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管理
管理体制 1958年以前,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由水利部统管,水利事业经费由省财政厅、水利厅统管,省、市、县层层直拨资金、直报年终决算。1959年后,水利事业费下放到市、县管理。青岛市水利建设指挥部设有财供科负责财务管理。1979年青岛市水利局成立后,设计划财务科管理水利经费。1980年开始实行财政承包制,水利事业费除小型农田水利和防汛费的40%由省、市水利部门掌握使用外,其余全部切块下放到地方财政,形成以地方为主,水利系统为辅的财务管理体制,市、县(区)、乡(镇)三级水利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皆设有专职财会人员负责财务工作。
财务计划 建国后,基建计划财务按上年度的财务决算和本年度的基建工程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及年度工程建设需要的物资储备为依据进行编制;水利事业费用计划,按统一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对抗旱防汛等临时补助费计划,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交计划报告。财务计划编制,一般分年度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编报,由市水利局汇总上报审批。1985年基建投资由拨款改为贷款后,要求按季度分月份编报财务计划。
资金管理 建国后,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按投资计划,由省、市下达拨款限额通知单,各级建设银行按建设单位所在地拨出限额指标或资金。1973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部规定,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1980年后,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制订的《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1985年,水利部门基建经费的使用,由市、县水利部门和建设单位三级管理,建设银行予以监督。一般在开工前预拨总投资的30%左右,用于工程备料等前期工作,施工期间按工程进度拨30%左右,工程基本完成再拨30~35%,余留5~10%,待工程验收合格后拨齐款项,做到工完帐清。基建工程竣工后,结余器材和资金,按隶属关系逐级上交。停缓建工程的结余资金,经批准后用于抵冲本工程项目内停缓建工程的维护费拨款。1980年后,在工程施工中,推行投资大包干,包任务、包质量、包工期、包投资。建设项目按初步设计和概算承包,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专用资金,在建设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958年以前,水利事业经费由省统一管理。1959年起,除防汛经费外,其余经费全部“切块”到市级管理。1963年4月,省财政厅、水利厅转发水电部、财政部颁布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水利厅颁布的《山东省关于水利事业经费财务管理使用的几项规定》,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库移民建房费、防汛岁修、工程管理养护等经费的计划和预算管理作出规定。水利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除防汛、堵口、复堤经费由省根据情况分期核列各地年度预算并予以拨款外,其余项目经费,原则上一次分配各地(市)管理。在管理方法上,水利事业费通过各级财政部门拨款,受农业银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事业单位实行“统收统支、实报实销、预算收支、差额补贴”的管理办法。1980年后,根据省、市“分灶”的财政体制,除专项外,全部切块分配到地方管理。1982年开始,在喷灌、小水电、打井和灌区配套4个项目中实行周转金管理。1985年后,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由原来的“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按成本核算制度计算投入产出。防汛经费一般是按年度每年汛前从中央到地方逐级下达指标,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控制管理,特殊灾情,中央直接下拨。所立岁修项目及其经费,由县水利局申报,经青岛市水利局审定后,报省水利厅批准,接到省财政厅和水利厅下达的经费指标后,由市财政和水利部门将经费指标分配到县。岁修工程要求汛前完成,投资和施工都由县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青岛市水利局进行监督,并对工程和投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综合经营财务 1982年后,随着综合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不断增强财务管理这个经济杠杆的作用,通过会计核算、分析、监督、预测等办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效地促进了经营管理。从1983年开始,对水利管理事业单位达到自给有余的,实行自负盈亏,定交利润;没有达到自给的单位,实行财务包干,定额补贴,超收分成,限期达到自给。对综合经营收入较多的单位,除经县财政局、水利局核定上交部分由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外,其余部分20%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30%作为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歉;5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当年纯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40%用于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60%用于生产发展基金。
青岛市水利建设完成投资、投工及工程量表
表24 (1949~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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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投 资(万元) |
实用工日(万个) |
完成工程量(万立方米) |
备 注 | ||
|
总投资 |
国家投资 |
自筹资金 | ||||
|
合计 |
100000.74 |
29200 |
70800.74 |
97300 |
156800 |
|
|
1949~1978 |
47320 |
18604.52 |
28715.48 |
75507 |
119366 |
青岛市水利局成立前 |
|
1979 |
9531.76 |
1872.70 |
7659.06 |
5050 |
8770 |
自筹资金包括县、 乡(镇)、村自筹及 群众集资 |
|
1980 |
7706.18 |
1641.38 |
