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青岛市的农业灌溉用水主要以农户的自备水井为源。城市集中供水始于1901年,其水费征收由城建部门负责。建国初期,小型灌溉工程由乡村集体管理使用,未予收取水费。60年代后,随着国营灌区的发展,本着谁管理谁收费的原则,逐步开始水费征收工作。但是,由于供水无计划,水费标准低等管理上的原因,不仅造成争水、抢水、浪费水的矛盾,而且普遍存在着水费收交不齐,入不敷出的问题。1982年后,各县实行计划供水,按规定标准(各县自行规定)预交水费的办法,使水费征收工作逐步走上正规。不但增加了水费收入,而且带动了用水、节水效益的提高。
第一节 农业灌溉用水收费
水费标准 60年代初期,部分大中型水库灌区开灌后,开始征收水费。水费征收之初的标准,由各县根据工程养护、灌溉增产程度及群众负担能力确定。1964年12月,山东省财政厅、水利厅下达《关于国营灌区、机电排灌站征收水费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以水利养水利”、“保本自给、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正常需要制定水费标准。自1978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后,到1981年期间,青岛市国营灌区农业用水实收水费标准为:按方计费,自流灌溉每方收费0.3~1分;按亩计费,自流灌溉水稻、蔬菜、果园每亩年收费2~2.5元,其他1~1.5元;社队自备机械从灌区水源提水灌溉,一般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1982年5月,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各县据此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制定出大同小异的水利工程供水收费规定为:农业用水按方计费,自流灌溉每方收费1~1.5分;按亩收费,旱田每亩年收费5元,每亩次收费1.5元,水田每亩年收费7元,蔬菜、果园每亩年收费9元;自筹机械从灌区水源提水灌溉,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水费粮一般以灌溉的主要粮食作物分夏季小麦秋季玉米各半收缴,一般每亩年征收粮食0.5公斤,或每用水200~400立方米,征收0.5公斤水费粮。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后,农户开始拥有小型提水机械,部分农户成为提水灌溉经营专业户,按实际供水时间收取水费,水费价格根据供求情况灵活浮动,一台提水能力在30~50立方米的喷灌泵,一般每小时收费3~8元。
征收办法 国营灌区水费征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谁管理,谁收费,由工程管理单位直接收费或委托银行代收。水费粮则以乡镇为单位,按应缴数量分配到村,在交售征购粮时一同入库,由粮食管理所代收代存。粮食价款,由粮所汇交灌区管理单位以抵作水费。1978年前,多数灌区按亩收取水费。1979年后,部分灌区改为“按亩配水,按方计费”。1982年前,由于先灌水后收费,发生拖欠或不交水费现象,使征收水费工作进展迟缓。1981年,全市13座大中型水库灌区供水量为7223万立方米,灌溉面积达31.4万亩,实收水费21.9万元,平均每方水收费0.3分,平均每亩收费0.7元。1982年后,实行“库水预分,按亩配水,按方计费,预购水票,凭票供水”的管理办法,灌区管理所根据水量和灌溉面积将需水量分配到乡镇,乡镇按预分水量分到村落实到户,并按规定预收水费,由乡镇直接向灌区管理单位交款购买水票或通过银行代办,有效地解决了水费征收“老大难”问题,灌溉效益提高,水费收入增加。1984年,全市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共收水费97.5万元,1987年达到348.84万元。
第二节 工业及城镇供水收费
青岛市大中型水利工程为工业及城镇供水始于60年代初。1960年2月,崂山水库首先开始向青岛市区供水,水库由青岛市自来水公司主管,根据成本核算制定水价,向用户出售商品水。崂山水库水费价格为:1976年以前,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15元,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13元;1977年起,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2元;1986年后,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4元。到1970年,崂山水库累计收入水费2289万元,已收回全部工程投资。截止1985年,累计收入水费9146万元,平均每年收入水费350万元。
