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初步明确了劳动服务公司的性质和任务,确定市、区和待业多的县建立劳动服务公司,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力管理站。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区和即墨县、崂山县、胶县、胶南县相继成立了劳动服务公司,55个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劳动力管理站。1981年,各街道办事处劳动力管理站改为劳动服务公司。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明确了劳动服务公司的性质和任务:它既担负着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劳动力的行政职能,又部分地具有经济的职能。主要职责是:对待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待业人员有计划地通过各种方式就业;进行就业(转业)训练,提高待业人员就业或再就业的适应能力;统筹管理临时用工;管理待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开展劳务交流;指导和监督劳动服务公司经济实体。还规定:“除了地方劳动部门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以外,有条件的厂矿企业和机关、团体等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需要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发展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指导和组织职工的待业子女就业。”根据这一指示精神,青岛市工矿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等纷纷创造条件,相继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安置职工的待业子女和富余职工就业。1982年,青岛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市劳动服务公司为相当于县级事业单位,隶属市劳动局领导,列事业编制,定员20人;县、区劳动服务公司为同级劳动局(科)领导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街道劳动服务公司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到1986年底,全市共有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200个。其中,市、县、区劳动服务公司14个,街道劳动服务公司59个,企事业劳动服务公司127个;基本形成了市、县、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劳动服务公司体系。
第二节 就业制度
青岛解放后,主要有统包统配、自谋职业等就业制度。1952年10月,根据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全市进行全面劳动就业登记。登记对象为:失业工人、求职的旧军官和旧官吏、独立劳动者、失业的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破产的小工商业主、求职家庭妇女等。对登记人员强调统筹分担和统一介绍,安置职业采取全部由政府包下来的办法,由劳动部门根据生产需要按计划直接介绍。1953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及时提出劳动就业新方针,即介绍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1953年10月开始,青岛市积极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1954年结合失业工人清理工作,普遍进行了一次劳动就业新方针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谋职业、自找生活出路的积极性,纠正单纯等待政府分配工作的依赖思想,扩大了就业门路。1953年下半年至1955年,仅自谋职业到劳动部门备案的就有7134人,占同期就业总人数25497人的28%。在安置就业方面,采取企业自行用人与政府介绍相结合的方针,给公私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用人的机会。各公私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在失业登记人员范围内自行招雇。在失业登记人员条件不符时,再经一定手续在全市范围内自行招雇,仍有困难时再由政府予以介绍。部队、机关、学校、医院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在全市范围内自行用人,并到劳动部门备案。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社会劳动力逐渐得到了安置。