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属材料
2019-11-07

解放前,青岛的金属材料经营由五金业承担。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之后,由外国商人率先,中国商人随之,投资经营金属材料。先后有德国顺和、哈利、吉利和拍待四家兼营金属材料的洋行开业,接着中国商八在即墨路8号开设了义昌仁铁行,专营圆钢、扁钢、钢板、钢丝、元钉、鞋钉等金属材料。此后,又有当地人投资的宝盛栈、丰泰仁、镇昌利、文兴长等商号相继开业。这时期的外商中,除德国商人经营的洋行外,英国商人和日本商人也开设了许多专、兼营金属材料的商号,一时形成了中外金属材料商号的相互竞争。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随着市内轻纺工业的崛起,金属材料经营有了新的发展。其中日本以三井、三菱商号为代表,由过去两家增至14家,在经营中,除大量推销日本国内的金属材料之外,还利用其取得的垄断地位攫取山东内地的矿产资源。中国商人虽然在进货与供货方面受到日本当局的压制和排斥,但由于社会需求日趋扩大,金属材料经营也得到相应发展。这一时期中国商人经营金属材料的业户达到20户。

1922年中国政府收回青岛主权之后,由于军阀执政,当局曾给外国商人留有经商、设厂、减免税等许多特权,金属材料经营仍是外商称霸,民族商行难以发展。延至1929年之后的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社会经济状况暂时好转,为金属材料经营业户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这一时期五金商业经营的品种比以往有所扩大,商品来源大部分是日货,国货次之。对日货的收购方式,一种是经营商户在日本大阪、神户等城市设庄购人发运青岛,另一种是函购押汇或是日本厂商登门订卖期货。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五金商业从日本进货的渠道断绝,经营品种受到严格限制,商品销路也只能在青岛市周转,五金旧货已被日本当局搜刮殆尽,至1945年日本投降时,市内五金商户除经营小五金者外,经营大五金的只剩下三四户。  

抗日战争胜利之后,由于社会经济濒于崩溃,时政、物价极不稳定,五金商业一直未能从前期的萧条中恢复过来,这一时期的五金大户几乎全部歇业,一些小的业户也只能靠囤积投机或兼营其他买卖维持生存。

1949年青岛解放后,金属材料经营业户在社会安定、国民经济逐步恢复的条件下,开始了正常的经营活动。1950年,国家对钢材等8种重要物资实行计划管理,由国家集中统一分配。青岛市所需的钢材指标由山东省物资供应局负责分配、供应。此后,金属材料纳入国家计划分配的范围不断扩大。1957年青岛市物资供应局成立后,青岛市工农业生产所需的金属材料由市物资供应局统一订货、供应和管理。

1962年9月25日,成立了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公司,负责中央和山东省计委安排给青岛市属工业企业生产建设需用的金属材料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党的组织、人事关系及行政管理归青岛市物资局领导,业务、财务直属山东省金属材料公司领导。1966年,金属材料公司开始实行金属材料凭卡供应制,进一步方便了企业。1979年,为了保证中央24个非工业部驻青单位所需金属材料,中国金属材料公司成立青岛供应站,由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代管业务。 

1962~1979年间,统配物资的分配权限集中在中央。物资平衡分配实行“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经费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盈余”。金属材料公司遵循“社会革义制度下,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只能调拨,不能进行商品交换”的原则,对金属材料进行从上到下逐级计划分配,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采购、统一调拨、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原则。在统一管理上,还要“管供、管用、管节约”。1963年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成立初期,物资购进额和销售额分别为1175万元和1088万元;1966年两项指标分别增至2839万元和2656万元;“文化大革命”时期由于正常业务受到干扰,加之企业停产减产,物资购销额最低降到2000万元以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流通领域突破了“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的理论束缚,树立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营思想,金属材料经营逐步放并。1979年,物资购进额达4098万元,销售额4125万元,分别是1963年的3.5倍和3.8倍。1982年,按照中央、中共山东省委、青岛市委的要求,公司进行全面企业整顿,提高了自身的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通过开展物资协作、地区调剂、补偿贸易、超计划收购等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大力组织计划外资源,弥补计划分配资源的不足,充分发挥物资供应的主渠道作用,物资购销额连年大幅度上升。1985年物资购进额和销售额首次突破亿元大关,分别达到1.52亿元和1.5亿元,是1979年的3.71倍和3.63倍。1987~1990年,五项经济指标连创历史最好水平。1990年,销售额完成5.66亿元,实现利润970万元,列山东省同行业第一名。

