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修正胶澳商埠征收地租暂行规则
2019-10-22

附录一

修正胶澳商埠征收地租暂行规则

(1926年2月18日)


第一条 凡承租本埠区域以内之官有土地,悉照本则之规定缴纳租款。

第二条 官有土地之种类及租率如左:

甲、小港沿岸一带特区地仍按德日时代旧规征收;

乙、青岛市街地,每方步年租银:一等六角,二等五角五分,三等五角,四等四角五分,五等四角,六等三角五分,七等三角,八等二角五分,九等二角,十等一角五分,十一等一角;

丙、工场地,每方步年租银:一等一角四分,二等一角,三等六分;

丁、青岛区农业地,每十方步年租银:一等七分七厘以上,二等五分四厘以上,三等三分九厘以上,四等二分三厘以上,五等一分五厘以上;

戊、李村区农业地,每亩年租银:一等三元五角以上,二等二元六角以上,三等一元二角以上,四等八角以上;

己、草场,每亩年租银:二角五分;

庚、台东镇旧官地,每二百平方公尺月租银:一等八角五分,二等七角,三等五角五分;

辛、台西镇旧官地,每一百平方公尺月租银:二角八分;

前项租率官厅认为必要时得变更之。

第三条 前条甲、乙、丙三项地租每年按一、四、七、十等月为纳租之期;丁、戊、己三项均每年征收一次,但丁、戊两项以十一月为征收之期;己项以七月为征收之期;庚、辛两项每月征收一次,均以十五日以前为征收之期。

第四条 凡按期征收之地租均于每期首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同月十五日为缴款限期;按年缴款者以七月或十一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同月末日为缴款限期;按月征收之地租均于本月五日以前散发告知,十五日为缴租限期。

第五条 纳租人接到告知书后,经于前条期限内赴胶澳商埠局财政科缴纳租款。逾期不缴,每经催促一次加征催促费一角,如逾最后限期仍不缴纳即取消其租权,并处分地上之建筑物。但有特别情形者准其声叙理由,呈请商埠局核办。

第六条 凡新领土地在本期首二两月以内起租者,将本期租款缴清,即发给租照;若在本期第三个月内起租者,须连同下期租款一并缴清方发租照。

第七条 如租地建筑之后,遇有移转、让渡情事时,须由原领租人将本期租款缴清,双方呈报商埠局注册过户后,自下期改名征收。如延不呈报者,仍由原领租人负责。

第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