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社会闲散劳动力人数逐年增多,在就业门路方面,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进展,限制个体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就业门路越来越窄,1963~1964年,劳懂就业面临严峻的局面,青岛市贯彻劳动部党组《关于加强城市闲散劳动力的安置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社会需要就业的劳动力进行统一登记,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招收、统一调配,凡符合上山下乡条件的,动员上山下乡;符合国家需要的,根据国家用人计划,安排到国营企事业单位;符合街道生产、服务组织要求的,安排到街道生产、服务组织。严格规定任何部门不经劳动力介绍所介绍,不准从社会上吸收新工人(包括临时工),重新强化了统包统配制度。
“文化大革命”时期,就业门路太窄太死的问题日趋突出,劳动就业形势更为严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市结合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开展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一、改革城镇劳动力统一由国家包揽往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安置固定工的办法,积极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三结合”就业方针,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努力解决城镇就业问题。二、改革劳动力由国家统包统配,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就业制度。1980年开始,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就业办法,实现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向选择。一方面使企业能根据生产情况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力,以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使劳动者能够把国家需要和自己的专业、爱好、志愿结合起来选择职业,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1982年,青岛市开始在黄海饭店等六个单位新招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试点,1983年全面推开。除国家规定的转业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和技校毕业生等仍实行固定工制度外,其他人员就业一律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此外,对复员退伍军人,港澳台胞及归侨,从事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海洋渔业捕捞、盐业生产职工的子女,国营农场及劳改农场职工的子女,老艺人的子女,各种落实政策人员,释放在押的国民党县(团)级以下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均按政策规定作了妥善安置。对退休、退职、死亡职工的子女顶替,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节 劳务输出
青岛建置前后,劳动力曾大量流入东北地区。20世纪第二个10年,资本主义列强纷纷到青岛地区招募华工。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为迎合英、法等国的利益,北洋政府同意其在青岛地区招募华工,北洋政府的内务部侨工事务局名义上有“监督侨工之招募及保护事务”的职责,实际上也只能任其自由招募。
建国后,国家对劳动力的使用开始进行规划,统筹安排,青岛市曾组织过几次较大的国外、省内外劳务输出。
国外劳务输出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英、法后方劳动力缺乏,遂与北洋政府制订招工章程,招募华工赴法。1917年《东方杂志》载:“盖自欧洲升战以来,协约国为军需制造之故,募集华工”,“英国官宪更扩大其规模,托英商和记洋行代为办理。和记乃在青岛附近之沧口地方设收容所。对于收容之苦力,旋以必要之训练,经由香港输送与欧洲。而法商惠民公司,亦复步英商后尘,在沧口设立收容所,从事于山东苦力之募集”。“本年(1917年)1~4月,青岛出发输送于欧洲苦力之人数,则经北美温哥华者3000人,经由香港者1860人,经由威海卫者6000人”。
北洋政府内务部侨工事务局1918年《调查华工在法情况》载:华工赴法“尽力于备战之工作者为数将及15万人”。由山东威海、青岛等港口赴法的10万人。华工赴法劳动定期为3年,期满后遣送回国。1919年2月14日,第一批回国的山东籍华工1200人,乘英轮“庇亚斯”号返青岛.其余大部陆续回国。
