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到2021年,全国地方志系统“全面实现'两全目标’,编纂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5300余部,历时二十多年的第二轮修志任务圆满完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省市县3级志书全覆盖,并把“全面总结二轮修志,积极谋划三轮修志”列入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地方各级地方志机构“十四五”时期的重点工作。这意味着第二轮修志已经收官,第三轮修志开启在即。
2020年1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提出,将服现役期间获得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由此可见,前些年收官完成的第一、第二轮地方志已成为过去时,即将全面铺开的第三轮地方志载入“本行政区域内符合相应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必成为法定内容,依法创设相关的篇章节,在第三轮志书编纂中集中体现,确属必不可少。本文中,笔者试从编纂技术角度,就第三轮地方志如何载入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予以研究。
一、建军以来兵役制度沿革与退役军人入志范围和方式
(一)建军以来兵役制度沿革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27年建立以来实行的兵役制度,大体经历了以下五个发展阶段:志愿兵役制度,义务兵役制,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志愿兵役制。从建军之日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5年,一直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志愿参军的人员,长期在军队服务。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抗日军人退伍及安置暂行办法》,这是党史中记载较早的关于军人退役方面的政策文件。
2.义务兵役制。从1955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这一时期,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清一色的义务兵役制。
3.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从1978年起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讨论批准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根据部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将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并对现行义务兵的服役年限作适当延长。
4.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同日实施)新兵役法删掉了原兵役法中的“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5.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2021年8月20日新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退役军人入志范围和条件
退役军人,指的是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各兵种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抗日战争时期的1942年,一度有“解放军”的称谓。1946年6月,全面内战爆发,“人民解放军”的称谓又被提出,并且出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提法。1946年9月12日《解放日报》在社论中再次提出“人民解放军”的称谓。随后,在毛泽东和新华社发表的文章中,也多次公开出现“人民解放军”称谓;1946年10月3日,《解放日报》在《为实现一月停战协定及政协决议而斗争》的社论中,第一次正式提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称谓。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发表,这是全军性改称“人民解放军”的重要标志。到1948年初,全军各部队均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1948年11月1日,中央军委作出《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团以上各部队均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字样。从此,“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于2022年5月20日联合印发《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蚩反?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激励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引导退役军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对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人地方志工作进行了规范。“实施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包括总体原则、载入地方志的条件、工作要求、附则等4部分内容。
根据“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关于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实施方案(细则)的要求,服役期间符合下列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人地方志:(1)参战退役军人;(2)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3)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4)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
(三)退役军人载入地方志的方式
载入地方志的方式为分级载入:
1.省级志书记载。省级志书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二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2.地市级志书记载。地市级志书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荣立三等战功以上奖励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3.县级志书记载。县级志书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4.已故退役军人事迹特别突出记载。已故退役军人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采用人物传的形式载入相应级别的志书。
5.军队离职干部休养所管理保障的离休、退休干部记载。笔者认为,凡是属于本行政区域内军队离职干部休养所管理保障的离休、退休干部,也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其名录和事迹宜应列入“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也可载入地方志。
二、退役军人载入地方志的载体、时间断限、体裁与行文
因第一、第二轮志书编纂中,没有出台把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的法律规定,即使个别获得功勋奖章的退役军人的事迹在前两轮志书中有所体现,那也是以事系人,记载的退役军人事迹很分散又不甚完整。而依法将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必须以类系人,做专篇专章的记载。所以,要把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全面完整地载入地方志,只能在第三轮志书编纂过程中全面征集资料,方可予以完整编修,或创修或增修或补修。
(一)退役军人载入地方志的平台
《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1.地方综合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政府主纂。地方志书一般是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本文开首就提到,截止2021年,全国所有省、市(地)、县(区、市)已全面完成二轮志书的编纂出版。按全国部署,第三轮志书编修正在谋划启动,下限定在2025年,预计2025年当有实质性的启动。第三轮志书编纂时,可以依法全面载入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在人物篇(章)设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名录)等形式,或者在有关篇章采取以事系人的方式,记载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如收录信息量大,可单独立篇(或章),设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名录)三章(或节)。
2.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政府主办。地方综合年鉴具有连续性的特点,下年记述上年,年复一年,当年编纂、当年出版。上年度有关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的搜集、整理、审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并于编纂年的第一季度报送至地方志工作机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编纂。在年鉴上设人物类目,分目为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名录);也可在政府类目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分目设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条目。由于题目所限,本文对地方综合年鉴这一载体只是提及,不多涉及。
(二)退役军人载入地方志的时间断限
2022年5月2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此“实施办法”只作出原则规定,并未明确记述时限。所以,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因是第一次做专篇专章的记载,其入志上限应追溯至1948年11月1日中央军委作出的《关于统一全军组织及部队番号的规定》之日起,或追溯至抗战时期,甚至更早地追溯至1927年建军时起;其入志下限,应截止到今(“十四五”时期),或第三轮志书的大致下限(2025年),也可做小幅下延和微调。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纳入一年一度的地方综合年鉴载人,为常态化载入。只要上一年度符合记述范围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均可载入编纂年的地方综合年鉴。
