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维护渔权
2019-11-10

第一节受  侵

1913年,日本拖网汽船会社的渔轮开始侵入青岛海域捕鱼。翌年,日本在青岛设水产株式会社和政昌渔业部,从事手操网和延绳钓渔业。设水产组合控制渔业经济,侵入青岛沿海的日本渔船迅速增加。至1916年猛增到130艘。1925年底曳网渔轮达到64艘。在日本近海禁止使用的底曳网、升网、打濑网等大量侵入。日本渔船对侵入青岛沿海捕鱼,蓄谋已久,日本侵占青岛后随即扰掠近海优良渔场,进而与驻上海、大连的日本渔业相呼应。在日本侵占期间,每年有近100艘渔轮进出青岛港。春秋渔汛,日人驾大腹帆船或机轮到海州湾,小船则在灵山岛、小公岛、大公岛、潮连岛、千里岩一带渔场捕鱼。最初掠捕的主要鱼类为真鲷,大船年获2.5万公斤,小船获1万公斤左右。尔后日本大分县数十艘大帆船经大连转到青岛沿海的千里岩、灵山岛、大公岛、沙子口等海域掠捕鲨鱼。入秋鲨鱼散去,再转而捕真鲷,致使真鲷资源遭酷渔滥捕而濒临灭绝。1925年以前,真鲷占总渔获量的10%以上,到1937年只占0.3%。后期掠捕目标转以石首鱼类和对虾为主。由于日本渔轮控制青岛近海的优良渔场,迫使中国渔轮转至烟台、威海、龙口等海域作业。1930年,日人水产组合的大小渔船60多艘侵入青岛沿海捕鱼,年售鱼价值40万元,并强迫渔民加入水产组合,操纵青岛渔业经济。1935年4月,日本汽船侵入崂山头一带捕鱼,损毁即墨渔民的渔网数十条,引起当地渔民的强烈不满。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在青岛设华北水产协会青岛支部、青岛水产统制组合、山东渔业株式会社等渔业机构8处,常年有渔船100艘左右,大量掠捕鱼虾,仅1942年在青岛的渔获量即达2万多吨。日本渔轮还在海上破坏青岛渔民的渔船渔网,加剧了民间渔业的衰落。

50~60年代,日本渔轮越境捕鱼事件仍极严重,多次损坏青岛渔船的渔具,并违犯中日有关捕鱼网目的规定。50年代初,时有数百艘渔轮,侵入黄海水域中国渔船作业区捕鱼。1957年9月18~19日,悬日本国旗的4对渔轮,船号用草包蒙盖,在灵山岛西南帆船作业区拖网,流亭区渔民示意其已违犯海区规定,日本渔轮方才离去。1964年6月7~8日,日本渔轮“第55明和丸”、“第33片江丸”、“第13大山丸”等20多对拖网船,进入北纬33°29′东经122°10′拖网禁渔区作业,并拉坏青岛水产捕捞公司流网101片。1965年12月25日,日本渔轮第17、18、21、22喜久丸进入北纬30°57′东经123°57′海域拖网,拉坏青岛11、13号两船的流网22片。1968年6月7日,“第20德广丸”等6对日本渔轮进入拖网禁渔区拖网,并拉坏青岛海洋渔业公司流网25片。是年2月25日,在北纬36°10′东经123°15′发现日轮拖网1盘,囊袋网网目小于54毫米,天井网、侧网、背网、腹网网目小于65毫米,违犯中日协定有关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