第一节 经营品种及资源构成

经营品种及范围 金属材料分为两大类:黑色金属材料和有色金属材料。

黑色金属材料(钢材)有15个品种,即重轨、轻轨、大型型钢、中型型钢、小型型钢、线材、中板、薄板、带钢、矽钢片、优质钢、无缝管、有缝管、金属制品和其他。  

有色金属材料有5个类别,即有色原料(铜、铝、铅、锌、锡、镍)、有色三材(铜材、铝材、铅材)、稀有金属(锑:汞、镁、硅、钴、铋、稀土镉、钨丝、钼棒)、炉料(生铁、焦炭)、硬质合金。  

1965年以前,还经营耐火材料和炉料中的矽铁、锰铁、磷铁、铬铁、钨铁等,1965年按国家规定转由重工业局经营。硬质合金中的高速工具钢车刀交机电公司经营。

资源构成 青岛市物资系统经营的金属材料,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国家分配资源、地方资源和计划外资源。

国家分配资源 金属材料是国家一类统配物资,一直由中央统一分配调拨。1987年以前,每年通过山东省计委、省物资局分配给青岛市指标,由市物资局组织订货,一部分直接订到企业,另一部分由金属公司进货中转供应。1986年青岛市计划单列后,分配计划直接纳人全国计划统筹安排,指标单列,由国家直接下达到青岛,物资部门直接参加全国订货会议。中央、山东省驻青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就近就地供应方便,中央、省将指标划给青岛,由金属材料公司负责订货供应。

地方资源 一是由青岛钢厂按照上级规定,每年从其钢材产量中按2%留成,提交青岛市安排使用(每年5400吨,列山东省分配计划)。二是1975年青岛市委托青岛钢厂建造l.5吨小电炉一座,青岛钢厂每年交给青岛市钢材1000吨。三是1981年和1982年,青岛市将崂山铁厂和青岛轧钢变型厂5吨电炉先后移交给青岛钢厂,该厂每年交给青岛市钢材5000吨、生铁5000吨。

计划外资源 1980年以前,计划外资源主要来自全国各地钢厂根据国家规定的超产自销部分、中央和山东省对青岛重点建设项目的临时增拨资源,以及历年向物资部和山东省争取的部分资源。1984年以后,随着计划内物资的逐年减少,拓宽资源渠道、大力组织计划外资源成为物资经营工作的重点。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主要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建立稳固的资源基地,组织计划外资源。一是以集资补偿贸易的形式开展物工联合。1987~1988年,公司先后与武汉钢铁公司、邯郸钢铁公司、济南钢厂、青岛钢厂、鞍山钢铁公司、上海钢铁公司第三炼钢厂和甘肃金川有色金属公司等九个大中型钢铁企业签订了集资配材协议,总投资近1亿元,其中向武钢投资5000万元,武钢连续13年供应青岛市14.8万吨钢材;与其他钢铁企业签订的协议1~3年不等,每年为青岛市提供钢材4万吨。1988年共购进计划外钢材6.6万吨,较1987年增加3899吨;计划外有色金属5200吨,较1987年增加1324吨。二是以串换、联合营销等形式发展深层次的物工联合。1989年与四川长城特殊钢公司达成了以中板、圆钢等材料串换优质钢材的长期协议,当年用中板串换青岛市急需的优质钢2000多吨。同年还与青岛钢厂、青岛钢丝绳厂签订了联营销售协议,这两个厂把超产自销的钢材、钢丝绳全部投放到钢材市场,售后利润按比例分成。至1989年底,共联营销售钢材2万余吨。三是通过物资协作的形式抓资源。利用青岛啤酒这一拳头产品开展物资协作,1986~1987年协作钢材16000吨。四是积极组织外汇,扩大钢材进口。青岛市每年拿出一部分地方外汇进口钢材,作为青岛市自行安排项目使用。同时市金属材料公司每年自行组织外汇扩大钢材进口量,1989年组织调剂外汇860万美元,进口钢材2.3万吨。

