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侨、外俘遣返
2019-11-27

日本投降后,根据南京国民政府的指令,对在青岛的日侨、日俘和韩(朝)侨、日军韩(朝)籍战俘以及德侨、苏侨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遣反。青岛解放后,大部分外侨自愿出境、内迁,一部分外侨依法改变了国籍。1954年,中国政府应苏联政府的请求“遣返苏侨以从事国内经济建设”,青岛市亦遣送了市内苏联侨民。

第一节日侨、日俘遣返

1945年10月25日,在青岛汇泉跑马场举行了青岛地区受降典礼,日本投降代表长野荣二在投降书上签了字。之后,青岛市政当局遵照南京国民政府的指令,开始对日侨、日俘进行遣返。在遣返日侨、日俘中,青岛是中国北方集中、遣返的主要口岸之一。除遣返青岛地区的日侨、日俘外,还集中并遣返了山东地区,徐海地区和河南、河北、天津、北京等地区的日侨、日俘。

青岛市政府饬令警察局会同市府第三科(外交)、第十一绥靖区司令部军法处、胶澳关等单位共同负责日侨、日俘的遣返。1945年12月,成立了“青岛市日侨集中管理处”,研究并制定了《青岛市日侨集中管理规则》、《青岛市集中日侨遣送回国办法》、《日侨迁移集中时关于接收及联系手续》、《日侨集中迁移程序》、《青岛市留用日本技术人员暂行办法》等。

其中规定,凡是居留在青岛市的日侨,必须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区域接受“集中管理”。集中管理区西起长山路,东至吉林路;另外还划定了一个更大范围的“临时集中”区域,即东起登州路、昌乐路,西止冠县路、胶州路。日侨集中管理的具体部门是:日侨集中管理处、警察局、社会局、财政局、市党部。日方由日本涉外部、日本人会负责。集中前,中日双方对日侨逐户逐人地进行登记造册,办理财产清理、签发迁移证件等各项事务。此次对日侨遣返,青岛港口运输司令部负责日侨、日俘的岸上运输,而来往青岛——日本的海上运输船舶则由美国海军陆战队提供。受遣方面的组织联络者,是“青岛济南地区日本官兵善后联络部”,下设“青岛联络所”。1946年2月,日本在青岛地区设立了“涉外部”、“复员部”。据青岛市市长李先良、龚学遂《政绩交代比较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记载,自1945~1949年的4年中,共分期分批遣送日俘66377人、日侨74729人,合数为141106人。

对日侨于沿途各地因交通阻滞所带来的严重损失、缺少现款、病亡等问题,青岛市政当局决定墓地免费使用,无力交付车资者,可先搭车,后付款或作借款处理。

对日本战犯或嫌疑者,一律执行先扣留或暂缓遣送的政策。曾在青岛担任宪后分队队长的森木武郎、高桥虎鹿以及第五旅团长驻青岛本部的内田银之助等,不承认罪行。后经青岛市政府进行专案调查,则受害者及其家属、亲友证实后,给予定罪。1946年8月9日,青岛市警察局局孙秉贤向青岛市市长李先良报告,1945年8月至1946年7月,共扣留日本战犯130名。对盟国逮捕引渡日本战犯问题,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外交部的指示:“(一)仅对美国人有犯罪行为之敌战犯由驻华美军通知当地军警机关代为逮捕后,由美军总部向国防部申请引渡。(二)美军审判战犯之军事法庭于美国驻华期间暂在中国境内举行战犯之审判。(三)非敌籍战犯之逮捕或引渡,仍应循正常外交途径办理。”

对日侨、日俘禁止携带和准许携带的物品、款项,分别作了规定。日侨、日俘遣返时所携带的物品,履行检查和消毒。对被遣返人员注射防疫针剂,发给遣送证件,严格监视登船。

日侨、日俘在收容所及集中区内,由中方警察和日本涉外部派人看守。对日侨、日俘的生活问题,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如下照顾:“(一)遇有迁移所需车船资无力交付者,准其先搭后付作借款由日方负责清偿;(二)对日俘,按中国军队标准供应主副食;(三)日侨、日俘有病,由日侨集中管理处征用日籍医生诊治给予药物;(四)日侨、日俘病亡无力火葬者,免费埋葬于日侨墓地。”对少量日侨不愿回国,申请留居或要求加入中国籍,中国政府原则上采取一律遣返的政策。已与中国人结婚的,按照国际法办理。对一部分日籍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申请,经政府批准,可暂时留用。其眷属亦一并留用,以后陆续遣送。

