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职权
2019-12-11

第一节 青岛市旧政权行政职权

总兵衙门职权 总兵衙门职掌胶澳官署军政大权。其主要行政职权是:“综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场封疆”。总兵衙门具有奏议咨请权,即对地方重要事务,有奏请裁可或咨请朝廷有关部、院商酌而行的权力;制定例章权,即有权制定胶澳地方军、政、民需当遵守的法规、章程、条例;奏请升调黜免文武官吏权,即有权对胶澳总兵以下文武各官,进行奏请行使升调或黜免;监督文武官吏权,即对本域地方文武官员,有权监督、检查、考核并提出处理的意见;此外还具有对外交涉权、财政关税监理权等。

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局)行政职权 按照北洋政府的命令,督办公署和督办的主要职权是:管理青岛民政各官及巡防警备;并受省长公署之特别委任,监督青岛财政及司法行政;掌管胶澳官署其他一切行政事务;有权稽核赋税出纳;负责官吏考核、经征呈报对官吏的任免奖惩等等。具体职权有:一、就督办公署之内的行政事务,依其职权或特别委任,发布公署令;二、对于所辖部门机构的命令或处分,认为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或逾超权限,有权停止或撤销;三、有权对辖属官吏的应付惩戒或应给奖励者,报呈省长公署核办;四、有权对驻商埠巡防警备各部队行使管制与调遣;五、有权监督埠内财政、税赋、司法及其他特别官署之行政事务。

青岛(特别)市政府行政职权 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及南京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市组织法》而制定的《青岛市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综理青岛全市政务。在不抵触中央法令或省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对青岛行政的一切事项有发布命令、指示权力;有制定单行规程或条例权力;对辖属各机构的指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逾超权限或其他不当之处有废止或撤销权力。

青岛市政府设市长一人(个别情形下曾设过副市长一人),市长由南京国民政府任命。市长全权指挥、监督青岛市各级行政官员执行职务。

市政府设市政务会议制度。市政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参事、各局局长等成员组成。市政务会议有权决议下列重要事项。一、关于秘书处、各局、会、台、所的组织细则;二、关于全市的单行条例和规则、办法;三、关于全市的财政预算、决算事项;四、关于课税、捐募、市债及公共事业;五、关于市政府辖属各局、处之间权限争议事项;六、关于青岛地方自治及区乡建设事宜;七、关于咨调所属军警团队绥靖地方事项;八、关于政府所属主要行政官员任免奖惩事项;九、其他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市长的职权是:召集市政务会议,会议时为主席;代表市政府执行市政务会议决议;指挥、监督全市各行政机构的政务决议执行;处理市政府日常及紧急事务。市长的职责是:市政府重要政策及工作计划的提示及决定;全市财政预算、编制的扼要提示;拟定法规前,重要原则的提示及采择;全市辖局机关官员的任免与考核;指导、检查各局、处、会、台、所的职责与工作;依法决定动支经费;重要案件的处理及变更方式;决定重要新案。

附录

德胶澳总督府职权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胶澳总督府直接隶属于德国皇帝,掌管和行使德皇授予的职权。管辖胶澳地区的军、政官员,负责处理军政事务。凡胶澳租借地的军事事项,统由总督府军事部掌管;总督府民政部负责一切民政事项;总督府经理部负责处理会计财务事宜;工务部负责公用事业及土木建筑工程;参事会为总督府之咨询机构,凡起草法令、编制预算等均由参事会协议,但无决定之权。总督府辖属各部、局、会等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在政治上实施全面持久战略,巩固强化其殖民统治,制定颁布各种规章、办法、制度、条例;在军事上扩张设防,筑营叠堡,完善其军事地位;在经济上建港筑路,进行开发掠夺,掠取青岛和山东资源;在文化上实行奴化教育,并建堂施教扩张宗教,渗透宣扬德国殖民思想体系。

日本青岛守备军司令部职权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对青岛实行军事管制,并实施残酷的军国主义恐怖政策,强化日本殖民统治地位。青岛守备军司令部主要是执行日本天皇旨意,掌管青岛的军政大权;承担占领地区的武装警备,管辖民政事项,并负责监督保护山东胶济铁路及其附属矿山的经营与管理。司令部辖属的陆军部,负责掌管青岛的有关军事事项,民政部统辖除军事事项以外的所有机关及其行政事项。守备司令部及其辖属的部、署、所、场等机构的具体职责为:策划、动议、审定、决策青岛军、政、民的一切事务;制定各种条约、章程、条例、法规;组织调动军警及特务组织,镇压青岛人民;垄断和控制青岛的经济命脉,肆意掠夺侵吞青岛及山东的资源、物资和财产。

日伪政权行政职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伪青岛特别市公署和伪青岛特别市政府,主要是执行伪华北临时政府(1940年改称华北政务委员会)公布的《省、市公署组织大纲》的有关规定,掌管综理青岛的行政事务。伪市长综理伪政权的全部市政公务,职掌青岛政治、军事、经济、社会大权,并有权指挥、调配全市所属机关、职员及伪警、团队。由伪市长、秘书长和日伪各局长、顾问、辅佐官、市政委员组成市政会议,会议有权决议下列事项:一、发布市令,制定青岛单行法规和处分公产;二、确立市县区行政区划及地方自治变更事项;三、关于全市行政设施、规划建设事宜;四、关于财政、税务、预算、决算及缔结契约事项;五、关于伪市公署政府机构、官吏的任免奖惩事项;六、其他伪市长认为应行决议之事项等。