(三)载入地方志书的体裁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规定:地方志书的体裁是述、记、志、传、图、表、录、索引。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的体裁是传、图、表、录四种。表现形式为: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名录)。
人物传坚持“生不立传原则,主要收录已故退役军人事迹特别突出者,包括事迹特别突出的逝世人物、革命烈士,记述内容包括已故退役军人的姓名、性别、籍贯、民族、生卒年月、人退伍时间、学历、简历、党派、职务、贡献功绩、荣誉等。人物传要插入标准像,以示尊崇和敬重。
人物简介为在世的退役军人,主要记述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简介内容包括被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入退伍时间、突出贡献、获得的荣誉称号等。人物简介可插入工作图照,达到图文并茂的效果。
人物表(名录)载入参战退役军人,包括姓名、性别、籍贯、民族、生卒年月、入退伍时间、学历、党派、职务、荣誉等,可起到一目了然的作用。
(四)载入地方志书的行文
《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中明确,地方志书行文,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不用第一人称;使用规范汉字,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使用口语、方言、土语、俗语适当; 不滥用时态助词;慎用评价词语;不用模糊、空泛词句。时间、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
三、载入地方志的资料工作
资料是地方志的本质属性之一。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人地方志的资料工作主要包括资料搜集、资料鉴定考证、资料整理、资料提供、资料编纂利用、资料备案存档。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资料要求齐全完整、真实可靠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资料搜集、资料鉴定考证、资料整理、资料提供、资料备案存档责任方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一)资料搜集
1.档案资料:为第一手资料,包括参战退役军人档案登记表,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审批表,获得省部级、战区级或者二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审批表,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档案资料,获奖事迹资料、表彰决定,入伍登缳记表、退伍审批表、部队提供的证明等。
2.退役军人个人保存的资料,包括入伍通知书、服役证、退役军人证、奖状、奖章、图片(标准照、工作照),表彰决定等。
3.退役军人个人申请录人的资料,包括身份证、人伍通知书、服役证、退役军人证、奖状、奖章、图片等。个人申报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资料,需有部队开具的证明资料(指档案无记载、需部队开具证明)。
4.文字类资料为复印件盖章确认),实物类资料为原件或提供拍摄的照片。
(二)资料鉴定考证
资料鉴定考证以原始资料为依据,逐一核实真伪与资料来源。核实载入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包括其本人持有的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服役证、退役军人证、奖状、奖章、图片等原始资料;个人申报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资料,包括部队开具的证明资料。核实本人持有的资料是否与档案资料一致;档案资料没有的需提供原部队开具的证明资料。
(三)资料整理
资料搜集完成后,进行资料梳理。以人为单位立卷,一人立两卷,一卷为审核、备案存档,一卷为载入地方志备用。
资料整理形成纸质资料、电子文本资料两种。
资料排列顺序: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的审核表、身份证、入伍通知书、服役证、退役军人证、受奖审批表、表彰决定、奖状、奖章、图片原始资料,个人申报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资料,部队开具的证明资料等。
(四)资料提供
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资料,经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报送地方志工作机构。
(五)资料编基利用
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供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资料,列入地方志工作计划,按地方志的体例体裁组织有关人员编纂。
(六)资料备案存档
在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志工作机构分别建立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资料数据库、专题档案库,方便利用。专题档案库的保管应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四、载入地方志的审核、核校
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政策性强,需要建立相应的审核、核校制度。
(一)联合审核机制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与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联合审核相应级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集汇总的材料和退役军人的个人申请材料,重点审核是否符合人志条件、是否符合真实情况、是否符合保密要求等。
联合审核前,就拟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征求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意见,并向相应级别的公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通过联合审核并符合保密要求的、经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相应级别的地方志工作机构载入地方志。
对已故退役军人,应结合其亲属或者相关人员意见,经参与联合审核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后,由相应级别的地方志工作机构载入地方志。个人申请未通过联合审核的,接受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定期评估已载入地方志的退役军人,要征求相应级别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司法行政等部门意见,并向相应级别的公安部门查询有关情况后,反馈到同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适时修订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
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人志材料的提交、审核、审查、反馈时间等作出具体规定,保证地方志书编修进度和地方综合年鉴出版的时效性。
(二)编纂出版核校机制
地方志工作机构完成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编纂后,将编纂成稿分别提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保密部门、军事部门审核校对,征求意见,印制《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审核校对表》,表项包括承编单位、载人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人姓名、性别、职业、职务、何时入伍、何时退伍、何时受何奖励主要事迹、核校意见。经核校审查无异,签字盖章,保证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编纂出版后万无一失。
1.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校对。核校地方志工作机构编纂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是否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一致,有无增减变化,核校无异,签署意见。
2.军事部门审核校对。核校内容:凡涉及作战和战备方案,规划计划、重要文件、体制编制、兵力部署、边防布局、军事行动、军队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部队番号、武器装备、重要军事设施、重要警卫目标、国防动员潜力、国防和人防工程等文字、图片,应当严格保密,征兵人数、退役人数、军事单位领导名录、部队移防驻防、武器装备数量和技术战术指标、民兵实力、战时预备役编成、经费预算和投向等情况不得记述。核校无异,签署意见。
3.保密部门审核校对。重点审查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有无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内容。核校无异,签署意见。
总之,新时代,以适当的形式和载体营造全社会尊崇军人职业的良好氛围,激励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引导退役军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非常必要;近年来的地方年鉴编纂,有的已经尝试载入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相当成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担负起新的文化使命,继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非常可行。进入“十四五”时期,全国层面正在谋划开启第三轮地方志书编纂,在继承传统、守正创新的同时,将依法规范记载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未雨绸缪,正合时势。相信,在全国地方志机构和当代修志人的积极作为下,几年或十年后,省市县3级依法创新载入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的第三轮志书,将像威武雄壮的军人佩戴一串串功勋奖章一样光彩夺目!
(作者单位:莱西市委党史研究中心)