6064.80 |
2678 |
5054 | |
|
1981 |
5186.88 |
1325.28 |
3861.60 |
1996 |
3218 | |
|
1982 |
4952.14 |
1288.54 |
3663.60 |
1938 |
3028 | |
|
1983 |
4698.47 |
842.87 |
3855.60 |
1818 |
3213 | |
|
1984 |
4554.74 |
931.94 |
3622.80 |
1726 |
3019 | |
|
1985 |
4913.2I |
932.21 |
3981 |
1715 |
3318 | |
|
1986 |
5242.72 |
921.52 |
4321.20 |
2215 |
3601 | |
|
1987 |
5894.64 |
839.04 |
5055.60 |
2657 |
4213 | |
青岛市水利建设分项完成投资、投工及工程量表
表25 (1949~1987年)
|
年 度 |
投 资(万元) |
实用工日(万个) |
完成工程量(万立方米) |
备 注 | ||
|
总投资 |
国家投资 |
自筹资金 | ||||
|
合计 |
100000.74 |
29200 |
70800.74 |
97300 |
156800 |
|
|
河道治理 |
8431.24 |
3508.67 |
4922.57 |
15844.71 |
22182.59 |
含小河道废除河逍及挢涵闸 |
|
水库建设 |
13146.85 |
2347.80 |
10799.05 |
16931.10 |
27396.65 |
含已废除大、中、小型水库塘坝 |
|
灌溉工程 |
31203.67 |
5704.43 |
25499.24 |
19650 |
36422.50 |
|
|
洼涝治理 |
7901.63 |
1732.51 |
6169.12 |
11578.40 |
21841.94 |
|
|
小型农田水利水土保持 |
12640 |
1777.75 |
10862.25 |
16224.80 |
25337.20 |
|
|
其 他 |
19113.35 |
6564.84 |
12548.51 |
17070.99 |
23619.12 |
整地修路、移民、抗旱防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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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业费 |
7564 |
7564 |
||||
第二节 物资管理
建国后,随着全市水利事业的发展,耗用了大量的水利建设物资。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基础上,国家对重点物资统配控制,实行指标分配制度,形成系列的物资管理办法。
管理体制 建国初期,水利建设物资由施工单位从物资部门或生产厂家直接进货。从60年代开始,木材、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国家纳入统配物资管理,实行指标控制。一般由水利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报年度计划与申请,经上级核定审批后,按水利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供应计划,由物资、供销部门负责供应,水利部门进行适当的调剂余缺及积压物资处理。1980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大幅度减少统配物资管理范围,指令性物资计划逐步减少,工程建设物资主要靠部分指标供应和地方调剂及建设单位市场采购等办法予以解决。
物资调配 1955年以前,钢材、水泥、木材由市、县物资和供销部门直接组织供应。60年代纳入指标管理后,水利物资分配一般采用万元定额法。属于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其物资计划按万元定额分配下达,对重要的工程项目,依据设计预算下达;农田水利工程材料,与农田水利事业费建设计划相适应,经省计划委员会切块下达到市,由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与抗旱打井经费相适应的钢材由省水利厅按计划分配供应,木材、水泥由省计划委员会切块到市,当地物资部门组织供应;属于水利专用机械设备制造维修材料,由省水利厅根据年度生产维修计划任务分配供应。
为了做好物资管理工作,60年代后,县级水利部门设有后勤组,负责各项水利建设所需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计划、采购、调配、供应和管理工作,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基建、农田水利、防汛岁修、抗旱打井、多种经营、水土保持等所需物资计划的申报,并负责部分供应物资的进货。各级物资管理人员负责三类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施工现场物资管理及工程项目竣工后的材料核销等。为了加强物资调拨,保证及时供货,县、市水利部门先后建起物资仓库,配备了仓库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一切入库材料设备,均按到货凭证点数、量方、过磅。仓库物资按照不同类别、型号、规格分别存放,定期盘点,妥善保管,对积压和报废淘汰物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处理。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大中型基建工程和防汛工程补助粮,一般按每工日0.5~0.75公斤的标准,由市、县水利部门与粮食部门根据批准的工程用工数量,联合下达粮食控制指标,由当地粮食管理所负责供应。坚持专粮专用的原则,用粮有计划,拨粮有根据,领粮有凭证,中间有检查,工程竣工后,随工程财务决算同时编制上报工程粮决算。对设备供应,在1970年以前,凡属水利专用统配、部管及部分三类机电产品,由主管部门提报申请计划,组织订货供应。水利建设需用的机械设备,均需要提报申请计划,按计划参与订货和组织供应。1980年后,一般设备由用户通过市场或协调自行解决。
固定资产管理 水利基本建设及重点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大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营,所购置的设备、工具、仪器等固定资产,在工程完工后转移另项工程继续使用。1980年以前,对固定资产实行无偿调拨,不计提折旧和大修费用。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经物资、水利、建设银行部门批准报废后,冲销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按隶属关系上交主管部门。1981年,省水利厅下达《关于水利系统固定资产实行有价调拨的规定》,改变了沿用30年的管理办法。
防汛物资管理 防汛物资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任务每年汛前做出计划安排,在重点河道或水利工程附近乡村登记号料,作为汛期备用物资。市、县、乡三级物资、商业、供销部门,每年汛前按规定特别储存一部分防汛专用物资,汛期使用,汛后结算帐务,按价付款。市、县水利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长期储存部分防汛抢险常备物资(包括木材、铁丝、麻袋等),专物专用,定期检查,清仓盘点,挪用归还,变质更新,长备不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