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轻工业产品价格
2019-10-30

第一节  卷烟 即墨老酒 啤酒

卷烟价格 青岛卷烟厂生产的卷烟,1957年乙一级精装前门牌烟批发价每条2.83元,零售价每盒0.32元,乙级精装大陆牌烟批发价每条2.30元,零售价每盒0.28元。

1962年12月10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的规定,各种卷烟的批发价和零售价一律提高10%。同时,由于征收工商统一税,增加了一道零售税,将批零差率由13%缩小为10%。其中,精装前门牌批发价每条3.18元,零售价每盒0.35元,精装大陆牌批发价每条2.64元,零售价每盒0.29元。

由于烟叶供应价格及辅助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工业企业生产亏损,为了保证生产和市场供应,从1963年1月1日起,按照工厂所在地商业部门批发价扣除商业部门进销差率4%作为工厂的出厂价格。其中 ,精装前门每箱(5万支)由675元调为763.20元,精装大陆由548元调为633.60元。从11月1日起,对卷烟销售价格作了调整。其中,精装前门批发价每条3.46元,零售价每盒0.38元;精装大陆批发价每条2.91元,零售价每盒0.32元。地区差价仍按原规定,不分级别、牌号和地区,每盒一律比产地加差价0.01元。1964年1月1日,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轻工业厅、商业厅、财政厅的规定,将卷烟的出厂价,按照工厂所在地商业部门1963年11月1日起调高零售价后的批发价格一律倒扣4.5%作为卷烟的出厂价格。其中,精装前门出厂价每箱826.08元,精装大陆694.76元。

1966年4月,青岛卷烟厂新生产了红金牌卷烟(乙二级),出厂价精装每箱670.89元,批发价每条2.81元,零售价每盒0.31元。

为了适应市场需要和合理利用原材料,1974年6月新生产了精装甲二级过滤嘴宏图牌卷烟,每箱出厂价1411元,批发价1477.50元,零售价每盒0.65元。

1981年11月,山东省物价局根据国家物价局的规定,本着名牌高档多提,一般牌号少提,低档不提的原则,对卷烟的价格调整为:甲、乙、丙级烟出厂价格,一律按调整后的批发价扣减4.5%进销差率制定,批发价一律按调整后的零售价格扣减10%的批零差率制定,产地市场零售价格丁、戊级烟不动。其中,甲二级精装宏图每箱出厂价格由1040.95元调为1735.70元,过滤嘴宏图调为2041.30元;批发价每条精装宏图由4.36元调为7.27元,过滤嘴宏图由5.91元调为8.55元;零售价每盒精装宏图由0.48元调为0.80元;过滤嘴宏图由0.65元调为0.94元。乙一级精装前门每箱出厂价调为1086.30元,批发价每条4.55元,零售价每盒0.50元。乙二级新装红金每箱出厂价由611.20元调为780.70元,批发价每条由2.56元调为3.27元,零售价每盒由0.28元调为0.36元。

1982年6月30日,对比价格不合理的部分卷烟价格又作了调整。其中,甲二级过滤嘴宏图调为出厂价每箱1888.50元,批发价每条7.91元,零售价每盒0.87元;精装宏图调为出厂价每箱1628.30元,批发价每条6.82元,零售价每盒0.75元。1983年3月12日,对部分甲二级烟和过滤嘴烟的出厂价格作了调整。其中,精装宏图每箱1432.50元,过滤嘴宏图1606.80元。1983年3月30日,批发价调为精装宏图每条6元,过滤嘴宏图6.73元。1983年4月10日,零售价调为精装宏图每盒0.66元,过滤嘴宏图0.74元。

即墨老酒价格 建国初期,即墨老酒(黄酒)的市场销售价格随市场粮价变动而变动。1950年全年平均批发价每市斤3080元(旧人民币),零售价3451元。1951年平均批发价2995元,零售价3471元。1952年平均批发价3379元,零售价3697元。1952年6月,调为批发价3200元,零售价3500元。1953年12月,调为批发价5000元,零售价5600元。1954年价格未动。1955年9月,调为批发价0.42元(新人民币),零售价0.48元。1957年4月1日,调为每吨出厂价1111元,批发价1200元,零售价每市斤0.68元。

