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六 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2019-11-02

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稳定钢材市场,保障生产建设所需钢材购销活动的正常进行,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78号)和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钢材经营企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主的经营方向。在钢铁生产企业严格按指令性计划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进行订货、交货的情况下,承担指令性计划的物资经营企业必须按期供货,不得拖欠和挪用。要把完成指令性供应计划作为考核物资企业经营好坏的一项重要指标。对违反有关规定,将平价钢材转议价销售的企业,由物价、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此类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

二、认真组织好冷轧薄钢板、冷轧硅钢片、镀锡薄钢板、镀锌薄钢板的专营。上述四种钢材(包括国产和进口的),由市金属材料公司专营。市外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市直属直供企业主管局(公司)的物资供应机构,各县(市)和崂山区、黄岛区物资局所属的金属材料公司,市内五区物资局所属有关供销企业,以及经市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钢材经营单位可以代销,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专营钢材的价格,国家计划内的实行国家制定的供应价,计划外的不得超过最高销售限价。进口部分实行代理价,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要执行最高限价。专营办法由市计委、物资局、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三、对部分计划外钢材实行定点定量供应。这类钢材主要是:重轨、轻轨、各种型材、中厚板、汽车大梁板、螺纹钢、无缝管、轮网钢、轴承钢、高速工具钢、齿轮钢、弹簧钢、焊条钢、电机硅钢片、冷镦钢等。定点定量供应的钢材,由市金属材料公司组织重点用户与钢铁企业进行产需衔接,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四、清理整顿钢材经营企业。根据国务院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的有关规定,下列企业经核准登记可经营钢材:

(一)市物资部门所属经营金属材料的企业。包括市、县(市)、区金属材料公司及其供应网点;基建物资配套承包供应公司(只限于供应本企业承包的基建项目所需钢材);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县以上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以四代一调业务为主,还可经营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钢材);市物资贸易中心(以提供交易场所及有关的服务业务为主,还可经营国家规定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钢材);外资企业物资供应公司(只限于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

(二)有直属直供企业的主管局(公司)的供应机构、市内五区物资局所属有关供销企业(只限于采购、供应本系统或本区企业和单位需要的钢材)。

(三)为中央和地方带料加工的商业企业(只限于供应本企业经营商品加工所需要的钢材)。

(四)供销社的废金属回收企业(只限于销售用废钢铁加工、串换来的钢材)。

(五)受物资部门委托的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县以下的供销社(只限于销售给本县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所需要的钢材以及农民建房用钢材)。

上述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钢材。各钢材经营企业,要坚持大额直达、小额中转的原则,购进的短缺品种,原则上要直接供应到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县(市)区物资企业购进的钢材应直接销售给用户,不得销售给其他经销单位。联营单位的成员之间,不得相互销售钢材。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钢材经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具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资部门组织实施。

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本通知规定经营钢材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清理整顿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钢材经营单位。新建企业要求经营钢材的,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以上物资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审批钢材经营单位的资格和经营范围。

经清理整顿被取消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其积压的钢材,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中专营的四种钢材,按照物资部、冶金工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四种短缺钢材实行专营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其他钢材限一个月内销完,逾期未销完的,交指定的钢材经营企业收购和代销。对停缓建项目的钢材,清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交物资部门所属的钢材经营企业收购或代销。

五、加强对钢材调剂串换、加工协作的管理。因品种规格不符,需要调剂串换的,须由物资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到钢材市场串换。需出市协作加工的,须报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批签证。否则,银行不予结算,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不予办理外运手续。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并交物资部门指定的物资企业按国拨价收购。经物资管理部门批准或在钢材市场进行计划内外串换钢材的价差,不作利润处理,单独挂账,滚动使用,年底找平,使用方向受财政税务监督。

六、进一步完善钢材市场。钢材市场是人们进行钢材交易的有形场所。青岛钢材市场由市物资局主办,以为生产建设服务为宗旨,不以赢利为目的。生产企业和物资经营企业都要按市场规划进行交易。所有计划外钢材一律进入钢材市场销售,主要包括:钢铁企业的自销钢材(由物资等部门组织产需衔接的除外);国家和地方投放市场的钢材;进口的钢材(外贸部门用于扶持生产和换购出口商品的部分,不搞商业性经营,其余部分交物资部门钢材经营企业代销);使用钢材单位库存多余的钢材;用废钢铁加工串换的钢材等。

进入钢材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审批具有钢材经营资格的企业、使用钢材的生产企业和建设单位。无经营资格单位经营钢材、加价倒卖订货合同或提货票证、不开发票的现金交易,以及不在指定场所公开交易,都是违法行为。这些非法交易,各单位财务不得入账,违者一经查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钢材市场的交易一律通过银行结算,使用国家统一发票,加盖钢材市场专用章,没有盖章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转账。严禁用行贿、给“好处费”及其他非法手段购销钢材,违者要依法惩处。对检举人员予以鼓励,并给予保护。

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既要依法监督钢材市场的交易活动,又要积极主动为生产服务。

七、加强钢材价格管理。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计划内钢材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计划内钢材出厂价格和钢材流通中各项收费标准执行;省属资源仍按省“同一销价,价差返还”办法办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加价和多收费。在钢材市场销售钢材,一律明码标价,公开销售。计划外钢材要严格执行最高限价,物价部门要监督执行。对不执行最高限价、哄抬物价、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由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查处,没收其全部货款,并给予处罚。

八、市计委、物资局等有关部门要制定限制不合理消费的办法和节约、代用、回收、综合利用的措施。对废钢铁回收业务,仍按青政发(1985)17号《关于整顿和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市计委、经委青计物字(87)23号《关于改革废钢铁计划管理体制的通知》的规定,由市物资局、供销社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组织办理,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废钢铁出口按国家有关文件执行。国家限制或限量生产的产品及包装用品需要的钢材应限量使用,直至停止供应。

九、加强钢材市场的宏观调控。计划、物资、经贸、工商、银行、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统一政策,根据市场情况,及时灵活运用信贷、税收、价格、物资投放等手段,及通过调整产业政策和生产建设计划等措施,调节供求,保证重点,稳定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物资部门提供钢材的资源需求、价格和进口等信息,以便加强宏观管理,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指导生产和市场交易。

加强钢材管理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进行周密部署,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