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资 福利
2019-12-07

第一节 工资

工资形式的演变 青岛市的工资形式,解放后主要经历了供给制、包干制、“工资分”制、工资制四种。

供给制 解放初期,未形成统一的工资制度。在国家机关干部中,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大部分人员仍继续实行供给制,而对旧政府的留用人员仍保持原来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新招收的一部分干部也实行薪金制,形成了与供给制并存的局面。青岛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约占67%的是入城供给制干部。其实物供给标准是依据全国五大类(粮、布、油、盐、煤)标准计算出来的。1950年6月,按照政务院的规定实行了地、市级以上干部享受小灶,县、团级干部享受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的标准待遇。服装由国家统一供给。干部子女教养有困难的,则通过实行补助教养费的办法予以解决。1952年3月,政务院决定对全国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使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工作人员生活水平得到适当提高。

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把伙食、津贴、服装、子女保育、保姆费用的供给标准发给个人包干支配使用。其标准于1952年进行了统一评定,1953年又作了个别调整。在此基础上,1954年政务院颁发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包干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规定,重新作了合理调整。但是,这种包干制(供给制)所发津贴的数目不大,包干制人员的收入仍然比工资制人员的收入少。因此,从1952年开始,逐步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供给制(包干制)改行工资制。

“工资分”制 1952年7月以“工资分”作为青岛市的工资计算单位(包含实物种类和含量),食粮0.8市斤,白布0.2市尺,植物油0.05市斤,食盐0.2市斤,煤2市斤。“工资分”值的高低是依照干部职务的高低确定的。职务得到提升,工资分就相应得到提高,但津贴相应地有所减少。

工资制 “工资分”制所含的粮、布、油、盐、煤五种实物已不能完全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生活的实际需要,并且“工资分”的本身也存在着某些缺陷。1952年后,供给制改为工资制的人员逐年增加(1954年青岛市国家机关工资制人员达到66.7%)。1955年7月,国务院规定:将现有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所实行的包干制待遇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以统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制度。同时废除了“工资分”计算办法,改行货币工资制。工资标准分为30个等级。青岛市共有6295名供给(包干)制人员改行工资制,还全部取消了514人的保留工资。至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局面结束。

工资调整 建国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青岛市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前后总共进行了13次工资调整。

1951年工资调整 建国初期,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工资高低不统一、不合理现象。为逐步改变这种状况,山东省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的山东省1951年财政预算中的工资总额,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拟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资制人员工资调整暂行办法》。青岛市按此精神,对国家机关2635名薪资制人员进行了薪资调整,有88%的人员提高了工资,平均提高了17%。基本解决了留用薪资制人员间工资奇高奇低的不合理现象。

1953年工资调整 1953年,根据政务院规定的“一般不动、个别调整、可高可低者一般就低不就高、可动可不动者一般不动”的原则,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津贴、工资标准进行了个别调整。青岛市共调整926人,调整面为13.5%。

1954年工资调整 根据政务院政财字(1954)第56号命令和山东省鲁人字(1954)第2400号文件指示,对国家机关部分工作人员进行了工资调整。按省分配给青岛市2.3%的工资增长比数,全市共有1777人调整了工资,调整面为26.1%。

1959年工资调整 1959年,根据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1958年劳动工资的基本状况和1959年劳动工资的安排意见》,以及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问题的通知精神,从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和适当照顾资历等方面衡量,对国家机关中一些工资极不合理者进行了个别升级。青岛市共有572人,升级面为6.9%,平均每人增长工资6.68元。经过以上几次工资调整,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由1949年每人每年平均272元增加到1959年的772元,10年增长了1.84倍。

1963年工资调整 经过工资改革和调整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方面明显不合理现象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变,但仍然存在一些职级不相称等问题。对此,1963年按照中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委的指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调整。这次升级是根据工作人员的现任职务,以德才为主,并适当照顾资历的原则进行的。升级的重点是级别低的,级别高的一般不升或少升。青岛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升级3132人(不包括崂山县),升级面为44.4%,十八级以下人员升级面达到55.8%。升级共用款22478.27元,平均月工资由原来的61.15元增加到64.60元。同时,对原执行其他工资标准的人员按国家行政机关工资标准进行了定级,共有717人。定级后增加工资的588人,共用款2091.70元,平均每人增加工资3.56元。定级后暂有保留工资的170人,共计保留720.23元,平均每人保留4.26元。除升级定级外,还将187名招待机关的服务人员和公安系统的技术侦察人员的工资进行了改制。改制后增加工资的有154人,平均每人增加4.07元。

