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职权
2019-12-10

第一节 青岛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大会和代表职权 根据青岛市军管会、青岛市人民政府1949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召开青岛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的规定,青岛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各界代表会议为协助市军管会、市政府推行政策,联系人民的协议机关,其具体任务是:一、听取市军管会、市政府关于施政方针及各项工作的报告,并进行讨论,提出批评与建议;二、向市军管会、市政府反映人民的意见与要求,提出各项应兴应革的设施与执行政策的建议,供市军管会、市政府作最后决定;三、向所代表的群众传达解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与市军管会、市政府的施政方针及各项工作,并在实施过程中协助市军管会、市政府动员人民推行。

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青岛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从1950年9月4日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开始,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青岛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的规定,青岛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如下职权:一、听取与审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决定市的施政方针和政策;二、审查与通过市人民政府的预决算;三、建议与决议有关市政兴革事宜;四、向人民传达并解释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案,并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推行;五、选举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委员,组成市人民政府委员会。

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职权 根据《青岛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条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协商委员会的职权如下:一、协助市人民政府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决议;二、协商并提出对市人民政府的建议;三、协助市人民政府动员人民支援前线,建立革命秩序,镇压反革命活动,并参加建设工作;四、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准备工作;五、负责进行本市民主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节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大会职权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是青岛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1954年召开第一届人代会至1979年6月,根据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青岛市人大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行使下列职权:一、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三、规划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公共事业、优抚工作和救济工作;四、审查和批准预算和决算;五、选举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七、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九、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一、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十三、有权罢免本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

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规定,1979年7月1日起,青岛市人大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决算;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五、决定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六、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七、选举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八、选举省人大代表;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十、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二、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十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四、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十五、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六、保障妇女同男子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劳动权利、同工同酬和其他权利;十七、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对1979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修正,并予以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地方组织法,将市人大职权中的“保障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应有的自主权”改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的自主权”。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和重新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1986年地方组织法)中规定,1986年12月2日起,青岛市人大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四、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选举市长、副市长;六、选举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七、选举省人大代表;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代表职权 根据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代表主要履行下列职权:一、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时,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二、代表有权表决人大各项决议;三、有权联合或单独提名青岛市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四、有权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市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院长;五、在市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有权向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向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各工作部门提出质问,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问的机关。受质问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六、代表在出席市人大会议期间,非经主席团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主席团批准;七、人民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八、人民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的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市人民委员会推行工作,并向人大和人民委员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九、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十、市人民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十一、市人大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十二、市人大代表,如果有1燉5的代表提议,可以召集本级人大会议。

根据1979年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主要履行下列职权:一、在市人大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三人以上附议)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二、人大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三、市人大代表可以联合提名市长、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根据较多数人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四、人民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五、市人大举行会议时,代表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经过主席团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六、市人大代表,非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不受逮捕或者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必须立即报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七、市人大代表在出席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八、市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法令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九、市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十、市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十一、市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十二、市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根据1986年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代表主要履行下列职权:一、市人大代表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市人大有1燉5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三、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四、市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五、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可以联合提名市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六、市人大代表在大会选举时,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七、市人大代表在举行大会时,1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审议;八、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在会议中负责答复;九、市人大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市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十、市人大代表,在人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十一、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非经市人大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幕期间,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市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十二、市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市人大和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十三、市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十四、市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十五、市人大代表任期,从每届市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一届市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为止;十六、人大代表在出席市人大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时,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十七、市人大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十八、市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各专门委员会职权

