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 1949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定的《办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指定市人民政府民政局为办理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各区区公所受民政局委托,为办理婚姻登记的承办机关。1950年5月,市区开始办理机关班干部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办理登记手续。1951年,崂山办事处划归市辖后,婚姻登记由各区公所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离婚案件须经区长审批。机关干部的婚姻登记始由崂山办事处民政科办理,后归崂山郊区人民政府民政科办理。1955年9月初,结婚登记工作开始交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办理。离婚登记由各区调解科转交民政科,郊区仍由区公所办理。1956年,崂山郊区撤区并乡后,婚姻登记改由乡人民政府办理。1958年,崂山郊区实现公社化后,婚姻登记工作由人民公社办理。负责婚姻登记的人员大多由城市街道办事处或公社人民公社的文书兼办,少数由民政助理负责处理。
1984年,市区60个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的9个,占15%,由文书负责办理的51个,占85%。农村159个乡镇中,由民政助理员负责办理的36个,占23%,余123个乡镇,大多数由乡镇文书办理,少数为司法助理或计划生育委员会代办。
1986年,青岛市总结推广了胶县小麻湾镇建立婚姻登记处的试点经验,在农村各乡镇建立起婚姻登记处。青岛市市内5个区也根据交通方便,人口集中的特点,改变了由街道办事处进行婚姻登记的做法,以区为单位建立了区婚姻登记处。是年,全市共建立婚姻登记处172个,占应建数的100%。各个婚姻登记处配有专职登记员1名。全市统一制定了《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员职责范围》、《婚姻登记岗位责任制》、《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以及与计生委、公安、司法、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联系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了婚姻档案,重视加强了婚姻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二节 登记办法
1949年11月,青岛市民政局依据市政府拟定的《罗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草案),在市区开始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为执行山东省《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批示:必须明确认识婚姻问题的重大意义,不能从婚姻问题所表现的现象出发去处理问题,而是从经济条件婚姻关系的本质出发去分析问题,以保障人民的婚姻自由。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即便是双方在形式上是自愿,但如与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合或违反了民族健康,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及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便不能给予登记的合法承认。指示指出:不能设想在婚姻条例公布后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会一旦消灭,更不能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要求所有自愿结婚、离婚事件一律到政府登记,也不能要求一经登记便不会再发生婚姻纠纷事件。目前只有对自愿到政府登记者才予依法登记,不平登记者也不加干涉。青岛市《办理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不符舍《修正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如有欺骗蒙蔽登记者,由本人负法律责任。凡革命军人、职员申请登记者,须有该部队机关(革命军人为政治机关,革命职员为人事机关)证明文件。婚姻登记工作中,结婚登记坚持了“男女双方自主自愿”的原则,通过严格审查制度,防止重婚、买卖婚姻现象的发生。离婚登记贯彻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男女平权、一夫一妻制”的精神。调解离婚案件掌握以下原则:凡是一夫一妻自愿离婚者,反复进行家庭和睦、团结、劳动生产的教育,动员合好。调解无效者发给离婚证书。凡因重婚纳妾等违法婚姻自愿离婚者,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书。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者,转法院审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持有半身免冠相片2张及派出所证明至该管区公所填具结婚申请书,经审查批准,发给结婚证书。双方自愿请求离婚者,先由区公所进行劝导调解,调解不成,介绍至市民政局进一步调解,合于离婚者,准予离婚,由市民政局发给离婚证书。青岛市机关干部的婚姻登记规定为:男女双方须亲至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不能代替。凡系革命职员须持有行政上的介绍信;革命军人须持有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介绍信,证明双方在政治思想上的一致,经审查后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明书。凡曾结过婚已离婚者,须持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明书,如遗失或毁掉,则须经其所在机关负责证明,方准予登记。
