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干部调配 人才交流
2019-12-11

第一节 干部调配

1950年,全市仅有干部3768人。至1992年底,已发展到181248人。干部的来源是多渠道的,干部的调配形式亦不拘一格。

吸收录用干部

对旧职员的处置和使用 解放初期,青岛市接收的旧职人员共有19000人。除企业原有职员全部录用外,对7900名原国民党政府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按照“约法八章”的有关规定做了处置:青岛市继续留用的5304人;介绍到外地工作的103人;送训练班学习的562人;退职、解职和转业的1931人。

“文化大革命”前的干部录用工作 解放初期,着重解决失学、失业知识分子问题。1949年择优吸收录用了失学知识分子1058人。随后,又采取自愿报名与动员相结合的方法,为胶东、滨海、渤海、东北等地招收教员2351人。

1956年后,干部招收录用工作纳入正轨。青岛市根据山东省人事局党组《关于今后吸收录用工作人员的意见》的规定,凡用人单位必须事先拟定用人计划,报省计划委员会和省人事局,在审查批准前不得擅自吸收。被吸收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和国家各项政策法令,愿为人民事业服务,并服从国家统一分配;二、政治上进步,历史清楚,思想作风正派,有培养和发展前途;三、具有高小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办事能力;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吸收录用人员,应进行考试和短期训练。如不进行训练,一般应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训练和试用期间,发现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条件者,应停止试用和分配其他工作。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于1964年发布《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干部细则》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和生产上的需要,在编制定员以内补充干部,由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机关在本地区本部门现有干部和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军队转业干部中调配解决;必须从社会上录用的,由用人机关、单位提出录用干部计划,由市人民委员会报送省人事局汇总后,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私自录用。

录用干部的批准权限:县级机关单位录用干部,由县人事部门审查,报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市级机关录用干部,由市人事局审查,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

“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干部录用工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干部录用工作基本停止。在此期间,有相当数量的工人走上干部岗位,其中有些人担任了基层领导,由此在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形成了大量的“以工代干”。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干部录用工作 一、录用社会闲散科技人员。1978年,认真落实党的中医政策,解决中医队伍后继乏人问题,青岛市根据山东省卫生局、劳动局、人事局《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和闲散在城乡的中医中考核录用中医药人员的通知》精神,录用老中医师和青年中医药人员101人,充实加强了中医教学、科研和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1979年,根据省革委会《关于录用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社来社去”毕业生的通知》,择优录用了337人。1980年,青岛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录用闲散科技、外语人员的通知精神,择优录用了247人。1982年,为适应海关工作的发展,经劳动人事部、海关总署批准,青岛海关从驻青高校自费走读的应届毕业生中录用干部40人。

二、录用“五大”、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为充分发挥“五大”毕业生的作用,至1985年底对“五大”毕业生集中进行了3次录用,共吸收录用干部2109人。1987年,青岛市对来自青岛大学工业企业管理、机械制造、外贸经济、中文秘书、法律、英语、农学专业的248名大专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办理了录用干部手续。1986~1992年青岛市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分7批从广播电视大学计划内自费毕业生中录用国家干部4244人。

三、整顿“以工代干”工作。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干部吸收录用工作遭到严重破坏,干部来源几乎断绝。各部门、各单位为维持正常的工作和生产秩序,不得不选调一部分工人身份的人员到干部岗位工作,从而出现了“以工代干”。这些人员,大部分年富力强,成为生产管理和党政机关工作的骨干,但也有部分人员不符合吸收录用干部条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1979年开始,青岛市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多年没有吸收录用干部造成干部缺额较多的实际,为适应各项工作发展的需要,从符合吸收录用干部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中,将部分优秀人员转为国家正式干部。“以工代干”人员转干的范围,确定为当时在各级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以工代干”人员。一是属补办手续的,即“文化大革命”前脱产当干部使用,仍在干部岗位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党委、革委会正式任命担任县科、局副股长或县级厂矿企业工段长以上职务的和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各种业务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取得业务技术职称的“以工代干”人员。二是属办理转干手续的,即1979年底前在干部岗位工作当时仍为工人身份的人员,符合转干范围和条件的“以工代干”人员转为国家干部,均严格履行转干审批手续。本人申请、群众评议、组织考核审定,确实具备转干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转为正式国家干部。至1984年,全市“以工代干”人员37179人,经过审核批准转干的有24376人,占“以工代干”人员总数的65.56%。

