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会构成
2019-12-16

第一节 民族构成

青岛人口中除汉族外,有满族、回族、朝鲜族、壮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属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1891年青岛建置后,随着青岛工商业的发展,少数民族即陆续到青岛谋生,最先到青岛的是满族人和回族人,其他少数民族则随其后。1953年,青岛市内五区有汉族636628人,少数民族9个,即满族、蒙古族、回族、苗族、藏族、维吾尔族、高山族、纳西族、俄罗斯族,加上其他未识别民族和外国人加人中国籍者,共计3536人。1964年,汉族906910人,少数民族增加了朝鲜族、锡伯族、白族、瑶族、土家族、达斡尔族,减少了藏族、高山族、纳西族和俄罗斯族,共11个,共计5695人。此后因工作调动、部队转业或学校分配陆续迁入青岛的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多,到1982年人口普查时,青岛市内六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黄岛)汉族1173872人,少数民族增加了藏族、高山族、纳西族、俄罗斯族、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畲族和毛难族,共21个,人口6086人;1990年;少数民族增加了傣族、水族、哈尼族、佤族、土族、仫佬族、羌族,共28个,人口7869人。少数民族人口主要散居在市区,部分少数民族的分布相对集中,如满族主要分布于沧口区,回族主要分布于四方区。

满族 19世纪末清政府设防胶澳后,满族官员开始来往于青岛,满民大量迁徙青岛则始于20世纪初。辛亥革命后,清朝遗老遗少即至青岛寄居从业。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商在青岛开办的许多纺织工厂需要大量的女工劳动力,日本人因满族妇女不缠足,视为最廉价的劳动力,先后多次去青州北城(清朝在山东设的旗城)从满民中招工。经济无着、生活无源的满民陆续被招至青岛做“养成工”(所招工人人厂后,只供食宿,不发补贴,养成期满由厂方雇用,中途离、退者,厂方向担保人索取“养成费”)。铃木丝织厂(现青岛丝织厂)招“养成工”为最早,大康纱厂(现青岛国棉一厂)、钟渊纱厂(现青岛国棉六厂)、大英烟草公司(现青岛卷烟厂)、四方工厂(现四方机车车辆工厂)为最多。这些纱厂所招“养成工”,70%以上为童工,年龄最小的仅11岁。20年代末,时任四方工厂副厂长的唐恩良(青州北城旗人)回青州带出-批满民至青岛做工。

北洋政府收回青岛时,从北京京师警察厅的警士中挑选-批男性警士至青岛当警察,其中不少人是满民。同时还在青州北城满民男性青年中招募了近百人当学警,先在潍县(现潍坊市)坊子警察训练所进行训练,于1922年12月9日奉命至青岛。1930年春,又派员赴北京招募学警200人,其中大部分也是满民男性青年。青岛解放前,青岛消防队有70多人,其中近50人为青州北城至青岛的满民。在先期至青岛的满民有了落脚之地以后,其兄弟姐妹和亲戚朋友,至青岛投奔者逐渐多了起来。移住他乡的满民,也纷纷辗转至青岛。有的同-家庭的主要亲戚全部在青岛,有的一个家庭10多人同在一个行业工作。

青岛解放后,青岛满民人口大量增加,除正常人口繁衍外,主要是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军队复员、转业和家属随军,以及工作单位搬迁、集体调入等。1953年,有满民2554人,1964年有满民4187人,1982年有满民4019人。1988年,市南区文登路管区内有满民52人,其中部队转业及其家属即有14人,建国后毕业分配及工作调动至青岛的满民32人。

在久居青岛的满民中,中年以下的,除建国后部队转业、毕业分配和工作调动至青岛外,均为青岛出生。据1988年对沧口区300名满民的调查,青岛出生的就有206人,占68.7%。1990年全市满民达4691人。

回族 青岛建置后,随着胶济铁路的建成通车,工商业的逐渐发展,鲁西南、鲁西北地区以及京、津等地的回民陆续到青岛谋生。何连会、何连登兄弟二人(山东东平人)是最早到青岛的回民,1928年即到青岛经营土产杂品。1929年,马福祥任青岛市长,其随员多为回民。当时,中山路南端有一座绿色木质楼房,其住户多为马之部下,有回民楼之称。1937年,刘尊五(山东济宁人)至青岛经营胶州盐业,曾有一部分回民随其到青岛当盐警。同年,北京人沙雨辰、金宝和等至青岛开设怡和商行(后改为雨辰商行)、义和号及北京商行。1945年,陈德忠、来文长等至青岛开设摊点经营古玩、首饰及工艺品。此外,还有-部分回民在青岛铁路、纺织、卷烟以及学校、医院等行业谋 生。青岛解放后,青岛的回民大量增加,主要是复员、转业军人及其家属,大专院校毕业分配至青岛的学生等。1953 年有回民906人,1964年1323人,1982年1646人,到1990年达2096人。

蒙古族蒙古族人徙居青岛始于1904年蒙古族少年脱希奎至青岛学徒当炊事员。1918年,又有蒙古族青年富 布真等人由北京至青岛谋生。1929年前后在青岛谋生的蒙古族人共12人(均为北京原八旗兵丁)。他们到青岛后,多数当工人,个别当了职员。后来他们又将其家眷先后迁至青岛,其人数增加到35人。此外,1930年青岛市警察局曾 派人两次去北京招收警察200余人,其中不少是蒙古族男性青年。

青岛解放后,随着人员调动、军队复员、转业和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及人口的自然增长,1953年蒙古族人口增至51人,1964年80人,1982年117人,1990年214人。

壮族 壮族人徙居青岛的时间较晚,解放前人数很少。青岛解放后,青岛的壮民迅速增加,最初几年主要是复员、转业军人及其家属,其次是因工作调到青岛安家的工人、干部及其家属,再次是大专院校毕业分配至青岛的学生。1982年壮族人口54人,1990年增到220人。

朝鲜族 青岛解放初期由部队转业至青岛的李硕浩、朴正太等15人,是最早徙居青岛的朝鲜族人。此后,各大专院校分配至青岛的朝鲜族学生有27人,他们大部分在科技、教育、卫生、外贸等系统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人才流动,又有朝鲜族人调入青岛。同时,由于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朝鲜族知识分子夫妻长期分居的情况得到了解决;另外,随军家属问题也得到妥善解决,先后有43名朝鲜族人调至青岛。1964年朝鲜族人有52人,1982年83人,1990年487人。

