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整编精简和机构改革
解放后,青岛市机构编制情况分为五个时期。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1952年)。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编制,增设了一些机构。解放初期,市政府是军管会的市政部,辖有秘书、民政、法院3个单位。以后市政府逐步代替军管会工作。1949年6月开始,市政府接管了9个单位,成立了7个工作部门。至年底,共有工作部门19个,干部总数为1571名(不包括学校、医院)。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2~1957年)。机构和人员的变化趋势是“先扩后缩”。为有计划地进行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市政府陆续增加了部分工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由原来的综合管理逐步转向按行业或以产品为对象设立部门进行管理,市直机关的编制越来越大。至1955年,共有40个局、委、处、室。市、区两级机关共有人员4448人(其中市级2634人,区级1814人)。
1956年,市政府进行了机构调整。职能部门虽稍有减少,但市、区两级行政编制人员却有明显上升,达到6688人。1957年底至1958年初进行精简整编,市政府系统科级机构减少73个,占原有科室的36%。全市行政编制也精简到4873人,精简27%。被精简人员安排的主要去向是:充实基层、转业从事其他工作、回乡参加生产劳动、退休退职等。
三、第二个五年计划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7~1962年)。前期政府机构相应增多,而且撤、并频繁;后期通过调整,政府行政部门有所减少,但党务部门不断增多,以致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
1958年开始,中共中央、国务院把一部分工业、商业、教育以及财政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和企业,以便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为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行政机构再度分细,陆续增设了一些新的部门。至1960年,市级行政工作部门达到73个。此外,1958年8月开始,除少数重大的、关系到全市的、以及特殊性的单位外,大部分单位下放各区管理。为改变权力下放过多和过于分散的现象,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1年底开始着手拟订新的机构设置方案,做精简整编的准备工作。根据1963年山东省编委分配给青岛市的5401名行政编制名额,对市人委的机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撤并。同时,新增设了部分单位。调整后的市人委工作部门共39个。市一级行政机构由1960年的73个减少为56个,撤销了台西区。全市行政编制人数由1960年的6808人减为5331人,精减21.7%;全市行政机关实有人数由1960年底的7718人减为5619人,精减27.2%。同时,对临时办公室和外地派驻机构进行整顿清理,使临时办公室由1961年的159个减少到28个,抽调帮助工作的人员由1080人减少到158人。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1966~1976年)。编制工作有章不循、无章可循。党政群各级组织普遍受到冲击,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编委办事机构也中断了工作。
五、“文化大革命”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编制工作由乱到治,不断走向正规,但同时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扩编现象。至1982年底,市委有工作部门7个,市政府有工作部门60个,机关实有人员达到5052人(不含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人数)。
为解决机构臃肿、层次过多、人浮于事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机构改革的部署,青岛市从1982年底开始着手进行机构改革准备工作。1983年6月,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批复了青岛市的机构改革方案。同年7月正式开始对党政机构进行改革。改革后,中共青岛市委工作部门由原来的7个增加到10个。青岛市政府工作部门由原来的60个减少到43个。中共青岛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的机构不变,人员编制作了适当调整。市级党政群机关的人员由原来的5052人(不含公安、司法行政部门人数)精简为3484人,精简幅度为31%。
青岛市所辖6县(崂山、胶南、胶县、即墨、平度、莱西)的党政群机构也相应进行了改革。改革前有工作部门57个,改革后为44个,精减22.8%(均为平均数)。6个区的党政群机关,除黄岛区因新调整维持原样外,市内五区均设党政群工作部门32个,部门增设幅度为1~4个。
1984~1988年期间,市政府工作部门先后增设18个。1989年国务院批准青岛市为全国地方机构改革试点城市,青岛市成立了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机构改革的调查研究、方案设计和组织实施工作。
1989年3月市编委下发文件,要求市、县(市)、区党政群机关,在机构改革前,原则上不再审批增设新的机构,也不再审批属于机关延伸性质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设的机构,要在符合机构改革方向的前提下,经市编委和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时冻结了市直党政群机关机构编制。1990年,国家编委正式批准青岛市机构改革试点方案。由于种种原因,这次试点工作没有展开,只对个别机构进行了微调。
1992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和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部署,青岛市对县和乡镇党政群机关进行改革。并确定平度市、四方区为县级市、区机构改革试点单位;确定胶州市李哥庄镇、莱西市河头店乡、平度市蓼兰镇为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单位。在总结完善试点工作的基础上,9月份进行全面部署并组织实施。乡镇改革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一是下放权力,健全乡镇政府职能。将设在乡镇的农技、农机、林业等14个站所的管理权全部下放乡镇,县级市(区)有关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工商、公安派出所、法庭等实行主管部门与乡镇双重领导管理体制;邮电、银行、税务等机构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二是精简机构和人员。这次改革,乡镇一般设党政办公室、计生办、农业办、经贸委等5~6个综合机构,编制一般在35人左右。三是兴办服务实体。将涉农、涉工、涉商的事业单位转为经济实体或服务实体,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四是引入竞争机制,配套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严格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对乡镇中层以下工作人员采取聘用制和双向选择的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实行优化组合,搞活机关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改革后,全市乡镇党政机构由原来的1861个减少到867个,减少了53.4%;行政事业人员由21765人减少到14100人,减少了35.2%;清退临时工1929人。
第二节 机构编制管理
管理机构及职能 1950年4月,中共青岛市委决定成立整编委员会,由9人组成。整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委、市政府、公安局、财政局各抽调一人组成,负责处理整编中的具体问题。1954年,成立青岛市编制委员会,共有13人组成。“文化大革命”期间,青岛市编制委员会的工作中断。1980年12月,恢复市编制委员会。编委会由7人组成。编委会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编制5人,挂靠市人事局。1991年2月,青岛市编制委员会更名为青岛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的常设办事机构,与同级人事部门合署办公,直接向同级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也可以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一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决定;研究拟订全市行政、事业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规章、制度。二是统一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常委会、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各级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工作。