四、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工作。1979年,青岛市按照省人事局、教育局、劳动局关于招收1万名中小学教师的实施方案,采取领导推荐、群众评议、文化考试的方法,着重从那些长期从事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民办教师中选招,全市共有602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85年,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厅联合下发的(1984)鲁教人字第49号文件精神,对凡是1978年以来被授予地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和被评为特级教师的现任民办教师,教龄在六年以上,并在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函大、夜大、电大以及省、地教育学院进修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现任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全市共有682名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87年,青岛市在编在册的民办教师共有23000人。根据省人事厅、省计委、省教委关于从中、小学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有关政策规定,于1987年和1992年从中、小学优秀民办教师中分两批选招公办教师2265人。

五、引入竞争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考。1984年6月4日,山东省人事局、山东省劳动局发出《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吸收录用干部的来源,主要是全民所有制正式工人,电视大学和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教育部同意备案或审定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刊授大学毕业生中的非在职人员、闲散在社会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成才的人员,城镇待业的高中毕业生。如因特殊情况需从农民和集体所有制人员中吸收录用干部,要有专题报告。吸收干部的具体办法是,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以地、市为单位组织招考,自愿报名,全省统一试题、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进行政治审查和体检。符合条件者填写《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连同试卷、体格检查表以及有关材料,一并报批准机关审批,择优录用。

1984年,根据省人事局、省编制委员会、省劳动局、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增加税务干部专项编制和招收录用税务干部的通知》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收了160名税务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省人事局《关于青岛海关吸收录用干部的通知》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用了15名工作人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省人事局、省劳动局《关于1984年吸收录用信贷、储蓄、保险干部的通知》精神,青岛市按照省人事局、劳动局《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暂行规定》,主要从城镇高中毕业生、银行计划外用工中有非农业户口的业务骨干中吸收录用了39名信贷员、20名储蓄员。根据山东省《关于下达农业银行系统1984年招收录用农村信贷干部的通知》,从城镇高中毕业生中招收录用了118名农村信贷干部。

1985年,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事局、省计划委员会、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做好1985年各级人民法院招考录用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青岛市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用了118名干部。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省人事局、省计划委员会、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做好1985年各级人民检察院吸收录用干部工作的通知》精神,青岛市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录用了80名干部。

1989年,青岛市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下达〈198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增加干部计划〉的通知》精神,适应工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为青岛市工商银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40名工作人员。

1990年,根据《关于下达地方公安行政编制的通知》和《关于下达公安防暴队增干指标的通知》精神,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了180名防暴警察。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分两批为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工商银行青岛分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录用干部40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下达县以上党政群机关1990年考试补充工作人员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青岛市各级国家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考860名工作人员。

1992年,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从县以上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吸收部分干部的通知》,下达给青岛市吸收干部指标105名。这次从县以上党政群机关优秀工人中吸收干部的范围是:市直党政群机关、民主党派市级机关、市直行政性公司、市政府派出机构以及市直有关事业单位、所辖市区党政群机关。上述机关中,现在干部岗位工作的,1988年底以前担任副处长(含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和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以及1985年底以前安排到县以上党政群机关干部岗位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工人,经考试合格者,可吸收录用为国家干部。此次全市共吸收录用干部105人。

毕业生分配 青岛解放初期,对毕业生就业采取由政府招聘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1950年6月22日,政务院颁发《为有计划地合理地分配全国公私立高等学校今年暑期毕业生工作的通令》,“对毕业生一般说服争取他们服从政府的分配,为人民服务。其表示愿自找职业者,可听由自行处理”。

1952~1965年,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原则是:重点使用,加强薄弱环节;学用一致,分配专业对口工作;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毕业生分配工作程序一般是在毕业生分配前,先由各区和市直各部门上报用人计划,市计划部门根据省统一分配的毕业生指标参照各单位用人计划,编制分配计划。市人事部门根据市计划部门下达的分配计划和各单位用人需要,做出具体的调配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即对毕业生进行分配和派遣。期间,青岛市共接收分配大中专毕业生7294人,其中大专以上毕业生2856人、中专毕业生4438人。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普通大中专院校不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招收毕业生,而是由各级组织推荐,学校审查招收“工农兵”大学生。1973年首届工农兵学员毕业。这一时期毕业生分配,贯彻执行面向基层、面向工厂、面向农村的方针。根据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学员毕业后,一般回原单位工作,即“社来社去”的分配方式,特别需要的由国家统一分配。