第二节 金属材料供应

订货 物资分配计划下达后,要通过订货落实供应规格、型号、品种、供应方式和时间,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供货合同。1962年以前,金属材料由青岛市物资局统一订货。1962年以后,改由市金属材料公司代替需方与供方签订供货合同。

订货的主要方式是参加全国订货会议和山东省订货会议进行集中订货。订货会一般分两次召开。第一次是年度计划尚未确定以前的预拨订货会议,安排在前一年的第四季度召开;第二次是全年订货会议,在当年第二季度召开。青岛市金属材料历年的省内订货满足水平为50%~60%,余下的缺口则通过参加全国订货会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签订订货合同时,遵循的原则是:能就近供应的不就远;能直达供应的不中转;能水运的不陆运:合同签订后,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指定专人管理合同,确保按时到货。合同管理员经常检查合同到货率,发现未按时到货,及时通过函电催货,必要时派专人到钢厂催货,历年来,金属材料订货水平一直较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冶金企业对超产钢材有了自销权,为推销本企业的产品,他们自行召开订货会议。同时计划内钢材逐年减少,为弥补计划不足,物资部门不仅搞好计划内物资订货,而且注重计划外资源订货工作,订货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青岛市工农业生产的需要。

供应原则 物资供应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根据青岛市不同时期的建设重点,保证物资供应,千方百计地满足生产需要,促进青岛市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占60年代初期,国家实行“农轻重为序,以粮为纲”的方针,因此金属材料供应优先安排支农物资。1964年以后,始终坚持“三先三后”(即先生产后基建,先维修后制造,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统工供应、两级库存、指标到局、供应到厂的政策,实行按指标、按品种计划供应。1978年是青岛历史上最干旱的一年。为保证引水抗旱,当年供应引水工程用钢材8443吨。1979年以后金属材料供应重点是保证轻纺、化工生产的需要。80年代后期则是保青岛市重点工程项目、保出口创汇、保名优产品,对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高、原材物料消耗低的企业优先保证,择优供应。实行专人管理;专料专供,单独设立供应台账,并定期走访重点工程和重点企业,在供应中做到数量、价格、时间“三优先”。1985年保证了青岛市黄岛经济开发区、流亭飞机场、杭州路立交桥、煤制气、青岛大学等14个重点建设工程所需物资,共供应钢材31254吨。1988~1989年重点供应了青岛市引黄济青、黄岛电厂和流亭立交桥建设项目,仅1989年供应引黄济青和黄岛电厂钢材就达1万吨。1990年对青岛市100多个企业实行包保供应。定人、定点、定任务,对企业所需的金属材料从数量、品种、规格、质量、价格上包保供应,较好地满足了青岛市重点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需要,全年签订包保合同126份,供应钢材49736吨、有色金属3828吨。

供应方式

大额直达 小额中转 大额直达供应(包括定点供应)和小额中转供应这两种基本供应方式从60年代一直沿用到80年代。大额直达供应是指生产企业将生产资料不经过中转机构直接供应需要单位的一种供应方式;小额中转供应是生产企业将产品送经需用单位的过程中,经过中转机构供应的一种供应方式。为减少企业中转费用,国家规定:金属材料的大额直达部分占总订货量的60%,小额中转部分应占40%。由于青岛市轻纺、化工、电子、仪器仪表等轻工业门类居于首位,计划用料经常变化,因此对维修和技术改造用料,在订货时一般采取企业只提报明细,由物资部门集中提出明细货单订货,从而使青岛市金属材料的历年中转实际供应数量占总订货量的60%。

1965年,根据青岛市工业用料的特点,对小额中转部分实行了凭卡供应,即由原来的小额合同一次供货改为随时供货。金属材料公司将企业钢材、有色材料的分配指标按品种填在供应卡上,企业随用随要。品种规格还可以调剂使用,指标用完,可以预拨垫借,年终一次结算,大大方便了企业。