内务司法委员会 内务司法委员会受市人大领导;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一、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二、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内务司法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三、听取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由受质询机关就代表或委员提出质询的口头答复。四、调查监督内务司法部门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实施情况,及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其有关工作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五、审查市政府及内务司法部门和各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撤销的建议和意见。六、对内务司法部门的工作和执法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重大问题,必要时,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七、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检举、控告及申诉的重要案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八、对个案监督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随时提出监督建议。九、参与领导并抓好全市普法、依法治理和落实执行责任制等工作。十、完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财政经济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一、市人大举行会议时,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审议由主席团决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研究、审议市人大主席团决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并审议由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决定交付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三、调查研究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及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作准备。四、审阅市人民政府及市财经部门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五、审议同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经济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提出报告。同时,办理全国、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六、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决算和预算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查报告。同时,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部分变更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行政措施和重大事项,并进行调查,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做准备。八、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参加或组织视察和调查活动。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全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九、办理市人大、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十、加强同国家、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系,办理交办工作,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报告工作。十一、加强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财经部门的工作联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受市人大领导;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提出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并提出报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办理的议案,督促有关机关办理,并提出办理结果的报告。二、对市人大主席团或市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听取质询及答复,并报告质询情况。三、对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四、对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认为其中同宪法、法律、法规有相抵触的问题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五、对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有关违法事件向常委会提出处理建议或报告。六、加强同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城建环保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同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人大代表和专家的联系,听取意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七、承办市人大主席团、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经济委员会 农村经济委员会受市人大领导;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议案;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议案,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报告;研究、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议案,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交付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并将办理结果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三、调查研究农村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做准备。四、审阅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对其中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五、审议同农村经济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经济法规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提出报告。六、办理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行政措施和重大事项,并进行调查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问题做准备。八、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或主任会议的决定,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对全市农村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九、加强同省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的联系,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报告工作。加强同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地进行工作。加强同市政府农村经济工作部门的联系,广泛了解各方面的情况,促进工作开展。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受市人大领导;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并对其负责。其职能是:一、审议、督办和拟订有关议案,和有关部门一起研究拟订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二、根据市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围绕同该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视察或调查,并写出视察、调查报告。三、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中有关教科文卫等方面的规划、指标和财政拨款提出初审意见。四、听取和初审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五、对市政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和教科文卫方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汇报,提出建议。六、研究市政府和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不适当的决定、决议、规定等,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订、撤销的意见或建议。七、根据市人大及常委会的决定,听取与该委员会有关的受质询、询问的机关对质询、询问案的答复,并向人大主席团及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八、在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布后,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九、受理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十、办理市人大及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节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职权 根据1979年地方组织法规定,1980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后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或者主持市人大代表的选举;二、召集市人大会议;三、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青岛市国民经济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六、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大的不适当的决议;七、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决定其代理的人选;八、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的任免,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九、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等;十、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十一、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从1986年12月2日开始,青岛市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在市人大闭会期间,根据青岛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三、领导或者主持青岛市人大的选举;四、召集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讨论决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六、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七、监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八、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九、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从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十一、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十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三、在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十四、在市人大闭会期间,补选省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十五、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主任会议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如下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委会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草案;二、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三、决定常委会质询案的处理方式;四、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案;五、听取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汇报,检查市人大和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六、决定常委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草案;七、组织常委会的视察和调查活动;八、检查市人大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处理情况;九、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和意见;十、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工作。

办公厅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是市人大常委会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一、筹备和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海事法院领导同志联席会议,机关办公会议以及主任、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的其它会议,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二、负责机关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协调机关各办事机构的工作,组织完成有关会议和领导决定或交付的工作任务。三、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的文件起草、宣传报道、史志编纂和《青岛人大通讯》等刊物的编印,管理报刊、图书资料。四、管理市人大常委会的文书档案、印信,负责机关的文件印制、收发和保密、安全工作。五、加强调查研究,搞好信息交流,主动提出需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审议讨论事项的意见和建议。六、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七、负责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任免、调配等项工作。八、负责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活动安排,办理机关日常公务接洽、来客接待、行政后勤、财务、车辆管理和环境卫生、生活福利工作。九、负责离退休干部的阅读文件、参加活动、医疗保健、生活服务等项工作。十、定期召开办公厅厅务会议,研究布置和处理日常工作。十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工作室职责