1977~1984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国家人才群体出现断层。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大批专业人才,为了能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合理有效地使用为数不多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国家依然采取“统包统分”的分配形式。1977~1984年,全市共接收毕业生4977名。其中本科毕业生518名,专科毕业生1131名,中专毕业生3328名。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的改革拉开了序幕。从该年开始,青岛市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改变了过去统一计划、分级安排、抽成调剂的办法,逐步实行在确保完成国家重点保证单位需要的计划下,部分学校实行供需见面,学校提报建议计划,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计划编制办法。同时把竞争机制正确地引入学校教育,调动广大青年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大中专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为促进用人单位尊重知识、珍惜人才和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国家把大中专学校的招生计划分为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社会调节性计划,相应地改变高等教育培养费拨付办法,建立各种奖学金和某些收费制度,逐步将毕业生计划分配就业制度改为社会选择就业制度。对毕业生的使用,在首先考虑国家需要的前提下,坚持学用一致、优才优用、人尽其才。

青岛市接收毕业生情况统计表

表1                                                (1985~1992年)                                       单位:人

项别

总数

研究生

本科生

专科生

中专生

年别

1985

3252

-

454

637

2162

1986

3826

-

589

965

2272

1987

4151

21

779

1246

2105

1988

4632

42

1114

1723

1753

1989

5013

44

1284

1971

1714

1990

6649

76

1301

2010

3262

1991

7899

47

1974

1455

4423

1992

7758

31

1886

1375

4466

合计

43181

261

9381

11382

22157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设置 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办公室,是青岛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简称青岛市军转办,为市人事局单设机构。

军转干部接收 青岛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始于1949年。其形式大致分为“国家统一计划分批转业、集体转业、复员改办转业”三种。

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签发关于人民解放军复员工作的决定,提出“人民解放军干部一律不复员”。50年代,人民解放军从战争状态转入正规建军,每年都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退出现役,转到地方工作。这个时期的军转安置工作,依照“热情欢迎、亲密团结、耐心培养、大胆使用”和“重点配备、充实基层、加强领导”的方针,将转业干部安排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粮食、商业部门以及银行、铁道、交通、邮电、农林、水利、工矿和文教等部门。

60年代,随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颁发,军转干部的安置基本走上正规化、制度化,按照“合理使用、妥善安置”的原则进行。转业干部的去向,主要是工农业战线的基层及某些重点建设以及新建、扩建单位。

1966~1974年,因“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军队干部转业工作中断,少数军队干部被错误地作了复员处理。这个时期青岛没有接收安置军转干部。

1975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军委扩大会议,决定解决“文化大革命”造成的军队臃肿、干部超编几十万的问题。青岛市分别在1975年、1978年、1979年接收安置了三批军转干部,共4158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总的原则是:营职以上干部由国家统一分配;连、排职干部一般在原籍或入伍地分配,在山东省境内也可到爱人所在地分配;技术干部尽可能对口安排。在职务安排上,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的具体条件,参照他们原在部队中担任的职务安排相应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主要安置去向是:充实加强工交、科研、文教卫生、财贸战线的基层单位和农村人民公社。

80年代,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青岛市对1969年1月1日至1975年7月31日间的4385名复员干部(含中央、省驻青单位的复员干部)改办了转业,占复员总数的95.53%。青岛市还针对本地区实际,做了具体规定:现行工资级别低于原部队级别的,恢复原部队时的工资级别;高于原部队级别的,执行现行工资级别;现行工资级别高于原部队级别而级别相似的,执行现行工资级别。在复员改办转业过程中,对随军家属批准改吃商品粮、划非农业户口有146户611人。

1981~1984年,青岛市分四批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共计5190人。其分配去向,1981年主要是加强政法战线,其次是工交、农业、财贸以及其他行业的基层;1982年主要加强农业和各条战线的基层;1983年主要充实劳教、劳改、工商、税务、银行、物价系统的基层,以及农业和其他战线的基层;1984年主要充实劳改和劳教的管理部门、纪律检查部门、基层人武部门和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及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务安排上,对团职干部,尽可能分配到县级或相当县级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因条件限制安排不了实职的,享受地方县级干部政治、生活待遇;对营职干部,参照他们在部队的职务、业务性质、工作能力,并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妥善安置;对技术干部尽量对口安置。

1985~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减少军队员额100万的决定,青岛市共接收安置了两批军转干部4128人。转业干部主要分配到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及需要增加干部的系统和单位。

1988年以后,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的原则,青岛市每年平均接收安置500人左右。转业干部的分配去向,主要充实到有增干指标的政法、工商、税务、银行、审计等部门和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行业的基层单位。