1968~1977年,王圈、石棚、北墅、尹府等大中型水库相继为工业及城镇供水,每立方米水费价格在0.008~0.01元之间。1978年3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电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其中规定工业、城市用水收费为:循环水每百立方米收费0.05~0.2元,消耗水每100立方米收费0.3~1元,生活用水每100立方米收费0.2~0.5元。到1981年,青岛市国营水利工程为工业及城镇供水每立方米实收水费标准在0.008~0.05元之间。1982年5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矿企业用水,每立方米收费0.04~0.07元,城镇生活用水,原则上按全部供水投资计算的单方水成本计收,具体标准由各地(市)自行规定,社队工业、企业用水,每立方米水收费0.025~0.03元。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1982年后,由于连年干旱,水资源短缺。为缓解城镇工业及生活用水的紧张局面,水利 部门及时调整供水布局,逐渐增加工业及城镇供水,全市为城镇供水的水利工程增加到16处,其中为青岛市区供水的有产芝、尹府、书院水库和王疃、岔河灌区及朴木供水站,水费标准按每立方米0.065~0.07元征收。到1987年,全市向工业及城镇供水的国营水利工程共有8处,当年供水量8928万立方米。
青岛市水利工程向工业及城镇供水收费情况统计表
表26 (1987年)
|
县(市) |
工程名称 |
工程 类型 |
开始供 水年份 |
用水单位 |
年均供水量 (万米3) |
计费标淮 (分/米3) |
年均收费 (万元) |
备 注 | |
|
名称 |
到水源距离(公里) | ||||||||
|
崂山县 |
崂山水库 |
中 |
1960 |
青岛市区 |
|
2320 |
13—40 |
350 |
属市自来水公司经营 |
|
书院水库 |
中 |
1985 |
崂山水库 |
10 |
190 |
6.50 |
12.30 |
| |
|
虹字河水库 |
中 |
1987 |
城阳镇驻地 |
7.60 |
51 |
25—30 |
14 |
由城阳镇管理 | |
|
高万丈水库 |
小(一) |
1980 |
乡政府驻地 |
1 |
6 |
30 |
1.80 |
红岛乡管理 | |
|
泉心河水库 |
小(二) |
1984 |
王哥庄化工厂 |
16 |
30 |
2.50 |
0.80 |
王哥庄镇管理 | |
|
流清河水库 |
小(一) |
1984 |
县自来水公司 |
20 |
200 |
6 |
12 |
沙子口镇管理 | |
|
即墨县 |
王圈水库 |
中 |
1968 |
县造纸厂 |
|
200 |
30 |
||
|
|
石棚水库 |
中 |
1986 |
县自来水厂 |
0.55 |
180 |
2.50 |
26.10 |
|
|
莱西县 |
产芝水库 |
大 |
1983 |
县化肥厂 |
0.50 |
400 |
6 |
||
|
1984 |
青岛市自来水公司 |
45 |
1875 |
|
91 |
||||
|
北墅水库 |
中 |
1972 |
北墅石墨厂 |
3.25 |
169 |
14.50 |
18.50 |
||
|
朴木井群 |
|
1984 |
青岛市自来水公司 |
80 |
150 |
2.50 |
30 |
地下水源 | |
|
胶州市 |
青年水库 |
小(一) |
1981 |
胶州市城区 |
10 |
100 |
7 |
7 |
属胶州市集体管理 |
|
|
王疃灌区 |
|
1984 |
青岛自来水公司 |
6 |
50 |
10 |
4 |
|
|
胶南县 |
铁山水库 |
中 |
1983 |
县自来水公司 |
|
106 |
5 |
5.30 |
|
|
平度县 |
尹府水库 |
大 |
1984 |
青岛市自来水公司 |
100 |
570 |
7 |
33 |
|
第三节 水费使用与管理
70年代后随着国营灌区的发展,水费收入成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重要经费来源。水费使用的原则是:以水利养水利,专款专用,不作地方财政收入,不移作非水利开支;开支力求节约,防止浪费,各级领导部门监督;专户储存,结余连年结转,继续使用;财政部门协助水费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水费。水费使用的范围是: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办公经费等开支;工程岁修、养护及附属设备维修;农、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生产加工;扩大工程效益所需资金;扶持库区资金。
1985年7月,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对水费的管理使用作了新的规定:由水利部门商请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水利主管部门对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收入应适当调剂余缺,有较多盈余的单位要实行“盈余定额上交,超额留用”的办法;差的单位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限期扭亏”的办法;一般单位实行“以收抵支,盈余不交,亏损不补”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