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军队干部离休退休安置
军队干部退休安置 1958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现役军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军队干部退休工作走上了制度化。
1960年3月,青岛市民政局接省民政厅、济南军区政治部《关于做好安置退休军官工作的联合通知》后,向市政府作了请示报告。市政府召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决定由市房管局解决住房,市民政局和事务管理局解决家具。其住房和家具的配备要求不低于部队标准,从优配备。是年6月,山东省接收第一批从部队直接退休的军官89名。其中,有6名安置在青岛市区。
“文化大革命”期间,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干扰,已经输退休手续的,不能及时转交地方安置;需要退休的军队干部,也没能办理退休手续,大批符合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长期滞留部队。1975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新的《关于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的暂行办法》。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妥善安排军队退出现役干部的通知》。1981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军队干部离休安置 1982年1月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了《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1982年6月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军队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83年7月8日,山东省民政厅、财政厅颁发了《关于军队退休干部改办离休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已安置在地方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费的军队退休干部,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均由县、市民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改办离休手续。
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指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1985年,青岛市安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为182名军队退休干部改办了离休手续。
1986年1月3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局联合发出了《关于1980年前民政部门接收的军队退休改离休的干部移交老干部部门管理的通知》。通知中规定,1980年前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退休后改为离休的干部,以及1980年后由部队落实政策输了离休又转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干部,移交给老干部部门管理。同年7月,青岛市民政局将184名军队退休改为离休的干部移交给市老干部局管理。
第二节 志愿兵和军队职工退休安置
志愿兵退休安置 1978年10月1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中规定:符合退休条件的志愿兵,可以输退休手续,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对志愿兵退休安置作了具体规定。
1983年7月10日,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通知规定,志愿兵退休必须由本人同意,在安置去向上,要安置在爱人、子女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住房建设的经费和所需建筑材料由国家负责,按照营以下干部标准50平方米建造。部队接到地方《进驻通知书》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对于志愿兵本人家中有房而不需要重新建房的,可以随时输退休手续,由地方安置。
1985年3月,青岛市接收2名退休志愿兵,分别安置在即墨县干休所和胶南干休所。
无军籍职工退休安置 1980年6月18日,国家劳动总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军队编内工人退休,执行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82年9月25日,山东省民政厅、劳动局、人事局、济南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转发了《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对于军队编内和编外职工退休,必须经部队审查,符合地方安置条件,由部队师以上单位持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军务部门的审查证明,直接到接收地的县市民政部门联系安置。属于军队队列列编的职工,由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由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退休、退职后,由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管理。军队企业系统的退休、退职人员,仍由原单位管理。职工退休、退职时,经大军区核实证明确属编内职工的,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要求输退休、退职的职工必须是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有当地劳动部门正式招工手续的,才能输退休。
1988年,接民政部通知,军队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工作暂停止。
青岛市接受无军籍职工退休安置表
表23 (1978~1987年)
|
年份 |
人数 |
年 份 |
人数 |
|
1978 |
49 |
1983 |
30 |
|
1979 |
27 |
1984 |
23 |
|
1980 |
7 |
1985 |
17 |
|
1981 |
2 |
1986 |
35 |
|
1982 |
24 |
1987 |
42 |
第三节 服务管理
根据国发〔1984〕171号文件规定,军队离休干部交地方民政部门安置后,均应以干休所形式进行管理。青岛市1985~1989年,先后建立13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共建房1667套,其中师职房14套,团职房1293套,营职房360套。
依据1990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青岛市各干休所、服务站,按照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认真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正当待遇、生活待遇,热情为他们服务,使他们安度晚年。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干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各二休所建立了中共党的基层组织,对干 休所工作实施监督,离退休干部参与所里的民主管理。各干休所分别选举产生,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所长和党组织搞好干休所建设,发挥参谋、协调、监督作用;反映老干部的合理意见,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干休所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其中有《关于党内生活制度》、《离休退休干部守则》、《服务管理人员守则》、《工作人员会议学习制度》、《值班员制度》、《医务室值班制度》、《生活检查制度》、《医务室工作规则》、《财务管理规定》、《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等,使服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
青岛市民政局经常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看文件,听报告,开展各种文体活动。1989年9月,在青岛海洋大学体育场,举办了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运动会。
1990年,青岛市民政局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制定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检查评比标准》,开展了服务管理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凡检查评比得分在90分以上为达标单位。1990年度,青岛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即墨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莱西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被评为达标单位。
青岛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一览表
表24 (1990年)
|
休养所名称 |
建成时间 |
地址 |
离退休干部数 |
工作 人员 |
配备 汽车 | ||
|
合计 |
离休 |
退休 | |||||
|
第一休养所 |
1985.8 |
洪泽湖路22号 |
122 |
70 |
52 |
21 |
8 |
|
第二休养所 |
1985.11 |
延吉路100号 |
144 |
82 |
62 |
28 |
7 |
|
第三休养所 |
1986.8 |
伊春路71号 |
225 |
177 |
48 |
27 |
7 |
|
第四休养所 |
1989.6 |
永清路49号 |
50 |
32 |
18 |
10 |
6 |
|
第五休养所 |
1988.12 |
伊春路47号 |
22 |
16 |
6 |
20 |
6 |
|
第六休养所 |
1989.12 |
九水路7号 |
55 |
43 |
12 |
15 |
2 |
|
崂山区休养所 |
l985.8 |
李村镇东山路28号 |
114 |
69 |
45 |
16 |
6 |
|
即墨休养所 |
1985.5 |
胡永街2号 |
71 |
47 |
24 |
11 |
4 |
|
莱西休养所 |
1985.8 |
水集镇威海东路49号 |
48 |
41 |
7 |
9 |
4 |
|
平度休养所 |
1985.8 |
常州路北段269号 |
66 |
46 |
20 |
1l |
4 |
|
胶州休养所 |
1986.4 |
郑州路71号 |
97 |
67 |
30 |
15 |
6 |
|
胶南休养所 |
1985.8 |
文化路6号 |
59 |
45 |
14 |
10 |
5 |
|
黄岛区军休站 |
1985.8 |
玉环岛街23号 |
6 |
5 |
1 |
2 |
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