建国后,青岛先后选送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赴苏联、越南、蒙古、坦桑尼亚、圭亚那、巴基斯坦、赞比亚等国家参加建设。1955年,中共中央根据中苏协议,从山东、河南两省动员1000名青壮年赴苏联参加建设,其中青岛派出3人。1956年,育岛市根据山东省的要求成立出国工人动员委员会及办事机构,选派大批技术工人赴国外工作。1958年,输送616名技术工人援外。1959年,中苏协议期满,赴苏工人陆续回青岛。1958~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指示,青岛市建筑工程公司、房产局、手工业局、机械局、交通局、四方机车车辆工厂、青岛纺织机械厂、自来水公司等单位近10次抽调建筑、交通运输行业的技术工人和青壮年工人1820人支援蒙古人民共和国生产建设。1962年后,按照中蒙协议赴蒙人员陆续回青岛。1972~1973年,四方机车车辆工厂援助坦桑尼亚、赞比亚建设390人。1983~1986年,青岛建筑工程局支援科威特建设521人。
省外劳务输出 20年代末30年代初,青岛地区仅胶州流入东北的劳工即有2万人。1953年7月,山东省协同铁道部新建铁路工程总局,两次在青岛地区招雇工人。1953~1958年,青岛纺织业先后选派技术干部、管理干部、技术工人计3000人,赴北京、陕西、山西、河北、河南、内蒙古、新疆等省市参加纺织工业建设。1955~1956年春,地质部在青岛组织招收1200余人去江西、新疆等地工作。1959年西藏平叛后,陆续从青岛市调出432名职工支援西藏建设。同年又派遣4432人,到黑龙江省煤矿、铁路、林场参加基本建设,绝大部分留当地转为正式职工。同年,去福建支援林业建设4000余人,去吉林支援林业建设2000余人。1962年,铁道部东北铁路工程局从青岛招工469人,参如东北的铁路建设。1963年,青岛市抽调3级以上52名技工,支援第二机械工业部国防建设工程。1966~1970年,橡胶业先后选派650多名技术工人到湖北等地参加橡胶工业建设。
省内劳务输出 1962~1964年,青岛市机械系统去沂蒙地区参加三线建设450余人。1964~1970年,青岛纺织业先后选派技术干部、管理干部、技术工人计3000余人,赴临清、惠民、菏泽、济宁、诸诚、滨州、平阴、枣庄、临沂、蒙阴、泗水等地参加纺织工业建设。
1965~1971年,青岛市内燃机厂、车辆厂、电机厂、电度表厂、电线厂、元件厂、微电机厂、粉末冶金厂、机械修配厂等9个企业,采取一分为二的形式,第一批711人迁入聊城、菏泽、蒙阴、新泰等地区和县建设分厂。第二批又有工具厂、自行车厂、缝纫机厂、制针厂、标准件厂等19个企业1200余人迁往济宁、临沂、德州、沂蒙、邹县等地区和县建分厂。1971年底,青岛工具厂调往分厂280人。其中,工人245人,干部35人。机械、一轻、二轻、化工等行业派往沂蒙地区参加国防建设的有210多人。1970年,青岛市从重工、一轻、二轻、化工、纺织、无线电、房产、城建、海运、交通、港务、外贸、粮食等系统和青岛建筑公司、发电厂、纺织机械厂、汽车制配厂、红星船厂以及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和崂山县抽调各类干部70人,技术工人80人支援山东合成橡胶厂、合成纤维厂、石油化工机械厂等单位建设。100余名3级以上技工支援莱芜钢铁厂建设。同年,青岛第二橡胶厂、红卫橡胶厂、第六橡胶厂、第九橡胶厂、氧气厂等5个单位,以一分为二的方式迁往肥城、枣庄、东平、泰安等地建厂。1971年。青岛红旗车辆厂迁往临沂,398名职工奔赴内地参加建设。1973年,青岛市又从重工、化工、供电局和纺织机械厂、安装公司抽调9名技术工人支援胜利石油化工总厂建设。1979年,抽调60余名3级以上技工支援烟台合成革厂建设。
第四节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
组织发动 1962~1963年,在压缩城区人口、精减职工的同时,青岛市动员近千名知识青年下乡,安置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参加劳动。1964年,青岛市分期分批动员17周岁以上的高、初中毕业生和社会闲散劳动力,下乡、回乡或支援边疆建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全面展开。当年,全市有6015人到海阳、乳山、平度、胶县38个人民公社、443个生产大队安家落户。1965年,全市组织动员队伍和积极分子有3000余人,仅市南区云南路管区就组织了动员队伍170人。上半年全市有4853人分别到招远、莱西、乳山、平度、高密、胶县等地下乡插队落户,加上分散回乡下乡764人,回乡、下乡青年计5617人。1965年6月初,青岛市开始动员知识青年到甘肃农建11师参加军垦建设,不到一个月时间,去甘肃的知识青年达1875人。其中,有男青年936人,占总数的49.92%,女青年939人,占50.08%。同年10月和1966年4月分两批去青海的格尔木、马海地区农建11师的知识青年共计3839入。1964年1月至1966年底,全市下乡、回乡、参加建设兵团人数已达19544人。其中,在山东省插队落户的有13830人,赴甘肃、青海参加军垦建设的有5714人。