苗族 徙居青岛始于建国后。初时人口很少,1953年、1964年市区只有1人,1982年3人。80年代,云南等地的苗族青年妇女大量迁入莱西、崂山等县(市)、区务农;80年代末,主要由部队转业和工作调动迁居青岛,多居于市区。到1990年,有苗族人口79人。

白族 徙居青岛始于建国后,主要分布于市南、台东、四方、崂山、黄岛区,主要是部队转业的军人、工作调动的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及大专院校分配的学生。1964年有白族人口5人,1982年11人,1990年16人。

瑶族 徙居青岛始于建国后,主要分布于市南、四方区,主要是工作调动的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1964年青岛市区有瑶族人口4人,1982年6人,1990年15人。

土家族 徙居青岛始于建国后,主要分布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区,主要是部队转业军人、工作调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大专院校分配的学生。1964年市区有土家族居民1人,1982年12人,1990年20人。

锡伯族 徙居青岛始于建国后,主要分布于市南、市北区,主要是部队转业军人及其家属和工作调动的工人及工程技术人员。1964年市区有锡伯族居民8人,1982年15人,1990年26人。

维吾尔族 徙居青岛始于建国后,主要分布于市南区与市北区,主要是大专院校分配的学生。1953年市区有维吾尔族居民1人,1964年5人,1982年7人,1990年19人。

青岛市少数民族人口统计表

表31                                                 (1982年)                                          单位:人

区别

市南

市北

台东

四方

沧口

黄岛

总计

族别

合计

1405

843

1040

1232

1517

49

6086

蒙古族

34

24

13

22

24

   -

117

回族

570

268

189

350

261

25

1663

藏族

   -

   -

1

   -

   -

   -

1

维吾尔族

6

1

   -

   -

   -

   -

7

苗族

   -

   -

   -

3

   -

4

7

彝族

   -

   -

   -

2

   -

   -

2

壮族

22

7

8

11

6

1

55

布依族

   -

3

   -

   -

   -

   -

3

朝鲜族

44

20

1

6

11

1

83

满族

715

492

821

821

1211

17

4077

侗族

   -

   -

3

   -

   -

   -

3

瑶族

   -

6

   -

   -

   -

   -

6

白族

   -

4

1

6

   -

   -

11

土家族

1

4

   -

5

2

   -

12

畲族

4

   -

   -

   -

1

   -

5

高山族

   -

   -

   -

5

   -

1

6

纳西族

3

   -

   -

   -

   -

   -

3

达斡尔族

   -

1

   -

   -

   -

   -

1

毛难族

   -

   -

   -

   -

1

   -

1

锡伯族

3

9

3

   -

   -

   -

15

俄罗斯族

   -

1

   -

   -

   -

   -

1

其他未识别民族

2

   -

   -

   -

   -

   -

2

外国人加人中国籍

1

3

   -

1

   -

   -

5

青岛市少数民族人口统计表

表32                                                 (1990年)                                            单位:人

区别

市南

市北

台东

四方

沧口

黄岛

崂山

总计

族别

合计

2052

835

1008

1519

1741

190

524

7869

满族

1040

444

713

939

1271

74

210

4691

回族

714

256

222

449

332

41

82

2096

壮族

35

10

20

12

15

21

107

220

朝鲜族

133

58

24

39

55

10

34

353

蒙古族

62

22

19

33

36

27

15

214

苗族

3

5

3

5

23

4

36

79

白族

1

2

1

6

   -

5

1

16

彝族

6

   -

2

6

3

2

4

23

侗族

9

4

   -

3

   -

   -

9

25

瑶族

11

   -

   -

3

   -

   -

1

15

土家族

3

3

2

10

1

   -

2

20

锡伯族

12

12

   -

   -

   -

   -

1

26

布依族

3

3

1

   -

   -

   -

8

15

藏族

1

1

   -

   -

   -

   -

2

4

维吾尔族

6

11

1

   -

   -

   -

1

19

达斡尔族

   -

3

   -

   -

   -

   -

2

5

畲族

6

   -

   -

7

   -

1

1

15

高山族

1

   -

   -

6

   -

   -

4

11

傣族

3

   -

   -

   -

   -

1

   -

4

哈尼族

   -

   -

   -

   -

2

   -

   -

2

佤族

   -

   -

   -

   -

   -

1

   -

1

水族

   -

   -

   -

   -

   -

2

2

4

土族

   -

   -

   -

   -

   -

   -

2

2

纳西族

3

   -

   -

   -

   -

   -

   -

3

仫佬族

   -

   -

   -

1

   -

   -

   -

1

毛难族

   -

   -

   -

   -

2

   -

   -

2

俄罗斯族

   -

1

   -

   -

   -

   -

   -

1

羌族

   -

   -

   -

   -

1

   -

   -

1

未识别民族

   -

   -

   -

   -

   -

1

   -

1

第二节 宗教构成

青岛市主要有5种宗教,是历史上中国宗教活动的主要地区之一,先后有道教、佛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等宗教传入。到1990年,青岛市区及所属各县(市)、区共有职业宗教人员105人,宗教团体18个,开放寺、观、教堂18处。

道教 西汉建元元年(前140)即有道人在崂山修行,在东汉张陵创立道教后得到长足发展,兴于唐、宋,盛于元、明、清,各朝代道教在青岛地区先后建有“九宫、八观、七十二庵”,许多著名道士还受到皇帝的召见和敕封。至明、清,全真道在青岛已很盛行,20世纪初日趋衰落。青岛解放后,市区的道观保存完好者有59处,道士、道姑200余人。到1959年全市有道士、道姑89人,分布于27处道观。1990年有道士的道观1处,太清宫为其主要道观,道士20余人。

佛教公元3世纪佛教传入青岛,建于魏元帝景元五年(264年)的崂山崇佛寺,是佛教在崂山的发端地。东晋义熙八年(412年),高僧法显从天竺(今印度)取经后乘船到崂山,此后佛教在青岛地区逐步得到发展。1932年兴建青岛湛山寺,1944年基本建成。俊虚法师为首任主持(1934~1944年),湛山寺为天台宗在国内外很有影响的名刹。1959年青岛有佛教寺院13处,有和尚、尼姑、寄居(信徒住在庙里者)32人。1990年,青岛有佛教寺庙1处,和尚30余人。