从1962年开始,对即墨老酒实行高价供应,以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此后,随着经济形势的逐步好转,其高价水平逐步降低。1963年5月,每市斤批发价由1.07元下调为1.03元,零售价1.20元;每市斤瓶装批发价由每瓶1.23元调为1.19元,零售价1.35元。1964年,撤销高价供应范围,恢复平价供应,每瓶批发价1.01元,零售价1.13元。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对比历史水平,价格显得偏高,从1965年7月1日起,每瓶出厂价下调为0.75元,批发价0.80元,零售价0.90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因物价“冻结”,其价格10年未动。

进入80年代,原材料供应价格提高,企业生产亏损,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从1980年10月20日起,将每瓶出厂价上调为0.98元,批发价1.04元,零售价1.16元,1981年11月18日,每瓶出厂价又上调为1.06元,批发价1.16元,零售价1.30元。为有利于商业经营,从1982年2月7日起,又将每瓶出厂价回降0.01元。

1984年7月,为适应放宽搞活和贯彻优质优价政策,实行浮动价,由企业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自行掌握,并根据获奖级别在5%~15%骨优质加价。

啤酒价格 1930~1936年期间,青岛牌640亳升瓶装黄熟啤酒每瓶批发价0.295~0.365元,零售价0.303~0.40元(带瓶)。

建国初期,啤酒价格随市场粮价变动而变动。1950年全年平均每瓶批发价3386元(旧人民币),零售价3728元(净酒)。1951年全年批发价3542元,零售价3896元。1952年批发价3322元,零售价3675元。1953年批发价3989元,零售价4493元。同年9月,调为批发价4467元,零售价5000元。1954年8月,调为批发价4100元,零售价4600元(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批发价为0.41元,零售价0.46元)。1958年每箱(24瓶)调为出厂价14.25元,批发价每瓶0.336元,零售价0.38元(带瓶外加0.17元);散装啤酒调为每吨出厂价290元,批发价每公升0.33元,零售价0.40元。

1962年4月,为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啤酒实行高价供应。自25日起,每瓶批发价调为0.63元,零售价0.69元,散装啤酒每公升批发价调为0.64元,零售价0.72元。8月5日,取消高价,恢复平价供应,每瓶批发价0.56元,零售价0.62元;散啤酒每公升批发价0.54元,零售价0.60元。1965年5月5日,批发价每瓶降为0.518元,零售价0.58元;散装每公升批发价由0.37元调为0.34元,零售价由0.44元调为0.40元。至1980年再未变动。

由于原材料、燃料和包装材料等价格提高,1981年11月18日,将瓶装啤酒出厂价每箱(24瓶)上调为17.16元(含整箱包装费3元),批发、零售价每瓶分别调为0.81元和0.84元(含半个纸箱费);散装每吨出厂价410元,批发、零售价每公升分别上调为0.48元和0.56元。

1983年1月,根据啤酒产销季节特点,对散装啤酒实行淡旺季差价。即旺季价(5月1日至9月30日)每吨出厂价422元,批发价每公升0.48元,零售价0.56元;淡季价每吨出厂价364元,批发价每公升0.411元,零售价0.48元。1984年9月,由于包装瓶子提价,瓶装出厂价每箱上调为17.88元,批发价每瓶0.83元,零售价0.87元,外包装纸箱继续实行两次回收周转。

1986年5月15日,因原材料涨价,经山东省物价局批准,青岛啤酒价格调整为:出厂价每箱20.28元,批发价22.53元,零售价每瓶1.05元;散装出厂价每吨448元,批发价509元,零售价每公升0.58元。同时规定:瓶装进销差率10%,批零差率12%;散装进销差率12%,批零差率14%。瓶装啤酒过去外包装分两次回收周转,只计半个纸箱费,这次将整个纸箱费全部计入零售价,纸箱不再回空。

第二节  火柴  肥皂

火柴价格 青岛市生产的普通安全火柴,1953年每件(百封)出厂价11.10元,批发价11.50元,零售价每小盒0.012元。由于生产亏损,从1954年起,将出厂价上调为11.275元,批发、零售价未动,商业让利,压缩进销差率。