第二节维  护

日本渔船自1913年侵入青岛海域,其活动范围自海州湾至山东高角,凡350海里,皆为青岛地区帆船渔业的主要渔场。1922年北洋政府虽收回青岛主权,但对外侮却抵御无力,日轮越界捕鱼之风未减,直至1927年,渤海舰队派舰阻止外船侵入中国领海,始有维护渔权、保护渔业之举。对日人侵犯渔权能以实力制止,青岛渔业稍振。渤海舰队将黄渤海之间划分为四个海防区,海州湾至潮连岛南北60海里海域为第一海防区,潮连岛至成山头海域为第二海防区,成山头至黄县、招远分界处及北隍城海域为第三海防区,自分界处至大河口以北海域为第四海防区。各海防区有专务军舰保护渔业治安,数年间得以制止日轮越界捕鱼。1928年3月,由胶澳商埠局召集即墨、胶县、诸城、黄县、福山、掖县、蓬莱、荣成、利津、无棣10县及胶澳各区代表35人,在青岛开会。根据沿海盗匪滋扰、外轮侵渔等情势,研究保护渔业办法。按各海防区事务之简繁,请海军派舰艇分段保护。为保持军舰与渔船的联系,渔船以国旗为标识,军舰悬保护渔业旗帜。1929年10月,青岛特别市政府函请中央政府向日领交涉,限期收回日本人设立的渔业机构,维护中国渔业主权。12月,外交部山东交涉署饬令青岛特别市政府将日本渔船侵入鲁省中国领海捕鱼的事实查明上报。1930年1月,青岛市港务局报告称:“查日本渔船在我国领海及胶州湾一带任意捕鱼,有损国权,迭经海军当局严重取缔”。11月,青岛市政府第三科提出制止日本侵犯渔权的三条建议,得到各方支持,共同拟定建立青岛渔业经济的办法,拟于1931年5月执行。1932年10月,冀鲁渔业管理局在青岛成立办事处,租渔轮两艘,改为巡逻艇从事护渔。但未久,南京国民政府下令对前颁之禁令暂缓执行。日本侵犯渔权之势又起,海区护渔不久即告停止。1935年8月,青岛市市长向日本驻青岛总领事发出公函,就日本渔船在崂山头和青岛沿海捕鱼事件,申明中国渔法规定:在中国取得渔业权者,应以有中国国籍为限,外国人不得侵入中国领海捕取鱼类;对日本渔船侵害中国领海主权的行为,应即查明,予以制止。如此抗议性举措,未能发生效力。1947~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农业部制定《日本渔船越界捕鱼处理办法》,饬令冀鲁区海洋渔业督导处及各区渔业主管官署办理,规定:日本捕鱼区域在对日和约未签订前,应以驻日监军总部所规定之范围为标准,逾越该项范围而向中国方面捕鱼者,以越界捕鱼论;凡越界捕鱼之日本渔船、渔具及渔获物应予没收,其船长、船员驱逐出境。但主管当局在当时极少付诸实际行动。

建国后,50年代初,为制止日本渔轮侵渔行为,山东水产公司兼负护渔任务。1951年9月至1954年6月,缉获日本越境渔轮33艘,经交涉没收21艘,遣返回国12艘。同时,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海军基地奉命执行护渔任务,指派舰艇进入渔船集中的渔区巡逻,保护渔船作业安全,监视外籍渔船的越界行为,驱逐侵入领海的外国渔船多艘。1953年,日本渔业团体要求解决中日在黄海、东海的渔业纠纷问题,几经协商,对“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军事禁航区”等规定达成协议,于1955年4月签订《中日民间渔业协定》。有效期自1955年6月13日起,限期一年。1956~1957年两次协商,有效期延至1958年6月12日。按“协定”规定,日轮如因海难或其他灾害,可以到青岛港中港锚泊,由青岛水产公司和中国海员工会接待。1955年8月,青岛市渔业协会成立,负责执行《中日民间渔业协定》,兼对青岛渔业工作者和船员进行训练,熟悉海区界限、中日渔轮标志、信号等。1957年协会派员对日轮数起违约行为进行交涉。1964~1968年,对日本渔轮涉及青岛渔业的多起违约事件,青岛市水产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报告上级和向日方提出抗议,要求制止日本渔轮的违约行为,对所受损失提出索赔。1970年12月,中日民间灯光围网渔轮捕鱼达成协议,青岛有灯围船6组参加。按中日围网渔轮作业区,作业时间,灯光亮度,网目规格和检查制度等规定执行。197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开始生效。协定对机轮拖网渔业、机轮灯光围网渔业和到指定港口避难等有具体规定。日本渔船到青岛避难时须与青岛港务监督海岸电台联络,由青岛港务监督、海关、边防、卫生检疫部门实施进口联合检查。

1981年9月1日,14号台风袭击黄海,有数十艘日本渔轮到青岛港避风。期间“第13大荣丸”渔轮船员坂井吉三腿部受伤,由青岛市水产局负责送青岛市立医院就医,“大荣丸”于9月3日驶离青岛港,渔捞长铃木飞委托青岛市渔业协会负责处理治疗事宜,坂井吉三于9月17日伤愈回国。10月,西日本渔业四县第三次访华团来青访问期间,对此表示谢意。1984年12月30日,青岛海洋渔业公司408号渔轮在对马海峡作业时,船员薛玉泉头部受伤送日本严原港救治,经日中渔业协议会关照脱险痊愈,于1985年1月7日乘408号渔轮返回青岛。

青岛市水产局渔政人员在海上巡查 

青岛渔政管理人员在检查幼鱼比例(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