1968年,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再起高潮。青岛市对有关上山下乡的范围、对象、条件、生活待遇、就业等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市直单位均设立了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事机构(简称知青办)。青岛市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居民委员会对符合上山下乡条件的知识青年,分工负责,具体到人,逐人逐户调查摸底,作思想动员工作。人民公社所属单位中的非农业人口,符合动员条件的,也列入动员对象。在批准知识青年下乡去安置地区之前,由各动员单位对其本人和家庭情况建立档案,交安置县知青办。1968~1970年,全市有1.3万多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回乡、参加建设兵团和安置到寿光、枣庄、齐河等农场参加农业劳动。其中,1970年9月,青岛市有4335人到内蒙古建设兵团。1971~1973年,城镇高中、初中毕业生大部分留城就业,有近100名因系“地、富、反、坏、右”子女而下乡、回乡。1973年12月,青岛市贯彻《山东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草案》,按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划直接升学、参军及病残、独生子女、多子女家庭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不动员上山下乡外,均予动员上山下乡,动员范围逐步扩大,并对应下乡而不下乡的青年,不安排就业。从1974年起,市直各单位和县以上企事业单位都设立“知青办”,县以下单位设专人专职从事知识青年下乡工作。1975年,还实行由学校定向,单位定位,按系统对口动员上山下乡的办法。1974~1977年,全市共动员40671名知识青年下乡、回乡,占这期间普通中学毕业生的2/3,平均每年1万余人。1978年,有条件地缩小了动员下乡范围。父母双亡的不动员下乡;老红军、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允许两个子女留城;同父异母和异父同母的,父母双方身边各留一个子女;父母两地工作的,允许父母身边各留一个子女。1979年,进一步缩小了下乡动员范围。有条件安排就业的不再动员上山下乡;县属林区、盐区,野外勘探、海上捕捞、国营农林牧渔场以及部分在农村的企事业单位,其非农业人口中的子女不再动员下乡;城市中只有两名子女或已有两名子女下过乡的,有子女参加边疆建设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其子女不再动员下乡;华侨学生、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不动员下乡;老红军、革命残废军人、烈士子女一律不动员下乡;外援人员和在西藏、青海工作人员的子女不再动员下乡。1979年,全市有6459名知识青年下乡、回乡。
1962~1980年,全市共有近12万名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回乡或安置在生产建设兵团、农林牧渔场等。
安置
形式 一、插队安置。集体到农村生产队插队是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主要形式,占全市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80%以上。插队知识青年每15人左右编为一组,插入生产队。青岛市知识青年主要到烟台、昌潍、临沂地区安置。其中,安排到烟台、昌潍两地区的有7万人,临沂地区3万人。至1975年,插队知识青年分布在烟台、昌潍、临沂三个地区的25个县、284个人民公社、1825个生产大队,主要安排在生产、收入较稳定的社队。在“知青点”实行集中食宿、集中学习、分散到生产队劳动的办法。1977年后,青岛不再跨地区安置,由动员单位在市郊各区县安置。1975年,在集体插队的“知青点”,规定按知识青年2%~5%的比例选派干部插队,插队干部原则上一年轮换一次,在当地党政机关统一领导下做下乡知识青年的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青岛市派出插队干部2657人,其中女干部577人,党员干部1843人。二、回乡安置。原籍农村有亲人或亲属的,本人自愿并经所在县同意的可以回乡安置。除省内的回乡外,有相当数量的外省知识青年到青岛郊区下乡安置。1973~1978年,回乡知识青年达到3724人,到外省落户的有90人。三、生产建设兵团安置。青岛市的城镇知识青年到生产建设兵团安置,主要在1965年、1966年和1970年。1965年6月到甘肃1875人,1965年10月和1966年4月去青海3839人,1970年9月到内蒙古4335人,共计10049人。四、农场安置。1962年开始,国营农、林、牧、渔场开始接收城镇知识青年,由山东省按计划安置。入场知识青年享受农场职工同等待遇。1965年开始,青岛市在农村人民公社建立集体所有制的知识青年农业生产队或农场,每个生产单位安置知识青年200~300人,共安置914人。安置知识青年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享受免税、免缴利润、不定购农产品等优惠待遇。资金由其主管部门或从当地支农款项中筹措。入场知识青年工作满两年以上可以升学、参军或被招工,愿留场为农工的,从入场之日起算工龄。农场干部由动员单位和安置地区按知识青年数的1%~2%共同选派。五、其他安置。1973~1978年,有的企业、学校、机关和其他事业单位,自建农副生产基地或农工商联合企业,安置本系统或本单位的城镇知识青年。1979年底,集体所有制场、队安置1730人,农副业生产基地安置19人。其中,在平度下乡干部劳动农场(原称“五七”干校)安置120余人。除按规定拨付安置费外,资金及管理均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活待遇 1964年,青岛市贯彻山东省安置下乡青年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厅、粮食厅《城市知识青年和闲散劳动力下乡回乡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安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城镇知识青年下乡、回乡由市发给每人锄、镰、锨、镢各一件。1973年起,从国家拨发的安置经费中,按人均50元的标准,作为购置农具、家具、炊具等的补助费用。