随着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提高,为有利于生产和商业经营,从1961年7月起,每件出厂价上调为12.60元,批发价13.04元,零售价每小盒 0.015元。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随着部分商品实行高价供应,为搞好比价衔接和货币回笼,从1963年2月1日起,火柴价格调为出厂价每什13.50元,批发价16元,零售价每小盒0.02元。

1964年10月,为有利零售部门的合理经营,在出厂、零售价格未动的情况下,将批发介下调为每件15元。

1980年12月,受木材提价的影响,将每件火柴出厂价提为14.50元,批发价16.10元,零售价未动,压缩批零差价。

在价格改革过程中,由于木材和燃料等基础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使火柴的生产成本上升较大。从1985年5月10日起,每件出厂价21.80元,批发价24.20元,零售价每小盒0.03元。

价格上调后,对比邻省水平显得偏高,不利于调动商业企业经营当地火柴的积极性。为此,1985年8月1日,又将出厂、批发价调低,每件分别为20.70元和23元,零售价未动。

肥皂价格 建国初期,青岛肥皂由私营企业生产。公私合营后,成立华东肥皂厂。1961年1月,又成立青岛肥皂厂。1957年生产的三级模范牌肥皂每吨出厂价、批发价同为750元,零售价每连0.28元。1958年出厂价、批发价每吨下调为715元,零售价每连0.27元。1959年零售价又下调为0.25元。1961年实行出厂、批发分价,批发价、零售价未动,出厂价每吨提为960元,商业实行倒挂补贴。1962年三级皂(模范牌改名为群乐牌)出厂价每吨提为982.24元,批发价743.12元,零售价未动;三级皂(由新华牌改名为青松牌)每吨出厂价1087.52元,批发价840元,零售价每连0.28元。1963年三级皂出厂价每吨又调为1000元,批发价1120元,零售价每连0.38元;二级皂出厂价每吨调为1100元,批发价1237.60元,零售价每连0.42元。

1966年4月10日,为使肥皂品种之间,肥皂与洗衣粉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对油脂皂价格作了调整。其中,二级皂每吨(56箱)出厂价调为938元,批发价每箱(60连)由22.10元调为18.95元,零售价每连由0.42元调为0.36元;三级皂批发价每箱由20元调为17.30元,零售价每连0.38元调为0.32元。以上价格,至1984年一直未动。1985年2月27日,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实行5%的优质加价。其中,青松牌肥皂出厂价调为每箱17.95元,批发价19.90元,零售价每连0.38元。

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提高,1986年4月5日起,二级(青松牌)皂出厂价调为每吨1203.78元,批发价调为每箱23.58元,零售价调为每连0.44元。


第三节  缝衣针 手表

缝衣针价格 青岛市是全国缝衣针主要产地之一。1957年出厂价每万支8.05元, 批发价9.90元,市场零售价每包(25支)0.035元。由于市场供求变化和原材料价格变动,1961年6月1日,出厂价每万支上调为11.30元,批发价13.65元,零售价每包0.05元。1962年8月,为便于向农村零销,将1~10号针分分规格粗细,一律调为批发价每万支32.14元,零售价每2支0.01元。1963年4月12日,将1~12号针的零售价一律调为每包0.10元,零售价每2支0.01元不变。

1965年3月1日,在出厂价和零售价不变的情况下,将1~12号针不分粗细的批发价每万支由32.14元下调为30元。

为调动零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扩大销售,减少库存积压,根据商业部规定,扩大缝衣针的批零差价,在出厂价和进化论介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从1981年11月1日起,将3号粗衣针的批发价每万支由30万元调为20万元,其他规格相应调整。

由于生产所用原材料由低碳钢改用中碳钢,并且原材料及燃料价格上升,1986年1月1日,将出厂价每万支由11.30元调为13.10元,批发、零售价不变。1986年11月1日将出厂价又上调为每万支20元,批发价30元,零售价每包0.15元,每支0.10元。

手表价格 青岛市从1957年12月开始生产青岛牌半钢粗机针17钻手表,每只试销零售价40元。1961年3月改产细机手表,每只试销价85元,商业代批价74.40元。

1962年4月,为有利于回笼货币,调节市场供求,实行高价供应,每只试销零售价提为90元。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和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从1963年5月起,每只试销零售价降为80元,商业批发价72元。1964年12月28日,取消高价,每只试销零售价降为60元。