1952年1月12日《山东省婚姻登记暂行办法》公布后,青岛市依此办法实施婚姻登记。1955年6月以后,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1976年2月19日,青岛市民政局革命委员会规定:凡要求结婚登记者,不论是城市、农村,男女双方都要持所在单位革命委员会或政治部门(部队要团以上政治机关)准予结婚的证明,持户口簿到男方或女方居住管区或人民公社登记。不属该管区者,不予登记。特殊情况经区(县)民政科(局)确定。城市管区和人民公社确定专人负责办理结婚登记工作。登记由结婚登记员与计划生育、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共同负责审查,对符合手续及晚婚年龄的准予登记结婚,凡手续不齐备或不够法定婚龄者,一律不予登记。1981年1月1日始,青岛市依照1980年11月1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婚姻登记。针对当时各单位出具的结婚登记介绍信所盖公章不统一的状况,青岛市民政局明确规定: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介绍信,要盖本单位的党组织或行政公章,设有政治部(处)或人事处的单位,可以谏政治部(处),人事处的公章,凡谏该单位科室及群众组织的公章无效。街道办事处所办生产单位,男女双方申请结婚,统一由街道办事处出具介绍信,并加谏该办事处的公章。
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批准了新的《婚姻登记办法》,由民政部于1986年3月15日发布施行。
1987年1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启用了全国统一的《结婚证》、《离婚证》、《结婚申请登记表》、《离婚申请登记表》、《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申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等8种新的婚姻登记件。
第三节 结婚离婚登记
1950年1~5月,青岛市区办理结婚登记368件,离婚登记145件。离婚案件中,双方自愿离婚者115起,经市民政局调解后不离者4起,调解无效移送法院处理的26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颂布后,市民到区公所申请结婚登记者渐多。1950年6月到1951年10月,市区共办理结婚登记6372件。离婚案件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有775件。其中,重婚纳妾、受虐待、欺骗结婚等不合法婚姻案件401件,感情不合等374件。1951年1~8月,交法院处理的婚姻案件共1845件。其中,离婚1552件,解除婚约84件,其他婚姻关系209件。另外,妇女到市妇联反映婚姻问题的627件。当时婚姻案件占民事总受理案件的第一位。1952年,市内6区共办理婚姻登记5890对,其中,结婚登记5187对,离婚登记703对。结婚登记中,有寡妇改嫁的821人,离婚登记中,因重婚离婚的126人。
1954年,青岛市民政局先后4次召开各区负责婚姻登记工作的干部会议,以改进婚姻登记工作,提高干部的政策思想水平。结婚登记中重视了对申请对象的审查教育,市区受理的7398对申请结婚登记对象中,批准结婚登记的7346对。经审查不符合婚姻法定的52对。其中,强迫包办的2对,不及婚龄的5对,其他45对,均未批准登记。全年申请离婚登记共1529对。其中,经调解和好不离的有624对,占登记总数的40.8%;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91对,占5.9%,因草率离婚又复婚的有89对。批准离婚登记的814对,占53.23%;其中,因双方感情不合离婚者648对,受虐待14对,重婚94对,其他不合法者58对。1956年,结婚登记交由街道办事处办理后,年内申请结婚者8304对,准予登记8233对(内复婚66对)。审查出强迫包办婚姻5对,不及婚龄者16对,其他不合婚姻法者50对,均未予登记。申请离婚1005对,准予登记481对。其中,感情不合者有381对,经调解合好不离者323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201件。
1962年6月,青岛市民政局会同法院、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对市内6区和崂山县4个人民公社的婚姻管理登记工作进行检查。由于经济困难,农村人员外流较为严重,加之干部调动频繁,业务生疏,执行婚姻政策不严肃,登记审查工作不仔细,手续不严格、不统一甚至无专人办理输等缘故,导致重婚、非法同居、包办婚姻、草率结婚,离婚等现象相继发生。青年男女结婚索要彩礼的情况也较普遍,少者几十元,多者几百元。1963年9月始,市内各区依照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规定的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至12月底,申请结婚登记的共1659对,批准登记981对,占申请总数的59.1%,比1962年同期减少65.8%。其中,不及晚婚年龄因特殊情况照顾,准予登记105对,劝说不通而给予登记的45对。未准登记678对,占申请总数的40.9%,经动员后自愿推迟婚期的474对,占69.9%,动员无效继续要求结婚的197对,占29.1%,私自结婚的7对,占1%。