1971年工资调整 按国务院国发(1971)90号文件精神,对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了调整。青岛市属于调级范围的共有45281人,实调44769人,占应调总数的98.87%,占全部职工总数的15.85%。月增资总额279487.54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24元。其中实升两级的2487人,占应升两级总人数的54.66%。国家机关升一级的773人,升两级的88人,月增资总额5009.96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6.48元。

1977年工资调整 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89号文件规定,主要对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青岛市1977年9月底职工总数为445885人,有212621人增加了工资,占总人数的47.69%,月增资总额1128641.70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5.31元。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的共有4129人,占国家机关总人数的38%,月增资总额27092.9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6.56元。

1978年工资调整 国家劳动总局(1978)劳薪字第79号文件指出: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技术,对国家多做贡献。经国务院批准,对全民所

有制单位中生产和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及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升级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青岛市共升级6822人,升级面为2%。除去生产工人以外,行政干部、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升级2094人,升级面为2.2%,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89元。

1979年工资调整 青岛市1979年工资调整是按国务院国发(1979)251号文件精神进行的。升级重点是各行各业和各方面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升级人员中,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且有重大贡献的,也可以升两级。全市国家机关1979年10月底职工总数为11017人,其中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已定级的固定职工共有10408人,升级的4999人,占总人数的45.37%。

1981年工资调整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给全市教育、卫生、体育三个系统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干部(职工)调整了工资。一般升一级,少数升两级。青岛市共升级40087人,升级面占82.72%。月增资总额338146.92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8.44元。其中升一级的30378人,升级面为67.94%;升两级的9709人,升级面为21.72%。三个系统中,教育系统升级26761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9.16元;卫生系统升级13054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88元;体育系统升级272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1.48元。

1982年工资调整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调整了工资。其范围是: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一般升一级;对中年知识分子和从事领导工作的骨干,工资偏低的可以长两级。全市共升级42966人,升级面为96.26%。月增资总额357960.5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8.33元。升级人员中,升一级的39682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37元;升两级的3284人,平均每人每月增资14.33元。

1983年工资调整 1983年,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和劳人部(1983)365号文件规定,主要调整了全市企业职工的工资。但对于已经按照国发(1981)144号文件规定,在1981年升了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的,仍可以列入再升一级工资的调整范围。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予以调级的共有7405人,其中升一级的7205人,升两级的200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44985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工资6.07元。

1986年工资调整 1986年,按鲁工改(1986)10号文件规定,主要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中原执行行政19级及以下级别的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套改。1986年9月30日在职的工作人员,属于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工资制度改革时原为行政19级以下,低于文件规定标准,提一级的27806人,月增资额190868.50元。另为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集体所有制人员升级398人,月增资额2429.50元。

1989年工资调整 1989年,按鲁工改[1989]3号文件规定,对部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其重点调整范围是:1982年10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现仍执行1985年工资改革套改标准的人员。这次调资列入范围的人员共47528人,月增资额307193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6.46元。

1992年工资调整 1992年,按鲁人薪函[1992]4号文件规定,主要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92年11月底前晋升科员、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务的部分人员与同类人员比较工资偏低,工作表现突出的,可晋升一级工资,按规定予以调级的共120204人,月增资额956048元,平均每人每月增资7.95元。

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工资制度改革 从建国到1955年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相当提高,工资制度也有了一些改进。但是,在过渡过程中,还存在着年度间增资幅度不平衡以及工资制度不统一、不合理等问题。为此,1956年6月,国务院决定对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实行进一步改革。其主要任务一是适当地提高工资水平,二是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

1956年8月青岛市行政机关工资改革小组成立后,全市机关工资改革工作逐步展开。具体方法:按照先正局、处长,再正副科长,后科员以下人员的顺序,由分管部门酝酿提出意见,经市机关工资改革小组统一平衡,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初步方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最后核定,公布执行。通过这次工资改革,机关工作人员中工资等级不合理和职级不相符的问题基本得到了调整解决,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有所提高。全市共有6988名干部参加了这次工资改革。其中国家机关有3199人升了级,占机关总人数的45.77%,升级用款24825元,标准工资额提高6.58%。工资改革前,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平均月工资为54元,工资总额为377352元;改革后月平均工资上升为62.43元,工资总额为436260.04元。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精神,青岛市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新的工资制度改革。

青岛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统计表

表7                                                (1985年)

项目

参加工资改革

改革前一月

改革后一月

工资制度改革

单位

职工数(人)

应发工资总数(元)

应发工资总数(元)

每月增加工资额(元)