服务队和门市网点 1965年为贯彻“从生产出发,为生产服务”的方针,金属材料公司成立了生产服务科(即服务队)。主要职责是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及时了解企业需求情况,为企业解决少、小、难、急问题,搞好供应工作。服务队有专职队员7人、兼职10余人。服务对象为全市570家大、中、小企业,遍布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沧口六个行政区。由于地区分散,企业多,人手少,在服务区域上实行划片包干,在工作方法上实行“三定、一参、三上门、四管、五深入”,并做到了“五个有数”。“三定一参”是指定人、定厂(或行业)、定任务;结合工作需要,参加工厂生产劳动。“三上门”即服务、送单、送料上门。“四管”是指管供、管用、管节约、管调剂。“五深入”即深入车间、仓库、供销、计划和技术部门,从而做到对生产进度、设备状况、消耗定额、仓库存量、周转期心中有数。服务人员人手三种手册,一是企业多余材料登记表,二是企业急需材料登记表,三是下厂为企业解决材料登记表。同时每人手中一份物资调拨单,对企业的少、小、难、急问题,服务队员有权当场开单或从企业间互相调拨。公司制订了《服务队员守则》,作为考核服务队员的标准。  .

为更好地发挥服务队的作用,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1965年开始建立重点企业档案,当年建起104份。企业档案对企业产品、规模、生产任务和材料消耗定额逐一登记,使服务队员全面掌握企业用料情况,确保随时做好供应。同时建立了电话配料制度,如企业遇到紧急需求,立即电话通知仓库,先发货,后办手续。同年,为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调动社会库存资源,支援国家建设,还开展了金属材料储蓄业务。把企业闲散的金属材料通过储蓄的方式动员起来,发挥物资部门的蓄水池作用,既减少了企业物资积压,又保证了企业生产建设的需要。

进入80年代,物资部门把“用户至上,服务第一”作为自己的经营宗旨,服务工作作为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每个经营环节。公司各经营部门、仓库、车队,都是服务窗口,每个职工都是服务队员,制订了优质服务规范,并通过经常性的优质服务活动和服务竞赛,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经营部门继续坚持下厂服务、电话预约登记,开展了开单、发货、运输、结算一条龙服务,还定期召开生产企业座谈会,听取用户意见。仓库、车队实施了代企业装车、送货上门制度。1985~1990年,为企业送货上门2130户,共完成计划100150吨。业余时间发货1388笔。1982~1990年,代企业装车560666吨。

门市网点是物资企业为服务生产、方便用户而设立的经营场所。1982年,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在中山路和威海路分别建立了钢材供应站和有色金属供应站,实行独立核算。1985年又建立了金属材料交易中心,主要任务是议购议销、代购代销、调剂串换和委托加工。在此基础上,1987年5月成立了青岛市钢材市场,吸引钢铁企业自销钢材和社会库存多余钢材进入市场交易,对平抑物价、搞活物资流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985年,为解决城乡居民和个体工商户零星用料问题,在威海路开设了金属材料零售门市部。门市部实行前柜开单、后库提货,方便了用户,活跃了市场,这是青岛解放后第一家国营金属材料市场零售部门,填补了青岛市金属材料市场的一处空白。

第三节 青岛市钢材市场

1987年5月8日,青岛市钢材市场正式成立。作为国务院指定的182个钢材市场之一,青岛市钢材市场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以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吸引钢铁企业自销的钢材和社会库存多余的钢材进人市场销售,调节社会供应,平抑市场物价,扩大横向经济联系,搞活物资流通,促进青岛市经济建设的发展。

青岛市钢材市场在青岛市政府的领导下,组成青岛市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副市长秦家浩任组长,市绎委副主任、市计委副主任、市体改办副主任、市物资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局、税务局、王商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和市金属材料公司的一位领导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制订青岛市钢材市场的具体政策和各项管理法规,对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钢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钢材市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行使管理职能,由市物资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青岛市钢材市场的经营业务由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为主承办,主市场设在中山路31号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内,分市场设在青海路44号物资贸易中心钢材经营部。钢材市场的经营业务单独设账,实行独立核算。按政策规定减免的调节税,作为钢材市场的资源开发基金;减免的所得税,留给市物资局作为物资市场建设基金。

青岛市钢材市场以经销为主,兼营代购代销、联购联销、加工、代办进口、协作、调剂串换,为企业和用户进入市场交易提供服务,交流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收的签证等。钢材市场的资源,根据国家和市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吸引钢铁企业自销钢材和社会库存多余钢材为主,同时不断扩大资源渠道和经营规模。钢材市场经营所需资金,由市金属公司拨出部分自有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给予支持。

