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青岛市伊斯兰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性的伊斯兰教团体,其宗旨为协助政府宣饽贯彻宗教信仰串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团结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组织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发展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由全市伊斯兰教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正、副主任处理会务,并视工作薷要设立相应机构。
第五条 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正、副主任召集,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 每届任期主年,届满总结报告工作,并为下届代表大会做好准备。
第七条 本会址设青岛市常州路9号清真寺内。
第八条 本会章程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