总计

116721

7641544.16

9988692.08

1347147.92

国家机关党政团体

22236

1611186.17

2102496.13

491309.96

全民事业单位

80532

5135238.79

6724731.81

589493.02

集体事业单位

9943

594861.80

779309.01

184447.21

列入机关工资改革的公司

2809

214010.07

274999.97

60989.90

中央驻青单位

1201

86247.33

107155.16

20907.83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主要是建立新的工资制度,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为今后逐步完善工资制度打下基础。其具体内容,一是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均改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个组成部分。二是事业单位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允许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因行业制宜。三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可以实行以岗位(技术)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也可以实行其他工资制度。至1986年底,青岛市参加工资改革的共有116721人,改革后月工资总额为9988692.08元,月增资总额1347147.92元,平均每人每月增加20.11元。

第二节 福利

福利费的掌管及使用 建国初至1965年,干部福利费主要靠上级逐级下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国字(1954)第22号文件规定:省、行署、专署(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每人每月0.08元。中央逐级下拨。青岛市由人事部门分交各单位自行管理,年终如有结余或超支,由人事部门统一调剂。

1957年干部福利费改按工资总额提取。1957年第一季度,根据山东省人事局的通知精神,区以上机关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暂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从4月份起改按3%提取。60年代初,按1.5%提取(每人每月0.9元),市人事处留0.1元作为调剂之用,其余0.8元交各单位自行掌管使用,年终将结余部分上交。1964年后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1980年以前每人每月按1元执行。1981年后每人每月按1.2元提取,1985年后按1.5元提取,由人事部门统一掌管使用。

从建国初至1985年,青岛市干部福利费在使用范围上主要用于:救济工作人员的家庭困难;补贴工作人员的家属医疗费及丧葬费;补助工作人员亲属来机关探亲返家路费;救济工作人员本身的特殊困难;兴办工作人员集体福利事业。补助的原则是:困难大者多补助,困难小者少补助。补助的形式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

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抚恤及遗属补助

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政务院颁布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了具体抚恤标准。并分别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79年、1984年、1986年进行了调整,青岛市在各个不同时期,分别执行了政务院(国务院)规定。

遗属困难补助 一、1956年8月以前,国家对遗属困难补助问题无具体明文规定。实行供给制的工作人员,其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公家负责供给;一部分留用人员病故后,除按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费外,生活困难者由民政部门统一给予救济。二、1956年8月后,按山东省人委批转省民政局、省人事局《关于工作人员病故后所遗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报告》的函中有关规定,给予个别生活困难的遗属定期补助。三、中央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1957年4月《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以后遗属生活照顾问题》的函下达后,原省人委的规定停止使用,改按中央的统一规定执行。至1962年底,青岛市给予临时补助的有3人;给予定期补助的有21人。补助幅度为每人每月5~20元不等。四、1963年省人委、人事局下达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遗属生活照顾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尔后,分别在1979年、1983年、1986年、1990年作了修改补充。从1963年到1993年间,青岛市分别按这些规定标准,对机关工作人员遗属进行了困难补助。

各种补贴与津贴

粮食补贴 从1978年10月起,国家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吃商品粮的临时工、合同工均按每人每月2元发给粮食补贴。自带口粮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轮换工只补国家供应的商品粮部分,每公斤补贴2.5元。1979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外省市调入享受粮食补贴的职工均不享受。

副食品价格补贴 为了保证职工生活的基本稳定,自1979年12月起国家在提高肉、禽、蛋和水产品等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时,决定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其标准是每个职工每月5元。1985年5月,市场肉价放开后,青岛市又给职工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猪肉、鸡蛋、大路菜、白糖),其标准为每个职工每月5元,县(市)、乡、镇每个职工每月4元。

交通补贴 从1965年11月起,驻青岛市郊区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交通费补贴。1975年9月将实行交通费补贴的地区扩大至全市。享受补贴的条件和标准为:乘公共汽车购买月票的职工,个人负担1.5元,超出部分予以补贴。住集体宿舍利用公休假回家的,每次凭车票补贴票价的70%。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距离在2公里以上的职工,每月补贴修理费1.5元;不足2公里但经常骑私人自行车办公事的,经批准亦补贴修理费1.5元。

1989年3月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骑私人自行车上下班,居住点至工作单位2公里以上或因工作经常骑私人自行车的,均按每人每月5元发给。上下班乘市内或近郊公共汽车3站以上购买月票的职工,每月由个人负担1.5元,其余部分凭月票由单位报销;乘火车上下班的,在不高于上述报销标准的前提下,由各市、区(县)确定。