钢材市场的成立,较好地吸引了冶金企业超产钢材和社会库存钢材进人市场交易,对平抑物价、活跃流通、促进生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交易的钢材品种和数量的逐年增多,出现了市场秩序混乱和转手倒卖等问题。为此,青岛市物资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与青岛市工商局联合对全市钢材主管单位进行了清理整顿,凡到青岛市钢材市场申请经营钢材的单位,必须填写《重要生产资料经营审批表》,经登记审批,共有42个经营单位获准经营。同时制定发布了加强钢材经营单位管理的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为钢材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

至1990年底,钢材市场共销售钢材46.6万吨,销售额达9.57亿元,对青岛市工农业生产和基本建设,特别是保证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起到了繁荣市场、搞活流通、稳定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四节 废金属回收利用

管理体制 青岛解放初期,废金属回收由小商小贩自由买卖流通,未纳人有计划的回收管理体制,也无独立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

1953年,国家把废钢铁列为统配物资,青岛市随之加强了废金属的计划管理。由市计委负责统一下达收购上交计划,市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收购。

自1963年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废金属回收管理局成立后,废金属回收利用的管理工作纳人了物资部门的工作范围。1964年,按照《山东省废金属回收管理试行办法》,青岛市的废金属收购业务由市供销社统一负责,市计委分配,市物资部门组织调拨使用。80年代初,物资部门在开展废金属管理工作的同时,开展回收加工等。

1982年,为加强青岛市废金属管理,成立了青岛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受市计委和市物资局双重领导,人员由物资局内部调配,编制10人,为企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金属回收办公室对全市废金属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不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主要任务有:(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废金属回收、加工、利用管理等各项政策规定,并负责制订青岛市废金属经营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市金属回收工作的宣传发动;(三)负责编制、平衡、汇总全市金属回收计划和调拨、分配;(四)负责青岛市更新车辆证明的签证,并委托经营报废车辆、设备和废钢大件的回收、加工;(五)负责青岛市废金属运输计划的审查及废金属供销合同的签证。

1984年,由于经营业务范围分工不明、管理不善,青岛市任意截留上交废钢铁资源和外流现象比较严重,严重影响了废金属回收计划的完成。为此,青岛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废金属计划管理,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地区平衡、差额调拨、品种调剂、保证上交的办法。市计委金属回收办公室作为青岛市废金属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定以及废金属回收、上交调度的日常工作,对全市废金属实行统一计划、统一分配、统一管理。市物资局、市供销合作社按照下达的回收计划具体组织执行。具体业务分工是:市物资局负责废旧汽车、报废锅炉、报废库存机电产品的回收、加工、上交和供应;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废金属回收、加工等经营业务,仍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

1985年,青岛市计划委员会金属回收办公室由原来的企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仍由市物资局领导,编制仍定为10人,其行政经费来源从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同年,改进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实施废钢铁上交任务与钢材分配计划挂钩的办法,欠交l吨废钢铁扣减1吨钢材指标,超交者给予适当奖励。为保证青岛市小商品和化工专用产品所需的部分边、角下料和铁屑,按先利用回炉的原则优先挑选利用,实行定点供应。

1987年,国家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取消了废钢铁回收上交指令性计划,开放废钢铁市场。青岛市根据国家规定,为搞好废钢铁新旧体制交替,稳定废钢铁市场秩序,制订了《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将指令性计划改为指导性计划。改革上交废钢铁计划办法,由原来的“欠一扣一”改为预扣5%钢材指标的办法|对完成上交计划后剩余的废钢铁规定可串换钢材,防止了废金属资源外流。1990年,青岛市贯彻山东省政府通知精神,加强了废金属的集中统一管理,并实行专营。废金属的回收、加工、供应及串换业务由物资、供销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经营生产性废金属。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市计委、公安、工商、物价、物资、供销等部门成立了清理整顿废金属市场领导小组,对非法经营废金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取缔了996个收购点160个冶炼厂,责令停业整顿35户。