基督教 传入青岛是在鸦片战争之后,最早到青岛的是美国北美长老会的传教士郭显德,嗣后不久美国美南浸信会、德国信义会的传教士也先后到青岛。从德国侵占青岛到青岛解放,先后有13个国家所属11个差会的传教士至青岛传教。青岛解放前夕,青岛的基督教各教派共有教堂及聚会场所140余处,外籍传教士90人,华籍教牧人员500余人,分21个教派,信徒1.2万余人。1957年,有教派19个,教堂50处;教徒3811人,其中男1290人,女2521人。1990年,青岛有教牧人员25人,开放教堂13处。其中,青岛市区的江苏路基督教堂为其主要教堂。全市有聚会点27处,信教群众1.8万余人。

天主教 传入青岛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德国侵占青岛后,1898年德国传教士白明德即到青岛,此后天主教在青岛迅速发展。青岛解放前夕,市区有教堂10处,修女院11处,外籍神修人员36人,华籍神修人员158人,信徒5000~6000人。1957年,有教堂6处,修女院2处;教徒2335人,其中男992人,女1343人。1990年,青岛有天主教主教1人,神甫3人,修女5人,信教群众2500人左右,开放教堂2处。其中,圣弥厄尔天主教堂为亚洲唯-的祝圣教堂。

伊斯兰教1928年传入青岛后,许多回民从外地陆续到青岛。回民穆斯林每到-地都要遵守伊斯兰教的功课,建立礼拜场所。最初于河南路购买房屋一处,作为临时礼拜场所,1929年迁到常州路9号。1990年,青岛市有阿訇1人,穆斯林约1000人,开放清真寺1处。

青岛市道士(道姑)统计表

表33                                                (1959年)                                           单位:人

宫观名称

道士

道姑

合计

太清宫

15

                  -

15

上清宫

3

                  -

3

太平宫

7

                  -

7

天后宫

4

                  -

4

圣清官

1

                  -

1

玉清宫

1

                  -

1

神清宫

3

                  -

3

华楼宫

3

                  -

3

童真宫

3

                  -

3

明道观

1

                  -

1

明真观

4

                  -

4

沧海观

1

                  -

1

太和观

1

                  -

1

大崂观

1

                  -

1

清溪庵

3

                  -

3

朝阳庵

1

                  -

1

荒草庵

1

                  -

1

常在庵

2

1

3

寿阳庵

2

                  -

2

紫府庵

1

                  -

1

百福庵

4

                  -

4

蔚竹庵

2

                  -

2

关帝庙

3

                  -

3

龙王庙

1

                  -

1

白云洞

12

1

13

明霞洞

6

                  -

6

竹子庵

                 -

1

1

第三节 婚姻构成

婚姻状况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时,青岛人口不多。1914年,市民只有57147人,每年结婚的男女很少。《胶澳志》记载:1902年10月至1903年10月,结婚8对;1903年10月至1904年10月,结婚7对;1906年10月至1907年10月结婚23对。

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妇女运动也风起云涌,使青岛的旧婚姻制度和风俗习惯受到冲击。此间,欧洲人定居青岛所传播的西方文化也产生了-定影响。-些知识青年接受新文化、新思想、新婚姻观,反对包办婚姻,要求婚姻自由、实行-夫-妻制,改变旧婚姻习俗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早婚、包办婚姻、-夫多妻等陋习仍然根深蒂固,甚至有13岁男性娶20岁女子为妻的陋习。

1932年,青岛市政府风俗改革委员会第四次常务会批准了社会局提出的“拟禁早婚、以维持男女青年身体保健”的议案,根据民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伪青岛特别市公署效仿天津举行的集团结婚的办法,于1940年4月10日公布了《青岛特别市市民集团结婚办法》,规定“凡市民结婚均得参加集团结婚典礼”。这一办法没有获得市民的支持。参加集团结婚的是绅贾寡豪之家,一般百姓人家结婚参与的很少。

青岛市早婚(11~15岁)情况表

表34                                            (1933~1938年)                                        单位:人

类别

合计

年别

1933

926

563

1489

 1935

1005

944

1949

 1938

1060

569

1629

合计

2991

2076

5067

青岛市寡妇统计表

表35                                             (1933~1938年)                                       单位:人

年龄段

1933

1935

1938

11~15

68

-

-

16~20

158

98

10

21~25

335

201

23

26~30

671

619

98

31~35

695

771

96

36~40

883

1177

199

41~45

1145

1407

253

46~50

1303

1790

313

51~55

1374

1757

251

56~60

1122

1803

364

61~65

1120

1627

287

66~70

1030

1599

246

71~75

813

1272

149

76~80

622

825

103

81~85

368

444

61

86~90

156

206

36

90以上

 19

27

11

合计

11882

15623

2500

青岛市男婚女嫁情况表

表36                                             (1929~1938年)                                         单位:人

类别

合计

年别

1929

139

129

268

1930

858

620

1478

1931

1623

1256

2879

1932

1361

964

2325

1933

1006

858

1864

1935

1005

944

1949

1938

1060

569

1629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青岛市区户数达152768户,人口达753369人。其中男424204人,女329165人。男婚女嫁共272人,其中男170人,女102人。其间,婚姻管理上放任自流,仍沿袭旧的风俗习惯,只是在结婚仪事程序上做了一些规定,青岛市政府于1946年4月4日出台了《婚姻仪事》和《集团结婚》两个条例。《结婚仪事》中规定:男女青年届法定婚龄,双方同意结婚时,得择期订婚,双方互换婚约书。订婚时应向父母预告,请求指导。未成年者,应事先向父母或法定代表人请求同意,父母或代理人在婚约书上署名或盖印章方可。

青岛市民婚姻情况表

表37                                              (1933~1938年)                                        单位:人

年别

1933

 1935

1938

婚别

未婚

127955

140205

224720

有配偶

231009

281058

128813

鳏寡

25423

33870

5548

离婚

17

49

22

青岛市婚姻情况表

表38                                                (1946年)