法制工作室 法制工作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一、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和草拟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二、根据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计划,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研究,草拟或参与草拟地方性法规草案,掌握立法准备阶段的综合情况;常委会会议对法规草案初审后,负责汇集、整理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具体论证修改,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汇报论证修改情况;常委会会议对法规修改草案再次审议后,根据审议意见,组织论证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常委会作草案修改说明。三、负责有关地方立法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在起草和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认真征求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及时与有关部门研究。四、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向省人大常委会报批工作,以及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的有关发布工作。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不适当的规章和决定、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涉及地方性法规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向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六、对本市有关部门和县级市(区)提出的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方面的询问,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依法作出答复。七、开展法制理论研究,紧密联系地方人大法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建议。八、做好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了解、掌握法规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反馈信息;组织地方性法规的清理、修订、汇编和有关的出版发行工作。九、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室交付的有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及时汇总整理,及时上报。十、做好青岛市地方立法研究会有关秘书处的工作。十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务司法工作室 内务司法工作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决定,对内务司法部门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及时为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供执法及工作方面的监督建议。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三、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进行研究和论证,并提出报告供审议参考。四、对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组织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上级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讨论修改。五、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重要问题提请内务司法委员会或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进行专题调查并提出报告。六、审查市政府及内务司法部门和各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决议、决定和规定,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修改、撤销的建议和意见。七、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检举、控告及申诉的案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依法查处;对重要案件,可听取有关部门汇报,必要时经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调卷审查,并向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查处结果。八、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内务司法部门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或调查的组织工作。九、加强同内务司法部门的联系,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听取对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同各市、区人大常委会法制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信息。主动争取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十、坚持深入实际,搞好人大工作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调查了解内务司法部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十一、筹备组织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会议,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事代表工作室 人事代表工作室是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一、负责市人大代表组和驻青的全国、省人大代表组的组建工作。二、负责联系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掌握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活动经验。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负责组织驻青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协助代表小组安排活动计划。四、处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受理和接待代表来信来访。安排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分工联系代表和接待代表来访。督促检查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代表来信来访的处理。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五、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做好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有关工作。指导各市、区、乡镇人代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七、联系各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八、负责乡镇人大工作的联系和指导。九、承担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任务。掌握人大代表的变化情况,做好代表补选、撤换、罢免的具体工作。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经工作室 财政经济工作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决定,对市政府及有关财政经济部门宣传、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三、对市政府及财政经济部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并为审议提供材料。四、对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审议由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议决定交付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五、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所属部门交付的有关财经方面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参与或组织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征求意见工作。六、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以及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进行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提供材料,做好准备。七、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全市财政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和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报告。八、研究市政府及财经部门和各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财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对其中不适当的决定、决议、规定等,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修改、撤销的建议和意见。九、为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做好筹备组织和服务工作。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室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决定,对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对有关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必要时提出建议或报告。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三、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为审议提供必要的材料。四、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五、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六、研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不适当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报告。七、负责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负责起草委员会的文稿。八、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视察和调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时,做好服务工作。九、对人民代表和群众反映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提出报告。十、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农村经济工作室 农村经济工作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和农村经济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农村经济委员会的决定,对有关农村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三、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和农村经济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为审议提供必要的材料。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的意见,参与或组织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征求意见工作。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农村经济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五、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及其所属部门交付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六、研究市政府和各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农村经济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不适当的决议、决定、规定等,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农村经济委员会提出报告。七、负责市人大农村经济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的准备工作,起草委员会的文稿,做好委员会视察和调查研究的服务工作。八、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农村经济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科文卫工作室 教科文卫工作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一、为市人大常委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市政府贯彻实施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做好服务工作,写出执法检查报告。二、参与草拟需由教科文卫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与调研、论证修定教科文卫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三、对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四、参与草拟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草案。五、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工作安排,对教科文卫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六、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决算草案中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计划、财政预决算等情况提出建议意见。七、受市人大常委会或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负责对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形成的准备工作、审议的服务工作和材料工作。八、审查市政府和各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不适当的决议、决定、规定等,向市人大常委会或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建议修改或撤销的报告。九、联系教科文卫方面的市人大代表,听取他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重要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汇报。十、在市人大常委会和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视察教科文卫方面的工作时,做好服务工作,写出视察报告。十一、配合信访部门处理有关教科文卫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十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室 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室是市人大常委会和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负责联系市政府民族宗教局、侨务办公室、外事办公室和市旅游局等部门,了解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提出报告。加强与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各爱国宗教团体的联系。二、对市人大及常委会、民侨外委员会关于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三、对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民侨外委员会审议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工作方面的议案、报告,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报告。四、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划、草拟和征求意见工作。五、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办理全国人大、省人大交付的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六、研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大常委会有关民侨外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对不适当的决议、决定、规定等,向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七、保持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宗教界等方面人民代表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提出报告。八、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市人大代表对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方面的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活动的服务工作。九、协助信访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方面的重要的来信来访。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的外事接待工作。十一、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民侨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