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制定与执行
德国侵占时期,城市园林绿化法规的制定由胶澳总督府下设林务局起草,胶澳总督签发后,交中华事宜辅政司抄录,以胶澳总督名义公布,通称“告示”。实施监督亦由林务局负责。发现违犯者,区别其国籍,送不同机构处理。外籍人违犯,由林务局巡捕房处理;中国人违犯,缴金者由林务局转总督府下设的中华事宜辅政司处理,执行笞刑的由巡捕房下设的行刑所执行。
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胶澳商埠设农林事务所,除由该所监督、管理外,执行法规及处理违规事件主要由森林警察担任,当时共编练林警40人。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撤销了森林警察。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恢复森林警察,农林事务所共有林警35人。除警长3名、勤务2名外,分驻崂山3名、李村2名、观象山1名、市内公园巡查4名,余20名共分五组,每组4名,昼夜轮流巡查与潜伏防守各林区。森林警察在巡查、保护林区和绿化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1947年1~6月,共查获林犯741起。
建国后,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及执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了法规制度建设,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逐步实现了市、区、街道的三级管理,对城市园林绿化从整体到局部都有了明确的分工。
1985年,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监督、执行机构和权限情况基本确定:
青岛市园林绿化行玫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城市绿化的规划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编制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指标按照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定的标准执行。
各区内的全市性、区域性公园规划设计的审批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由青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各区内的次干道、一般道路两侧的绿地规划建设由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各区内的其他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规划建设由青岛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对城市绿地的管理和荞护根据其所属关系或所有权关系分工不同:城市公共绿地分别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及下属单位担任;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居民区中的庭院绿地由所有权单位负责养护管理,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对于因建设需改变绿地用途或短时期占用公共绿地的,市政府制走了相应的补偿和有偿使用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痤部门执行。对造成伤害赔偿、处罚等事宜均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节 检查与评比
1962年春,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成立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城市建设局局长兼任,园林处处长兼任公室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1963年春,市人委抽调数名干部协助园林处对各区的单位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此后形成检查制度。
1982年春,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要求,为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青岛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青岛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组织各区(县领导在胶州锅炉辅机厂、空军疗养院、青岛第二化纤厂等绿化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召开现场会议,交流了在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向全市各系统发出通知,规定每年定期进行绿化检查评比活动,为绿化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位颁发“花园式单位”或“绿化先进单位”光荣称号。
此后,青岛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详细研究,制订出一套科学的检查评比标准,把专用绿地中的所有绿化内容按不同比例划分细目,总共为100分。规定在检查中由有关方面派出专业人员及各单位领导组成检查班子,对各区、县推荐的单位共同检查。衡定其绿化建设的全面情况。凡达到规定标准90分以上的单位可授予“花园式单位”;凡达到规定标准80分以上不足90分的可授予“绿化先进单位”,统一由青岛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牌。
在市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裣查评比中,把绿化先进单位作为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必要条件之一,规定不够绿化先迸单位标准的不能评为精神丈明先进单位,而精神文明单位又是企业升级的必要条件之一,致使单位绿化与企业命运、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和单位的效益直接挂钩。企业为了自身的建设和发展,走上了自觉搞好绿化建设的道路。
检查的方法是每年春、秋共两次,春季主要检查被推荐单位的绿化现状,在业务、技术上进行具体的指导,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协助解决各种技术上的问题,促使其提高绿化水平,达到新的标准。秋季检查则是验收,按规定标准逐项评分。达到哪种标准,颁发哪种证书和奖牌,达不到标准的则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找出差距,鼓励其不断努力。
“花园式单位”评选活动开展以来,各专业绿地的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花园式单位”和“绿化先进单位”越来越多。1982年,刚开展这项活动时,仅有10个“花园式单位”和32个“绿化先进单位”。到1990年底,“花园式单位”已接近300个,“绿化先进单位”达3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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