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文化教育
电影票价 青岛解放至1966年,市区分为甲、乙两级电影院和甲、乙两种票价。甲级影院的甲级票价(故事片)每张0.25元,乙级票价0.20元;乙级影院的甲级票价每张0.20元,乙级票价0.16元。
1967年1月,为贯彻文艺为工农兵服务的方针,山东省文化局根据国务院通知,对票价作了下调。其中,甲级电影院的甲级票价每张降为0.17元,乙级票价0.14元,宽银幕立体片由0.25元降为0.20元。1967年7月,又将票价作了调整,取消甲、乙票价,实行成人和学生、儿童票价。其中,故事片成人票价每张0.20元,学生、儿童为半票价。1970年7月10日,又恢复了等级票价,故事片成人甲级票价0.20元,乙级票价0.15元;学生、儿童票价一律0.07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把电影放映业务搞活。1984年6月24日,对文化部选定的内部发行放映影片试行浮动标价,分别不同影片,其浮动幅度在0.05~0.30元之间,一般为0.15元左右。不实行浮动的影片票价不变。
戏剧票价 1949年6月至1956年,戏剧票价未作统一规定。1957年开始,按剧院座位划分等级。其中,市级京剧票价甲级每张0.70元、乙级0.60元、丙级0.50元、丁级0.40元;话剧票价甲级0.60元、乙级0.50元、丙级0.40元;其他剧种的票价比话剧分别低0.10元。 为体现优质优价政策,从1961年4月作了调整,拉开票价差价。京剧票座改为甲、乙、丙3个等级,票价分别为0.90元、0.70元、0.50元;话剧票价分别为0.80元、0.60元、0,40元;其他剧分别为0.70元、 0.50元、0.30元。由于票价偏高,影响上座率。因此,执行一个阶段之后,票价又作了下调。京剧票座又恢复实行4个等级,票价分别为0.80元、0.70元、0.60元、0.50元;话剧分别为0.70元、0.60元、0.50元;其他剧分别为0.60元、0.50元、0.40元。1963年6月再作下调,除话剧票价分别调为0.70元、0.50元、0.30元外,京剧和其他剧的票价分别下调0.10元。
1983年2月,青岛市物价局、文化局对艺术表演票价实行最高限价,即青岛市剧团在市区演出每票不得超过0.50元,在县演出不超过0.40元。限价内的具体水平,由剧团和剧场双方根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以剧团的演员阵容、创作水平、演出质量及剧场条件等协商确定。1984年,将戏剧的票价放开,具体价格由剧团和剧场双方协商议定。
学杂费 50年代,中小学学杂费分公立和集体两部分。集体办学校的学杂费未作统一规定,由市内各区自行掌握,收费高低不一。公立办学校,1955年起,市区每生每学期一至四年级收1.50元,五、六年级收2元,初中收3.40元,高中收4元。从1970年对收费标准修改为:每生每学期小学为1.20元,中学为2.50元。1974年8月,再次修改为小学1.50元,初中2.50元,高中3元。针对实际执行中较乱的现象,为有利于正确执行规定标准,山东省物价局于1981年又重申了1974年修订后的标准,至1986年一直未动。
第二节 医疗卫生
青岛解放初期,医疗收费标准未作统一规定,由各院、所自行确定。例如,山东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挂号费初诊每次600元(旧人民币),复诊300元,急诊2000元;青岛市立医院初诊500元,复诊200元,急诊1500元。两院住院费特、头等床位每天分别为1万元和7000元,二等床位,山东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5000元,市立医院4000元,三等的分别按二等的减半计收。
1953年1月1日,为加强医疗收费管理,青岛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卫生局,对医疗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其中,挂号费初诊,医院1000元,诊所600元;复诊,医院500元,诊所400元;急诊,医院3000元,诊所1000元。住院费每天5000元;大手术费21~30万元,中手术费11~20万元,小手术费2.5~10万元;透视费1万元。
青岛对比外地水平,在住院费及手术费等方面存在不够合理的现象,根据山东省卫生厅《制定山东省各级医疗单位试行收费标准》的规定,1954年10月1日,对医疗费标准分别作了调整,并将手术费价格差距适当缩短,取消诊察费,急诊挂号费执行初诊费标准。其中,挂号费初诊,医院2000元,市区卫生所1500元;复诊,医院1500元,市区卫生所8000元;X线透视费,胸部1万元,食道1.5万元,有肠胃7万元;手术费,甲等36~50万元,乙等21~35万元,丙等11~25万元,丁等6~10万元,戊等2~5万元。
为减轻病员的经济负担,1956年7月1日,挂号费初诊,医院由0.20元(新人民币)调为0.15元,市区卫生所由0.15元调为0.10元;复诊,医院由0.15元调为0.10元,市区卫生所由0.10元调为0.05元;住院费,医院由每天0.80元调为0.70元。1956年10月29日,对医疗收费标准作了个性补充,将各医院分类。其中,青岛医学院附院为甲类,市立医院、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为乙类,北九水、贮水山疗养院为丙类,独立门诊所、市区卫生所为丁类。挂号费,初诊、急诊甲、乙类0.20元,丙类0.15元,丁类0.10元;复诊在初诊基础上均减0.05元。住院费,每天甲类0.80元,乙类0.60元,丙类0.50元,丁类0.30元。手术费最高为30元。X线透视费,胸透视单人0.40元,集体0.30元,肠胃透视4元。