在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上,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条件,参照他们在部队的职务,分配适当工作。对受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长期在边防、海岛工作和长期从事飞行、潜艇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分配去向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在部队担任团职领导职务满4年的转业干部,都按照文件规定安排了相应职务。副师职转业干部,都安排担任了市属局(公司)的副职。

至1992年,全市共接收安置军转干部25862人。其中,师职30人、团职3038人、营职6554人、连排职12893人、技术干部3347人。其中,1977~1992年,办理和安置四批集体转业干部948人。军队转业干部分配的大致去向是:党政群系统1521人,工交城建系统5141人,农林牧渔系统228人,财贸系统1914人,教科文卫系统1054人,政法系统2205人,中央、省驻青单位3241人,市(郊)区8264人,其他2294人。

青岛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情况表

表2                                               (1949~1992年)                                        单位:人

项别

分批转业

集体转业

备注

职务分类

合计  

职务分类

复员办转业

合计4385

人。其中,

团职4人,

营职196人

,连排职

4185

年别

师职

团职

营职

连排职

技术干部

师职

团职

营职

连排职

技术干部

总计

20529

26

2854

6201

8544

2904

948

4

180

157

164

443

1949~1959

1990

-    

-    

254

1736

-    

-    

-    

-    

-    

-    

-    

1960~1963

208

-    

-    

16

192

-    

-    

-    

-    

-    

-    

-    

1964

142

-    

-    

32

110

-    

-    

-    

-    

-    

-    

-    

1975~1976

716

-    

95

233

388

-    

-    

-    

-    

-    

-    

-    

1978

1651

-    

111

496

1038

6

30

-    

16

14

-    

-    

1979~1980

1791

-    

150

366

1272

3

-    

-    

-    

-    

-    

-    

1981

2332

-    

257

800

859

416

-    

-    

-    

-    

-    

-    

1982

744

-    

98

312

218

116

488

4

164

135

128

57

1983

1022

-    

166

464

252

140

63

-    

-    

8

36

19

1984

1092

-    

236

522

175

159

-    

-    

-    

-    

-    

-    

1985

1832

5

428

707

330

362

-    

-    

-    

-    

-    

-    

1986

2296

3

309

720

770

494

367

-    

-    

-    

-    

367

1987

1778

3

278

483

624

390

-    

-    

-    

-    

-    

-    

1988

994

2

181

293

294

224

-    

-    

-    

-    

-    

-    

1989

533

2

130

155

97

140

-    

-    

-    

-    

-    

-    

1990

478

-    

128

141

73

136

-    

-    

-    

-    

-    

-    

1991

494

7

144

129

45

169

-    

-    

-    

-    

-    

-    

1992

437

4

143

78

72

140

-    

-    

-    

-    

-    

-    

干部调动 “文化大革命”前期,青岛市共调动干部2312人,其中调出1947人、调入365人。调动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机构精简,超编人员调往外市、县,支援农村;支援边疆建设;照顾爱人关系和家庭困难以及随着经济的发展,根据新建单位的急需引进了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对照顾夫妻关系及家庭困难干部的调动 1980年1月2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发了《关于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青岛市对因照顾夫妻关系及家庭困难干部的调动,总的原则是以工作需要为主,同时又兼顾照顾家庭生活。至1985年,属于人事部门负责办理的共有5527人,其中调出青岛的1612人、调入青岛的3915人。为做好这项工作,制定和执行了以下政策规定:一、严格按照条件调入干部。(一)夫妻年龄较大又长期分居两地,而且相距较远,在青岛一方因工作特殊需要或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去对方所在地工作的。(二)家庭有老、幼、病、残者,生活不能自理,必须本人来青岛照顾的。(三)驻青部队校级以上军官的爱人、归国华侨、有代表性的统战人物,有困难者酌情从宽照顾。二、本着“调出从宽、调入从严”的精神调动干部。凡是要求调往农村及小城市的一般给予照顾,要求从农村或小城市调入青岛市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办理。另外,对调入的干部家属也要从严控制,除随同干部本人居住的直系亲属外,其他人员不得一同迁入。为落实好这一精神,还规定凡确实需要照顾来青岛的,一律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办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与外地联系。

1987~1992年,青岛市共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1177人,具体做法主要有:一、对家庭生活基础在青岛市,夫妻两地分居时间较长、距离较远、困难较大的,予以优先解决。二、夫妻两地分居时间短且距离近者,暂缓解决。三、家庭生活基础在外地一方的,尽量动员调出。四、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青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尽量照顾调入。

