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平衡调剂多余物资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细 则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在本市进行多余物资的平衡调剂工作,充分地挖掘物资潜力,合理地节约使用现有物资,加强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达到调剂有无,互相支援,解决原料的不足,更好地完成生产、基建任务,从而克服物资积压及不正当的物资交换和本位主义的情况发生,特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区多余物资调剂工作的指示”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平衡调剂多余物资暂行办法”结合本市情况制订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平衡调剂多余物资的范围
第二条 多余物资系指计划申请企业、事业、基建、供应部门,由于生产、基建任务的变动,超出合理储备等原因而造成物资积压不合本单位的需用物资,但经各系统平衡后,除留合理的需用量和储备量以外,尚有多余的部分为多余物资。
第三条 处理物资的范围,系统配、部管和省分配的多余物资(包括呆滞物资),除此以外的物资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如处理不了时报市物资供应局协助处理,另外多余专用器材不在本细则之内。
第四条 本细则的单位范围只限于本市所属物资技术计划申请单位(简称市计划单位),中央、省驻青各计划申请单位。
第三章 多余物资的调剂原则、程序与方法
第五条 调剂处理物资时,应根据增产节约原则,在全市平衡会议以前,先在各主管系统内部进行调剂处理,并将调剂处理不了的多余和不足物资,以及平衡处理的物资名称、数量分别列表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然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调剂平衡,经调剂后多余或不足的物资,列表报省物资调剂委员会,参加全省平衡会议,在全市调剂处理物资时,除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外,各系统多余的物资一般先照顾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需要。
第六条 在订货会议和省市物资调剂平衡会议结束后,各工厂、企业等单位仍有多余或不足的物资由各主管部门进行系统的临时平衡(无主管部门者可直接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经平衡后仍有多余或不足的物资,由主管部门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处理(日常业务由市物资供应局办理)。
第七条 经以上规定平衡处理后的多余的统配、部管和省分配物资不得自行处理,但各单位的多余物资急待处理时,并且数量较大,又系重要物资,可由该主管部门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转呈省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后处理,如数量不大,而生产又急需的物资,由该主管部门列表并注明理由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八条 多余物资如确系市属计划申请及中央、省驻青各企业、事业、基建单位不能利用,而非申请单位又急需,数量又不大的物资,经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可调给非申请单位;但数量不大,生产又急需的零星物资,经各主管部门批准,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备查。如非申请单位也不需用,由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报省物资调剂委员会同意后,可由市物资供应局与国营商业部门协商相互调剂或拨给手工业联社。
第九条 对于质量较次的物资,各用存料单位与需用单位,应以增产节约的精神和不影响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尽量利用或代用,以发挥物资的作用。
第十条 在生产、基建急需的情况下,各单位确系因规格不合需要相互支援,进行品种、规格的调换时,而调换双方属于同一系统的,将调拨的物资名称、数量报各主管部门和市计委备查;调换双方不属一系统的应报告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备查。
第十一条 各单位报出的库存多余物资,在平衡调剂期间不得自行动用,必须动用时,应提出动用的理由和根据,经市物资调剂委员会同意后方能动用,以免调剂过程发生落空的现象。
第四章 时间、制度、手续与交接方法
第十二条 市物资调剂会议暂定每季一次(各主管单位调剂时间自行规定),各主管单位将多余或不足的物资于季度前10天将物资品名、数量、规格、存放地点报市物资供应局。市物资调剂平衡会议,在季度开始月份的15号召开,会议结束后,市物资调剂委员会按省规定的时间报省物资供应局,并抄送各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库存多余物资报市物资调剂委员会确定调剂后,由市物资供应局签发“多余物资调拨通知书”作为供需双方的供需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 为了明确责任,供需双方应根据物资调拨通知书所列物资品名、数量签定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由市物资供应局拟定,经物资调剂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有特殊情况供需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由物资调剂委员会解决。
第十五条 经调剂平衡的物资,其规格、质量一般根据各单位的报表,质量、规格较复杂或数量较多的物资可由双方检验后确定。
第五章 物资作价与运输
第十六条 调剂多余物资的作价,有出厂价者,按调拨价;如果是陈旧降质的物质,应按新旧程度按质论价,但需计入运输费用,调出前后不合理的运杂费由调出单位负担,调出后的合理费用由调入单位负担,无调拨价者,参照同类物资的调拨价拟定。由商业专业公司商品库存调出的物资和原以市场价自行购进的物资,按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厂矿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国家统配、部管原材料改用调拨价格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系统内、外调剂物资的价格,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由主管部门和物资供应局确定,调剂给市手工业社的多余物资,以及手工业社将多余物资调拨给非申请单位的基层社时,一律按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公私合营厂矿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所需要的国家统配、部管原材料改用调拨价格的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调剂多余物资的运输,本市物资调拨给外地时,由双方协商自办或委托调出单位负责代办运输手续;市内物资调拨由调入单位自行办理运输手续,调出单位应该积极协助给予大力支持,使调拨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九条 为了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这一工作,本市成立物资调剂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市物资调剂平衡工作,处理物资调剂平衡中所发生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多余物资调剂会议,按期提出全年物资的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防止发生物资供应不当,凡有借口抢购、套购物资,有意隐报、不报库存多余物资,或因囤积居奇进行不正当的“物资交换”,或乘人之急以高价要挟对方购进自己多余的物资等行为者,在查明属实后,市物资调剂委员会除根据情节对该单位予以适当的通报批评外,并将这部分物资作为平衡调剂的资源。
第二十一条 为减少物资供应过程中因运输、规格、数量等原因产生脱节现象,造成损失起见,物资调剂委员会根据各单位的生产情况、施工进度,在统筹安排保证国家、省、市规定的生产和基建任务完成的原则下,可在全市进行临时的物资调度。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公布后,前颁发有关处理积压、呆滞物资与本细则有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但本细则与省(57)鲁计甲字第3368号通知有抵触时,应以省(57)鲁计甲字第3368号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资调剂委员会
一九五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