第二节 青岛市人民政权行政职权

解放前,青岛的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大致经历过两个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的青岛市抗日民主政府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前者是接受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和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的领导;后者是接受山东省政府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其行政职权是依据《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组织大纲》和《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以及《山东省政府办事通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办事通则》的规定,结合青岛的实际而制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领导和推动全市人民政权的行政工作;传达和贯彻中共中央和省政府的方针政策、命令、指示;计划和指导全市地方武装和群众民兵武装的动员、组织、训练、作战事宜;指导和维护全市政治、军事、经济、文教、建设工作;领导和督促所属各县区执行法令政策;提呈任免、奖惩所属主要工作人员和其他地方应兴应革事项。1949年6月2日青岛解放,中国人民解放军青岛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随军入城办公。军管会是全市最高权力机关,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的军事指挥、行政管理、清理接管及其他一切党政军民工作。军管会的基本职权是镇压反革命分子,肃清反动武装残余势力;系统清查接管城市,恢复城区秩序,建立革命政权,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正当权益;保证城市政策的正确执行,有秩序清查接管旧政权;协助工人、职员、学生、市民和其他劳动群众组织起来,作为城市革命政权的可靠群众基础。

随着青岛解放后城市秩序的好转和接管工作的全面完成,至1949年11月,军管会的行政职权均由青岛市人民政府行使。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职权(1949.6~1956.4) 根据1950年1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青岛市人民政府暂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委员会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之下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二、实施本市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决议案;三、拟定本市市政有关的暂行法令条例,并报告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四、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之暂行办法,提请上级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主要行政人员,并在市的职权范围以内任免上述人员以外的行政人员;五、在国家概算或预算规定范围内编制本市的概算或预算及决算,提经市各届人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并报呈山东省人民政府核准后执行;六、统一领导和检查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工作。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行政职权(1956.4~1967.1)  按照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青岛市人民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下列职权:一、根据法律、法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四、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五、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的执行;六、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以及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七、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八、执行经济计划,执行预算;九、管理市场、管理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十、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十一、管理税收工作;十二、管理交通和公共事业;十三、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十四、管理兵役工作;十五、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六、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十七、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行政职权(1967.1~1980.7) 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的前期为党政合一机构,拥有党、政、财、文等一切权力。1975年8月,恢复中共青岛市委,并撤销市革委会政治部之后,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始成为行政机构。

根据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市革命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后期的主要职权是:负责青岛市行政区域之内的法律、法令的执行;领导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后来,又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的性质改为:市革命委员会,即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构。据此,市革命委员会的职权改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职权及主要工作制度(1980.7~1993.3)

行政职权 依照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1980年7月青岛市革命委员会改称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是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青岛市的国家行政机构,对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会议制度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一、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政府序列的各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一般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政府和市委、市人大的重要指示和决议;决定和布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及其它重要情况;讨论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协助市长抓全面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政府、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指示、决定和决议;听取各副市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审定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报告;讨论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市长的重要讲话稿;审议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其长远规则、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制定市政府一个时期的工作计划;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制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要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措施;研究处理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讨论市区建设规划、重要机构设置以及重点工程项目的安排意见;讨论审定下级区划调整意见;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决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和奖惩的问题;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主要研究处理分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分工负责制度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度,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分工负责处理。三、市长、副市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四、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的地方性规章,向省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和任免人员名单,由市长签署。五、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或市长的委托,做好工作。涉及两个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主动协商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申报。对于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请示报告制度 一、需向上级政府报批或报告的事项:按照规定需报呈上级政府审批的区划调整、机构变更、市政府工作情况的报告、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及需要报请上级政府审批的其他重大问题。二、需向市委请示报告的事项:市政府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全市国民经济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和财政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的安排;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建设规划的审批;机构的设立、撤并和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及市政府各委、办、局级干部任免调配的建议;涉外重大活动和重大经济项目的确定;市政府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面工作安排意见和执行情况;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三、需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事项:一定时期内的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安排及决算情况;按照组织法规定,需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政府工作人员任免事项;属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四、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对于主管工作涉及到的方针、政策的计划、组织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各部门的主任、局长因公因事外出,必须事前向分管的副市长或市长打招呼。

文件审批制度 一、市政府各委、办、局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本部门下发;需要几个部门联合下文的,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会签,一般不必报送市政府审批。二、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发市政府的文件,下边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由秘书长阅批,送市长、副市长批示,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一个部门办理有困难的,由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协调。三、市政府各部门需要以市政府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及建议市政府批转或批复的文件,均由主办部门代市政府起草,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必须商量会签,然后送市府办公厅进行文字把关后,报请领导签发。四、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要认真及时办理。急件和电报随到随办。重要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汇报。

协商对话制度 一、市政府通过宣传工具,加强对政务活动的报道,提高政务活动的开放程度,使群众了解情况,充分发挥舆论对市政府工作的批评和监督作用。二、强化和完善市政府与人民代表对话制度,市长、副市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办好“市长公开电话”。对政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在市政府决定前,通过适当渠道进行协商对话,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对市政府工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及时给予答复,并认真研究、采纳,积极改进工作。三、市政府的文件和市政府会议的内容,宜于公布的,经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四、市政府建立新闻发布会制度,对公众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举行“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