1975年,据台东、四方、沧口3个区调查,共办理结婚登记3337对,除191对按市革委(1972)55号文件规定照顾外,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有2741对,晚婚率达87.1%,崂山县李村公社共办理结婚登记570对。其中,农业人口474对,男平均25.9岁,女平均年龄24.45岁,非农业人口101对,男平均年龄26.24岁,女平均年龄25.25岁。
1985年,新《婚姻登记办法》颁布后,青岛市召开县区民政局长会议。在贯彻、落实全国婚姻登记工作座谈会了山东省桓台县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全面部署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的登记办法的措施。市民政局翻印《婚姻登记办法》、宣传提纲各1万份,发至村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同时,转发山东省民政厅等8个部门关于贯彻新《婚姻登记办法》的联合通知。各县区采取广播、黑板报、宣传栏、口头宣传等形式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并普遍培训了民政助理员和婚姻登记员。1986年,市区共办理结婚登记19127对。其中,准予登记19122对,未予登记5对。初婚者37293人,再婚者951人(男524人,女427人)恢复结婚者56对。办理离婚登记381对。其中,准予离婚141对,调解不离的240对。1989年,青岛市共清查出各类违法婚姻1866对,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1837对,占违法婚姻总数的98.45%;不符合结婚规定办理登记的29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案件中,有转亲、换亲、包办婚姻33对,外地流入人员245对,不及晚婚年龄的862对,其他697对。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进行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了处理。全市共处理各类违法婚姻1714时,占清查总数的91.85%。
青岛市结婚登记统计表
表31 (1949.6~1990年) 单位:对
|
项目 年份 |
结 婚 |
离婚 |
转法院 |
备注 | |||
|
准 予 登 记 |
未予 登记 |
复婚 |
准予登记 |
调解不离 | |||
|
1949.6~12 |
13 |
194 |
|||||
|
1950.1~1951.10 |
6 740 |
775 |
2 215 |
||||
|
1952 |
5 890 |
703 |
373 |
1 771 |
|||
|
1953 |
8 889 |
102 |
1 456 |
490 |
l 552 |
含郊区 | |
|
1 954 |
7 346 |
52 |
89 |
814 |
624 |
91 |
|
|
1955 |
8 797 |
5l |
74 |
774 |
462 |
123 |
含郊区 |
|
1956 |
8 233 |
71 |
66 |
481 |
323 |
201 |
含郊区 |
|
1957 |
10 258 |
171 |
68 |
444 |
406 |
192 |
含郊区 |
|
1958 |
7 093 |
146 |
47 |
313 |
253 |
78 |
含郊区 |
|
1959 |
6 873 |
88 |
41 |
272 |
194 |
64 |
含郊区 |
|
1960 |
7 844 |
66 |
37 |
328 |
140 |
104 |
含郊区 |
|
1961 |
5 298 |
66 |
21 |
171 |
157 |
30 |
|
|
1962 |
10 595 |
114 |
58 |
205 |
140 |
66 |
|
|
1963 |
6 267 |
394 |
61 |
236 |
169 |
106 |
|
|
1977 |
7 340 |
57 |
|||||
|
1978 |
35 425 |
605 |
35 |
391 |
428 |
227 |
全市 |
|
1979 |
44 102 |
3 780 |
52 |
258 |
203 |
109 |
全市 |
|
1980 |
18 482 |
|
26 |
95 |
53 |
42 |
|
|
1983 |
33 563 |
1 511 |
115 |
373 |
427 |
444 |
全市 |
|
1984 |
12 203 |
28 |
41 |
131 |
145 |
58 |
|
|
1985 |
15 624 |
5 |
34 |
135 |
166 |
||
|
1986 |
19 122 |
5 |
56 |
141 |
240 |
市区 | |
|
1987 |
77 049 |
2 194 |
63 |
674 |
全市 | ||
|
1988 |
62 237 |
1 422 |
64 |
739 |
全市 | ||
|
1989 |
64 573 |
1 515 |
85 |
674 |
全市 | ||
|
1990 |
56 842 |
1 241 |
90 |
662 |
全市 | ||
第四节 涉外婚姻登记
