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青岛特别市政府于1929年设立社会局第三科作为出版发行管理机构。1935年3月,市政府建立编纂委员会,内设第三股,负责出版发行管理。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于1938年建立青岛市宣传处出版物检阅室,管理出版发行事宜。出版物检阅室设主任1人,专员1人,检阅员4人,书记2人。
青岛解放后,遵照市军事管制委员会的命令,1949年6月6日建立了新华书店青岛分店。这是青岛解放后出版发行业第一个管理和服务机构。1952年10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成立新闻出版室,设主任1人(市委宣传部部长沙洪兼),副主任2人,秘书1人等共6人。设在太平路33号青岛日报社内。1954年3月,新闻出版室迁至市政府与文教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至同年10月工作告一段落,由文委办代行其职。
新闻出版室结束以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出版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宣传科兼管。1976年10月又建立专门负责新闻出版发行管理工作的新闻出版科(1987年改为新闻出版处)。
1975年12月10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建立出版办公室,与青岛市新华书店是“一个机构、两个牌子”,为局级单位,负责出版发行管理。1980年8月30日改称青岛市出版办公室。1981年9月,市出版办与市新华书店分离,成为管理出版发行的行政机关。1983年10月25日,出版办改建为山东人民出版社青岛分社。1984年7月23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省编制委员会、省出版总社党委的《联合通知》,山东人民出版社青岛分社改建为山东省出版总社青岛分社,负责图书编辑、印刷、发行和社会出版管理。1987年1月12日,经国家出版局批准,成立青岛出版社。3月19日,经中共青岛市委常委决定,青岛出版社为局级事业单位,同时挂“青岛出版局”的牌子,以加强出版发行管理工作。
第二节 行政管理
登记注册 1932年1月,青岛市政府在《市政公报》第28期上公布了南京国民政府《出版法实施细则》,要求新闻出版发行单位都要遵照《出版法》的规定填报,进行登记注册。
建国后,1952年10月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室贯彻政务院公布的《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暂行条例》,制定了《期刊登记执行办法和核准营业及核准登记工作暂行办法》,对业户全面进行了审核注册登记,各业户凭发给的营业证进行经营。
“文化大革命”期间,登记注册工作基本上陷于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和加强的注册登记工作。1980年底,青岛市出版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及中央宣传部文件规定,建立了内部报刊经过登记方可创办的制度,将全市各单位编发的内部报刊重新纳入出版管理轨道。1982年8月9日,国务院颁布《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同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印发《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书店按商业企业办理登记。集体、个体书店、书摊书贩需持经出版发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的文件,到当地工商局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1986年,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转发了山东省出版总社青岛分社制定的《关于图书报刊资料出版管理工作的规定》,重申创办内部报刊必须经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对书报刊的管理。至1987年底,全市正式注册登记的期刊有61家、70种。其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有20家、31种。
版权管理 1932年1月《出版法实施细则》公布后,当时几乎所有的图书出版物“版权页”上,都印有“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字样。
50~60年代,青岛尚未建立专业出版社。需内部用的图书,按照国家出版总署1953年下发的《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执行,即出稿须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出书,但仅限于在青岛市内或系统内部发行。
70年代末,青岛市建立专门的出版机构,从出版办公室到80年代初期的山东省出版总社青岛分社,均只负责组织编辑书稿,然后交由山东人民出版社或山东其他有关出版社出版,公开发行。
青岛出版社、出版局成立后,不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具有图书公开出版发行权,使青岛出版事业和出版发行工作的管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市出版局遵照文化部1985年1月正式施行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出版总社1987年1月正式施行的《山东省出版行政管理暂行条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犯版权案件,依法保护著译者、出版者的合法权益,使青岛地区的版权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书刊市场管理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青岛市政府于1932年1月在《市政公报》全文刊登了国民政府《出版法实施细则》25条,用以加强对书刊市场的管理。1933年,市政府又明令全市各书局及书摊严禁贩卖淫秽及有碍风化的书籍。1935年3月建立的市政府编纂委员会第三股,即负有管理图书及阅览事项、公共刊物赠阅交换及发售事项等任务。1938年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日伪当局设立宣传处出版物检阅室,严令查禁有碍其统治的杂志、书籍。调查市内各书店有无存售“违反东亚和平及妨害中日亲善书籍”,检阅新闻稿、宣传文字及图画、电影脚本、戏剧脚本等全市的出版物;对于非青岛市印刷发行或发表的出版物及出版物稿件,在市内销售散布或转载者,亦视同为青岛市出版的出版物及稿件,必先经宣传处准许,否则以违反当地检阅室的规定或命令论处等等。
