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青岛市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革委关于调整工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2019-10-11

国务院和省革委《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下达后,各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要坚持政治挂帅,进行路线教育,认真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凡中央和省已有规定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情况,对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供各单位研究执行。

(一)关于调整工资范围

1.调动工作的职工(包括企业内调动),工律按照本人现在实际执行的工资标准等级,对照统一规定的“相似”工人等级确定调级范围。

2.复员退伍军人,精简、退职职工安置和招收后已转为正式职工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调级。尚在试用期间和当学徒、熟练工尚未转正的不属于调整工资范围。

3.临时工、合同工尚未转为正式职工的不属于调整工资范围。

4.患职业病休养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调级。

5.一九七一年七月一日以后退休的职工可以按规定进行调级。按退职处理的不属于调整工资范围。

6.已经摘帽的右派分子,可列入调整工资范围。

7.开除厂籍留用察看的人员,在察看期间不予调级。对于已撤销察看处分,或察看已经逾期,以及原处分未定察看期限但察看已满二年以上的,可列入调整工资范围。

8.犯有贪污盗窃等经济错误的人员,不戴贪污盗窃分子帽子从宽处理的,可列入调整工资范围,但是否调级,由群众讨论,领导审定。

(二)关于调整工资办法

9.实行八级(或六级、七级)工资制的生产工人,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一律按现行的一、二、三、四级的工资标准进行调级。非八级(或六级、七级)制的工人和工作人员,按照上级统一规定和批准的“相似”工人一、二、三、四级工资等级对照关系进行调级。

10.“相似”工人工资等级对照关系表中,现行工资标准两个或三个工资等级“相似”工人一个工资等级的,按一个工资等级对待。调级时,应在本人现行工资等级的基础上按对照表中的“相似”等级进行调级。例如搬运装卸工,一九六〇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八级工(工资38元,“相似”二级),属于调一级范围,可以调为六级工(工资46元,“相似”三级)。一九六〇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七级工(工资42元),属于调“相似”半级范围,可以调为六级工(工资46元,“相似”三级),其增加工资不足五元,不能增加到五元。

11.现行工资标准中插半级的单位,调级的职工一般应执行正级。例如一九六〇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半工人,一般应调为三级,有的也可以调为二级半。一九六〇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半工人,可以调为三级工,其增加工资不足五元,不能增加到五元。

12.一九六六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现行工资低于本单位工人工资标准一级或“相似”一级的,一般的可以调到二级或“相似”二级,有的也可以只调到一级或“相似”一级。其中调动工作的职工,仍应在本人原工资的基础上,按照调入单位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13.少数人可以调高两级,系指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和一九六〇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其中的少数人,而不是指调整工资范围当中的少数人。所谓少数,即不应超过上述调两级范围人数的半数。评议中应分析其工资过低的原因,结合本人表现,由群众充分讨论同意,并经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审查批准。

14.“经查明确系没有工资等级的人员”,包括:①支付计件平均工资的;②纺织企业按岗位工资的百分比支付过渡工资的;③原工资标准已经废除的;④未确定工资等级而支付一定工资数额的;⑤调动工作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其工资等级无法查明的;⑥经过调查确实查不清和证明无等级的。

15.对于“调高一级的工资在五元以下的,可以增加到五元,并对这次调级以后的同一级人员,也按调高一级人员的工资额发给工资”和“各单位不论有无上述调高一级的人员,统一按此规定执行”的规定,具体如何执行的问题:①包括执行同一级工资的全部人员(不包括新参加工作的未定级人员);②调动工作的职工,不属于调级范围的,应按原工资标准调整级差后同一级人员所增加的数额执行。执行统一工资标准的,一律按四类地区同级人员调整级差后的工资标准执行。③在计算调高一级的工资在五元以下的增加到五元时,一律以原工资标准为基础,不是改为逐级递增五元。其范围仅限于四级和“相似”四级以下的各个工资等级(包括一级和“相似”一级以下的下延等级)。但两个或三个工资等级“相似”工人一个工资等级的,原工资标准的级差不再变动。例如:搬运装卸工人最低等级十级三十元,标准不动;九级三十四元,“相似”一级,级差不足五元,标准改为三十五元;八级三十八元,“相似”二级,与原九级三十四元的级差不足五元,八级的标准改为三十九元;七级四十二元,六级四十六元,这两个工资等级“相似”三级,标准不动。

16.由原实行插半级的单位调入不实行插半级的单位的职工,属于调半级范围的,应按调入单位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级差的二分之一增加工资。

17.实行八级工资制与实行非八级工资制中两个工资等级“相似”一个工资等级的工人互相调动时,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在本人原有工资的基础上,按照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的级差或“相似”等级的级差增加工资。其中由实行非八级工资制两个工资等级“相似”一个工资等级中的工人调为实行八级制工种时,属于调原工资一个等级的,可按现任岗位级差的二分之一增加工资。

18.由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应首先将地区之间的工资差额按规定处理后,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再按调入单位现任工作岗位的级差增加工资。

19.渔轮船员调陆地工作后,尚未按调动工作办法进行定级,仍执行船员工资标准的,应按本人的现行工资额对照现任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确定调级范围进行调级。

20.扩建企业已经上级批准建立了新工资标准的,对于原来执行老工资标准的职工,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可按新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

21.企业生产工人由于并厂而存在两个以上工资标准的,调级的工人原则上应按性质相同的基础厂或多数工人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工资。或者各自都按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