地域

性别

共计

未婚

有配偶

丧偶

离婚



小计

15岁以上

15岁以下


合计

   -

753369

362745

123841

238904

347993

42560

71


总计

424204

84871

72189

126872

202821

22276

64


329165

163684

51652

112032

145172

20284

25


市南区

56487

25818

10745

15073

28930

1732

6


38112

19624

7551

12073

16757

1724

7


市北区

65616

33408

19406

14002

29970

2211

27


39632

18704

6241

12463

19917

1000

11


台西区

47057

17280

6419

10861

28371

1406

   -


34824

17016

6604

10412

16184

1624

   -


台东区

48413

25769

12559

13210

22328

314

2


34140

18104

7629

10475

15622

412

2


四沧区

61839

18813

427

18386

33622

9403

1


53825

23430

6428

17002

24564

5830

1


薛家岛区

13560

7749

2238

5511

5396

415

   -


11267

6280

1682

4598

4598

389

   -


阴岛区

9603

5322

1891

3431

3884

397

   -


8693

5479

1893

3586

2852

362

   -


浮山区

24926

15807

6168

9639

8321

797

1


19064

11119

2649

8470

7182

762

1


李村区

34416

17966

5388

12578

14716

1729

5


31320

14754

2955

11799

13725

2841

   -


崂西区

20636

10251

2412

7839

9236

1149

   -


18631

9112

2622

7090

8174

1345

   -


夏庄区

29466

15136

3480

11656

12498

1828

3


28383

14727

4772

9955

10484

3169

4


崂东区

12186

5742

1056

4686

5549

895

   -


11274

5335

1226

4109

5113

826

   -


青岛市政府推行的“集团结婚”和前时期的“集团结婚”如出一辙。1947年共举行两次。

青岛市集团结婚情况表

表39                                                (1947年)                                            单位:人

年龄

共计

第一届

第二届



小计

小计

小计


总计

174

87

87

78

39

39

96

48

48


15~19

20

1

19

9

 

9

11

1

10


20~24

83

29

54

35

12

23

48

17

31


25~29

58

46

12

29

22

7

29

24

5


30~34

11

9

2

3

3

 

8

6

2


35~39

2

2

 

2

2

 

 

 

 


到1948年,参加集团结婚的越来越少。11月份结婚的:市南区1对,市北区5对,台东区5对,台西区9对,崂东区27对,崂西区29对,夏庄区65对,李村区42对,浮山区12对,阴岛区4对,四沧区36对,共275对。该275对结婚者都没有参加集团结婚。青岛市政府社会局于1948年11月20日在兰山路礼堂举行该年度第4届集团结婚典礼,只有1对新婚夫妇参加。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青岛妇女挣脱了不平等的锁链,获得了婚姻自由,享有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1949年11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依据《山东省婚 姻暂行条例》,公布试行《办理婚姻登记办法》(草案),以废除封建主义的包办婚姻、重婚、早婚、蓄婢纳妾、童养媳、买卖婚姻和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陋习为宗旨,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保护民族健康与儿童权利的原则,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新型婚姻制度。于此同时,以市民政局为主管机关,由各区公所受理承办婚姻登记。  

为防止重婚、买卖婚姻的发生,男女办理婚姻登记时,必须符合条例规定,持有免冠照片及派出所证明,经审查批准,发给婚姻证书。革命军人持有部队政治部门、机关职员持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双方自愿离婚者,区公所调解无效,转民政局进一步调解,合乎离婚条件者,发给离婚证书。离婚的再次结婚,须持有离婚证书。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青岛市展开了广泛的宣传活动,市人民政府编印了《婚姻法宣传提纲》,召开干部大会,市妇联亦召开各界妇女大会,动员社会各界,利用报纸、广播、电影、幻灯、戏剧等形式,广泛宣传,使《婚姻法》的基本内容在全市家喻户晓。

《婚姻法》颁布实施,使婚姻关系受到冲击,特别是深受压迫的妇女,纷纷起来争取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的权利,但是由于封建主义统治年深日久,包办、强迫与买卖婚姻仍有存在,-些起来争取婚姻自由的女子继续受虐待,甚至被杀害。

1951年9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组成3个检查组分赴市北区、崂山郊区和第一棉纺织厂,在检查《婚姻法》实施情况过程中,发现妇女受虐待情况比较严重,包办、重婚、纳妾、老少婚姻也有存在。据统计,妇女受严重虐待案件183件。因婚姻问题妇女自杀的40人,被杀的2人,自杀未成的22人。自杀案件中多因受不了丈夫、公婆残酷虐待所致。

随着《婚姻法》的深入贯彻,婚姻登记制度的逐步健全,结婚率、离婚率上升,1950年6月至1951年10月,市区共办理结婚登记6372件。离婚案件经市民政局登记的有775件,其中重婚纳妾、受虐待、欺骗婚姻等401件,感情不和的374件。1951年1~8月,交法院处理的婚姻案件共1845件。其中,离婚1552件,解除婚约84件,其他婚姻关系209件。妇女到妇联反映婚姻问题627件。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第一位。1952年,市内6区(市南、市北、台东、四方、台西、沧口)共办理婚姻登记5890对,其中结婚登记5187对,离婚登记703对。结婚登记中,寡妇改嫁的821人;离婚登记中,因重婚离婚的126人。

1953年2月6日,中共青岛市委制发了《3月份开展全市范围内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活动计划》,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市委宣传部领导作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报告。8月10~13日,副市长张公制在市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贯彻《婚姻法》宣传月的报告。1953年,准予登记结婚的8889对,复婚的102对,准予离婚登记的1456对,调解不离的490对,转法院处理1552对。

1954年,市民政局先后4次召开各区负责登记干部会议,以改进婚姻登记工作,提高干部政策水平,加强对结婚登记申请对象的审查教育工作。这一年,市区受理结婚登记7398对,批准结婚的7346对。经审查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52对,强迫包办2对,不及婚龄的5对,其他45对,均未准予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1529对,经调解不离的624对,占离婚登记总数的40.8%;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91对,占5.9%,因草率离婚又复婚的89对。批准离婚登记的814对,占53.23%;其中,因双方感情不和离婚者648对,受虐待的14对,重婚94对,其他不合法的58对。