对少量日侨不愿回国,申请留居或要求加入中国籍,中国政府原则上采取一律遣返的政策。已与中国人结婚的,按照国际法办理。对一部分日籍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申请,经政府批准,可暂时留用。其眷属亦一并留用,以后陆续遣送。

第二节侨、韩俘遣返

抗日战争胜利后,青岛市政当局奉南京国民政府之命,对韩国在华侨民、日军中韩籍战俘进行了大规模遣返。正在对韩侨、韩俘实施遣返当中,韩国临时政府指令韩国光复军国内挺进军总指挥部在青岛成立青岛支部,亦称第二支队(驻曲阜路13号),由石纯二等24人组成。其任务是收编日军内在青岛及山东等地的韩籍兵士及侨民,拟进行军事训练。1945年12月,青岛市警察局局长孙秉贤奉命前往该光复军第二支队,限令该队“自即日起停止一切活动,并将有关光复军一切标识即日取消,亦不得身着军服”等,该支队负责石纯二遵从即办。与此同时,还对光复军第三支队(设济南)在青岛的办事处(驻阳谷路75号)负责人朴虎林下令,令其停止一切活动。

征用日籍技术人员统计表

表17                                            (1946.8~1948.12)                                       单位:人

单位

1946.8

1947.12

1948.3

1948.6

1948.9

1948.12

技术人员

眷属

技术人员

眷属

技术人员

眷属

技术人员

眷属

技术人员

眷属

技术人员

眷属

市党部中正文化馆

2

4

1

2









联勤总部青岛粮秣分厂

 

  

2

6

3

6

3

6

3

6



青岛电信局

15

11

4

1

1

1

1

1

1

1



山东大学附属医院

2

   

2

    

2

    

1

    

1

    



中纺公司青岛分公司

32

45

16

20

16

13

10

9

10

9

5

3

联勤总部平津被服厂第八分厂



3

    

3

    

2






津浦铁路局青岛办事处

4

8

3

8

3

8

    






青岛电厂



3

5

1

2

2

2

1

1



资源委员会山东铅业公司筹备处



1

    

2

   

1

    

1

    



卫生局市民医院

15

14

9

19

10

17

9

14

9

14

2

   

军民日报社

1

1

1

1

1

1

1






后方勤务总司令部

3

10











财政部

3

1











青岛交通公司

2

3











军政部

1

   











经济部

38

30











合计

118

127

45

62

42

48

30

32

26

31

7

3

青岛市负责韩侨、韩俘遣返的执行机关是青岛市日侨集中管理处。对方接受遣返的单位先是韩国民会,后为韩侨宣抚团。韩侨宣抚团为韩国驻华代表团青岛事务所。青岛市除负责遣返旅居辖区的韩侨、韩俘外,还担负遣送山东境内以及河南、河北、天津、北京、张家口、江苏、长沙、上海及徐海等地的韩侨、韩俘。

青岛市韩侨、韩俘集中管理区及收容所,与日侨集中区分别管理。由青岛市集中起来的韩侨为1200余人,从外省、市运来的韩侨、韩俘2500余人。韩侨、韩俘集中于武城路、夏津路、临清路、清平路一带,共有房屋641间。按职业不同,又分为商住区、无业住区、技术人员住区。下设4个收容所,即:第一收容所(流亭路8号)、第二收容所(铁山路58号)、第三收容所(肥城路5号)、第四收容所(桓台路59号)。同时,在临清路59号内设立了韩侨临时医院一处,专门负责韩侨、韩俘的医疗工作。