回收加工 1982年3月19日,经青岛市经委批准,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成立金属回收加工厂,厂址在四方区瑞昌路101号。同年7月,正式开展回收报废汽车加工业务,负责青岛市市内五区各单位更新报废汽车的接收和拆体、挑选、分类加工业务,同时负责推销已回收加工可利用的成品和原料。淘汰、报废的锅炉设备,库存机电产品和驻青部队的四大类设备以及四县一区的报废汽车,由青岛崂山县仙家寨金属回收加工厂负责接收、加工。1982~1986年,金属材料公司金属回收加工厂共回收旧车1254辆,拆车1215辆,实现利润近60万元。

节约代用 六七十年代,分配给青岛市的钢材计划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充分利用废钢材、开展节约代用是弥补钢材资源不足的重要资源。

屑末回炉,加工变型 1964年以前,青岛市机械制造业的铁屑碎渣每年上万吨,多作填海处理,浪费很大。1964年,青岛市人委投资建设青岛冶炼厂,建成两组再生铁炉、两座矽铁炉,由青岛市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把全市的铁屑、薄料统一回收,先加工成球铁(铁饼,再送冶炼厂熔炼后加工成再生铁。每年生产再生铁1万吨左右。最后将再生铁一部分送青岛钢厂加工成钢材,另一部分送电站阀门厂和轧钢变型厂加工成钢锭、小型碳结钢,小型碳结钢每年约生产2000吨。这些回收加工的钢材资源由市金属材料公司统一平衡调拨、分配使用。

巧拼套裁、循坏利用 青岛纺织机械厂生产电机,每年需用矽钢片2000余吨,利用率只达75%,25%的边角料都作为废料处理。青岛电表厂生产电度表,也用矽钢片,但缺口很大,经组织两个厂进行统一套裁下料,大大提高了矽钢片的利用率,也为企业减少了成本,提高了效益。60年代初,马口铁大部分依靠进口,为节约资源,将青岛火柴厂制作出口火柴包装箱和青岛油漆厂做油漆桶的边角料调给青岛啤酒厂做瓶盖,啤酒厂剩余的再调给其他单位做木折尺的空心铆钉、鞋眼和铅笔刀等,使马口铁的利用率达到100%。  

回收利用,定点调拨 为充分利用废钢材,市金属材料公司每年将回收的边角余料按品种、规格,有计划地调拨给小手工业。1965年,全市利用边角料生产的小主金、小农具共34个品种、36万余件,价值1.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供应调拨。1979年又恢复了钢材下脚料“一条龙”定点供应。仅1979年全市就利用钢材下脚料686吨,节约钢材328吨。

青岛市金属材料公司五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表1                                                (1963~1990年) 

年份

物资购进额(万元)

物资销售额(万元)

利润总额(万元)

费用水平(%)

资金周转(天)

1963

1175

1088

-101

5.38

254

1964

1651

1742

27

4.12

113

1965

2566

2142

44

4.73

179

1966

2839

2656

24

4.64

190

1967

4002

3519

-12

6.24

194

1968

4907

4534

-37

6.74

178

1969

3720

3895

-56

7.26

272

1970

4909

5042

-33

6.44

172

1971

3791

4758

-19

6.23

191

1972

3980

3604

-2

5.80

257

1973

3368

3621

-8

6.28

280

1974

1654

1912

-65

8.57

486

1975

1985

2952

17

5.60

254

1976

1950

2458

32

5.12

229

1977

2692

2690

44

4.51

173

1978

3287

3611

97

4.59

149

1979

4098

4125

132

4.80

140

1980

4751

4985

171

4.46

130

1981

4355

4759

138

3.71

134

1982

5512

5916

244

3.95

102

1983

5925

6304

234

3.85

101

1984

8565

9271

322

3.70

78

1985

15197

14765

573

3.17

62

1986

18273

18626

500.9

3.42

56

1987

24199

24240

624.9

3.49

68

1988

33458

36786

1805.31

3.24

51

1989

47504

49913

1873.7

2.36

50

1990

50778

56591

970.7

3.63

47

附录一

中国金属材料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公司金属材料储蓄暂行办法

金属材料储蓄,就是把企业闲散的金属材料通过储蓄的方式动员起来,支援社会主义建设。

金属材料储蓄的作用,一方面,是把各生产企业暂时不用的金属材料储蓄起来,减少本企业的物资积压,等到需用时仍可保证供应。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其它企业生产上的急需以及到货时间和品种规格上的矛盾,从而充分发挥物资潜力,促进生产发展。生产企业把暂时不用的物资储存以后,还可减少物资积压,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储蓄办法如下:

一、储蓄的范围:暂以合格的(有质保书)通用、常用的钢材、生铁、有色金属(铜、铝、铅、锌、锡、镍和三材)为限。  

二、储蓄方式:企业储蓄的物资按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储存,到期提取时原则上公司按企业原存品种、规格、质量、数量保证供应,如企业需要串换规格或品种使用时,应在储存时事先说明并在到期需用前10~15天与公司具体协商。公司在尽可能的范围内考虑企业实需,尽量满足企业的需要。

储蓄物资一经存户与公司办要物资储存手续,公司开给储蓄单后,使用权即归公司。没有公司调拨单手续,企业不能擅自动用,以便于计划安排资源,保证物资供应。

三、储存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每一个季度终了,对企业储存物资还未提清的结账一次,如需继续储存的,另转入新的季度。

四、储蓄与提取手续

1.储蓄时由公司发给物资存单,凭存单提取。

2.储蓄提取均经过财务结算手续,储存时由公司按照实际材质的国拨价另加山东省物资厅规定的合理运杂费付给存户,提取时公司按现行供应价(包括国拨价、运杂费、管理费)减收1%向企业收款。

3.存户提取物资时可以一次提取,也可分次提取。

4.为了节约人力、运力,储存物资原则上仍存放于储存企业,由储存企业免费代管代发,储存企业对储蓄物资的规格、质量、数量负责到底。

五、储存的金属材料,公司保证存户到期提取。为了确保存户提存,公司对存的材料设专人专账,列人专项资源进行管理。

六、企业储存的金属材料,公司代为保密,不随便泄露。

一九六五年

附录二

青岛市开放钢材市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钢材市场,搞活物资流通,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钢材市场由青岛钢材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实行统-管理。

第三条 钢材市场以经营钢材为革,兼营有色金属、生铁及炉料等。钢材经营单位以经销为主,兼营代购代销、联购联销、加工、代办委托进口、协作、调剂串换;为企业和用户进人市场交易提供服务,交流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收的签证等。

第四条 本市场和外埠钢铁企业按国家规定自销的钢材,在青岛钢材市场按市场价销售的,凭钢材经营单位加盖有《钢材市场减税专用章》的发货票,经税务部门核定后,可减按国拨价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使用钢材的单位(不包括钢铁生产企业),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一九八六年底的库存和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人库三个月以上的账面库存多余钢材,可以投入市场按市场价自销或委托市场的钢材经营单位代销。销售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调节税。全部销售收入留给企业,按企业原有自有流动资金和国拨流动资金的比例分别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购买所需钢材及其他原材料,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基金分配。

第六条 钢材市场经营单位对市外钢铁企业(含使用钢铁单位)进人青岛钢材市场销售的钢材,除按其销售额收取一定费用外,对进销差价部分一律不作销售收入,应单独挂账、返还供货单位。

第七条 钢铁企业将钢材销售给市场钢材经营单位,由钢材经营单位根据品种情况按销售额的1~2‰提取资源补助费给供货单位。该项费用计人钢材经营单位成本。

第八条 物资企业为调剂钢材品种,将计划内外钢材相互串换销售,计划内平价钢材转为市场价销售所发生的价差收入,要单独记账,不计人利润,滚动使用,使用方向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钢材市场新建的钢材经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调节税和批发环节营业税一年。减免的营业税、调节税作为钢材市场经营单位的资源开发基金;减免的所得税作为市物资局的物资市场建设基金。新建钢材经营单位工年后销售给生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设单位的钢材,以实际销售收入与购进价格的差额,计征批发环节营业税。销售给个人的,一律按销售收入计征零售环节营业税。

第十条 进入市场的钢材销售价格,由各经营单位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市物价部门的指导性价格自行确定,挂牌销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青岛钢材市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五月

60年代建成使用的金属材料仓库铁路专用线

1979年国家物资总局发行的在全国物资系统、工矿企业使用的钢票

80年代的金属材料仓库全貌

1982年成立的金属回收价格厂拆车场

青岛市钢材市场营业大厅(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