建国初期,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室为贯彻国家出版总署《关于发布第一届全国出版会议五项决议的通知》精神,于1952年10月发布了《关于执行〈管理书刊出版业、印刷业、发行业暂行条例〉和〈期刊登记执行办法〉以及〈进行核准营业及核准登记工作暂行办法〉》。通过全面核准登记,有效地掌握控制和领导全市的出版发行和书刊市场管理工作。同时,选择青岛港务局等12个单位通过调查一年来订购各报刊和图书的总数加以比较,使 报刊图书菁莠自现;在职工中发表征求对图书、报刊的意见、要求,并转达给有关出版发行机构,以推动出版发行事业健康的发展。
60年代,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反动的、淫秽的、荒诞的书刊图画的指示》和山东省出版事业管理局下达的具体执行意见,由兼管出版管理工作的市委宣传部宣传科组织,对书推、书贩、租赁业进行整顿。对存有违禁书刊者限期交出,隐匿不交者依法惩处;古旧书刊的收购业务统归新华书店经营,废旧物资部门回收的旧书,由新华书店选购有保存价值的留用,其余作造纸原料处理,不准流入市场。通过整顿图书市场,有力地扼制了反动、淫秽、荒诞书刊的销售和租赁现象的发生与蔓延。
70年代,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科积极指导、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出版管理。重点是内部书刊资料登记、编辑发行和音像制品的出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出版物。
80年代,青岛从总体上加强了出版发行和书刊市场管理工作,并形成管理网络。除青岛市出版管理部门主管之外,市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和市、县(市)、区的新华书店协助管理,各新华书店经理、书记均持有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出版、印刷、发行管理检查证”。同时,每年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市出版办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对城乡书刊市场进行检查。一是坚决查禁淫秽书刊、小报和照片;收缴非法出版物;收缴封建迷信品;对图书市场物价进行检查和管理。二是对内部报刊进行登记、审批管理,严厉查禁非法刊物。1981年查禁了《海浪花》等地下刊物。1987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举办内部展览,印发了非法出版物目录,严厉打击了非法出版活动;与市公安局、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印刷业管理的通知》,将印刷业纳入特种行业,加强了对印刷业的管理;还制定了《申请核发非正式出版物准印证的实施办法》,从而强化了对非正式出版物的管理。
音像市场管理 音像制品(包括磁带、录像带及录放设备),是70年代末在青岛兴起并快速发展起来的。1982年,针对社会上音像制品经营无序的实际状况,青岛市广播电视局于1983年建立了登记审批制度。规定凡经销音像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申请,由当地广播电视局审批,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和公安部门备案后方可营业。经过多次检查和整顿,到1987年底,市内5区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有78家。其中,全民36家,集体40家,个体2家。
在规范音像制品经销活动的同时,青岛市加强对录像放映点的管理,1985年中共青岛市委宣传部下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录像带放映点的审批和管理的通知》。规定录像放映点必须经广播电视、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且只准放映国内电视台放映的节目、国内公开放映的新片和国内经过批准的录像出版社(公司)出版的录像带,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 录像带未经山东省音像制品审核小组审查批准,一律不准放映。为了加强管理和节约各放映点的人力、财力,市广播电视局实行了统一购片、计划供应等措施,保证了录像放映的健康发展。另外,根据设备条件和人口密度情况,在市内5区设立20个录像放映点,作为文化宣传活动场所,以满足市民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三节 业务管理
青岛解放前,行政当局只管出版行业的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由出版、印刷、发行部门自我经营,自我发展。建国后,则实行全面的计划和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青岛地区的专业出版机构起步较晚,建国初期,由青岛新华书店负责行业管理。1952年市政府新闻出版室成立至70年代,尽管行政机构多次更替,但图书发行主渠道—国营青岛新华书店,始终为山东省属文化企业,其图书商品流转计划及其他国营、集体、个体网点建设等均按规定一直上报山东新华书店和当地主管部门;印刷厂工业生产计划中有关图书印刷产品产量计划部分亦上报山东省出版行政部门和当地主管部门。
