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九 青岛市新辟区土地征收放租章程
2019-10-14

附录九

青岛市新辟区土地征收放租章程

(1936年10月7日)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土地法》第三三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新开辟区(如另图)之民有农地如有变更为住宅地或工场地时,须按本章程之规定办理之。 

第三条 新辟区域之道路及公共设备应由工务局全部规划勘定设计,其所占用民地由公家依法给价征收之。 

第四条 本区私有农地,财政局得视其发展趋势分段依法征收,于使用时发给地价,在未发给地价以前,准原业主按原用途使用。

第五条 财政局征收民地应将地段、面积、地价、用途逐项标明公告。 

第六条 私有农地已经给价收归公有后,于放租时原业主得优先承租。 

第七条 凡租地建筑住宅或工场者,除照章缴纳租权金外,应先具呈财政局载明左列事项: 

一)姓名、年岁、籍贯、职业、住址; 

二)土地坐落、四至、面积(附略图); 

三)如作工场用者,工场之种类。 

第八条 土地征收地价暨放租租权金、常年地租由财政局预为分别规定之公告。 

第九条 凡本区内之私有农地除农民自建住所外,不得有大规模住宅或工场之建筑。 

第十条 新辟区内土地出租事项,凡为本章程所未规定者,概依《领租公有土地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呈奉核准之日施行。所有民国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公布之青岛市预定住宅及工场区域、私有农地改为公有地后方准建筑办法同时废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