1955年6月以后,青岛市开始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婚姻登记办法》。是年9月份,结婚登记交由街道办事处办理。1956年申请结婚者8304对,准予结婚登记8233对(内复婚66对)。审查出强迫、包办婚姻5对,不及婚龄者16对,其他不合法婚姻50对,均未准予登记。申请离婚的1005对,准予登记481对。其中,感情不和的381对,经调解和好不离者323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201对。

1962年6月,市民政局发现婚姻登记出现混乱现象,会同法院、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对市内6区和崂山县4个人民公社进行检查。发现由于经济困难,农村人员外流较为严重,民政干部调动频繁,业务生疏,执行婚姻政策不严肃,登记审查工作不仔细,手续不严格、不统-,甚至无专人办理等;导致重婚、非法同居、包办婚姻、草率结婚、草率离婚等现象相继发生。青年男女结婚索要彩礼的情况也较普遍。针对上述问题,工作组对负责婚姻登记干部加以整顿、教育。1963年3月16日,市民政局又会同法院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深入到基层全面检查贯彻《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情况。9月,在市内各区开展提倡晚婚的宣传教育。到12月底,申请结婚的1659对,批准结婚登记的981对,适于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831对,占准予登记的84.7%。

1972年6月20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的几项规定》,规定城市男女青年和农村男青年结婚年龄应在25周岁以上,农村女青年在23周岁以上,学生、学徒工在学习培训期间不得结婚。为鼓励晚婚,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时,首先录用未婚青年;房产部门应照顾晚婚青年分配住房。提倡结婚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索要彩礼、变相买卖婚姻。1975年,台东、四方、沧口三个区,共办理结婚登记3337对,男女双方符合晚婚年龄的有2741对,晚婚率达87.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2月,青岛市开展了“新婚姻法宣传月”活动。1981年1月1日,新《婚姻法》正式实施。1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婚姻法的通知》,要求继续做好新婚姻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着重强调各级政府部门的干部必须依法办事,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惩办违法犯罪分子。2月下旬,青岛市民政局对全市各县及市南、市北、台东区和3个街道办事处、3个大型工厂、1个人民公社贯彻婚姻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无包办、买卖婚姻现象,结婚年龄均符合法定年龄。

1986年,市内5区共办理结婚登记19127对。其中,19122对准予登记,未予登记的5对。初婚者37293人,再婚者951人(男524人,女427人),复婚者56对。受理离婚登记381对,其中准予离婚141对,调解不离的240对。

1987年1月1日,青岛市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结婚证》、《离婚证》、《结婚申请登记表》、《离婚申请登记表》,《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等8种新的婚姻登记证件。

1989年,青岛市对违法婚姻进行清查,查出各类违法婚姻1866对。其中,未办结婚登记的1837对,占违法婚姻总数的98.45%;不符合结婚规定办理登记的29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中,有转亲、换亲、包办婚姻33对,外流人员245对,达不到晚婚年龄的862对,其他697对。对未登记而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其进行教育后依法处理。全市处理各类违法婚姻1714对,占清查出违法婚姻总数的91.85%。

1990年5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召开纪念两部《婚姻法》颁布40周年和10周年大会。会后根据民政部、中宣部等10个部门联合发出的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精神,各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成立宣传小组168个,发表电视专题和广播讲话302次。结合宣传婚姻法,对违法婚姻进行了清查,全市查出违法婚姻1751对,均依法作了处理。是年,有45对青年退掉父母包办的婚约;40对青年退掉了近亲和娃娃亲;504人退掉高额彩礼;311对新婚男女喜事新办,参加了集体婚礼。

婚姻年龄构成 青岛解放前,人口骤增骤减,婚姻状况处于不稳定状态,青岛市市民的婚姻由11岁和11岁以上人口构成。

青岛市婚姻构成情况表

表40                                             (1933~1938年)

类别

11岁以上人口(人)

未婚人口占11岁以上人口比例

有配偶者占11岁以上人口比例

鳏寡、离婚者占11岁以上人口比例

年别

1933

384404

33.28%

60.09%

6.60%

1935

455782

30.80%

61.75%

7.44%

1938

401709

57.68%

39.78%

2.50%

1935年,未婚、有配偶、鳏寡,男性都高于女性。1935年男女未婚人口共有140205人,其中男性102227人,女性29978人。男性未婚者,11~90岁每个年龄段中都有。11~35岁的5个年龄段中,人数达83581人,占未婚人口的59.61%。女性未婚者,11~75岁的每个年龄段中都有。11~35岁的5个年龄段中,有37356人,占未婚人口的26.64%。男性未婚者比未婚女性高32.97%。

有配偶人口281058人,男性为153932人,女性为127126人。有配偶人口数多在21~50岁这6个年龄段中,有配偶男性为117829人,占有配偶人口的41.92%。女性有配偶为96277人,占有配偶人口的34.25%。有配偶男性比女性高7.67%。有配偶男性最低年龄在11~20岁两个年龄段中,有10667人,占有配偶人口的3.79%,最高年龄在86岁以上人口中有27人,占有配偶人口的0.0096%。有配偶女性最低年龄在11~20岁两个年龄段中,有10913人,占有配偶人口的3.88%。有配偶女性的最高年龄在86岁以上的有26人,占有配偶人口的0.0092%。

鳏寡共有33870人。男性18241人,女性15629人。男性最低年龄在16~20岁年龄段中有90人,占鳏寡人口的0.26%;最高年龄段在91岁以上有30人,占鳏寡人口的0.88%。女性最低年龄在11~20岁年龄段中有98人,占鳏寡人口的0.28%。