22.中学教员工资标准最低十级(40.5元)以下,使用小学教员工资标准的八级和九级两个工资等级,作为中学教员的“相似”工人工资等级二级和一级。

23.小学中的中学班教师,原执行小学教员工资标准的,属于调整工资范围的,仍按小学教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级。

24.原省定的保育员工资标准一级(41元)之上,新增加一个工资等级标准为47元,作为“相似”工人工资等级四级。原执行卫生人员保育员工资标准的,仍按原工资标准进行调级。

25.调动工作后降低了工资,又按工龄享受调职补贴的职工,其调级增加的工资不抵销调职补贴,但调职补贴应同时按规定重新计算。

26.有保留工资的人员,本人现行标准工资加保留工资在四级以上的,因为级差不足五元执行同一级人员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应从超过四级以上的保留工资中抵销。

27.新建企业尚未建立工资标准的,由区、县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审查,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28.实行非八级(六级或七级)工资制的工资标准,“相似”工人工资等级对照关系表中尚未列出的,由区、县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革委调整工资办公室研究平衡,转报上级批准后执行。

29.凡执行统一工资标准的职工,级差不足五元的,按市革委调整工资办公室印发的《调高一级的级差在五元以下的工资标准变动表》执行。表中未列出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制定下达,并报市革委调整工资办公室备案。

30.援外职工在原单位支付工资的,其调整工资仍由原单位负责。

31.这次调整工资一律按月份计算补发工资。一九七一年七月一日以后的加班、加点工资也不再按调级后的工资差额追补。

(三)关于工作年限讨算问题

这次调整工资对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一般地是参照全总《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的连续工龄执行,下列参加工作年限的计算,仅适用于这次调整工资,不作为处理其他问题的依据。

32.在大、中专学校学习的在职职工,发原工资百分之百的,可计算为工作年限。按工资比数发助学金的,在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33.各技工学校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发助学金的不计算为工作年限。对于发工资和学徒待遇的,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例如:①技工学校毕业后,在等待分配工作期间曾从事企、事业单位生产劳动,以后又直接分配工作的,应从分配工作后正式发工资之日算起;②技工学校中途停办,学生到企、事业单位从事生产劳动,而后又直接改为临时工,或改为正式职工的,应从在本单位干临时工或改为正式职工发工资之日算起;③技工学校学生在学习期间改为工人或学徒工的,应从发工资或学徒待遇之日算起;④企业招收的正式职工,送入技工学校学习,以后又陆续回到企业生产岗位的,其在技校发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34.街道民办工业、劳动服务大队,合作企、事业中有公共积累(或有上缴利润)并以工资形式支付报酬的单位,并入、转化和因工作需要经劳动部门批准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计算。经劳动部门重新介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以进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

35.企、事业单位自行招用的家属工,其从事家属工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其中经上级机关批准转为正式职工或临时工的,其参加工作年限,从转为正式职工或最后一次转为临时工之日算起。

36.从事生产自救和以工代赈的工人,不计算参加工作年限。

37.1956年以前由原劳动局建筑工人劳动调配所统一组织、进行领导管理、发有“调配证”的老调配工,其在调配所领导时期的工作时间可以与后来在国营或集体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38.临时工在企业之间调动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能连续计算。但确因生产、工作需要,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调动的或者经劳动部门批准在系统之间调动的,其工作年限也可以连续计算。临时工回工后经劳动部门重新介绍到其它单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不能合并计算。

39.由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各单位培训的培训工、代训工,其培训、代训期间应连续计算为参加工作年限。

40.已转为正式职工的季节工和建筑业预约工,其作季节工和预约工的时间,如果始终在本单位工作从未间断,其工作年限可以和转正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但回工的时间应予扣除。 

41.国营企、事业单位精简、退职的正式职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临时工(有精简、退职证明,并领取退职费的),重新参加工作后,其工作年限可以前后合并计算。

42.出国的合同工、支援云南军工建设的工役制工人,以后又安排工作的,其在出国和支援云南军工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和安置正式工作以后的年限合并计算。

43.复员退伍军人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①军龄可以与安置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复员退伍后等待安置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②军龄从应征入伍报到之日算起;

③安置工作后,又辞职或自动离职的,其工作年限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算起吗,原来的军龄不再合并计算;

④在职职工参军、由集体单位参军和在临时工岗位上参军的复员退伍军人,其参军前的工作年限,原则上凡是按“复工复职”处理的,可以合并计算(临时工从最后一次合并计算);未按“复工复职”处理的,其参军前的工作年限则不应计算。

44.未开除公职而继续留用的现已摘帽的右派分子,其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45.对于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察看期问发给工资的,其开除留用察看期间,可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开除察看期间只发生活费的,不计算为工作年限。

46.长期请事假停薪留职的人员,其停薪留职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47.原市体委的专业运动员(由市体育局出具证明),其在专职从事体育运动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临时集训的运动员,在集训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但集训后选调为正式运动员,或立即分配了工作,其集训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四)其他

48.1971年7月1日以后期满定级的人员,随同同级人员执行同一标准所增加的工资,应从定级月份补发。

49.1965年以前分配工作的大专学校毕业生尚未定级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定级,定级增加的主资从1971年7月份补发。1966年以来分配工作的大专毕业生,一律暂不予定级。

50.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闹经济主义和无政府主义,违犯政策规定提高工资标准和增加工资(包括附加工资)的,不论经那一级批准的均一律无效。过去多发的工资,原则上应扣回,经群众讨论同意也可以适当减免。但利用职权给自己增加工资的,其多发的工资必须全部追回。

各单位所处理的上述问题与本意见不工致的,应改按上述意见执行。

以上意见,在上级有新的规定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