1992年,青岛市人事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精神,为做好随军家属的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贯彻意见。军官、文职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批准随军:一、副营职、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或服现役满15年的军官、文职干部。二、在潮连岛、大公岛、灵山岛、鳌山工作和在青岛警备区侦察船运大队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满3年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的军官、文职干部。三、在军队服役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四岛工作和在青岛警备区侦察船运大队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满3年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的军官、文职干部。四、在海军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上服役满3年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军官。五、其他符合有关条件者。1988~1992年底,青岛市共解决驻青部队军官家属随军征调300人。

跨省干部调配 1980年,青岛市根据国家民政部颁发的《干部调配暂行规定》,对跨省调入干部,除照顾夫妻关系者外,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分别报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审批。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各项改革的需要,适当下放干部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把干部调配工作搞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事局于1984年10月就改革干部调配制度做出规定。青岛市执行省规定,在调配工作中,坚持服务和服从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有利于干部队伍“四化”建设、有利于人才的合理使用出发,做到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科研生产第一线,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政策,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调配得当。严格执行编制定额,按照各单位的编制定员配备干部,调剂余缺。坚持合理的干部流向,主要是从大中城市到小城市或乡镇,从内地到边远地区,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科技人员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市直各部门需要补充干部,尽可能从市直单位调剂解决,一般不从县区调配干部。从省外调入干部,除专业技术干部和照顾夫妻分居者外,严格控制。调配干部注意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和夫妻关系。夫妻在一地工作的,需要异地调动时,本着同去同留的原则尽可能一同调动;夫妻分居两地的,则积极帮助解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青岛市在干部调动和人才流动方面实行了两项改革:一是简化手续,适当下放干部调配权,以适应人才流动的需要。对于市属各单位跨系统调动的干部,其一般干部,市直属各单位之间可以直接协商办理调动手续;由市区调往各县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主管局可与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各县可直接从外地区、外单位引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报市人事局备案)。二是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人才交流。打破全民和集体的界限,进一步沟通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允许和提倡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不变;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专业不对口,在集体单位确无对口专业可调整的,也可调整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享受国家干部待遇,其集体所有制干部身份不变;对暂时多余而又不宜调出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可在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前提下,采取签订合同的办法使他们得到合理使用,用人单位要给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以合理的报酬,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和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同样看待,并作为晋级提职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集体或个人接受外单位聘请,从事技术承包、科技咨询、讲学、代课和各种业余专业技术服务;对确属用非所学、人浮于事而原单位又无正当理由不准应聘和交流调整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1989年3月11日,青岛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计划单列企业享受市直属企业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对青岛市计划单列企业人事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一、从外地(含一市二区四县)调入干部或调往外地干部,可直接报市人事局审批。二、与市区(不含黄岛区和崂山区)的单位之间调配干部和调往市属一市二区四县的干部,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与中央、省驻青单位之间调配干部,须报市人事局审批等等。

1990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了《关于市属单位干部调配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一、严格按照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调配工作人员。二、机关及其延伸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补充干部的,原则上应从机关及其延伸的机关事业单位中调剂。三、机关及其延伸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直接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接收录用干部。四、调配干部要实行回避制度。五、调配工作人员要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六、严格控制从外地直接调入干部,调入的干部要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担任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七、严格调配纪律。

1992年10月青岛市对聘用制干部调动的有关问题做出具体规定:一是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调动工作,应在实行聘用制的单位之间进行;二是被调入新的工作单位后仍继续聘用的,方可按聘用制干部调动;三是聘用制干部调入省属单位或从省属单位调入市属单位的,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至1992年底,青岛市共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5734人,这些人员主要充实到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科教文卫等部门和单位工作。

第二节 人才交流

机构设置 1984年6月10日,正式建立了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事业编制7人。1988年6月,确定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副局级单位,同时增加事业单位编制,由原编制7人增至15人;其内部机构设信息科、交流科、仲裁科。9月9日,随着人才交流工作业务的扩大,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部设置的信息科改为信息处,交流科改为交流处,仲裁科改为仲裁处(均为副处级)。1991年6月,建立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2年6月,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内部设立外企处。

人才交流的政策规定

人才流动的原则 对专业技术干部以计划调配为主,辅以招聘、借调、兼职、兼课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首先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科技人员。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从市内到县、区、乡镇,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从技术力量富余的部门和单位到科技力量薄弱而又急需加强的部门和单位去工作。

人才流动的对象 用非所学、用非所长以及被暂时积压闲置不能发挥专长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包括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的工人。