口粮。1964年,对插队、回乡的知识青年,注销其城镇粮食供应,由市粮食部门发给原定量2个月的粮票。参加劳动的按每人每日半斤标准发给劳动补助粮票。知识青年下乡参加正常劳动的,全年分配的口粮不低于600市斤,低于这个标准的由国家给予补助。1973~1978年,青岛市拨发补助口粮1120.45万斤。安置在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的知识青年,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粮油标准待遇。
生活费用。1964年,按每人每月6~8元的标准发给3~6个月生活费。参加社队分配后,达不到标准的,再进行差额补助,直到再分配为止。1973年参加社队分配前的生活标准提高到9~11元。
棉布和棉絮补助。1964年,国家规定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棉布、棉絮补助标准为人均25尺,棉絮2.5斤。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由市里统一调剂使用。1973~1978年,全市共发放补助棉布票21万尺,棉絮票20万斤。
住房补助。下乡知识青年的住房标准为8~10平方米/人。每年国家都统一下拨建房经费和建材物资专项指标,1973~1978年,青岛市共补助木材3258立方米,累计建房11958间。
医疗待遇。1973年以前,下乡的知识青年因病、伤的医疗费用由当地合作医疗部门和人民公社生产队补助,民政部门救济和从知识青年特殊经费中补助。因工致伤、致残,由生产大队和动员单位共同负责治疗,并保证不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的生活水平,因工死亡的从特殊经费中一次性补助亲属300元。1974年后,医疗费按每人每年10元,从安置经费中拨给生产队医疗机构或知青点统一掌握使用。1979年,医疗费标准升为每人每年15元。
经费 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由国家拨发。青岛市每年按计划动员、安置人数编报预算领取,年终编报决算核销,结余部分允许跨年度使用,青岛市和各县知青办均配有专职财会人员。1974年后,执行山东省制定的上山下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经费会计核算办法和知识青年小组核算办法等,经费使用主要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负责。
1964年,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以自力更生和群众互助为主,国家帮助为辅。下乡知识青年的安置经费主要用于建房、生活补助、农具购置等。安置经费采取调剂使用的办法,不搞平均分配。安置经费的标准为:插队的每人每年242元,回乡的55元。1968年,分别调整为240元和50元。1970年,插队标准提高为250元。1973年起,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回乡的均按每人500元的标准拨付。开支范围:建房补助费230元,生活补助费170元,农具、家具、炊具补助费50元,学习材料费10元,医药费10元,动员费30元,由青岛市和安置县统一掌握使用。安置在生产建设兵囟和国营农林牧渔场的每人安置费400元;安置在集体所有制的知识青年农场(队)原执行500元标准,1978年起,每人增为600元。市知青办除留下动员费外,余下的拨给安置单位使用。
青岛市上山下乡经费情况表
表2 (1974~1979年) 单位:万元
|
年别 类别 |
1974 |
1975 |
1976 |
1977 |
1978 |
1979 |
合计 |
|
安置经费 |
21.2 |
107.3 |
463.5 |
270.9 |
244.7 |
383.9 |
1491.5 |
|
业务费 |
|
|
1.8 |
7.1 |
6.7 |
11 |
26.6 |
回城 1973年以前,青岛市上山下乡的2万多名知识青年中,考入大、中专院校的428人,参军的459人,招工就业的15428人,提为教师和干部的341人,4300余人在农村结婚安家。
1974年后,国家每年下达招工指标,在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招工。1978年,安置在内蒙古、甘肃、青海生产建设兵团的知识青年,除极少数因婚配、提干和在当地就业外,大部分回青岛安排就业。同年底,青岛市在农村的知识青年为21056人。其中,回乡的2595人,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995人。
1980年9月,中共青岛市委和市政府决定不再动员中学毕业生上山下乡,在招工中优先安排农村插队、回乡知识青年就业,确实安排不了的收回青岛待业。一少部分1972年前下乡,已婚和超过招工年龄的,就近安排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工作。1981年4月,青岛市各级知青办停止对外办公,具体业务工作并到市各级劳动部门,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