离婚共49人,男性31人,女性18人。男性占离婚人口63.26%。女性占离婚人口的36.73%。男性离婚最低年龄在16~20岁年龄段中有1人,最高年龄在61~65岁年龄段中有1人。女性离婚最低年龄段16~20岁年龄中2人,最高年龄在51~55岁年龄段中有2人。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人口上升到753369人,未婚人口362745人。其中,15岁以上未婚人口123841人,15岁以下未婚人口为238904人,为总人口的48.14%。有配偶的人口为347993人,占总人口的46.19%;丧偶人口为42560人,占总人口的5.64%;离婚的只有71人,占总人口的0.0094%。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市内5区的婚姻构成年龄为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1982年和1990年未婚人口、有配偶人口,以及丧偶、离婚人口的比重有升有降。1982年市内5区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为876697人。未婚人口277906人,占总人口的31.69%。有配偶人口为545620人,占总人口的62.23%。丧偶人口为48516人,占总人口的5.53%。离婚人口为4655人,占总人口的0.53%。1990年,青岛市人口增加,市内5区15岁以上人口增加到1055471人。未婚人口比重比1982年下降,为22.76%,有配偶人口上升为71.11%。丧偶人口与1982年相比略有下降,为5.29%。离婚人口上升为0.83%。

未婚人口 青岛市市内5区未婚人口男性高于女性。1982年,市内5区未婚人口,男性为154799人,占未婚人口的55.70%,女性为123107人,占未婚人口的44.30%,男性比女性高出11.40%。1990年,男性未婚人口为145355人,占未婚人口60.50%,女性未婚人口为94876人,占未婚人口的39.49%,男性比女性高出21.01%。1982年和1990年相比较,1990年,男性比1982年高出9.61%。男性未婚人口高于女性未婚人口仍有上升的趋势。

未婚人口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5~25岁年龄段。

青岛市市内5区未婚人口比重与全省相比较:1982年,全省未婚人口比重为28.18%,青岛市市内5区未婚人口比重为31.7%,比全省高出3.52%。1987年,全省未婚人口比重为25.74%。1990年青岛市市内5区未婚人口比重为22.76%,低于全省2.58%。

有配偶人口 一、1982年,青岛市内5区15岁及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为545620人,占15岁以上总人口的62.23%。比重低于全国和全省。1990年,青岛市内5区有配偶人数上升,为750897人,占15岁以上总人口71.14%,高于全国的65.94%和全省的67.24%。二、男性有配偶者比重略高于女性。1982年,男性为277356人,占有配偶人口的50.83%;女性有配偶人口为268264人,占有配偶人口的49.16%;男性比女性高出1.67%,有配偶人口的性别比104:94。1990年男性有配偶人口为373129人,占有配偶人口的46.69%;男性比女性高0.57%,有配偶人口的性别比为101:96。三、有配偶人口主要集中在20~50岁年龄段。26~49岁各年龄段中有配偶人口达90%以上。

初婚年龄 20世纪50年代,男性初婚年龄在20岁以上,女性在18岁以上。青岛市婚姻登记机关照章严格审查,按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把关,不及法定婚龄者,规劝推迟婚期。1954年,市区受理7398件结婚登记申请对象中,有5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经劝导未予登记。60年代提倡晚婚,初婚年龄进一步提高,女性初婚年龄达到20岁以上。70年代平均年龄在21岁以上。80年代初平均年龄达到22.77岁。

丧偶 1982年,市内5区丧偶人口48516人,男性丧 偶人口为10586人,女性丧偶人口为37930人。男性丧偶人口占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1.20%,女性丧偶人口占4.32%。1990年,市内5区丧偶人口55875人,男性丧偶人口12411人,女性丧偶人口为43464人。男性丧偶人口占15岁以上有配偶人口的1.17%,女性丧偶人口占4.11%。女性丧偶人口高于男性丧偶人口。

青岛市区女性初婚年龄情况表

表41                                              (1984~1988年)

类别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区别

人数

平均初婚年龄

人数

平均初婚年龄

人数

平均初婚年龄

人数

平均初婚年龄

人数

平均初婚年龄

市南区

71

24.73

76

24.55

89

24.27

84

24.74

68

24.75

市北区

44

24.52

59

24.95

54

24.15

37

24.49

50

24.26

台东区

39

24.72

41

24.76

51

24.8

62

24.4

48

24.31

四方区

58

24.9

65

24.32

58

23.59

48

23.85

48

24.19

沧口区

46

24.74

47

24.21

81

23.57

63

23.97

52

24.04

说明:据各年抽样调查。

与全省相比,全省1982年丧偶人口为7.42%,青岛市市内5区丧偶人口为5.53%,低于全省人口。1987年,全省丧偶人口为6.7%,青岛市市内5区为5.29%,仍低于全省。

再婚 1952年,青岛市内5区共办理婚姻登记5890件,寡妇改嫁者达821人,占婚姻登记人口的13.93%。

此后,丧偶再婚或离婚后再婚人口逐年增加。1985年,男性申请再婚登记的275人,女性有135人,共410人,占全年准予登记结婚人口的1.31%。1987年,男性申请再婚登记的819人,女性806人,共1625人,占全年准予登记结婚人口的4.95%。1990年,男性申请再婚登记983人,女性987人,共1970人,占全年准予登记结婚人口的9.93%。

离婚 1950年6月至1951年10月,离婚登记775件。其中,重婚纳妾、受虐待、欺骗婚姻等不合法婚姻案件401件,感情不和374件。此外,由民政部门转法院处理的婚姻案件1845件。其中,离婚的1552件,解除婚约的84件,其他婚姻关系209件;妇女到妇联反映婚姻问题的627件。1953年,全市准予离婚登记的1456人,其中经调解不离的490人,转法院1152人(含郊区)。

80年代,青岛市离婚人口有以下特征:一、青岛市离婚人口比重高于全省。1982年,全省离婚人口占有配偶人口的0.40%,青岛市市内5区为0.53%。1987年,全省离婚人口占0.32%,青岛市市内5区离婚人口占0.83%。二、青岛市市内5区离婚总人口女性高于男性。1982年,青岛市市内5区离婚人口为4655人,其中男性为1905人,女性为2750人。1990年,市内5区离婚人口为8768人,其中男性为4111人,女性为4657人。三、离婚人口年龄大多是40岁以上年龄段。1982年,青岛市40岁以上离婚的为16517人(含区、县),占离婚总人口的86.16%。1990年,青岛市市内5区40岁以上离婚的为5375人,占离婚总人口的74.8%。

复婚 青岛解放前,没有复婚人口数的记载。解放后,开始有复婚数字的记载,1953年102对,占全年准予结婚登记总对数的1.15%(含郊区)。至1963年,每年都有几十对男女复婚。1983年,全市115对复婚,占全年准予结婚登记总对数的0.34%。1990年90对复婚,占全年准予结婚登记总对数的0.16%。