人才流动的形式 对那些确属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难以发挥作用的人才,原单位不予调整或阻挠不放的,可以由市、县人事部门直接下令调往专业对口的用人单位,也可以经市人事部门调查仲裁认定,允许干部本人辞职,由市、县人事部门安排到所需单位工作;对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计划调配中解决不了的,可按照合理的流向和学用一致的原则,采取招聘办法调剂解决。招聘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签定合同定期聘用,也可协商调动,对单位为完成某项科技任务,短期或临时需要某些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不改变隶属关系下借调使用。暂时任务不足,技术人员相对闲置的单位,应支持科技人员的外借工作。借调应签订合同,借调期满,一般应按时返回原单位;如借入单位需要,原单位又同意的,也可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科技人员兼任技术领导职务、技术顾问或承担兼课任务,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到用人单位兼职、兼课;为集中使用科技力量,组织科研或技术攻关,单位和单位之间、科技人员和单位之间,可采取签订短期或长期技术承包合同的方式,对口支援。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项目、双方承担的技术责任及报酬等。

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应保证重点,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解决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需要。国家机关一般不得从外地调入人员。同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引进:一、能带来先进的技术项目,对青岛市经济建设有重大贡献的;二、近年来获得市级以上“优秀知识分子”或“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三、夫妇双方均为青岛市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四、自愿调入青岛市区街、乡镇企业及驻在市郊偏远企业并签订5年以上服务合同的。

1987年6月16日,市人事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局、经济委员会、乡镇企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试行规定》文件。文件规定共有12项。主要是:有计划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向县(市)、黄岛区合理流动,支援乡镇企业的发展。市有关部门将分期分批从技术力量比较强的部门和单位中抽调部分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对“口”支援乡镇企业,带动产品、技术、人才、智力的转移。专业技术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主要方式包括:成立城乡经济联合体;承包、承租和领办、创办乡镇企业;转让科技成果;承包技术项目或技术攻关;代培、代训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还规定:凡个人要求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去承包、承租或领办乡镇企业的,可保留其城市户口、粮食关系和住房,其人事档案由县(市)、区乡镇企业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由所到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参照原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确定,对在乡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各级职称改革部门可按照审批权限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对停薪留职人员,返回原单位仍承认其原有技术职务资格,原隶属关系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应聘期满可返回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工作;停薪留职人员在乡镇工作期间,允许列入乡镇企业成本;若出现因工负伤、死亡所需要医疗、丧葬等费用,由聘用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专业技术人员停薪留职期间,原单位停发本人工资,工资计划不减,聘用单位应向应聘人员原单位交纳本人原工资总额的40%作为经济补偿。凡正式调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全民或集体所有制职工的身份不变,其工资调整晋升,参照国营或集体企业的规定,由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办理,其工资待遇,可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两级工资。连续工作满五年后,固定一级工资,继续浮动两级工资。其奖金、职务补贴等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本人贡献大小,由双方商定;对分配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转正定级待遇。自到乡镇企业工作之日起,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见习期满后,按调入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享受有关待遇规定。科研单位、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鼓励、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其待遇和管理等具体问题,按市有关部门关于发挥离退休科技人员作用的规定执行。

1989年3月,青岛市印发了《关于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暂行规定》:一、青岛市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青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律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定。招聘单位必须持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批准书,方能在本市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发招聘广告。二、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定时,招聘单位必须提供本单位的概况、专业技术人员的余缺、招聘工作的实施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对招聘人员的意见等材料。三、经批准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其招聘工作应统一纳入全市人才市场活动,以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名义承办。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名登记、考试考核和择优聘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招聘单位工作的协调、签证、仲裁和监督,并协助办理有关流动手续。四、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出现的人事纠纷,由市、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调解,调解无效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1990年8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的通知》。《通知》规定:一、市和各县(市、区)编制部门对没有定编的乡镇农技部门要抓紧定编定员;对编制不足的,应适当增加编制员额。各级人事部门要尽快为乡镇农技部门配齐人员,以保证其基本适应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二、要积极组织科技人员到乡镇、村挂职(担任科技副乡镇长或村委会科技副主任等);组织已离队的农业科技人员到乡镇工作,对家住市区的可保留其城市户口、粮油关系和住房。要采取成立城乡经济联合体、转让科技成果、承包科研和经济建设项目、代培代训各类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等办法,支援农业第一线。允许科技人员有组织地应聘到农村服务,或与农村经济组织签订技术承包合同。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鼓励他们为农村建设贡献力量。三、无特殊情况不得以调动、借用、招聘或其他形式将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调离技术岗位。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四、对分配来青岛市的农林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应优先充实到乡镇工作,确保农业部门用人需要,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五、乡镇农业技术部门在编制员额内,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可聘用农民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六、在县以下(不含县城)农业第一线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在《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规定的浮动升级基础上,再浮动一级工资,合并作为岗位津贴(不含提拔到乡镇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农业第一线工作的,自报到之日起执行大、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同时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见习期满后按上述规定再浮动一级工资。上述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后,固定一级工资。不在上述范围,担任乡镇农技部门站长、副站长职务的国家干部,在任职期间可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上浮一级工资,作为职务津贴;聘用为农民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期间工资标准参照乡镇机关农民合同制干部规定执行,并上浮一级工资。七、在乡镇农技部门连续工作满30年以上,从岗位退休的国家正式职工,其计发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但提高后的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八、对乡镇农技部门聘用的、连续从事农技工作满20年并取得中级以上农业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骨干,各县(市)、区可以从“农转非”指标中逐步将其转为非农业人口。九、对乡镇农技部门已以农民合同工、临时工形式聘用的农民技术员,要进行整顿,年龄偏高、业务素质较差的,要逐步退出岗位。