三是研究拟订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的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是协调市直各部门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直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区(市)的职责分工;分配和管理全市各级机关人员编制总额,负责市直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审批工作,审核各区(市)工作部门的设置、调整以及领导职数。五是管理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拟订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六是审核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置、调整。七是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八是受理人大常委会、政协有关议案、提案,完成市委、市政府、市编委和上级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管理原则 一、党政群机关按照职能配置和管理权限,力求做到职责明确、科学合理、统一规范、灵活高效,其机构设置应当随职能变化适时调整。二、市委、市政府设立部、委、办、局等工作机构、派出工作机构;区(市)党委和政府设立部、委、办、局等工作机构、派出工作机构。三、市级党政群机关原则上实行局、处两级制。市级机关人员编制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部门,不分设内部机构;人员编制11人以上的部门,其内部机构按每个不少于5人的标准配置,最多不超过14人。区(市)机关人员编制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原则上不设内部机构,编制在11人以上的,除部门领导外,一般按5人设一个科(室),最低不少于3人。四、人大常委会与政协的工作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章程设置。五、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规格,市级工作部门为局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区级工作部门为处级,内设机构为科级;县级市工作部门为科级,内设机构为股级。
检察院、法院、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的规格,与同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相同。其内设机构需要变更时,参照党政部门内设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原则 一、党政机关均使用机关行政编制,群团机关除工会、共青团和妇联使用行政编制外,其他一般使用事业编制。党政群机关按照核定的编制总额和使用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结构比例。人员编制总额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的编制分配方案统一下达。二、党政群机关增减编制,必须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正式行文申报,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职能变化情况、现有人员及其职位结构、所需人员及条件,是否缺编、满编或超编等。三、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核定各部门编制同时,要核定该部门各级的领导职数。(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和区(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领导职数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市级党政群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正职1名、副职2名;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另有规定的除外);内设处(室)配处长(主任)1名,人员编制在6~10人的可增配副处长(副主任)1名;人员编制在11人(含11人)以上的,可再增配副处长(副主任)1名(另有规定的除外)。法院、检察院及民主党派的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配备;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可比照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配备。(三)区级党政群工作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正职1名、副职1名;个别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内部机构配科长(主任)1名,人员编制6人以上的可增配副科长(副主任)1名。街道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配5~6名(不包括派出所所长兼任的副书记),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参照区直部门配备。(四)县级市党政群部门一般配正职1名、副职1名;个别工作量大、业务面宽的可增配副职1名。市直部门的内设机构称科,配科长(主任)1名,为股级;人员编制5人以上的可增配副科长(副主任)1名,为副股级。(五)乡镇党委一般由5~7人组成(一类乡镇可增加1~2人),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含党政交叉任职的)、纪检书记1名,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乡镇政府设乡镇长1名、副乡镇长2~3名,一类乡镇可增设副乡镇长1名。乡镇人民武装部设部长1名(可配备副乡镇级干部)。工会主席1名,团委设专职书记1名,妇联设专职主任1名,乡镇人大主席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也可以专职担任,配专职副主席1名。乡镇不设政协组织,可由一位乡镇党委负责同志兼管政协工作。
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一、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派出机构(正局级)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及国家统一核定的各种单列或专项编制总额的增加;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等,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经中共青岛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请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或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公布。二、市级各党政群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区(市)党政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党政群工作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等;市级各部门之间以及市级各部门与区(市)党委、政府之间职能划分与调整;党政群机关领导职数的核定;按行政机关管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的设立、合并、撤销、提高机构规格、改变隶属关系、调整人员编制、更名等;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市级党政群机关工作机构、派出机构一定时期编制的统一核定与调整;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等,由市直各部门或区、市提出专题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名义批复或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行文公布。三、市级各部门内设处级机构、人员编制和处、科级领导职数的个别调整;市级各部门之间、市级各部门与区(市)之间职责分工的协调;区(市)党政群机关编制总额的个别调整;其他按规定应报批的事项等,由市直各部门或区(市)提出专题报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后,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批复。