青岛市民婚姻登记情况表

表42                                            (1949.6~1990年)                                      单位:对

类别

结婚

离婚

转法院

备注

年别

准予登记

未予登记

复婚

准予登记

调解不离

1949.6~1949.12

   -

   -

   -

13

194


   -

1950.1~1951.10
6740

775
2215

5890

703 373 1771

1953

8889

   -

102

1456

490

1552

含郊区

1954

7346

52

89

814

624

90

   -

1955

8797

51

74

774

462

123

含郊区

1956

8233

71

66

481

323

201

含郊区

1957

10258

171

68

441

406

192

含郊区

1958

7093

146

47

313

253

83

含郊区

1959

6873

88

41

272

149

64

含郊区

1960

7844

66

37

328

140

104

含郊区

1961

5298

66

21

171

157

30

   -

1962

10595

114

58

205

140

66

   -

1963

6267

394

61

236

169

106

   -

1967

7340

57

   -

   -

   -

   -

   -

1978

35425

605

35

391

428

227

全市

1979

44102

3780

52

258

203

109

全市

1980

18482

   -

26

95

53

42

   -

1983

33563

1511

115

373

427

444

全市

1984

12203

28

41

131

145

58

   -

1985

15624

5

34

135

166

   -

   -

1986

19122

5

56

141

240

   -

全市

1987

77049

2194

63

674

   -

   -

全市

1988

62237

1422

64

739

   -

   -

全市

1989

64573

1515

85

674

   -

   -

全市

1990

56842

1241

90

662

   -

   -

全市

第四节 家庭构成

德国侵占时期,青岛划分为内界、外界,内界四区、外界五区。

1910年,界内家庭户数无记载,居民为34180人。界外,家庭户数23232户,居民101939人。海西2284户:10870人;阴岛1676户,9526人;黄岛266户(人口不详);水灵山岛393户,1934人;竹岔岛户数无记载,居民277人。  

1922年12月,北洋政府收回青岛。1923年,家庭户总数为55384户,以后每年递增。1924年增加2169户,1925年增加2668户,1926年增加1481户,1927年增加2335户,1928年增加1444户,1929年增加4261户;平均每年增长3.30%。

1929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当年总户数为69742户,1930年增加4539户,1931年增加1351户,1932年增加6213户,1933年增加5445户,1934年增加2766户,1935年增加15276户,1936年增加5463户。1937年,由于“七七事变”,家庭总户数比1936年减少34030户,11月总户数为76765户。

1938年1月,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当年家庭户总数为92233户,1939年增加14297户,1940年增加14269户,1941年增加1837户,1942年减少33019户,1943年增加3户;1944年减少869户。

1945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当年家庭户总数为121454户,1946年增加31314户,1947年增加10085户,1948年增加27785户;1949年,由于人民解放军在全国的节节胜利,青岛国民党达官要员纷纷南迁,2月家庭户总数为191758户。1945~1949年,年平均增长10.07%。

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当年青岛市七区(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沧、浮山、李村)家庭户总数为123629户,总人口为582683人。1950年,家庭户总数为117797户,比上一年减少5832户;1951年减少10880户。1952年,人民政府大力发展经济,整顿社会治安,青岛市的社会环境有了很大改观,总人口和家庭户都处于增长的状态。1952年,家庭户增加24082户,总户数130999户。1952年12月至1960年12月,家庭户总量发展平稳,年均增长4.96%。其中,只有1958年,家庭户统计数比1957减少3.63%。60年代家庭户发展缓慢,平均每年增长1.53%。70年代,家庭户总量的发展比60年代有所增长,平均每年增加3.66%,仅1979年就增加家庭户25909户。 

80年代,青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环境安定,生活日益改善,每年进入婚期的青年,婚后多数独立门户,全市家庭户总量猛增。1981~1990年,共新增家庭户357888户,平均每年增长8.50%。

家庭平均规模青岛解放初期,家庭平均规模保持在4.5人的水平。1953年略有上升,为4.56人。到1964年,市内5区的家庭平均规模,仍在4.93人的水平上。四方区达到5.08人,沧口区更高,为5.42人。70~80年代,由于开展计划生育,比重开始下降。1982年,市内5区家庭平均规模为3.78人。1990年,市内5区家庭户为385444户,平均规模为3.85人。

不同规模家庭构成 1982年,青岛市市内5区不同规模家庭户为296222户。其中,一人户28257户,二人户38225户,三人户67456户,四人户67287户,五人户50856户,六人户25915户,七人户11148户,八人及八人以上户7078户。3~5人户数最多。这三类户数的规模,占市内5区家庭户不同规模总数的59.60%。1990年,青岛市内5 区家庭户不同规模总数为385444户。一人户为27987户,二人户为66819户,三人户为176233户,四人户为69726户,五人户为31818户,六人户为9066户,七人户为2535户,八人及八人以上户为1260户。

家庭户的代际结构 1982年,青岛市内五区家庭户代际结构以二代户为主体,二代户为181455户,比重占61.26%;其次是三代及三代以上户,为57508户,占19.41%。一对夫妇户为14968户,占5.05%。这三种家庭代际结构占青岛家庭户代际结构总数的85.72%。1990年,青岛市不同规模的家庭户总数为658515户,家庭户代际结构仍以二代户为主体,为444868户,比重占67.55%;其次是三代户及三代以上户81514户,占12.38%。一对夫妇户为68661户,占10.43%。这三种代际结构占总数的90.36%。

单身户与集体户

单身户 1982年,青岛市市内5区单身户为28257户,占青岛市市内5区家庭户规模总数的9.54%。1990年,青岛市内5区单身户为27978户,占市内5区家庭户总数的7.26%。