1966年4月,改产17钻三长针全钢工农牌手表,每只试销批发价44元,零售价50元。同年7月,又生产全钢防震同牌手表,每只试销批发价58元,零售价65元。

1973年11月,又改产统一机芯17钻全钢、防震、快摆金锚牌手表,试销出厂价每只68元,批发价74.80元,零售价85元。

随着商场供求的变化,为扩大市场销售,手表价格开始逐步降低。1978年9月,17钻和19钻三防手表统一降为出厂价每只59元,批发价70.40元,零售价80元。1982年1月15日,再次降为出厂价51.70元,批发价61.60元,零售价70元。1983年1月,19钻三防金锚牌手表又进一步降为出厂价44.40元,批发价52.80元,零售价60元。1984年5月25日,又将出厂价降为37元,批发价44元;同年6月1日,零售价降为50元。

从70年代以后陆续生产的“玫瑰”、“双喜及镀铬”、镀金和日历等手表,其价格也都逐步随着下调。

第四节  食  盐

1950年,二等粗盐批发价每百市斤平均96700元(旧人民币),零售价每市斤968元。1951年,平均批发价每百市斤79849元,零售价每市斤897元。1952年,平均批发价每百市斤80813元,零售价1~4月每市斤850元;5月以后,每市斤900元,平均价883元,以后价格未变。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后,批发价每百市斤8.20元,零售价每市斤0.09元。

1957年7月1日,根据山东省商业厅、财政厅、盐务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商业部规定,调整盐税并提高盐价。其中,食盐税额每百市斤由7元调为8.60元。同时,鉴于食盐零售业务多数不分盐质定价,为手续,确定不分等级,实行统一销价。批发价一等盐由每百市斤8.35元,二等盐由8.20元统一调为9.88元,零售价每市斤由0.09元调为0.11元,批零差率仍为13%。

随着盐业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1962年2月新加工生产再制盐(细盐),山东省供销合作社核定批发价每市斤散装0.153元,袋装0.17元,零售价散装0.17元,袋装0.19元。

1963年11月1日,根据轻工业部规定,将再制盐的出厂价由 每吨123元调为100元。同年12月24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将批发价(散)每百市斤调为14.20元,零售价高为每市斤0.16元。1964年4月,每市斤纸包袋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0.16元,零售价0.18元。

1966年4月15日,青岛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社关于调整食盐地区差价的规定,将二等粗盐的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056元,零售价0.12元;散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32元,零售价0.15元;袋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5元,零售价0.17元;批零差价率统一调为12%。至1986年再未变动。

第五节  自行车

青岛产大国防牌28型脚闸镀铬圈加重自行车,1953年每辆出厂价152.10元,批、零同价157.42元。为稳定市场物价,并有利于商业经营,1957年在调低价格的同时,执行批零分价,即:每辆出厂价118.50元,批发价129.77元,零售价147.17元。1958年出厂价未动,对批发、零售价尾数作了处理,批发价调为129.80元,零售价147元。1959年停产“大国防”,改产“小国防”。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变化,1964年停产“小国防”,恢复生产“大国防”。

为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从1962年4月中旬开始,对自行车实行高价供应。“大国防”牌每辆零售价560元;6月15日起下调为440元。1962年8月1日高价自行车零售价每辆降为320元;同年11月1日,又降为280元。1963年5月1日,又降为235元;同年8月5日,再次降为193元。1962年,平价“大国防”眚自行车暂定每出厂价126元,批发价138元,零售价156元。1963年1月1日,出厂价正式定为120元,批发、零售价不动。

1964年4月,青岛开始生产PA-41型金鹿牌自行车,每辆试销价:高价160元;平价出厂 价112元,批发价132元,零售价150元。1964年12月28日,自行车全部取消高价,恢复平价供应。同时,为搞好衔接,将平价国防牌自行车每辆批发价调为147.80元,零售价为168元。1965年4月21日,又下调为批发价130.70元,零售价149元。1966年2月15日,国防牌车批发、零售价未动,出厂价每辆由120元下调为115元。同时,国防牌车由金鹿牌车代替,并执行国防牌车的价格。