韩侨、韩俘集中期间,青岛市政府每日按人发给大米(或面粉)等食品,所发食品由韩方造具名册领取。

1946年1月29日,一次遣送韩侨2100多人赴仁川。同年4月12日,又遣送1000余人。根据市长李先良《政绩交代比较表》记载,至1948年,共遣返韩侨、韩俘3894人。其中,包括韩国船员非法入境被中国扣留释放的人员95人。

韩侨、韩俘每次遣送前,青岛有关方面均对其行李履行检查、消毒,对被遣人员注射防疫药针,发给遣送证明。

第三节德侨遣返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期间,1920年3月底,日本殖民当局遣返德国侨民758人,其中,青岛德侨338人。原胶澳总督卖尔瓦德克等人也同时被遣返回国。

1946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决定,对德侨中的纳粹党员进行遣返。当时,青岛市内有德侨403人。青岛市由青岛日侨集中管理处兼负其责,德方由德国侨民救济会负责。对德侨实施遣送前,青岛市政府对列入遣送名单的德侨杜兴、富林克、许百德、夫米勒鲁道夫、吉利特、艾兰、罗德维、贝尔资、鲍罗尼及家属、顾尔道等,快邮代电南京政府外交部,恳请“免予遣送”。外交部分别下发批示:杜兴“已列入此次应遣德侨名单”,富林克“由美方查明后核办”,许百德和夫米勒鲁道夫“应遣”,罗德维“自来水厂雇用”,鲍罗尼“可予照准”,由行总鲁青分署济南办事处留用,顾尔道等“应暂从缓议决”。1946年6月25日,第一次遣送德侨138人,乘美军提供的船只“罗宾”号开往上海,然后经香港直达德国。1947年8月26日、30日又分两批乘美国提供的飞机经沪遣送46人。被遣者,除眷属外,全系纳粹主要分子或行为不端者。

德侨遣返时,每人准携带零用费250美金,行李150公斤,未成年者减半,并注射防疫药针,发给证明。在遣返德侨期间,青岛市发给德侨面粉134袋、罐头3箱、干粮20箱。

对不愿回国的纳粹党员,则逮捕、集中,强行押送。对正当侨民,允许继续居留。1946年6月,还批准16人加入中国国籍,眷属随同归化者18人。

青岛解放后,1950年5月15日,外交部决定对德侨进行遣返。同年10月,青岛市先后遣返德侨20名,1951年又遣返32名。

第四节苏侨遣返

1947年,南京国民政府为防止“苏共颠覆”,曾下令对苏侨进行遣送。凡是被遣侨民,在查清其有无未了民、刑事案件及欠纳税款情形,并按规定办妥手续后,始得放行。同年9月18日和10月8日分两批遣返苏侨172人。其中第一批30人,乘招商局“来兴”轮转送天津;第二批142人,乘招商局“海角”轮先赴天津再转乘苏轮驶往海参崴。

1954年4月23日,苏联驻华大使馆华列考代办向中国政府提出,苏联政府决定将在华苏侨分批遣送回国参加经济建设,希望中国政府协助。青岛市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的指示精神,采取了“主动配合,适当照顾,给予方便,尽速送走”的方针,成立了以副市长崔介为主任的“青岛市协助苏侨加国委员会”,下设临时办公室负责实施遣送工作。

1955年3月,根据苏联公民协会的请求,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增拨相当数量的棉布,为遣送苏侨添置了衣服。

1954~1958年,全市分期分批遣送苏侨(含眷属)回国180人。其中1954年6月10日,第一批遣送49人;6月30日,第二批遣送23人;7月,经天津遣送6人。1955年4月20日,遣送苏侨48人;4月25日,遣送43人;6月7日,遣送2人。1957~1958年,先后遣送9人。根据本人的意愿,有14人分别移居巴西、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有10人已嫁给中国人。其中,有9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每一批苏侨离青时,都受到热烈欢送。第一批回国的苏侨,来电向“难忘的新中国致以热烈的致敬”,对青岛市人民表示谢意。

第五节外侨疏散

青岛解放后,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以及朝鲜战争的爆发,在一段时间内,外国侨民只准出,不准进。对遗留下来的外国侨民,逐步疏散。1951~1956年间,先后疏散外国侨民300多人,分别安置在上海、天津、济南等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