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首次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写进了法律法规。从1982年至今,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三批99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从而使中国文物保护工作进人了历史新阶段。历史文化名城概念的确立,是中国对人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贡献。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国内历史文化遗迹,使中华历史文明得以发扬光大、世代相传。
青岛市对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十分重视。从1988年开始,青岛市文博工作者就开始了申报工作。期间,青岛市文化局、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建设委员会〔1988〕鲁文物字第12号文件《关于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精神,于1988年向省文化厅、城乡建委呈报了《关于申报我市为省级近代历史文化名城的报告》。1991年,青岛市人民政府又向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呈报了《关于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为作好申报工作,在青岛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青岛市文物博物及建设、规划等各界专家学者积极努力,联手合作,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1994年1月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青岛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青岛市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荣誉称号后,根据国务院关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年~2010年)》批复精神,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文物局、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即着手编制《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至2000年6月,完成规划编制文本。规划共包括《文本、说明书、现状调查报告》;《市域文物古迹、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图》、《市区文物古迹、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图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等文本。这是青岛市历史上第一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范性文本。编制完成后,青岛市规划局先后征求了青岛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向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并于2002年6月24日对市规划局作出了《关于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批复原则同意规划意见。要求一是要重视旧城的保护工作。要按照保护、利用、开发相结合的原则,把保护放在首位;二是要严格保护重点建筑。要注意点、线、面相结合,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综合配套,通盘考虑。三是要从权属、体制、机制上积极探索保护与改造的新思路,以经营的观念作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四是要加快编制保护区法定图则,全面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