人才交流有关待遇的规定 一是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入国营小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干部,仍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以后工作需要,仍可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其中具有大中专毕业学历和取得技术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可在国家规定的现行工资级别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但在这些企业工作不满八年而调离时,则应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二是因工作需要,从市区调往六县一区(黄岛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保留本人和家属原在市区的户口。其中,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户口迁入所调县、区,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包括在学的),如系农村户口,经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农转非”。三是被借调的专业技术人员,借调期间原工资标准和劳保、福利等待遇不变,奖金按高的一方发给。从市区借调到六县一区的,还可根据聘用单位的条件,由双方商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借聘一年以上,可享受职工探亲假待遇。从市区借调到驻县的市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四是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课的报酬。在兼职、兼课期间兼职的,可全部领取聘请单位所发津贴费。兼课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9月26日批转的《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发给。五是专业技术人员在应聘期间做出的工作成绩、科研成果等,由聘请单位负责鉴定,征得本人意见后转交原工作单位,记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作为本人晋职晋级的依据。六是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兼职任务,如需要利用原单位物质条件的,应征得原单位同意。专业技术人员个人无权转让本单位的科技成果和技术专利。

辞职辞退及人事仲裁 1989年2月25日,青岛市人事局转发山东省人事厅、省科委《关于辞职来我省工作的科技人员如何办理聘用和录用手续的通知》,并结合青岛市实际做出三项规定:一、聘用外地辞职科技人员,县(市)、区属单位需报县(市)、区人事局批准,市直单位需报市人事局批准。聘用期间,原则上不转户口、粮食关系。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干部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应予解聘,仍回原居住地。二、录用辞职来青岛市工作的科技人员,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写出报告并附原单位辞职证明(复印件)、本人档案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县(市)、区人事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备案。三、辞职来青岛市工作的科技人员经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后,可准予落户。其爱人、子女的随调、随迁可按现行干部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0年6月29日,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转发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辞职的实施意见》,结合青岛市实际做出规定。实施范围是:青岛市各级党政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办理辞职的程序是:一、要求辞职者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陈述辞职理由及辞职后的工作去向。二、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辞职的,填写《辞职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连同辞职申请书一并报市直主管局(含公司)审批;县(市)、区由党委组织部或政府人事局审批。三、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辞职证书,并将《辞职审批表》分发到辞职原单位、本人及本人档案和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四、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批准辞职后的一个月内,通知本人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档案保管手续。