1965年12月31日,青岛市民政局、市华侨事务处关于《国外华侨和港澳同胞临时回国输结婚登记手续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市民政局与市华侨事务处共同受理,经双方审查核准后,转由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输结婚登记手续。对来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由市华侨事务处报告上级侨务部门转请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了解;对来自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由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人民仇视协助市侨务部门,通过其亲友,了解他们是否有配偶,必要时由本人提供可以为其证明的团体和证人;对临时回国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单位事先须将其本人在国外和港澳的婚姻善了解核实,逐级报告市民政局,待与市华侨事务处研究同意后,始准予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登记手续时,需要本人在国外或港澳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本人签字或盖章,以示郑重。
1979年,市区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统一由市民政局受理,(属各县管辖的由民政局受理)。市民政局受理后,并转告申请结婚登记国内一方人员的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发给结婚证书。中国人同在中国工作和学习的外国人及其他临时来华的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查报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审批。之后,市包事办公室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婚姻状况证明及上级批准文件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中国人同常住中国的外国侨民申请结婚登记,或中国血统外国籍人来华,一中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人必须提交有效的无配偶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由市民政局受理,经市公安局外事部门检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申请人系中国血统外国籍船员,则经市航运公安局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商定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国外华侨临时回国申请与国内公民结婚登记,申请人须提交侨居国法律部门出具有法律效能的无配偶证明,或中国驻外领事馆及侨居国公安户籍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市侨务办公室验证,确认无误后,出具同意办理结婚登记书面材料介绍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港澳同胞临时回内地申请与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交港澳当局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查了解,出具有效信件介绍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
1983年3月以后,青岛市民政局按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实施涉外婚姻登记。同年8月17日,国务院转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青岛市遂依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项规定》,实施涉外婚姻登记。同年10月26日,山东省民政厅作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提出:省内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的登记工作,一律由济南、青岛两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结婚者,可持有关证件直接到济南市或青岛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办理涉外婚姻登记,除向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外,同时收取登记手续费20元。
青岛市涉外婚姻登记统计表
表32 (1979~1990年)
|
项目 年份 |
合计(对) |
华侨(人) |
港澳同胞(人) |
外国人(人) |
国内公民(人) | |
|
男 |
女 | |||||
|
1979 |
4 |
|
4 |
|
|
4 |
|
1980 |
7 |
3 |
3 |
1 |
2 |
5 |
|
1981 |
11 |
5 |
3 |
3 |
1 |
10 |
|
1982 |
9 |
4 |
5 |
|
|
9 |
|
1983 |
7 |
2 |
4 |
1 |
2 |
5 |
|
1984 |
7 |
2 |
4 |
1 |
1 |
6 |
|
1985 |
19 |
5 |
10 |
4 |
19 | |
|
1986 |
6 |
1 |
3 |
2 |
2 |
4 |
|
1987 |
13 |
5 |
5 |
3 |
5 |
8 |
|
1988 |
20 |
2 |
10 |
8 |
6 |
14 |
|
1989 |
30 |
6 |
17 |
7 |
5 |
25 |
|
1990 |
47 |
11 |
28 |
8 |
6 |
41 |

1990年青岛市纪念第一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第二部婚姻法颁布10周年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