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水资源管理
2019-11-07

建国后,对水利工程本着“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有效地促进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水“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而忽视了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管理。由于违背了自然规律,加剧了水资源危机。水资源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青岛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改变“多龙管水”的混乱局面,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从1985年起,成立了市、县两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198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又将市及各县(市、区)水利局列为“群龙”之首,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全市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管理服从统一管理。本着“综合规划、统筹兼顾、全面节流、合理开源、加强保护、强化管理”的原则,逐步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为保证全市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要达到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水要求,使有限的水资源创造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仍是一个重大课题。

第一节  管理概况

自1976年起,青岛市水资源频显危机,有河无流、有库无水的情况时常发生,农田灌溉捉襟见肘,城市供水紧张。由于盲目超采地下水,导致地下水位连年大面积、大幅度下降;由于废水污染,致使本来就紧缺的水资源可利用量越来越少。加强水资源科学统一的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1984年中央提出水资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后,从1985年开始逐步建立了市、县(区)、乡(镇)三级水资源管理组织。青岛市及郊区7个县(区)分别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并设有水资源办公室,负责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宜。

青岛市的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于1985年5月20日成立,下设水资源办公室,1987年底由市水利局组织3人开始办公。

县级水资源管理组织始建于1985年,1月即墨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后,到1988年5月,崂山县、胶南县、黄岛区、莱西县、平度县、胶州市先后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下设的水资源办公室由县(市、区)水利局组织人员办公,负责水资源管理事宜。

青岛市乡镇水资源管理工作,多由乡镇水利站承担,其组织形式各有不同。即墨县于1988年成立温泉地热水管理站,负责温泉和温泉镇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其余29处乡镇分设水资源管理站,由水利站站长兼任水资源管理站站长,设专管员1人;崂山区则设乡镇水资源管理小组,定员2人,由各水利站调配人员;莱西县则由乡镇水利站设1名水资源管理员;其他县(市、区)一般由水利站直接承担乡镇水资源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水资源管理组织建立后,不断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从1986年起,首先在所属7个县(区)加快了水资源管理步伐。1987年2月18日,《即墨县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率先出台后,到1988年底,其他县(市、区)相继发布实施各自的《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水资源管理组织的机构与职责,水资源开发与利用、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及管理使用办法等做出了具体规定。依据水资源管理规定,1987年后,各县(市、区)陆续开始实行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打井许可证、新建水利工程审批制度,并开始征收低标准的水资源费。对原有取水单位(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源的分布情况,核定年取水量限额后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新开水源工程则由取水户事先向水资源办公室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完工后再办理取水许可证。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各县(市、区)对已实施的水资源管理规章作了修改补充。青岛市人民政府加紧制订水资源统一管理的配套法规,市水利局先后起草报审了《青岛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乡镇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办法》、《青岛市实施〈水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配套法规。在水资源法规建设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同时,各级水资源管理组织加强水资源管理宣传、水量水质观测调查、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水资源规划等工作。1988年9月,青岛市水利局承担“七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第57项《华北地区及山西能源基地水资源研究》分专题:《青岛市水资源供需现状、发展趋势和战略研究》,并组织全市15个有关部门和单位的42名科技人员联合攻关。

第二节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

1987年4月至1989年1月,即墨、胶南、黄岛、胶州、崂山、莱西、平度县(市、区)先后开始征收水资源费。由水资源管理人员根据取水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按月或按季度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一般采取由水资源办公室直接征收、乡镇水利站代收或由银行托收3种结算办法。其中崂山区规定年取水量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户,由区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水资源费,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户由区水资源办公室委托乡镇水利站征收水资源费。其他县(市、区)一般按行政管理范围,分县(市、区)乡(镇)两级收取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均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标准不一,价格偏低。一般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034元左右,地下水每立方米0.047元左右,征收的水资源费部分上交县(市、区)财政部门,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部分留作水资源办公室管理费用。除胶州市水资源费80%上交财政,20%留作水资源办公室管理费用外,其他县(区)的水资源费由财政部门按实收水资源费总额的30%拨给水资源办公室作为管理费用,70%作为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连年结转使用,主要用于开发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和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地下水回灌补源,水资源保护,支持、补助或奖励城乡节约用水工作,水资源、水政管理费用。水资源费的年度收支预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1987~1989年,青岛市共实收水资源费581.12万元。

青岛市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表

表27                                                (1987~1989年)

地 名

水资源费

开征时间

收费标淮(元/米3)

历年实收水资源费(万元)

备  注

地表水

地下水

小计

1987年

1988年

1989年

即墨市

1987.4

0.02~0.03

0.03~0.05

176.70

40.60

79.50

56.60

地热水每方收费0.20元

胶南县

1987.5

0.05

0.04

177

42

65

70

地下水漏斗区昆水每方收费0.10元

黄岛区

1988

0.05

0.06

27


15

12


胶州市

1988

0.03

工业0.05~0.07

生活0.03

51


21

30


平度市

1988.8.1

0.03

0.05

81.80


15.80

66


崂山区

1989.1.1

0.02~0.04

0.04~0.06

29



29


莱西县

1989.1.1

工业0.03

生活0.02

工业0.05

生活0.03

38.62



38.62


市区








尚未收费

合计


全市平均0.034

全市平均0.047

581.12

82.60

196.30

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