为了进一步降低医疗收费,减轻病人负担,贯彻门诊少降、住院多降,一般医疗少降、手术费多降的原则,体现重病多降、轻病少降的精神,山东省卫生厅于1961年5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重新作了修订。其中,挂号费分为,市级以上医院初诊、急诊0.15元,复诊0.10元,县(区)级医院比市级医院分别减低0.05元。住院费,一般病床划分为,每天甲类0.50元,乙类0.40元,丙类0.30元。透视费,一般0.30元(包括胸肺、心脏),食道0.50元,肠胃3元。手术费划分为9类,一类最高20元,二类18元,三类15元,四类12元,五类10元,六类8元,七类5元,八类3元,九类2元。
1963年10月6日,青岛市物价委员会、卫生局国加强对联合医疗机构收费的管理,搞好收费衔接,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联合医疗机构的收费统一作了规定。其中,挂号费,初诊0.15元(个体开医不收),复诊0.10元。住院费,普通床每天0.50元,简易床0.15~0.20元。透视费,一般0.30元,食道0.50元。检查费划分为4类,一类0.15元,二类0.25元,三类0.40元,四类0.50元。手术费划分为10类,一类25元,二类22元,三类18元,四类15元,五类12元,六类10元,七类6.50元,八类4元,九类3元,十类0.50元。为统一收费标准,从1963年12月起,联合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均按1961年5月山东省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其中,住院费按丙类标准执行。
1965年4月,青岛市物价委员会、卫生局对各级医疗收费又作了修订,并根据医疗工作的发展,对新增医疗项目的收费作了补充规定。其中,挂号费不变,住院费设特等病床、一般病床、简易病床,并分甲、乙、丙类。特等病床,甲类0.80~2元,乙类0.60~1.20元,一般病床,甲类0.50元,乙类0.40元,丙类0.30元;简易病床,甲类0.25元,乙、丙类均为0.20元。透视费,一般0.30元,肠胃3元。检验费一般在0.10~0.50元之间。手术费最高20元,一般在5~20元之间。
为更好地贯彻医疗卫生工作面向农村,使广大人民能够吃得起药,看得起病的方针,针对收费执行中的某些混乱现象,山东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从1966年5月1日起,对医疗收费作了全面整顿,整顿后的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中,挂号和住院正规病床收费标准不变;简易病床,甲类0.20元,乙类0.15元,丙类0.10元。透视费分城市和农村,其中,城市医疗机构一般透视0.25元,肠胃透视2~3元(含药费)。检验费,城市、农村同标准执行,分为4类,临床类最高标准0.40元,一般为0.05~0.30元;生化类最高标准1.80元,一般0.05~0.30元;细菌类,最高标准2元,一般0.20~0.40元;血清类,最高标准1.50元,一般0.10~0.30元。手术费分11类,胸外科,城市、农村同标准,在2~20元之间;其他各科城市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普外科0.30~20元,脑系外科1.50~20元,骨外科1~18元,泌尿科1~20元,眼科0.30~15元;耳科1~12元,鼻科1~18元,喉科2~15元,口腔科0.20~15元,妇产科0.15~20元。1966年10月,本着既要适当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便于群众看病吃药,又要照顾医疗机构有合理收入的原则,对部分收费标准又作调整。其中,公立医疗机构挂号费标准不变,集体的按区级医院标准执行;城市、农村的医疗机构一律不收出诊费;平产接生费由3元改为住院接生收2元,到户接生收1元,双胎以上每多一胎增收50%,并对传染病防治收费减免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其他标准未动。
由于药用材料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从1984年5月1日起,对收费标准偏低的住院费、手术费、X线透视费,化验、检查、治疗处置费等项进行了上调。其中,住院费设甲、乙、丙、丁4类,并分为自费和公费两部分。甲类自费每天1元,公费1.80元;乙类自费每天0.90元,公费1. 60元;丙类自费每天0.80元,公费1.50元;丁类自费、公费均为每天0.70元。增加出诊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每人次0.50元,县以上0.30元,超过5华里,每增1华里加收0.05元,不加收挂号费。手术费自费的,大、中手术提高50%,小手术提高30%;公费的,大手术提高150%,中手术提高100%,小手术提高30%。透视费,一般胸肺透视由0.25元调为0.50元,其他透视提高30%~50%。检查、化验和各种治疗处置,原单项收费不足0.10元的,提高到0.10元;原单项收费在0.10~0.50元的,平均提高30%。挂号费公费、自费同标准执行,原水平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