取暖补贴 70年代以前,青岛市实行冬季取暖费补贴制度,取暖时间为3个月,即当年的12月和翌年的1~2月。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月2.5元,3个月共为7.5元,一次发给。从1978年起,补贴标准提高为每月4元,共12元。1989年11月开始,青岛市按每人每月24元的标准补贴,凡宿舍有暖气设备并免费供给取暖职工的不发。职工因病、因工作住院,医院收取的取暖费,可由职工工作单位凭医院收据报销。

职务补贴 经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1992年1月起,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实行职务(岗位)补贴。这次实行职务(岗位)补贴分前后两批执行,青岛在执行职务(岗位)补贴时,按鲁人薪3号函的批复执行了计划单列职务工资标准的职务(岗位)补贴。第一次职务(岗位)补贴,具体标准为正市级60元、副市级50元、正局级45元、副局级40元、正处级38元、副处级33元、正科级30元、副科级25元、科员和办事员20元。第二次职务(岗位)补贴按工作年限分别对应职务执行补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补贴一览表

表8                                                (1992年)                                            单位:元

工作年限

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不满30年

满30年不满40年

满40年以上

职务

市长

-

-

70

75

80

副市长

49

53

57

61

65

局长

41

45

49

53

57

副局长

34

38

42

46

50

处长

32

36

40

44

48

副处长

27

31

35

39

43

科长

24

28

32

36

40

副科长

20

24

28

32

36

科员

17

21

25

29

33

办事员

15

19

23

27

31

福利待遇

生育待遇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持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国人常字(1955)第12号文件规定:一、产前产后共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14天。二、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院的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

1988年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两个月。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另外,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一个孩子不再生育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不少于5元,由双方所在单位负担,领到独生子女14周岁为止。

病假待遇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1955年12月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1981年国务院再次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青岛市国家机关严格按如下规定执行: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如果其工作年限不满10年,则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如果工作年限不满10年,则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70%的工资;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90%。如果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批准可适当提高。四、1949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0元的按30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0元的发给原工资。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负伤待遇 工作人员负伤,分为因公负伤和非因公负伤两种。非因公负伤,享受病假待遇。对于因公负伤,其规定是:1950年12月规定,对敌斗争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生活费照常发给。1956年2月规定,因公负伤(包括军队转业人员旧伤复发),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1964年和1977年先后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去疗养或伤口复发去外地就医的路费,一律按照出差标准予以报销。1979年规定因公负伤住院期间膳食,个人负担1/2,公家补助1/2。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但最高不得超过伙食费的2燉3。

残废待遇 工作人员残废分为因公残废和非因公残废。非因公残废,按残废程度和工作年限,可分别享受病假、退职或退休待遇。因公残废,又分为因战残废和因公残废两种情况,国家依残废等级定期发给残废人员一定数额的残废抚恤金。残废抚恤金按残废程度分为四等六级(特等和一等各为一级,二、三等分为甲、乙两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了各等级残废抚恤金的标准。此标准曾于1952年、1953年、1955年、1957年、1982年、1984年作过六次修改。

死亡待遇 指根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亡故情况,确定是否授予烈士称号,凡对敌斗争牺牲,以及为保卫或抢救人员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者,一般授予烈士称号。1950年还规定,革命工作人员对革命有特殊功绩或者工作历史已10年以上,确因积劳病故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得按烈士予以褒恤。1965年7月,内务部通知,今后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了对个别在革命斗争中因战、因公负过重伤或者被俘被捕英勇不屈而遭受过敌人残酷刑讯,以致他们的身体受到严重摧残而又长期带病工作的,可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给予烈士称号外,一般不再给予烈士称号。1980年又规定,对于正常亡故的人员,如果事迹特别突出,经民政部批准,也可以授予革命烈士称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给予其遗属丧葬费、抚恤金以及生活困难补助。

休假、请假

探亲假 1958年9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198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再次公布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青岛市严格贯彻执行。1985年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婚丧假 1959年6月,劳动部规定,职工结婚可以请假,假期为3天。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为3天。1980年国家劳动部、财政部补充规定了婚丧假的路程假,在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1988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对要求晚婚者,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周,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

事假 国务院1955年2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加班加点不发给工资,职工请事假时也不扣发工资。1956年国务院人事局正式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不扣发工资。

节假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早在1949年公布了关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规定全体人员享受的节假为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全年法定节假共7天。

年休假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2年12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年休假制度。但自1955年特别是1957年以后,由于开展了一系列运动,政府工作人员休假制度即自行停止执行,直到1987年才逐步恢复并试行新的休假制度。1989年又停止实行休假制度。1991年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青发[1991]57号文件,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恢复实施休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