1985年4月,根据放宽搞活,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要求,自行车价格放开,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5月,市物价局通知规定,为了保证当年价格改革方案的顺利进行,自行车价格放开后,也可按照放开前的价格管理权限办事,不经批准,不准涨价。1986年9月3日,根据自行车供销情况,山东省物价局确定正式放开自行车价格,并规定青岛生产的金鹿牌自行车商业进销差率为:大金鹿12%、小金鹿10%,批零差率一律为14%。因原材料涨价,生产企业随之提高自行车价格,大金鹿出厂价每辆由115元调为132元,批发价由130.70元调为150元,零售价由149元调为171元。

第六节  电视机

青岛牌电视机始产于1971年9月,以后,规格瑾不数据增加和更新。始产的5频道12英寸电子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410元,零售价420元。1975年7月生产的12频道与5频道电视机执行同价。1977年11月,改产晶体管装,价格未动。1978年6月,改产9英寸进口管装,每台出厂价205元,零售价225元。1979年4月,生产12英寸进口管分离器件装,每台出厂价365元,零售价400元。1980年6月,又增加12英寸进口管集成电路装,每台出厂价382元,零售价420元。由于消费结构的变化,市场出现滞销,为扩大销售,1981年5月将12英寸黑白电视机价格下调10%。进口管分离器件装的和集成电路装的每台出厂价分别下调为328.50元和344元,零售价分别下调为360元和378元。1981年7月,为疏通渠道,争取销售市场,将出厂价再次下调,分别为313.20元和328.90元,零售价未动。1981年10月,始产12英寸国产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278.40元,零售价320元。1982年1月,根据供求变化,再次将12英寸黑白电视机价格下调,进口管分离器件装和集成电路装,出厂价每台统一为287.10元,零售价统一为330元;国产管装出厂价261元,零售价320元。1983年2月,生产17英寸的全频进口管装和国产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分别为469元和446元,零售价分别为539元和513元;12频道进口管装和国产管装的出厂价每台分别为444元和423元,零售价分别为510元和486元。1983年7月,生产14英寸全频道进口管装黑白电视机。每台出厂价356.70元,零售价410元;12频道进口管装和国产管装每台出厂价分别为330.60元和317.60元,零售价分别为380元和365元。1986年6月,进口管装14英寸和17英寸黑白电视机的价格分别下调,执行国产管装同规格的价格。

1985年8月,引进彩电生产线生产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每台出厂价888元,零售价998元;同年9月,生产20英寸彩电,每台出厂价1335元,零售价1500元;同年11月,生产18英寸彩电(双喇叭),每台出厂价1193元,零售价1340元。电视机进销差率均按零售价倒扣13%(不包括保修费)执行。其中,批发站经营对销地批发公司按零售价倒扣11%,对县公司倒扣9%,对零售单位倒扣7%。

第七节  缝纫机 电冰箱 洗衣机

缝纫机价格 青岛市从1953年开始生产鹰轮牌一斗缝纫机,每台出厂价127.8万元(旧人民币),零售价134万元。1957年,由于成本有所降低,出厂价调为90元(新人民币),零售价调为103元。1964年,因批发、零售同价,商业单位亏损,零售价上调为118元。1966年5月,改产工农牌(塑料贴面台板)二斗卧式缝纫机,出厂价103.10元,零售价128元。1981年7月,恢复生产鹰轮牌缝纫机。1985年4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通知,放开缝纫机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行定价。1985年12月开始,因生铁、木材等原材料涨价,生产企业曾多次提高缝纫机价格。1989年4月,出厂价调为160.60元,零售价调为198元。

电冰箱价格 青岛市从1985年开始生产电冰箱,商标为琴岛—利勃海尔,型号为BCD-212型。试销零售价每台1760元。1986年9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通知,放开电冰箱价格,实行企业定价。1988年4月,因部分性能改进,型号改为BCD-212-2型,企业自定零售价1866元。

洗衣机价格 青岛市从1986年12月开始生产洗衣机。当时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放开洗衣机价格的通知精神,由企业自行定价。洗衣机商标为琴岛—夏普牌,型号为XPB-3.3kg,每台零售价620元。1987年8月,因成本降低和市场销路不畅,零售价降为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