青岛市出版办公室成立以后,有了专业的管理机构,两种少年儿童月刊《小葵花》、《红蕾》开始正式列入选题计划、出版计划;也有了图书选题、出版计划,及对出版印刷、出版印刷纸张和印刷机械设备的管理计划等。从此,书刊的计划管理工作开始走向正规。
青岛出版社、青岛市出版局成立后,计划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了加强。增加了出版生产销售计划。每年将年度的出版、印刷、发行、物资供应计划,由市出版局计财处汇总报市统计局和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直至向中央新闻出版署报告。同时,制定了《图书选题审批管理制度》和《编辑人员岗位责任制暂行条例》等规章制度。每月定期召开编、印、发协调会议及财务分析会议。分析、检查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控和奖惩,激励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推动计划管理工作的落实。1987年完成图书出版品种90种,1256万册,出版总印张3100万印张。
质量管理
图书质量管理 建国后,各个时期的出版行政管理机关,都重视抓内部发行和公开发行图书出版物的质量管理。尤其是青岛出版社和青岛市出版局建立后,制定了《编辑人员岗位责任制暂行条例》、《图书审稿、装帧设计、校对、看样和付印工作基本规定》及《关于聘请特约编审、编辑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制度,强化了图书的质量检查。出书前,对重要书稿实施初校、中校、审校三校制,步步把关;出书后,专门聘请审读员,重点审读、找错,并公布审读情况。按质量标准,实行年度评比,进行奖惩,因而保证了图书质量。1987年建社当年就有6种图书获得北方15省市区、华东地区和山东省8项优秀图书奖。
书刊印刷质量管理 70年代以来,青岛市出版办公室开始负责山东省出版局安排在青岛地区的印刷任务及出版纸张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代办事宜,并扶持印刷厂进行印刷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革工作。1979年3月,市出版办接办省儿童月刊《山东儿童》(后更名《小葵花》),至1986年,总印期数90期,平均期印数13万册,共出版1 260万册,总用纸量18 473令。对这样巨大的用纸量,市出版办加强了印刷纸张的管理。派专人深入青岛造纸厂召开提高质量座谈会,并采取抽样检查、取样张试印等措施,不仅为印刷刊物提供了合格的纸张,而且使印刷色令消耗降低10‰~12‰,从而降低了《小葵花》月刊的出版成本。
针对印刷质量中的难题,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期,市出版办公室专门组织青岛人民印刷厂技术人员赴南京学习《江苏儿童》的拼版法及制版工艺经验;赴上海中华、美术印刷厂,学习反射稿直挂照相分色先进工艺,并解决了直挂工艺的镜头、接触网屏等专用器材,使《小葵花》的印刷质量在全国同类型儿童刊物中达到较高水平。在1983年山东省期刊印制质量评比会议上,该厂介绍了运用反射稿直挂工艺的经验,荣获山东省出版局颁发的奖状。
为了保证书刊印刷质量,还加强了对印刷机械设备的管理。青岛市出版管理部门遵照国家出版行政机关关于优先供应新闻出版、外贸出口包装及商标印刷单位印刷机械的指示精神,积极参加一年一度的印刷物资订货会,对印刷厂所需印刷物资合理分配,保证重点企业发展的需要。仅1976~1984年,即为青岛地区各厂(所)提供各种印刷机械设备100余台,以及所需的锌版、锌皮等短线产品,有力地推动了青岛书刊印刷厂的技术改造、生产能力的发展和印刷质量的提高。
图书发行质量管理 建国后,青岛新华书店一直注意摆正政治与经济、质量与数量及“两个效益”之间的关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1979年以来,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图书发行工作会议提出的三项基本任务(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传播一切有益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和八项质量要求(品种对路、数量恰当、供应及时、方法正确、分配合理、方便读者、实事求是、效果良好),坚持做到发行好书,主动供应,优质服务,提高质量。
在进货工作上,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为进好书、求质量,50年代青岛新华书店就制定了《进货工作细则》,并贯彻了新华书店总店颁发的《图书进发货章程》;70年代实行了由销货人员(组长)提数、进货人员(主任)初审、经理把关的“三级进货”制,层层把好质量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图书发行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以提高发行质量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此,充实了进货人员,实行了进货人员岗位责任制,有效地提高了进货工作质量。
在营销工作上,坚持读者至上的原则。一切从方便读者、满足读者需求出发,实行文明优质服务。一是加强网点建设,开展主动服务。从50年代初期的流动服务队,到80年代形成以新华书店为主渠道的社会发行网点,方便了城乡群众购书。二是增加图书品种,扩大服务项目。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读者对图书品种的要求越来越广泛。为了满足广大读者的不同需要,书店经营的图书品种不断增加。到80年代,市中心店已达1.3万种;县(市)、区店综合门市部达5000~8000种;一般门市部1500~3000种。同时书店开展了方便读者购书的多种服务项目。三是坚持开架售书,实行优质服务。青岛市新华书店从建店到1987年,除“文化大革命”时期外,基本实行开架售书以方便读者。同时,深入开展文明服务活动,提出“了解书,了解读者”和“为书找读者,为读者找书”的口号。通过开展“岗位练兵”、“服务竞赛”和“优质服务月”等活动,使服务质量年年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