对辞职人员到集体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规定是:由接收单位对其进行综合考察并写出报告,填写《青岛流动人员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审批表》,并附原辞职证明(复印件)、辞职补助金缴纳证明等有关材料,经县(市)组织人事部门或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连同本人档案,一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1992年5月12日,市人事局转发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局有关全民所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3个文件的通知,并根据青岛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实施意见。规定:一、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现职。二、办理辞职的具体程序为:要求辞职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所在单位根据辞职规定审批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批;经审核“情况属实”的辞职人员和经审批同意辞职人员的《辞职申请表》及其人事档案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转交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市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接收,并发给《辞职证明书》;各市(区)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由各市(区)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承办;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但超过3个月,单位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按上述分工,分别到市及各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如果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可经市或各市(区)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关,依据《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仲裁。同意辞职的人员,凭仲裁文书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向辞职人员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三、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的,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四、中小学教师辞职,必须按其管理权限,经市及各市(区)教育局审批。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公职,仍按青人字[1990]第6号文件规定办理。辞职人员辞去公职后一年内,到集体企业、区街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工作,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1991年8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单位之间发生人才流动争议的,当事人均可参照本办法申请仲裁;市和各区(市)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人才流动争议案的仲裁工作,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批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人才交流工作的成效 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1984年6月成立后,仅1985年就为全市引进人才1019人,超过1979~1984年6年引进人数的总和。至1988年底,共引进各类技术人员4151人,引进专业技术人员占调入干部总数的70%。1991年组织26人的代表团参加山东省人才技术交流大会,会上共接待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296人,登记428人,技术交流共接待524人,初步达成意向的项目74人,其中引进技术项目47个、解决技术难题攻关项目12个、转让专利项目18个;组织38家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356人;接待各类人员来访2604人次,推荐介绍241人,登记入库625人,从外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110人。1992年参加省驻京引进技术引进人才接待站,共收来信4000余封,接待咨询1300多人次;举办第二届国际啤酒节人才洽谈会,共接待6100余人次。其中,登记2500人;向有关单位推荐70余名回国留学生等重点人才,成功17人;开展了流动人员职称评审业务;全年参加招聘人才的单位199家,存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达到189份。

青岛市干部构成情况表

表3                                              (1974~1992年)                                        单位:人

项别

总数

学历

政治情况

总计

其中

大专以上

中专

高中

初中以下

共产党员

共青团员

民主党派

无党派

年份

少数民族

1974

47821

14833

216

16657

4040

27124

1975

49537

15802

229

18171

4090

27276

1976

52511

16468

235

20651

4110

27750

1977

53079

16843

235

21367

4216

27496

1978

71307

20712

280

9787

24108

37412

30090

5703

151

35363

1979

72968

20972

268

9744

25041

38183

31620

5300

142

35906

1980

76290

22266

290

10834

16418

12334

36704

32785

6546

197

36762

1981

73876

22199

297

11206

18182

11959

32529

32745

5947

209

34975

1982

77487

23542

281

12660

20016

12119

32692

34295

7053

245

35894

1983

96041

27106

306

16302

27527

14261

37951

42634

10588

258

42561

1984

112667

33321

338

19096

31503

18918

43200

50909

13261

320

48181

1985

121719

36405

24145

35894

20917

40763

56980

15998

345

48396

1986

126853

37876

221

27869

39583

20599

38802

62319

17781

1457

45298

1987

126311

1988

144745

42636

427

39097

47832

23648

34168

73934

19680

698

50433

1989

149045

45425

446

44917

50891

22771

30466

75505

21894

751

50895

1990

148134

45334

464

50199

53105

19625

25205

74593

24884

795

47862

1991

168518

54309

505

57875

57770

26030

26843

78440

31275

672

58131

1992

181248

60170

560

65687

63463

26809

25289

80773

34938

676

64861

续表

项别

总数

年龄

部门

总计

其中

35岁以下

36~45岁

46~60岁

61岁以上

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中小学校

年别

少数民族

1974

47821

14833

216

11722

20017

15119

963

6265

28309

13247

1975

49537

15802

229

11972

20002

16746

817

5968

29957

13612

1976

52511

16468

235

12427

20119

19042

923

6668

32071

13772

1977

53079

16843

235

12467

19168

20667

777

6829

32218

14032

1978

71307

20712

280

17910

25633

26837

927

12857

37522

20928

1979

72968

20972

268

18940

23612

28725

1691

15013

36896

21059

1980

76290

22266

290

19930

23840

31193

1327

76290

1981

73876

22199

297

20097

22587

29948

1244

13385

8712

26096

22756

1982

77487

23542

281

22515

22458

31020

1494

14465

10678

25564

23752

1983

96041

27106

306

30193

27116

37141

23

22644

13861

29440

30096

1984

112667

33321

338

40587

30824

40190

1066

20550

47338

41485

1985

121719

36405

46179

32570

42057

913

24061

19569

45239

32850

1986

126853

37876

221

45242

32967

44720

924

25408

21055

46754

33636

1987

126311

26718

22579

50680

36334

1988

144745

42636

427

55776

39145

47932

1892

29079

24762

52617

38287

1989

149045

45425

446

57244

40748

48639

2414

39584

26307

52626

39528

1990

148134

45334

464

58768

42619

46013

734

29481

29260

51819

37574

1991

168518

54309

505

72592

48728

47112

86

31607

31267

63735

41909

1992

181248

60170

560

79999

52929

48162

158

32800

33722

70067

44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