区(市)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审批权限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事业机构编制管理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一、事业单位设置的原则:事业单位的设置,应根据国家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本着区别轻重缓急、因时因事制宜,力求按精简效能、合理、科学的原则设置。二、事业单位的审批:凡市、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建立、调整、撤并、确定机构级别、改变名称、核定人员编制,一律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附详细职责范围、工作任务、经费来源、人员编制、建制级别等情况)报各级编制委员会,由编委办公室统一承办,由市、区(市)编委或党委、政府审批。市属或市直机关所属局级(或县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包括撤、并、改称和改变隶属关系,报市编委审议后,由市委或市政府审定,并行文公布。市直机关及各区所属副局级(副县级)事业单位,由市编委审批;处以下(含处)事业单位及机关附属事业机构的设立,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批。各区(市)副科级(含副科局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各区(市)编委报市编委审批并行文。各区(市)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各县(市)编委审批。三、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条件的,逐步创造条件,做到定额差补或自负盈亏。凡已经批准为企业的,一切待遇按企业的办法执行,不得再改为事业单位搞“两头占”。凡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部分设施开办与本单位业务无关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性质的单位(如公司、中心、服务部、门市部、招待所等),实行企、事业分开,单立账户,照章纳税,与事业单位在经济上脱钩,并划清企业编制与事业编制的界限。四、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审定和管理。已明确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一般按规定的编制标准核定编制,但要根据其工作进展情况,限定按年度进人计划,分期逐年配齐。没有明确人员编制标准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其工作任务和财力情况审定。对在经济上能自收自支,并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可根据工作任务核定;对在经济上需要国家财政拨款和实行财政差补的事业单位,审核其人员编制要从严掌握。五、按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人员。六、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了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由编制部门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同工资基金计划的管理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做到编制管到哪里,工资基金计划就管到哪里。通过控制工资基金有效地控制人员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银行等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保证编委下达的工资基金计划的严格执行,共同加强对人员编制的控制。七、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一经编制部门确定,不得随意增加和变相增加人员。凡已定的事业单位需要增编调入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及复退军人的分配),须事先报经编委办公室同意。未经编委办公室同意,擅自增加的人员(干部和工勤)不承认编制,不追加工资基金计划,财政局不拨经费、银行不予支付工资。编制满员的单位,若需要调入人员,则本着“出一进一,先出后进”的原则办理。超编单位不再调入人员,并要限期清理压缩到编制数以内。实行编制管理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不准使用集体工人、合同工、长年性临时工,确因特殊情况和任务需要,事前必须经编委办公室批准,并占单位编制数。“以工代干”人员、集体所有制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准调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机构层次、领导职数管理 一、机构层次。青岛市属局、副局、县、副县、处、科级事业单位实行两级管理。局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内部可设处级机构。副局、处级事业单位,内部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可设科级机构。县、副县级事业单位,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内部可设科级机构。科级事业单位,内部原则上不设工作部门,确因工作需要,编制定员在15人以上,内部可设股级机构。二、领导职数。单位领导职数,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上级没有文件规定的,局级、副局级、县级、副县级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设2~3人。个别工作量大、任务重、人员多的单位可增设副职1人。独立的处、科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设1~2人,30人以上的增设副职1人;股级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正、副职一般设1人,10人以上的增设副职1人,50人以上的单位领导干部正、副职不超过3人。内部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事业单位内部工作部门的编制定员每个部门一般不少于4人。经批准后设置的工作部门一般设正、副职各1人。编制定员在5人以下的只设1人。任务重、编制定员11人以上的可增设副职1人。三、审批管理权限。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市编委审批;县(市)所属副局级(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市编委审批,副局级(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县(市)编委审批。各主管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时,应依据正式批准的机构编制核定职数。凡未经市、县(市)编委正式批准的单位,领导职数缓定,各单位不得自行其是。凡未按规定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一律无效。
事业单位分类管理 青岛市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管理,主要是根据其职责任务和资金来源,将事业单位划分为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四种类型。
一、企业化经营事业单位。即以生产经营性活动为主,已经采用和可以采用企业管理体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需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内部机构设置放开,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营效益情况自主确定。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即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业务工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获取比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经费支出,尚未具备实行企业化经营条件的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在管理上放宽,只要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就支持其发展,按照实际需要审批。兼有执法管理职能、靠行政管理性收费实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参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则和要求执行。
三、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即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通过业务工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获取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还不足以弥补本单位经常性经费支出,需要财政给予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对此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总体上要依据编制标准,按照适当宽于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则掌握。
四、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即没有稳定的经常性经济收入或收入较少,所需经费全部或主要由财政拨款供给的事业单位。对此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简效能、协调发展的原则和编制定员标准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