集体户 1982年,青岛市市内5区集体户为1201户,占家庭总户数的0.4%。1990年,集体户为1090户,占市内5区家庭总户数的0.28%。

第五节 涉外婚姻

青岛市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始于20世纪60年代。1965年12月31日,青岛市民政局、市华侨事务处联合发文规定:对来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涉外婚姻,由市民政局与华侨事务处共同办理。先由华侨事务处报上级侨务部门转请中国驻外使领馆进行了解;对未和中国建交国家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由街道办事处和人民公社通过其亲友了解他们的婚姻状况,必要时由其本人提供可以为其证明的团体和证人。然后由市民政局和华侨事务处共同受理,审查后,转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办理结婚登记。对临时回国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婚姻登记机关要事先将其本人在国外或港澳的婚姻状况了解核实,并要本人在国外或港澳地区的无配偶的书面声明。离婚的,要提供离婚证明,本人签字盖章。然后逐级报告民政局,待与市华侨事务处研究同意后,始准予办理结婚登记。

1979年始,办理涉外华侨和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统-由市民政局受理,市民政局受理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由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并转告申请结婚登记国内一方人员的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同时发给结婚证书。中国人同在中国工作和学习的外国人及其他临时至华的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由市外事办公室审查报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审批。市外事办公室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婚姻状况证明及上级批转的文件转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中国人同常住中国的外国侨民,或外籍华人来华同中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有效的无配偶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由市民政局受理,经市公安局外事部门检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如申请人系中国血统外籍船员,则经市航运公安局审查,由市民政局与市公安局商定批准,市民政局函转区民政局转告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国外华侨临时回国申请与国内公民结婚登记,申请人须提交侨居国法律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及侨居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市侨务办公室验证,确认无误后,出具同意办理结婚登记的书面材料,由市民政局审查,转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港澳同胞临时回内地与内地公民办理结婚登记,须提交港澳当局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查了解,出具有效信件介绍至市民政局审核同意后,转区民政局,由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

1983年3月以后,青岛市民政局按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8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同外国人结婚问题的内部规定》的请示。青岛市遵照民政部1983年8月26日颁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10月26日,山东省民政厅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通知》,规定:省内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一律由济南、青岛两级市民政部门负责办理。申请结婚者,可持有关证件直接到济南市或青岛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4月,根据民政部、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台湾同胞与大陆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开始受理涉台婚姻,正式办理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之间的婚姻登记,当年就办理了9对。

1979~1990年,办理涉外婚姻189对。其中,涉外籍华人46人,外国人38人,港、澳、台同胞105人。

青岛市涉外婚姻统计表

表43                                            (1979~1990年)

类别

合计(对)

华侨(人)

港澳台同胞(人)

外国人(人)

国内公民(人)

年别

1979

4

-

4

-

-

4

1980

7

3

3

1

2

5

1981

11

5

3

3

1

10

1982

9

4

5



9

1983

7

2

4

1

2

5

1984

7

2

4

1

1

6

1985

19

5

10

4


19

1986

6

1

3

2

2

4

1987

13

5

5

3

5

8

1988

20

2

10

8

6

14

1989

30

6

17

7

5

25

1990

56

11

37

9

6

50

合计

189

46

105

38

30

159

第六节 外侨家庭

1929年,外侨共有2782户。其中,日本侨民2286户,苏联侨民137户,朝鲜侨民93户,德国侨民95户,美国侨民87户,英国侨民62户,法国侨民9户,希腊侨民5户,丹麦侨民3户,葡萄牙侨民3户,荷兰侨民2户。1930年,外国侨民3145户。其中,男7056人,女5301人,共12357人。1931年,外国侨民3055户。其中,男7134人,女5339人,共12473人。1932年,外国侨民3040户。其中,日本侨民2481户,苏联侨民146户,美国侨民113户,德国侨民109户,朝鲜侨民80户,英国侨民68户,法国侨民15户,葡萄牙侨民4户,瑞典侨民2户,荷兰侨民2户,希腊侨民9户,丹麦侨民5户、波兰侨民3户,捷克侨民2户,奥地利侨民1户。1934年,外国侨民3094户。其中,日本侨民2523户,朝鲜侨民184户,苏联侨民174户,德国侨民113户,英国侨民74户,丹麦侨民7户,波兰侨民5户,希腊侨民4户,葡萄牙侨民2户,意大利侨民2户,委内瑞拉侨民2户,荷兰侨民1户,匈牙利侨民1户,立陶宛侨民1户,罗马尼亚侨民1户,瑞士侨民1户。

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本侨民骤增。1939年,外侨家庭户增加到8325户。其中,日本侨民7123户,朝鲜侨民增加到594户。其他国家和地区外侨家庭户有:白俄侨民303户,德国侨民104户,英国侨民94户,美国侨民64户,法国侨民9户,波兰侨民9户,丹麦侨民4户,菲律宾侨民4户,意大利侨民4户,希腊侨民3户,捷克侨民2户,比利时侨民2户,立陶宛侨民2户,罗马尼亚侨民2户,乌克兰侨民1户,犹太侨民1户。1940年,外侨家庭10400户。1943年,外侨家庭12322户。其中,日本侨民11038户,朝鲜侨民720户,白俄侨民314户,德国侨民71户,英国侨民41户,波兰侨民15户,法国侨民13户,苏联侨民11户,美国侨民11户,瑞典侨民7户,意大利侨民5户,瑞士侨民5户,希腊、荷兰、拉脱维亚侨民各3户。爱沙尼亚、伊朗、挪威、匈牙利各2户。比利时、捷克、丹麦、西班牙、菲律宾、芬兰、葡萄牙、土耳其、罗马尼亚等10国侨民各1户,无国籍侨民8户。太平洋战争后,外侨流动性较大。至1944年,美、英、法等国侨民基本上完全撤离青岛。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30多个国家的侨民在青岛定居。1945年在青岛的外侨共679户,计有苏联侨民60户,德国侨民55户,英国侨民22户,美国侨民17户,波兰侨民10户,法国侨民8户,奥地利侨民8户,意大利侨民6户,菲律宾侨民5户,希腊侨民5户,瑞典侨民5户,荷兰侨民4户,瑞士侨民3户,比利时、罗马尼亚、加拿大、丹麦、葡萄牙、伊朗、挪威侨民各2户,匈牙利、智利、阿尔巴尼亚、阿根廷、西班牙、土耳其侨民各1户,日本侨民151户;此外,该时期还有委内瑞拉、南斯拉夫、澳大利亚和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侨民计300户。

建国后尚有25个国家的侨民居住在青岛。1989年,仅朝鲜、印度尼西亚、日本、巴西、苏联等5个国籍侨民定居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